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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合集五篇)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13-113682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2 23:3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改善信贷服务,提高 办贷效率质量,结合我司信贷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本操作流程实用于我司开办的各类信贷业务。

一、个人类客户贷款流程

(一)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担保贷款单户余额在 1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业务发展部信贷员初审基本符合贷款条 件→查询个人征信→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双人调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整理贷款资料及撰写调查报告→业务发展部主任初 审→风险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最高额抵押贷款由业务发展部提交支用手续,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 人审批发放)→完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办理抵(质)担保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信贷资料打码装订→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时限规定:在客户提供完备资料后,调查工作在 2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审查、审批须重新提供资料的,则时限重新计算。抵押贷款 在审批完成后 2 个工作日交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完成、限制性条件落实后 1 个工作日内发放。对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贷款单户 1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一、二级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组长或副经理)为调查责任人;业务发展部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风险管理部负 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一

(二)级部门经理、信贷人员(组长或副经理)为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主责任人。

(二)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贷款单户10万元(不含)以上、个人授信信用贷款的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业务发展部初审结论→业务发展部OA 系 统上报业务发展部立项同意→由业务发展部、业务发展部派出管户信贷员共同参与调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整理 贷款资料及撰写调查报告→业务发展部主任初审→风险管 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有权审批人审批权 限的由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同意→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报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报 总经理审批→超过总经理权限的报公司审批→管户信贷员 落实相关限制性条款→完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据等 法律文书→办理抵(质)担保登记手续→法律审查→申请支用→ 贷款发放→信贷资料打码装订→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时限规定:在客户提供完备资料后,调查工作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会议审批。如遇审查、审批认为须重新提供资料的,则时限重新计算。抵押贷款在审批 完成后 2 个工作日交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完成、限制性条件 落实后 1 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额度在 10 万元(不含)以上至 30 万元的授信申请,业务发展部个人业务岗必须参与贷前调查; 贷款额度在 3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授信申请,业务发展部负 责人必须参与贷前调查;贷款额度在 100 万元以上的授信申请,分管前台的副总经理必须参与贷前调查。

对个人抵押、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保证贷款单户贷款余额在 10 万元以上,个人授信信用贷款,一级业务发展部副经理或 信贷组长为调查责任人;一级业务发展部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为经营主责任人,一级分 理处经理、信贷

人员(组长)为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主责任人。

(三)贷款展期操作流程 个人类客户贷款符合展期条件的按以下操作流程办理:

1、单户贷款在 1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双人调查→分 理处经理初审→风险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 批→完善展期合同等法律文书→办理展期→贷后管理→贷款本 息收回。

时限规定:在客户提供完备资料后,调查工作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审查、审批须重新提供资料的,则时限重新计算。

2、单户贷款在 10 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

借款人展期申请→业务发展部作出初步结论→业务发展部

OA 系统上报业务发展部立项同意→由业务发展部派出管户信贷员共同参与调查→风险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由授 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同意→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 议→同意的报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报总经理 审批→超过总经理权限的报公司审批→管户信贷员落实相关 限制性条款→完善展期合同等法律文书→办理展期→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时限规定:在客户提供完备资料后,调查工作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会议审批。如遇审查、审批认为须重新提供资料的,则时限重新计算。

贷款额度在 10 万元(不含)以上至 30 万元的展期申请,分 理处(营业部)、业务发展部个人业务岗必须参与调查;贷 款额度在 3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展期申请,业务发展部负责 人必须参与调查;贷款额度在 100 万元以上的展期申请,分管前台的副总经理必须参与

调查。

二、公司类客户贷款操作流程

(一)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业务发展部调查→风险管理部审查→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同意→提交授信 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报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报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权限的上报公司审批。

(二)贷款发放流程

管户信贷员落实相关限制性条款→完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办理抵(质)担保登记手续→法律审查→ 完善支用手续→风险管理部办理控管→贷款发放→抵押权证移 交营业部出纳人员保管→借据监测联交信贷人员建立信贷监测 台帐→信贷资料打码装订→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管户信贷员首 次跟踪检查→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时限规定:在客户提供完备资料后,调查工作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会议审批。如遇审查、审批认为须重新提供资料的,则时限重新计算。抵押贷款在审批 完成后2个工作日交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完成、限制性条件 落实后 1 个工作日内发放。

贷款额度在 50 万元以上的授信申请,业务发展部负责 人必须参与贷前调查;贷款额度在 100 万元以上的授信申请,公司分管前台的副总经理必须参与贷前调查;对公司类客户贷款,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为调查责任 人;业务发展部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 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为经营主责任人,业务发展部主要负责人、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及收回主责任人。

