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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3-97544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5 17:54: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乡镇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XX乡镇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一)审核评估范围

月报、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的主要指标数据均应进行评估。

(二)审核评估内容

1.统计范围中,全面统计的调查单位是否全面,非全面调查的样本单位、重点单位是否具有代表性。

2.统计数据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相应或相关的数据是否一致或衔接;同业务部门相应或相关的数据是否有出入,有出入的原因是否清楚合理。

3.反映的增长速度、结构比重的变化是否清楚合理;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是否吻合。

(三)审核评估步骤

1.统计人员按上述要求提供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当期报表,以及主要指标数据与上年的对比表。

2.召集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3.经审核评估发现有重要差错或疑问的数字,由统计人员负责查对核实或调整,再由主管领导审定。

4、报表经过审核评估无误后由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核评估时间

1.月报数据如出现陡增陡降或趋势性问题等,随时召开审核评估会。

2.每季对有明显趋势变化的统计数据,写出审核评估报告或书面说明,交分管领导审定,如有问题可随时召开评估会。

3.年度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应在上报前二天内提出,交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效促进各专业间统计数据衔接,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

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为成员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局各专业报表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凡涉及数据质量评估内容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正式上报。评估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制订的统计方法制度

各科室、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等各项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对基层提出的统计业务问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对统计制度和指标解释中不够明确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问题,应请示上级统计调查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其是。

3、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

数据质量评估小组组长对所监控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副组长负直接责任,各成员和专业人员负具体责任。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二、评估内容

需要进行评估的数据必须是按科学的调查方法,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各类月度、季度、统计调查数据。

三、评估前准备

1、搜集相关专业的统计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

2、整理各专业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

3、数据的来源及数据推算情况;

4、各专业撰写自评分析报告。

四、评估方法

1、数据评估要从客观反映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要求出发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和衔接性等数据质量的基本方面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专业进度统计数据的衔接情况、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生产总值数据与主要专业统计数据之间的相关状况等。

2、各专业对本专业的统计调查数据的合理性及与相关指标匹配性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分析报评估小组。

3、评估小组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逻辑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定期对各专业主要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4、评估要从调查组织过程的严谨科学性,源头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代表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5、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后,要提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评估的结果,即对数据质量的评价;评估的依据,即对评估经过和评估方法的说明等。

6、在评估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重新核实。严禁借评估之名,人为修改统计调查数据或在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

7、在评估小组对数据进行评估认定后方可上报,并经市局反馈后发布使用。

第三篇:统计报表制度

中建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规范公司各部门统计报表工作程序,建立此项制度。

二、各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A、财务部会计

1、负责监督、审核出纳凭证并逐笔登记入帐;

2、负责对生产原材料的进厂、消耗进行最后审核和汇总;

3、负责对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及使用进行最后审核和汇总;

4、负责对应付款项、应收款项进行审核和汇总;

5、负责按税务、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报表。负责对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审。

6、负责按照政府相关机构、行业机构的要求报表;

7、负责所有财务报表的制作和报送,具体包括:应收商砼款明细表、产品成本计算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8、负责制作《材料入库明细表》。B、出纳

1、负责所有款项的接收、支出、登记。负责月终制作《出纳报告单》一并送交财务会计;

2、负责按月对各工程款项进行核对。包括:应收商砼款项和其他款项(包括抵押款和诉讼款项);

3、负责罐车、泵车租赁明细表;当月交通违章罚款统计表;银行存款调节表;水电费统计表的制作和报送。

C、材料会计 负责每日对进厂原材料按品种分类进行统计。每五天降统计结果报送财务部会计。报表包括《原材料出入库汇总表》; 2 负责对原材料消耗量进行统计并按月将结果报给财务部会计。报表包括:《材料报表》、《库存原材料盘点表》和《理论与实际材料消耗报表》; 负责对设备、汽车配件、零部件及辅助材料的消耗进行统计,并按月将统计结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月家柴油报表》、《月库存材料耗用报表》、《月材料出库汇总表》、《单车成本汇总表》; D、生产统计

1、负责对销售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月销售统计表》;

2、负责按月对司机运输方量进行统计,并将结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月司机方量报表》;

3、负责对运输车辆当月交通违章罚款情况、事故情况、出车率进行统计,并报主管领导。制作《月车辆事故情况统计表》。并报主管领导

E、办公室

1、负责对食堂花费进行统计并报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办公室。具体报表要求见《后勤管理员日常工作细则》;

2、公司办公用品报表。具体要求见《劳资、文员日常工作细则》;

3、饮用纯净水月报表。具体要求见《劳资、文员日常工作细则》;

4、办公用车油耗报表,具体要求见《车务管理员岗位职责》;

5、办公用车维修月报表。具体要求见《车务管理员岗位职责》;

F、经营部内勤:

1、《已完工程统计表》、《未完工程统计表》,对已完、未完工程进行统计,并报主管领导和财务部。报表中必须注明合同应汇款金额;

2、《月份抵砂石料情况统计表》,对抵砂石料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主管领导;

