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315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总结
315活动总结
——韩亮
一. 活动时间:2011年3月15日 8:00-11:00
二. 活动地点:中央大街
三. 活动目的:315打假宣传,协助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在3月15日宣传打假并制作宣传单,借此机会将医大和协会宣传出去,让人们了解医大、了解医大青年志愿者协会;同时锻炼理事会成员组织能力
四. 协作单位: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临床七年制
五. 前期准备:
1.与市消协联系,了解活动流程和取宣传帽子;
2.确定活动人员名单并发送给市消协;
3.制作宣传单,宣传单的内容关于医学方面的,要体现医学生的特点;
4.准备锦旗会旗等相关活动用具。
六. 活动流程:
1.3月15日6:30在5号楼门口集合;
2.坐106号公交车去中央大街;
3.到中央大街与市消协、七年制汇合,穿白服带宣传帽准备活动;
4.9:15活动开始,发我们自己做的宣传单然后发市消协提供的宣传单;
5.11:00活动结束,与有关工作人员合影,坐公交车返校。
七.经验教训:
1.与七年制同学合作不愉快,两个组织的同学之间不熟悉,宣传的时候不统一,没有默契;
2.时间掌握的不好,发宣传单的速度太快,由于发宣传单的速度过快,以致有很长一段时间同学们不知道做什么,在干站着;
3.活动时宣传方式过于单一,应在以后的活动中增加更多的宣传方式。
八.活动道具:
1.会旗一个
2.锦旗一个
3.条幅一个
4.宣传单—1000张 35元
九.心得体会:
制作的关于辨别真假药的宣传单很受群众关注,体现了医学生的特色,反应了群众对假药的关注;由于与七年制的同学合作不愉快,我觉得我们应该自己举办这个活动,我想效果会更好。
宣传现场看见有打着条幅的农民工,感觉打假真的特别重要,打假是我每一个人的事情,拒绝假货,举报假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这次活动让我们了解更多关于打假的事情,同时让更多的人了解哈医大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既增长了理事会成员的见识也锻炼了理事会成员的组织能力
第二篇:3.15消费者维权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3.15消费者维权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更好地宣传中消协提出的“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齐政办发〔2010〕10号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宣传普及《消法》,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为中心,以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为载体,以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为主题,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办单位
此次活动由富裕县人民政府主办,富裕县消费者协会承办。县农委、经委、广播电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卫生局、药监局、体局、物价局、环保局、城管局、烟草专卖局等为协办单位。
三、活动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活动内容
1、召开新闻发布会。3月11日,县消协、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召开消费者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消费案件的查处情况,宣传《消法》及“消费与服务”年活动主题;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典型事件和2009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发布有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消费警示和提示。
2、由县政府副县长丁春生同志做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的电视讲话。
3、组织开展“消费与服务”学习教育活动。在服务月活动期(本来自中科软件园4oom,转载请注明)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进学校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消费者学习消保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消费知识,倡导健康、明、环保、节约的消费方式。组织企业召开以“消费与服务”为主题的座谈会,明确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4、广泛开展“三下乡”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送法律、送科技、送服务到乡镇、村屯活动,努力提高农民消费者的商品知识和维权意识,并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
5、组织开展检查。服务月活动期间由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能,自行组织检查,时间从3月1日起,至3月31日结束。检查的重点一是重点区域,包括大型商场、超市、农村大集、农资企业等。二是重点行业,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建筑装潢、服装、农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围绕产品质量、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生产者、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以及保障消费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检查中,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标注,裸装食品卫生、儿童食品安全等方面是否存在题。在药品市场检查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及虚假广告行为。在保健食品市场检查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夸大宣传产品的功效、保健食品
冒充药品等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重点检查是否超围经营,是否销售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是否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题。对出现题的企业、商和产品予以曝光,限期整改。
6、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3月15日,县消费者协会联合成员单位在铁东音乐广场要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结合本部门特点设立宣传台和真假商品鉴别台,并现场接待咨询、投诉,散发宣传材料。另外在各乡镇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解答消费者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富裕县2010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丁春生(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石春友(县政府办主任)
谷孝敬(县工商局局长,县消协会长)
成员为各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活动月的各项工作。办(本来自中科软件园4oom,转载请注明)公室设在县消费者协会,主任由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宝安兼任。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确保活动月期间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在4月5日前将活动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篇:315消费者维权活动(本站推荐)
3.15消费者维权活动演讲稿
九年级(6)班 刘相儒
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诚信,沿历史的长流,浩浩荡荡,注入黄河长江。万丈豪情融入血液沸腾的你我,五千年的文化是生生不息的脉博。荀子云:君 子养心莫过于诚。诚信,犹如树高千丈,却仰赖于树根的滋养,我们向往的笔直脊梁,要靠诚信支撑的力量。拥有诚信,脚下可踏一方净土;坚守诚信,必有问心 无愧的归宿。敬仰诚信,夯筑人生的铁壁铜墙,播种诚信,收获信任的海洋。有了诚信,才有了商鞅城门立木的一诺千金;有了诚信,才有了过五关前“赤兔胭脂兽”的一骑绝尘;有了诚信,才有了“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承 诺;有了诚信,才有了焚画酬知己的苏曼殊。相信诚信的力量,它可以点石成金,触木为玉。因为诚信,“文不能安邦,武不能服众”的宋江才能坐上聚义厅的头把交椅,将替天行道的大旗扯得迎风飘扬。因为诚信,平遥小城诞生出来的“日升昌”,才将分号开遍大江南北,将半个中国的财富汇集一堂。