(三)贷款展期

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公司类客户贷款展期按以上公司类客户 贷款操作流程

(一)(二)和办贷时限办理。

三、低风险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低风险业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公司存单质押贷款)由各业务发展部调查。

(一)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流程 业务发展部按规定调查,风险管理部审查,根据权限管

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流程

持票人贴现申请,业务发展部信贷人员按规定调查、查 询、经理审查(通过支付系统查询则需持票人出具对票据真伪风 险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并填制《重庆市南川区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贴现审查审批书》(一式三份),完成后将查复 书及审查审批书提交营业部指定的两名专人(主办会计、会

计各确定一人)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对票据的真实性确认后,在 审查审批书上签字确认,随相关资料直接报风险管理部审查,根 据权限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公司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业务发展部按规定调查、实地双人查询→办理止付手续→部门负责人初审→风险管理部审查→ 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时限规定

对低风险业务原则上当日办理完毕,其中公司存单质押贷款 当日办理存款止付手续后发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当日通过 支付系统查询,待回复后当日办理贴现。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流程按照重庆市南川区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遵守执行。

五、尽职评价与责任追究

建立贷款尽职评价制度,对难以收回、风险较大的问题贷款,应启动问责程序,对履职人员实施尽职调查评价。

(一)对业务发展部的尽职调查评价由稽核审计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二)经尽职调查,确认问题贷款对象符合规定和条件,并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中,严格遵 循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尽职的免除相关责任,确认未尽职 的,应根据责任大小,风险程度等因素追究责任;

(三)因制度不落实、督促不力、不严格履行职责和不作为 等情形,导致贷款管理混乱,质量严重恶化的,对业务发展部 信贷管理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四)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调查不实、审查失真、违规 审批以及贷后管理未尽职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贷款被骗、债权悬 空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造成贷款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操作流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_年10月

第二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规范信贷操作,强化信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

升我行业务竞争实力,体现我行“规范、灵活、高效、服务、创

新”的经营理念,结合支行实际,特制定本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申请

营销部门接到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时,应提示客户到风险管理

部办理登记申请,风险管理部根据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品种、信

贷用途,告知应提供基本资料的名称及内容,并根据业务属性及

客户分类向营销部门分配。

二、业务受理

(一)贷前调查

营销部门收到风险管理部签批的信贷业务后,由部门负责人

指定双人深入借款人进行实地贷前调查,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情

况,资产状况及贷款主体的合法性,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

实,并进行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调查了解抵(质)押物或保

证人情况,对于房产、土地等大宗抵押物应提供实地摄像资料,作为审贷委员审议参考。

(二)撰写报告

信贷员对业务调查情况及时撰写调查报告,收集、整理、核

实、填制借款人相关资料,并提出具体意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支行信贷审查小组进行审议。

三、审贷会审议

绿色通道:对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存单质押贷款或其他风险较小、担保固定、总行已审批的批量信贷业务,可不上审贷会,直接报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办理,随后应在支行审贷会上进行业务通报。

(一)审议申请

客户经理须将贷前调查报告及申贷简要说明,一并递交到风险管理部,申请审贷会,由风险管理部安排审贷会时间,并将待审议项目排序发送到各审贷委员。

(二)召开审贷会

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情况,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贷会审议信贷业务。审贷会委员每次不得少于5人,且参会人数为奇数。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其他审贷会委员意见,特别涉及金额大、期限长的贷款项目,应认真审议,严格把关,提出贷与不贷的理由和风险点,确保审贷会质量。对于审贷会通过的项目,属于支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签字后,营销部门办理信贷业务。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签字后,上报总行信贷营销部,待总行审查批准后办理;对当日审贷会未通过确需复议的信贷项目,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满足支行审贷会要求的前提下方可提请复议;对审贷会否决的信贷项目,应由信贷营销人员将相关资料退还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抵押登记、质押冻结、保证核保

信贷业务经批准办理后,抵(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营销人员应通知申请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质押冻结手续;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营销人员应亲自与申请人到保证单位办理核保手续,并由申请人、担保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相关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缴纳规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按总行文件需公证的应办理公证、不需公证业需得到审贷会同意。

五、业务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岗人员及营销部门负责人构成,对信贷业务及资料进行审查,业务审查的内容:一是贷款用途、偿债能力、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性;二是所提供资料的完整、合法、有效性;三是抵(质)押物权属的合法有效性,保证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等内容。对符合信贷业务条件的应填写审查意见。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在资料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营销部门负责人在审查审批表审查人处签署意见。

