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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管理规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3-95891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3 17:01: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关于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管理规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

[202_]56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备案工作。

各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本市属于财政或世行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取得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等级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园林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植物配置是否合理,水体、植物的安全性;

(六)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七)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八)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施工图实行“审管分离”制。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属于市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审查机构在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委托审查协议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向审查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表和回执。

各县(市)园林绿化工程报所在地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使用河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文书;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

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_年10月1日起至202_年10月1日止。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202_年10月0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第二篇: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石家庄市园林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石园〔202_〕14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城建开发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2_]562号),现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2_]56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备案工作。

各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本市属于财政或世行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取得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等级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园林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五)是否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植物配置是否合理,水体、植物的安全性;(六)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七)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八)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施工图实行“审管分离”制。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属于市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审查机构在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委托审查协议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向审查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表和回执。

各县(市)园林绿化工程报所在地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使用河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文书;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_年10月1日至202_年10月1日止。

第三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行为,高速度、高质量、高品位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国家、省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规定以及《盐城市建设局城建工程管理手册》,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准备

1、开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现场环境,参加或组织设计交底。

2、应提前做好施工场地内各类设施、障碍物的处理,以书面或会议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限期完成覆盖和保护工作。

3、落实施工单位工、料、机进场及采购计划。

二、工期进度

(一)进度考核

1、开工日期,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经竣工初验验收合格的,以实际施工竣工日期为准;竣工初验验收不合格的,以再次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的,以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施工进度,以每周为一个考核期。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工程管理科每周对进度考核一次。

3、全面施工前,必要时先实施样板段,待批准后,再全面施工。

(二)排除阻工等矛盾

1、监督施工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行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包括非法阻工在内的各种矛盾。

2、处理好标段内与市政工程等,在交叉施工中的工序衔接。

(三)进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企业建立施工日报制度。

2、审核苗木进场计划。

3、严格控制超计划进苗。

三、质量管理

(四)质量目标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1、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剩余全文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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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细则范文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细则

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组织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2、落实各项技术措施,监督施工质量;

3、控制绿化材料的质量,要做好施工质量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对每一个施工环节检查,对产品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施工成本的严格控制;

5、掌握苗木的科学栽植时间,了解不同苗木的生长习性和最佳栽植时间,将苗木的栽植控制在最适宜的时间;

6、对施工工序的控制:施工过程中,完备准确地做好施工记录,对于施工工艺要有整体的了解,严格按要求施工,保证程序正确,质量规范;同时每一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使资料完整,以备查询;

7、制定养护计划,定期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8、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7、完工验收,全面考察工程质量,尤其注意某些工程的中间验收;验收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

1、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2、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对原材料的进货、采购、检查等均进行全面的控制,从原材料的源头使用认证;

3、加强对园林绿化苗木的质量的监督。

第五篇: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县级市)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

(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

(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

(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

(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

(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

(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

(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

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

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

3、绿化苗木明细表(包括植物类别、名称、规格、数量);

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包括拆迁和室外管线等工程费用);

(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 市内区(不含矿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

(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

(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

(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 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 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 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

(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 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第二十二条 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并代为绿化。

第二十五条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相当于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的罚款,并按保证金制度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擅自移植树木的,处以相当于移植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损坏树木或花草、绿蓠、花坛,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向绿地仙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绿化设施上涂、画、张贴的,除赔偿损失外,每次处以五元至三十元罚款;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在树冠下设置熏、蒸、烤等直接影响树木生长摊点的,责令迁出、折改、清除,除赔偿损失、缴纳绿地占用费外,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三)向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及设施的,责令清除、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缴纳绿地占用费外,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

(四)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除按补偿标准赔偿外,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以内”、“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生效。

关于关于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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