当拔山扛鼎的传奇褪色成一张泛黄的书签,却留下项羽顶天立地的身影,渐渐清晰。;当《致加西亚的信》一书再度掀起 销售热潮,只因忠于职守的主人公信守一个承诺“把信送给加西亚将军”;当群雄逐鹿的家电峰会上,听到海尔“真诚到永远”的铿锵诺言时,我们终于明白:“人 无信而不立,鸟无翅而不飞。”
诚信,曾经的简单字眼,如今却饰演多种角色。千百年前的儒学大师发自肺腑的呐喊,饱学之士终生恪守的君子作风,是诚信;勾心斗争、尔虞 我诈中一文不值的操行;狡诈之辈赖以飞黄腾达的假面道具,也是诚信。一声“然诺重,君须记”,换来一声叹息。诚信,似乎与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格格不入。从“冠生园”月饼到信贷较低偿还率,从亿安科技百元股神话的破灭到三鹿品牌的黯然神伤,“狼来了”的谎言已被识破,因诚信危机导致的结果苦涩只 有吞咽者自己知道。倘若这个社会失信成风,人们笑脸背后捅刀子,拥抱背后挖陷阱,那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人间炼狱啊!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花朵。
我们的国家要建立诚信,我们的社会呼吁诚信,我们每一个人渴望诚信。于是,有了以诚为本,以信为天。诚信是一种品格,是君子作风,是坦诚胸怀,是乐观豁达。让我们重新伸出小手指,拉钩许,诺:若为人生故,诚信不可抛,一百年,不许变!因为年轻,我们青春无畏;因为无畏,我们坐拥梦想。不但要有梦想,我们还要给梦想一个高度。所以,就让我们把梦想播种在诚信的土地上,随着春天 一起生根发芽,让诚信的芳香浸润每一个人的心田,3.15信以致远,3.15,用诚信收获明天。
2011年3月15日
第四篇:消费者维权
中国消费维权困境的表现及其成因
啊啊啊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工商管理专业 2011届)
摘要:消费者权益就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关键词:消费者;维权;表现及成因 China's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predicament of performance
and its causes
ZHUZong-xiang
Graduate 2011,Business Management(Second Degree),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Tourism College),FAFU
Abstract:Consumer rights according to law is refers to enjoy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and the right is brought to consumer protection due to the interests, its core is the consumer rights.And consumer rights, the consumers for daily consumption should be fair to get basic security such as food, clothing, housing, health care and education the rights of essence is to give priority to as a basic human righ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income level, consumption growing deman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ng disadvantaged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work more and more get the attention of our country.Nowaday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consumer rights problem becomes more and more prominent.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predica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obvious.Key words: consumer;right protection;manifestations and causes
引言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并于1987年被国际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1]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以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一些不法经营者从单位或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这一
1时机,大肆进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目前的消费者问题比较严重,若不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必将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损坏社会主义
[2]制度的信誉,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1中国消费者维权困境的表现
1.1“高成本”的维权难题
今年“3 ·15”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可谓是反映出广大消费者的心声与诉求。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60.7万件。这还只是消协有登记在案的。2011年《中国新闻网》曾作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63.817%的受调者在合法权
[3]益受到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
许多消费者在消费遇到损失时,首先会考虑维权的成本是不是会超过收益,许多消费者因为怕麻烦,在损失较小的时候都不会选择站出来维权。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是造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1.2假冒伪劣你产品泛滥成灾
从近年来大大小小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事件的善后处理中,我们发现从地下作坊的造假到知名企业制造的骇人事件,这种侵犯消费者事件已经发生了质变,而后者所造成的伤害范围和程度都大大超过了前者。受害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困境和无奈,事件中的受害人权利要么被漠视,要么被遗忘。这也集中反映出中国的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如人意。
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孪生姐妹法律诞生以来,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形态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与早期孤立、单个的侵犯,到现在发生大规模性、群发性侵权事件。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从早期的“权利”启蒙,“王海式”的维权,到现在消费者要面对的是组织程度更高,经济实力更强,且掌控资本和社会资源更广泛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消费者与这些企业而言显得更为弱势,更为无力与这些企业抗衡。如果仍像往常一样维权,显
[4]然力量微弱。
一面是假冒伪劣商品产品泛滥成灾,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一面是受害的消费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甚至被遗忘被漠视!而这一切,也预示着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和权利保护状况已应当有所改变,应当进入一个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代。
1.3其他表现方面
关于消费者维权困境的表现还有其他很多方面,三百六十行,行行有规矩,每一行业的维权困境表现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些电器制造业的售后服务维修问题、食品行业的质量保证问题、服装饰品的质量保证问题等等。
2中国消费者维权困境的成因
中国消费者维权困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有以下八个方面:
1.1权力范围问题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5]隐私权。
1.2 行政保护体制问题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