六、发放贷款

已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冻结、保证核保手续的信贷业务,营销人员应对业务资料进行最后核查,签订《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及人行信贷业务咨询系统,逐级审批,客户经理所办理的贷款在交档完毕后,须在贷款借据填写规定的各项要素,还需注

明与所放贷款相对应的贷款科目类别、科目代码,经行长签放后,交于营业部会计柜员发放。

七、信贷档案管理

(一)移交档案: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须在档案发放前入档)银行承兑汇票三个工作日必须将相关信贷资料整理交档案管理员保管,特殊情况的必须经行长同意延缓归档。

档案保管员必须对归档的资料负责审查、验收、编号、分类、装订、入档,并对归档后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负责。对资料不齐,要素不全和刮、挖、补得档案资料,应退回信贷营销人员补充,完善后再行验收入档。

(二)借阅登记:客户经理或外单位因业务检查需要借阅档案,必须由风险管理部主管行长同意,随借随还,同时做好借阅登记,任何人员不得将所借档案的资料随意抽换;在借阅档案当日确实无法归还的,须持有行长出具签批书面证明。

档案管理员对借出信贷档案须认真查验,防止资料缺失。

八、信贷台账登记

客户经理在办完信贷业务的当日须登记相对应的信贷台账,对结清或还款情况应凭还款凭条及时登记信贷台账,凭条须及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九、贷后管理

(一)信贷营销人员,应按照总行贷后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及担保单位(物)进行跟踪检查,调查客户生产经

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及总行相关部门。对因临时资料周转困难,确需办理贷款展期的,信贷员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按照新增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二)贷后资料归档: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取得信贷客户的相关变更要件资料及信贷业务催收通知文本,应连同贷后调查报告一并交档案管理员归入原信贷业务档案中保管,如有借款主体发生变更的,海须同时做好变更的登记。若借款主体的变更可能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向审贷会反映,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三)贷后稽查

风险管理部稽查核人员针对我行每笔业务进行不定期的贷后检查,对于查处不符合规定办理的相关信贷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提出意见并向行长办公室汇报,同时书面通知经办部门限期整改,营销部门造整改后整改报告风险管理部备案,归档保管。

十、贷款收回及承兑解付

信贷营销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或出票人和担保人,督促借款人筹集资金为按期归还贷款和兑付做好准备,确保贷款的及时归还,严禁承兑垫款的发生。

十一、结清撤(押)保

贷款还清或承兑汇票解付后,会计部门通知信贷营销部门贷款还清或银行承兑汇票已解付,信贷员及时登记台账。抵押人

或出质人持《抵(质)押物代保管凭证》客户联,经行长审批后,由营销人员带领,到会计部门领取抵(质)押权属凭证。营销人员接到客户持有的相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抵(质)押权属登记证书相关栏标注“贷款结清”字样,客户凭此道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或质押解冻手续。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将该客户信贷档案抽出另行保管。

第三篇:办理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注意事项

办理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注意事项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要求简介为了加强贷款管理,顺利完成五级分类工作,根据我县信贷管理的实际和现状。在今后工作中,搞好五级分类,其重点就是各种资料的分析,健全各种资料是五级分类的依据和前提。为此要求各社对原信贷资料进行完整和补充,对确定无法补充的要进行说明,现就结合五级分类的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要文件方面:

(一)信用社为客户办理贷款时应准备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1)借款人的名称、地址、个体工商户及民营企业的类型和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2)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3)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方面包括:(1)借款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主要是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存贷款情况的证明等)。(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重要文件方面包括:(1)借款人贷款申请书;(2)信用社信贷人员贷前调查报告和审批表。大额贷款小社 3 万元以上(不含 3 万元),大社 5 万元以上(不含 5 万元)联社审贷小组和审贷委员会审批意见;(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信用等级评估时授信额度);(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企业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等;(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信用社一般在申请中写到)。、借款人还款记录和信用社催款通知单(催收通知单必须按时发,贷款逾期后催收通知单相隔不能超过 2 年,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得发一次)。、贷后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为每个借款人建立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重要法律文件(例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缺失或有误导致法律责任不清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包括关注)。

二、相关资料的审查方面

(一)个人相关资料的审查、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指的是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留居证件。对证件持有人必须当面进行确认,防止假冒。现役军人可以使用军官证作为身份证。、有借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这里是指借款人认可的单位或工作单位出据的证明,但出据的证明必须要真实有效,不得虚伪欺骗(必要时附单位工资发放清单)。、一般农户贷款时,必须填写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诚信状况调查表,一并纳入借款资料管理,作为贷款五级分类依据。、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现在这个问题越来越重要了,因为有时借款人

