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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3-88375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3 16:53: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202_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须知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我局决定于202_年2月21日起至5月20日止,在全市开展202_年度昆山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使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及其他有用工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在202_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应到所辖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事处或监察中队接受审查,具体见审查时间安排。

二、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等。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驻苏单位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连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页”一并复印)。

(二)填报的《书面材料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首次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发放),202_年度劳动政策法规培训合格证。

(四)近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单及参保人员明细。

(五)报送时的职工花名册(须含职工姓名、进单位时间和身份证号码)及考勤汇总,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

(六)劳动部门盖章的录用备案花名册,未备案的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外单位职工的有关证明(如原单位内退证明),聘用离退休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

(七)报送时的单位财务凭证中全体职工的工资发放单,财务记账凭证。

(八)提供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九)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书。

(十)企业组建工会的证明文件。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就如实填写《书面材料审查表》,并主动向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部门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不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采取日常巡视、上门检查等方式进行书面材料审查。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单位名称:请于202_年月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办事处接受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及市劳动监察大队各中队联系电话

第二篇: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202_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

定期审查须知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我局决定于202_年3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在全市开展202_昆山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使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及其他有用工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在202_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应到所辖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事处或监察中队接受审查,具体见审查时间安排。

二、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等。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和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驻苏单位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二)填报的《书面材料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近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单及参保人员明细。

(四)报送时的职工花名册(须含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及考勤汇总,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

(五)当劳动部门盖章的企业职工录用(续用)备案花名册,未备案的需

提供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外单位职工的有关证明(如原单位内退证明),聘用离退休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

(六)最近一期的单位发放的全体职工的工资发放明细(如银行转帐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进帐单),财务记账凭证。

(七)提供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八)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书。

(九)企业组建工会的证明文件。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昆山市202_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并主动向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不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采取日常巡视、上门检查等方式进行书面材料审查。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单位名称:请于202_年月日 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办事处接受劳动保障书面 材料审查。

第三篇:劳动监察大队汇报材料

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公司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汇报材料

一年来,我公司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特别是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及员工管理难度,但是公司迎难而上,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组织机构、基本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员工利益,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总的来看,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学习培训,坚持立足当前,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集中对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外派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地系统学习《劳动合同法》,同时利用广播、报纸等宣传等方式加强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氛围。

二、积极组织实施。全力做好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与《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不一致和相抵触的,我们立即修改或废止。同时利

用集团公司四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我们对以前的《白银天诚有色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汇编》中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情况。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我们完全采取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例如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首先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我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手续。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我单位严格按照党政工会议决定,并报请职代会通过,下发文件,并告知本人,在无法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在报纸上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年休假安排员工休息。对于因突发事件或生产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息的,我们按照延长工作时间、公休日、节假日三种加班方式以员工日工资的150%、200%、300%的比例予以支付加班费。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按照《女职工保护法》执行,在此期间女职工享受各类保险及福利待遇。从

202_年至今基础工资从340元调整到400元,今年又调整到580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每月我公司都按时缴纳各类保险,并从202_年起为职工新增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同时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从原来的3%提高到6%,个人帐户划拔比例从原来的2.5%调整到3.5%。

今后我们将更好的规范《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制度,让员工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四篇: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关怀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重点,积极工作,奋发进取,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备案、书面审查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投诉、举报案件

共接待来信来访77起,受理投诉77起,结案77起,涉及劳动者264人,涉及金额9.7474万元;其中,处理群体性事件1起,涉及劳动者140余人;处理农民工投诉案件9件,结案率100%,涉及劳动者人数188人,涉案金额482.8983元。

(二)开展劳动用工执法专项检查情况 1.日常巡查

截止5月底,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33户,纠正违法单位数44家,发出询问通知书83份,整改指令书46份。

2.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从202_年1月1日到202_年6月30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截止5月末,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1574户,涉及劳动者19963人,合格企业1142户,基本合格企业52户,不合格企业6户,待审查企业375户。

3.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从202_年2月25日至4月9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职业中介机构1户,检查用人单位29户。

4.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从202_年3月15日到202_年5月10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我们积极主动多次到用人单位,并配合区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对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检查,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涉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监察大队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制定支付工资的计划,给予全额付请。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对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上,对出现集体讨要工钱的行为我们均能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5.开展养老保险扩面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从202_年3月29日到202_年12月20日,开展养老保险扩面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等问题,及时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养老保险专项检查企业60家,涉及劳动者人数1577人。

(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广泛宣传《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未成年人,依法打击非法雇用童工的个人和组织,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开展的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全区通过自查、普查、抽查和重点检查,对少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下达询问通知书,进行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推动共建和谐社会的步伐,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制定目标责任制,做到划片责任到人。

2.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件,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切实摸清辖区范围内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底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劳资纠纷多,管理难度大。建筑行业的部分企业仍存在着非法承包,工资支付不规范,造成拖欠工资,处理困难。

2.童工问题绝迹难。个别企业、家庭作坊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甚至个别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也存在使用童工现象,因此我们在思想上仍要保持高度警惕。

3.有的用人单位对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够到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困难。

4.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少数企业主法制意识淡薄,只求经济利益,忽视规范用工。二是企业招工难度逐年增加。

第五篇:劳动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集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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