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
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特别是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29号令,公布并正式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继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上述法规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制度资源。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生产者的某些行为来对消
[6]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行政保护制度在我国正在被逐渐的建立起来。
1.3 维权途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必然要同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说纠纷。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有权向侵权者提出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请求,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现行的法律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
[7]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1.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1.5赔偿主体问题
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过程中,最为实质性德问题是消费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获取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是在大多数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消费者所主张的要求。要有效解决争议,就必须
[8]首先明确消费者该向谁索赔,即确定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1.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
民事责任是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关系,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在法律上即表现为经营者不承担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使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其一般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因而民事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责任形式。因为,民事责任的最大特点是实行补偿或赔偿的原则,即当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失后,侵害者一方必须补偿受害者一方实际遭受额损失,而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消费者最关心的也是如何得到充分补偿的问题。尽量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制裁,但其最主要的还是使消费者被侵害的权益得以恢复和补偿。可以说,民事责任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正因为如此,对经营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代替对民
[9]事责任的追究,否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会落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1.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1.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
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诉后,以上的这些单位的调解、处理意见令消费者不甚满意,而消费者自己认为所提的要求合情合理,或投诉、申诉理由非常充分,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当,那么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
[10]罪时,司法部门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结语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
[11]然要求所在。
参考文献:
[1]佚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EB/OL].###,2011/6/1
5[2]佚名.消费者维权[EB/OL].,2010/5/27
[3]孙瑞灼.消费维权何时走出高成本的困境[EB/OL].###,2011/6/15
[6] 徐世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M].2008年10月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
[7] 王先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论[M].2006年5月第2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146.
[8] 应飞虎.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M].2008年9月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55.
[9] 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2002年6月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2.
[10] 涂永松.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研究[M].2010年9月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1.
[11] 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M].2008年2月第1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95.
第五篇: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总结
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总结
活动时间:2013年3月15日 活动地点:沈阳大学南院、北院 活动目的:
1、响应国号召,促进绿色消费观念盛行,享受绿色生活。
2、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3、响应依法治国理念,宣传法律,普及法律
4、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5、提高社团、学院影响力,促进社团发展。活动内容:
以绿色消费享生活,依法维权筑和谐的主题,在校内以分发传单,设立咨询,条幅联名签字等方式开展普法维权活动。
活动效果:
通过分发传单的方式使普法维权意识在南北院迅速传播开来,使依法维权观念深入人心;咨询活动开展秩序良好,有大量人前来咨询,这是本次活动得以成功的重要保障;同样通过条幅签名等方式,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对315维权的热情,使绿色消费享生活,依法维权筑和谐主题深入人心。
活动现场气氛很活跃,使各院同学对我们社团有了更深的了解,提高了法学社的名望以及政法学院的影响力,对社团的宣传起了重要作用。
不足之处
传单制作上还有待加强,宣传单内容、形式较为单一;在场地安排上准备工作不是很充分;最后,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有限,针对前来咨询的人员所提的题还未能全部解决,这是一大遗憾,也是以后工作进一步提高的出发点。
这次活动从总体上看是成功的,感谢学院各领导对这次活动的支持,使各院同学对我们法学社更加了解;同时在对外交流上也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同时也成功的让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依法维权观念深入人心,极大提高了消费者自我维权的信心,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真正实现了“绿色消费享生活,依法维权筑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