夫妻之间不知道另一方的借贷行为,在借款期间一旦离婚,住房财产分割时,债务的偿还承担就出了问题。必须要借款人夫妻双方带着婚姻证明来,不能由借款人说这是我的配偶就给办理了借款手续,因为借款人找一个人就能顶替的。、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这一般容易出现在父子或兄弟之间。、必须提供《购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首期付款的发票复印件。最怕的是通过虚假手段借款,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经商或偿还其他债务,这样的借款因为经商利润的不确定性,给正常到期还款带来极大的风险,所以必须有真实购房合同或协议。7、如果是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及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年龄必须在 18 岁(不含)以上,65 岁以下(不含)。实际上 65 岁指的是贷款年龄的上限,在具体贷款办理中,应该是借款期限加上年龄不得超过贷款年龄上限,事实上我们也不会给一个 65 岁的老年人贷款。年龄最大是退休前,即借款期限加上实际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岁女 55 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贷款,比如极个别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所有权或他项使用权证书及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10、企业单位借款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贷款时出具近三年来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未还清前每年出具当年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城区或异地经营企业和经商的借款人,都要在城区机构或原籍信用社索要负债证明材料。

(二)、对抵押物的审查,这是最关健的。

按照《担保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如金银、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借款提供保证的贷款。担保贷款是个大概念,担保贷款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担保方式,而最为常用的是住房抵押担保方式。、质押贷款

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 级企业债券(人总行特发,一般无。)、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个人贷款的质押物。

对质押贷款,必须要到存款行社核保。如果是他人提供的存单,他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出据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面要写明“在借款到期不能还时,同意用其质押的存款归还贷款。”特别强调出质人要亲笔签字。、保证贷款

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社处存有

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活期存款账户担保,必须在该账户下存款余额经常要保持高于所贷款金额)。、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率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70% ;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 60% ;以交通工具及其他财产作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 50% ;以存单及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 80%,且贷款到期收回本息与质押物品变现必须足值。、哪些东西可以用于抵押?

按照《担保法》规定,可用于贷款抵押的抵押物很多,我县农村信用社只是认可土地所有权证、门面及住宅房产所有权、个体及民营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及设备三种抵押物。下面简单介绍其他抵押物的规定,有利于在工作时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更加准确的把握。但在具体经办时,要以联社的有关具体的规定为准,不得以国家有关规定就随便办贷款。⑴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⑵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3)依法可抵押的其他固定资产及设备。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前原有的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应当同时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全部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相应比率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期房所有权抵押时,必须符合房屋预售和建筑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及设备作抵押,必须到工商及相关部门办理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5、哪些东西不能用于抵押?

⑴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⑵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⑶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⑷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⑸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⑺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⑻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10)未经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登记的其他动产、不动产、固定资产及设备等资产。6、出租房能否抵押?

已出租的房子可以用来作抵押。借款人用已出租的房子作抵押时,必须将该房地产的租赁情况告知贷款人,同时要将房地产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租赁期届满,而抵押贷款尚未到期,承租人若需继续租用,除了需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外,还必须经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如果贷款期限届满,而租赁尚未到期,借款人又未按时偿还贷款而使抵押的住房被银行作价、拍卖,这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承租权,但房地产的新所有人要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不能设定抵押。这是因为这两类抵押住房的处置,原则至必须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这就使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了很大限制,实际上丧失了抵押担保的意义。7、共有产权房如何抵押?

共有房地产的每个共有人,在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都有权抵押该房地产。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即借款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该房地产为抵押物,当该抵押物变现时,其他共有人负连带责任。8、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规,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抵押人不仅享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而且还要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三)、介绍一些相关的规定、如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

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向银行抵押,获得购房贷款的,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一定时日内,必须向当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⑴登记时限:抵押当事人必须在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生效时日为合同登记之日。

⑵房屋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的,在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并由抵押人收存,同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继续抵押登记手续。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如何抵押贷款?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县级土地管理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否则无效。但多数土地使用权为国营土地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集体土地一般难办理过户手续,要办理必须征得当地所有村民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证明均无效。

第四篇: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四条 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 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

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

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

⑴项目可行性报告;

⑵项目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⑶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 ⑷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

⑸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

⑹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如果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⑴出票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出票人如属合作银行新客户的,还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测评;

⑵出票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⑶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签开承兑汇票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内容相匹配;

⑷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的真实一致性。

(二)自然人

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

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

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

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

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

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

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3.贷款项目情况:

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

⑵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

⑶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

⑷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⑸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