3、《每周工程信息用计表》,对每周的工程信息进行统计并报主管领导。要求每名业务员每周必须提供一条信息;

4、《月现金工程情况统计表》,对现金工程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主管领导。

G、实验室:

1、《月份合格证发放情况统计表》,按月对合格证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主管领导;

2、《月份质量事故情况统计表》,按月对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主管领导。

三、工作要求:

A、财务会计

1、对出纳凭证进行监督审核,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对材料的审核要做到帐物相符;

3、对生产统计的审核要做到帐实相符

4、要求报表在每月的28日前报交公司领导。

B、出纳

1、发生的每一笔款项都要记录在案,确保无差错;

2、《出纳报告单》必须附带记帐凭证;

3、对工程款项进行核对,要求做到帐帐相符;

4、每月月底前办理完罐车、泵车结算单,并转会计;

C、材料会计

1、对进厂原料按品种进行统计,要求每日统计、五天汇总,并报财务会计;

2、按月统计的项目要求27日前完成;

D、生产统计

1、对按月统计的项目要求在27日前完成;

E、其它

1、办公室、实验室的月统计表要求在27日前完成;

2、各环节的盘点工作从每月的25日开始进行,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盘点时间,部门经理必须参加;

3、盘点数据必须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对原材料的库存情况,尽可能做到准确,理论值与实际值不得出现大的偏差;

4、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如有人在数字上提出不合理要求。统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

5、报表上报财务之前,部门经理要进行审核并签字,注明日期。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建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

第四篇: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报表数据填报制度

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报表数据填报制度

联社各部室、信用社、分社:

根据工作要求,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和统计要求,结合我县自身业务数据的管理特点、报表填报职责的分工、以及部门人员岗位调整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协调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报表数据准确性。现将信用社统计信用报表数据填报制度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内部风险管理水平,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确保统计报表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结合我县业务系统特点及数据管理模式和本年部门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和统计要求,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县联社按规定成立以理事长为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明确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表填制部门职责。统计报表责任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报表的报送质量。

第三条 本分工职责适用于χ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部(室)、各信用社(分社)。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风险管理部为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数据的收集、审核及汇总上报工作,对报表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报表的平衡关系负责,填报人员实行A、B角制度,其中A角为: ;B角为:。复核人员:。

第五条 业务发展部、稽核审计部、财务信息部、监察保卫部、营业部及各分支机构等部门负责填制相关基础报表或提供报表相关数据,负责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实行A、B角制度。其中:稽核审计部A角为:,B角为: ;业务发展部A角为:,B角为: ;风险管理部A角为:,B角为: ;财务信息部A角为:,B角为: ;营业部A角为:主办会计,B角为:内勤副主任;各分支机构A角为:网点会计,B角为:社主任。

第六条 财务信息部(科技部门)负责央行数据大集中系统各种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实行A、B角制度,其中A角为: ;B角为:。

第七条 统计报表中需要向联社各基层营业网点收集数据的,数据收集部门应向基层社明确数据收集、整理、报送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信用社(分社)负责人负责安排并督促填表人按相关部门要求填制、报送,不得拒绝和拖延,填表人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八条 相关部门报表填制具体分工

(一)风险管理部

(一)风险管理部

1.G01附注第Ⅱ部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2.G01附注第Ⅶ部分--贷款分行业情况表(按贷款投向);

3.G01附注第Ⅷ部分--金融资产四分类情况表;

4.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含第Ⅰ、第Ⅱ、第Ⅲ两部分);

5.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

6.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7.G16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

8.G53分地区情况表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9.G53分地区情况表第Ⅳ部分--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10.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第Ⅱ部分财务包袱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表中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

11.S4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表;12.S63-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月);

13.S63-I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季);

14.S64-I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月);

15.S64-II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季);

16.S65-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月);

17.S65-I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季);

18.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二)业务发展部

1.G01附注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2.G02金融衍生业务情况表;

3.G06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

4.G14第Ⅰ部分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第Ⅲ部分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5.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

6.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第Ⅲ部分贷款情况);7.S4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情况季报表;

8.S60最大十家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

9.S6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统计表。

10.S62贷款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情况表。

(三)财务信息部

1.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2.G01附注第Ⅰ部分--表外业务情况表;

3.G01附注第Ⅲ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

(一);

4.G01附注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

(二);

5.G01附注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

6.G01附注第Ⅸ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

7.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

8.G04利润表;

9.G0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0.G14第二部分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情况表;

11.G17银行卡业务情况表(分第Ⅰ部分和第II部分);

12.G18债券发行和投资情况表;

13.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14.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

15.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

16.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

17.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第Ⅰ部分--交易账户,第Ⅱ部分--银行账户);

18.G53分地区情况表第Ⅰ部分--资产负债简表;

19.G53分地区情况表第Ⅱ部分--利润简表;

20.S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

21.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第Ⅰ部分股权及机构状况,第Ⅱ部分财务包袱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 22.S4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损益表。

第五篇: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有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依据,特制定《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和社会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情况。