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

5.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6.如果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

⑴客户的资信及财务状况; ⑵承兑汇票的用途;

⑶客户与支行(分理处)在存款、结算、信贷业务的合作情况;

⑷偿付汇票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⑸发生资金垫付的风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

⑹同意办理承兑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倾向性意见。(二)自然人

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

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

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

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

5.支行、分理处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支行、分理处提交的超权限授信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向支行、分理处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信贷授信中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支行、分理处应尽量完整全面地对借款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调查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各支行、分理处的调查情况,主要在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及贷款是否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支行、分理处和总行信贷管理部的调查、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授信的意见。

第三章 贷时审查、审批

第十条 贷时审查主要是信贷人员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

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⑴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⑵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应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及信贷计划实际,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的原则来确定。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项目一次性生产周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

(二)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工、副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流动资金的50%;

(三)农村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资金的70%;

(四)农业、工商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六)其他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二)农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行业短期贷款,按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各支行、分理处要严格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贷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一)支行行长授权信贷人员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经对借款人、担保人审查后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上,信贷人员在借款申请书、审批书上签具贷款调查和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经审查人员审查通过后发放。

(二)超信贷人员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审批权限,将贷款资料逐级上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保证借款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场签订(签约地点不限),并签字盖章。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

(二)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抵押条件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应合理从低确定。

(四)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信贷人员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止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如存单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到场办理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质押物由支行保管。

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以国债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国债面额的90%,其中记名国债质押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权利质押的贷款必须报经总行审批。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

审查人员接到调查人员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对承兑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程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送交审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承兑申请人资料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三)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六)发生垫款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

(七)签开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在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经审查拟同意承兑的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行营业部签发。

第十七条 贴现业务的审查。支行受理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首先必须向承兑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并鉴别汇票的真伪;先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付款人、前手背书人之间有无真实的商品交易,汇票背书连续、印章、金额、日期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再次对同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有与汇票相对应的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由贴现申请人自行如实填写贴现申请书,同时支行在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栏盖章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转交会计部门审核,办理贴现的转账手续。银行承兑汇票由会计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凭证的填写、保管。填写借款凭证都必

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在有关规定的凭证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盖章。在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信贷人员要及时记载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可委托除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填写),信贷人员填写调查内容,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

(二)信贷人员或借款人根据借款种类填写借款合同,根据合同上所载明的事项逐项填列完整。

(三)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留存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人期限管理凭证联、抵(质)押申请登记表、抵(质)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卡、土地及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保险单等存放金库保管。另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三、四联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转账手续(经批准同意取现的自然人贷款,在取现时必须填制取款凭证,在取款凭证上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会计部门在支付现金时要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并摘录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资料作为取款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审查。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

(一)审核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

(二)审核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三)监督贷款审批、交叉审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若贷款手续不全,会计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信贷人员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出账手续。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作借款借据的附件。

第二十条 每笔贷款的办结时限

(一)支行接到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办结或报送上级审批;

(二)总行在收到支行上报审批的贷款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企业转制、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债务、申报授信、订立借款合同,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委托经办人,以保证债权的合法性。

(一)借款企业进行转制时,支行应对其原欠贷款债务在转制中重新落实,并按照落实情况重新订立借款合同。

(二)借款企业出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⑴借款人名称变更时,原欠的借款应由贷款人与变更后的借款人重新订立借款合同;⑵借款人出现其他情况变更时,原订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原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

(三)借款人出现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重新设立企业时,应对借款企业的财产及时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如原欠借款转入新设立企业,应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重新落实担保手续。对于注销(吊销)企业原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的,不得注销其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日常对借款人实行检查,小额自然人贷款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贷款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额度较大的贷款必须在7天内作跟踪检查,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按时向借款人、担保人送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不良贷款每月上门至少催讨一次,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必须取得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回执。贷

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借资金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对尚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收回,对已移用的贷款要采取措施予以清收。

(二)借款户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三)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是否有变化。

(四)项目贷款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五)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是否正常,测算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有否出现不利于贷款按期归还的因素。

(六)贷款的使用效益。从投入到产出等资金运转情况,借款人经营管理和盈利状况。

(七)检查借款人代保管抵押物有无缺损,有无违反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借、出租等行为。

贷后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归入信贷档案。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对借款客户的经营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其资信和需求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一旦客户(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重大问题可能会影响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原贷款审批(包括授信)机构,并调整贷款额度(包括授信)直至终止授信。

(一)外部政策发生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变化;(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对外担保过大,并已对现有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四)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或合同纠纷;(六)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出现逾期;(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总行可根据实际需要,有侧重、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各支行、分理处贷款进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参加检查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检查内容包括信贷人员行为、贷款事实情况、贷款有效性、贷款审批权限履行情况、贷后管理、贷款档案、贷款担保状况、本息扣收及时性、内外部记录核对、逾期欠息情况、五级分类执行情况、信贷咨询系统应用情况等。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执行加罚息规定。贷款在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凡发生贷款挤占挪用,从占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

本规程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或按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臵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归还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贷款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垫付之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

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在按呆账(或损失贷款)认定程序认定后,调整到呆账贷款或划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支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臵按照《抵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分理处要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认真分析,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协调无望的,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被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诉讼后无法执行等情况的出现。

第三十二条 各支行、分理处对拟起诉的贷款,应按合同为单位备齐所有资料,并就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目前的经营状况、当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在本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及笔数,造成不良贷款主客观原因、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有无外逃避债、起诉状副本能否送达、贷款发放过程中有无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等内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形成书面材料后,统一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代理起诉。

第三十三条 支行拟提起诉讼的贷款案件,必须备齐下列资料:

(一)保证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抵押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各支行、分理处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原则上应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代理起诉,个别支行、分理处若需在当地法院起诉,应指派专人拟写起诉状及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出庭,在案件诉讼的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应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第三十五条 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后,各支行、分理处应就有关立案受理、诉讼费预交、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庭日期、调解或判决、执行等情况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案件承办人员联系,以提高效率。

第三十六条 各支行、分理处对已审结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支行应立即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杜绝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况出现,对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在贷款债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支行职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支行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的,总行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呆账核销。呆账核销按《资产(贷款)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

各支行、分理处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包括表内利息)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方法。设台账登记,信贷人员仍应积极组织催收。

第四十条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的账务处理

信贷人员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

第七章 信贷工作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各支行、分理处及其信贷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搞账外经营;

(二)严禁超存贷比例、超授信额度及不按授信要求发放贷款;

(三)严禁贷款逆向操作;

(四)严禁将发放贷款作为吸收存款的附加条件;(五)严禁操纵客户的存、贷款;(六)严禁向借款人推荐或介绍保证人;(七)严禁发放冒名借户贷款。

第四十二条 对贷款对象、用途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发放贷款用于从事炒卖期货、股票等投机性交易行为;

(二)严禁向对外投资超过所有者权益50%的企业发放贷款;(三)严禁发放用途超出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为准)的贷款;

(四)严禁同一法人(或经济组织)在本行多头发生贷款;(五)严禁向原借款人贷款核销后另行注册的企业及原借款法定代表人及关系人发放贷款(归还核销贷款本息除外);

(六)严禁同一家庭多个自然人同时在支行、分理处发生贷款;

(七)严禁法人(或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分别以法人(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名义同时在各支行、分理处发生贷款(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等专项贷款除外);

(八)严禁向未成年人和无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发放贷款;(九)严禁擅自向支行辖区外的企业与自然人发放贷款;(十)以原破产企业(或逃废债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其他企业及个人,不得与其发生信贷关系;

(十一)严禁向欠有逾期贷款或挂账利息的借款人或有担保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十三条 对贷款方式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对非自然人的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

以上确有特殊原因的,必须报总行审批。

第八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管理档案。信贷管理档案是真实记录信贷业务的原始材料,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材料,要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信贷档案管理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信贷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违反本规程的,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合同,辞

退、开除等处理、处分。以上处理、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信贷业务执行本操作规程。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账外经营系指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操纵客户的存、贷款系指支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辖属开户企业或个人的存款、贷款资金流向进行指使、干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精选)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 经营管理,有效控制贷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 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 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包括帐户监 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处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客户维护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 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 贷后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贷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负责。

第六条 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信贷前台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应设臵贷后管理岗位,承担贷款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监管信贷资金 使用情况,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 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 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二)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 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建立贷款监测台账,整理、收集档案 资料,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提出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 处理意见;

(六)定期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信贷前台部门负责人汇 报辖内贷后管理情况;

(七)公司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是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者与监控者,负责重大授信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日常管理由信贷前台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实施贷后检查和客 户服务工作,对贷后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公司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

2.按规定复测所辖客户信用等级,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及重点客户维护工作;

3.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4.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辖内贷款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 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限期处理,并告知公司信贷前台部门;

2.对辖内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走访客户,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3.对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建议或处臵意见,并督促落实; 4.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工作;

5.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等监测辖内贷后管理开展情 况; 6.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辖内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 7.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三)公司稽核部职责