(三)本报表制度的综合范围为广州市辖区内城乡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城乡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及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基层资料由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基层单位妥善保存,存档以备待查。劳动情况表(I102—1表)未经市统计局同意,不得抄报其他机关或单位。社会从业人员情况的资料来源是: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三家综合报表。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料来源为:1.人事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2.本企业人事部门档案或职称办公室资料。

(五)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直报单位应按照广州市统计局报表制度和具体要求,按规定时间和报送方式报送广州市统计局。

(六)对本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统计范围、指标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与部门不得随意修改。

(七)本报表制度中的所有基层表和综合表中的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劳动报酬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八)《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填写说明:

1、“登记注册类型”:按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表601表中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18”填写。

2、“行业类别”:按照国家统计局202_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

3、“企事业机关划分”:企业一

1、事业一

2、机关一3

(九)本报表制度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人数指标

1.年末人数

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这里包括以下6种人:(1)在岗职工;(2)不在岗职工;(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5)民办教师;(6)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

注意: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2.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各种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在岗职工(包括临时职工、外来劳动力)和不在岗职工。

4.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病假6个月内)、伤(工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5.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单位、股份制单位、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其他单位的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6.省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7.省内市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内,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8.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9.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0.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长期病休职工(吃劳保人员)。

11.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12.长期病、休假人员

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13其他从业人员

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并包括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

14.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指本单位聘用、留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

15.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以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16.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前评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校、中学、小学);(6)民航飞行技术人员;(7)经济人员;(8)会计人员;(9)翻译人员;(10)统计人员;(11)图书、档案文博人员;(12)新闻出版人员;(13)律师、公证人员;(14)播音人员;(15)工艺美术人员;(16)体育人员;(17)艺术人员;(18)海关专业人员;(19)船舶技术人员;(20)政工人员等。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日历日天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新成立的单位要从实际开工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日历日天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2.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其计算公式是: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或: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三)人数增减变动指标

1.新增和调入的人数 ⑴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⑵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⑶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⑷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⑸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⑹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⑺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指的是原无岗位的职工本年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包括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不在岗职工到本单位上岗工作。

⑻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⑼其他增加入员: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2.减少和调出的人数

⑴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现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⑵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

⑶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⑷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⑸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⑹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⑺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⑻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是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

⑼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⑽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四)劳动报酬指标

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民办教师劳动报酬;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2. 过节费

指遇节假日各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人员的过书费用,是全年劳动报酬总额的其中数,同时应分别统计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中。这个指标原来在工资总额外统计,为与国家统计局保持一致,进行了指标口径调整,统一调整在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中。

3.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不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计时标准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⑴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⑵机关新工资构成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⑶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

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⑸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工资。

⑹凡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纳入基本工资(即计时工资)的各项物价补贴性质的补贴。

5.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6.计件超额工资

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7.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节支奖励、岗位责任奖励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8.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遗返岗位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助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职务补贴等;

②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③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④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⑤、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⑥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津贴等。

(2)补贴包括: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冲销的各项补贴32.44元外保留归并的各项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菜补贴、粮差补贴、生活用煤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等。包节假日的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

9.房贴

指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对提高公房租金后发给个人的房改补贴。不包括发给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亦不包括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10.其他工资

包括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也包括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16)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11.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兼职人员、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12.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填报此项时,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1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

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支付给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离退休费。

五、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收入

指单位发给职工工资总额以外的各种现金和实物。包括: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具体内容如下:

1.保险福利费用

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指职工从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3.按规定末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包括: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稿费、翻译费、讲课费、评审费、课题费,以及各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咨询服务、科研、设计和其他活动,从中得到的收入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单位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的回扣、好处费、手续费收入中给职工个人的提成等。

4.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

指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5.其他收入

指在上述各项以外职工得到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职工的误餐补贴,下基层补贴,出国置装费以及职工从出差补助和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等。

六、职工平均工资

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总额

报告期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七、按劳动岗位分组的在岗职工人数

工人

工业企业的“工人”,指在基本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工人及厂外运输与厂房建筑物大修理的工人。

建筑业的“工人”,指从事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多种经营与运输工作的工人。

学徒

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领取学徒工待遇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

管理人员

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附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服务人员

指服务于职工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站、图书馆、俱乐部)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如医务室、保健室)工作人员;保安警卫和消防人员;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勤杂人员(与生产有关的车间的勤杂工算工人,不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指某些与本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但由企业举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企业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是“服务人员”中的其中项。

其他人员

指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下同)学习人员;长期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指标解释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报表中仅指事业、企业单位中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二十九个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将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归并为: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共十七个专业技术职务类别。另外,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口径的一致,广州市仍对海关人员列入统计范围。

表中未列出的计量检定人员按工程技术人员统计;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并入工程技术人员统计;专利技术人员按科研人员统计;法医技术人员按卫生技术人员统计;幼儿园的教师按小学教师统计;审计人员按会计人员统计;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统计;纺织品设计人员、服装设计人员按工艺美术人员统计。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一致的,按现在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应职务进行统计。如聘任职务或原职称是工程师,现在从事的是科研工作,则按助理研究员统计。

XX乡镇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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