1.负责对贷后管理执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核查; 2.跟踪内外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3.提供公司贷后管理评价意见,配合保卫监察部门实施问责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负责制定公司贷后管理政策,并落实相应部门 组织实施,风险管理部牵头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本业务条线各单项业务品种相关贷后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并督导执行;

2.负责营销重点客户,系统性客户维护工作;3.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司信贷业务贷后检查与客户维护 工作,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在贷后管理中报告的问题及时提出 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 部。

(二)公司资产保全部职责

1.负责制定问题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督导落实;

2.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司问题资产日常管理与监测工作,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在贷后管理中报告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 3.负责接收、处臵抵债资产的初审;信贷资产核销的初审;直接承办重大问题资产的催收、盘活和处臵工作。

(三)公司风险管理部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司风险监测管理工作,对公司职 能部门和公司在贷后管理中报告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 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负责统筹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监测管理,督促前台部门实施授信后的日常管理;

3.牵头制定不良资产价值认定制度和标准,负责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检查工作;

4.负责信贷资产核销的复审,估算信贷资产减值损失。

(四)公司审计稽核部职责

1.牵头组织对公司、公司营业部贷后管理执行情况的常规检 查,负责对公司贷后管理的综合评价;

2.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部门负责人的贷后管理责任 尽职调查与评价,指导公司开展贷后管理责任审查与尽职调查; 3.提供贷后管理评价意见,配合保卫监察部实施问责制度。

第三章 贷后管理内容

第九条 建立台账。管户人(指信贷前台从事贷后管理的人员,下同)应在贷款发放后按照《XXX公司贷款监测台账》 格式及时建立健全辖内贷款监测台账,序时逐笔记录贷款情况。台账可为纸质或电子档案,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 资金监管。贷款发放后,管户人应在十五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填写《XXX公司贷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重点检查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客户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信贷 资金。

第十一条 日常监测。管户人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 职指引》的要求,持续监测贷款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 号。公司对单户余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应实行专 人专户适时跟踪监测。管户人在日常监测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应填制《XXX公司风险预警处理表》(以下简称《风险 预警处理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风险防 范化解措施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确 认同意后,由填表机构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处理表》返回管户 人存档备查。风险预警信号处理原则是:

(一)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 债务等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公司,并及时采取限期纠正、补充 抵(质)押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经济和法律措施控制风险;对风险预警信号未解除的,不得发放新贷款。

(二)对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还款 能力事项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应列入重点观察名 单,同时采取补充担保物、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 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管户人应采用非现 场和现场检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检查,并逐户序时编写贷后 管理日志。公司类贷款和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 贷款应撰写《XXX公司类客户贷后检查报告》或《重 庆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报告》(以下简称《贷后检 查报告》),单户余额 2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贷款应填制《重庆农 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表》(以下简称《贷后检查表》)。

(一)公司类客户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政策变动、经济 环境变化、市场波动、同业竞争等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和经营效益 的影响;

2.检查市场定位、设备及技术状况、产品实际销售与库存变 化情况,核心产品与非核心产品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3.掌握客户机构体制、高层管理人事变动及主要股东、负责 人信用记录变化等重大情况,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客户生产经 营;

4.了解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 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客户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5.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 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是否恶化;

6.客户在公司有项目贷款的,需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时到位,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工程进展是否正常,总投资是否突破预算,累计完成工作量与财务支出是否匹配,费 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地产项目预售情况及预售款使用情 况,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7.对公司中长期贷款项目,在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一年 后或竣工投产两年仍未达产的,应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并撰写报 告;

8.根据检查掌握的信息,提出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二)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贷款贷后检查 主要内容

1.了解客户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动;

2.其他事项参照法人客户贷款进行检查。

(三)单户余额 200 万元以下自然人贷款贷后检查,按《贷 后检查表》的要求完成。

(四)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检查内容应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信息 系统。

第十三条 贷后检查频率

(一)管户人对公司类客户贷款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以下情况可降低检查频率:

1.仅与公司发生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且未出现风险预警信 号,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2.损失类贷款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管户人对自然人客户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以下情况可调整检查频率:

1.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损失类除外)贷款每季检 查不少于一次;

2.损失类贷款客户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3.仅与公司发生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且未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公司前台部门对单户余额 10000 万元(含)以上贷款每年直接进行贷后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送授信审批 和风险部。

(四)客户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管户人应根据贷款 风险状况及时进行贷后检查。

第十四条 贷后检查上报程序

(一)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辖内贷后检查上报程序,对支 行及辖内机构审批发放且未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管户人在 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表》后存档备查;对公司审 批发放的贷款或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管户人应在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表》后两个工作日内逐户上报支 行相关职能部门。

(二)对单户余额 1000 万元(含)以上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 的贷款,公司应汇总辖内情况,撰写报告逐户说明已采取或拟采 取的相关处臵措施,于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公司信贷前台业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对辖内机构贷后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法人客户贷款单户余额 500 万元(含)以上、自然人贷 款单户余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贷款应逐户查管户人贷后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贷款到期处理

第十六条 管户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随时关注客户还款能力的变化,并做好到期信贷业务的催收工作。

(一)管户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贷款到期提示书》,通知客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单户余额 1000 万元(含)以上贷款客户及其担保人,管户人应提前三个月发送《贷款到期提示书》,通知客户准备资金按时还贷。

(二)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经公司同意后,由管户人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书面《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三)对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管户人应及时报告经营 主责任人,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管户人应及时将《逾期贷款催收 通知书》、《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分别发送借款人、担保人,并取得回执。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展 期、贷款重组或转入逾期管理。第十八条 客户无法足额归还到期贷款本息,会计部门应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计收逾期利息,管户人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形态。

第五章 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分级认定、常规管理、超 限核准、归口负责”的原则,依据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按 照《XXX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慎分类、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采用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方式对辖内贷款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不良贷款要逐笔、逐户落实管理责任和 清收措施,不良贷款管理应以损失最小化为目标,具体操作按《XXX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贷后诉讼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后诉讼遵循专业归口、分级管理原则,具体案 件实行负责人委托制和具体受托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重大案 件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诉讼时效管理,组织、指导、督促 管户人每季对辖内逾期贷款进行排查,分别发送《逾期贷款催收 通知书》、《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至借款人、担保人,并取得回执,确保公司债权及担保权有效存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司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应按照《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完 成诉讼案件调查取证、执行等工作,依法合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贷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信贷管理档案按类别分 类立卷,公司类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立卷,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根 据资料的数量可以多户一卷,特别档案应按照管理意图、管理需 要专门建档立卷。公司应严格按照《XXX公司信贷档 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户人应及时将贷后管理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真实、全面、动态反映客户信息。

第八章 责任落实及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营管理责任移交制度。原贷款经营主责 任人、贷后管理责任人工作变动时,应在有关部门或人员的主持 下,对移交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已离任审计的,以离 任审计为准),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的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事项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包括贷款管户人、贷后管理督 查人员、公司信贷前后台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 长、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监测台账;

(二)未按规定跟踪贷款资金用途,检查贷款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但未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或填制贷后检查表,但未造成损失的;

(四)未及时催收贷款本息,但未造成损失的;

(五)对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处臵或处臵不力,但未造成损 失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复测客户信用等级、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但未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贷后管理责任移交,但未造成损失的;

(八)未及时将贷后管理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办理贷款展期;

(二)违规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三)违规变更债务人或担保人;

(四)违规办理贷款转让;

(五)违规核销、臵换贷款;

(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处臵或处臵不当,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跟踪贷款资金用途、检查贷款限制性条件落 实情况,造成损失的;

(八)未经允许披露贷后管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如实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形态,逆程序或越权认定的;分类数据失真的;

(十)在抵债资产接收、处臵或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十一)未认真执行或不执行稽核部门处理决定及整改要求的;

(十二)对贷后管理发现疑点未深入检查或未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导致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暴露的;

(十三)对贷后管理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未按规定及 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十四)发现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存在严重问题,未对其问责的;

(十五)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资料遗失、毁损,或发 现信贷档案遗失、毁损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损 失的;

(十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档案资料,危害公司利益的;(十七)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减收、缓收本息 或豁免本息的;

(十八)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十九)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二十)对破产、改制企业不主动主张债权,造成贷款损失的;(二十一)违规解除抵押登记或撤销质押物止付登记,形成抵押权、质押权无效的;

(二十二)保管不当造成抵(质)押物毁损,擅自出借抵(质)押物权证,或抽逃保证金的;

(二十三)帮助客户逃废公司债务,或其他人为因素导致本 行债务无法落实的;

(二十四)以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为目的,阻碍他人履行 贷后管理职责,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歪曲、隐瞒贷后 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十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贷后管理有具 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负责修改、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XXX公司贷款监测台账 2.XXX公司贷后首次跟踪检查表 3.XXX公司类客户贷后检查报告 4.XXX公司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报告 5.XXX公司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表 6.贷款到期提示书(借款人适用)7.贷款到期提示书(担保人适用)8.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9.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10.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 11.XXX公司风险预警处理表

12.低风险业务、风险预警信号对照表

202_年10月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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