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3-89088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9 11:27: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审计制度实施细则

黑龙江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保证《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贯彻实施,现按照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制度依据除相关法律外,引用的法规性文件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和《内部审

计基本准则》等。

第二条 “制度”所称“有关经济活动”是指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经济计划、统计和业务核算记录、经济预测可行性论证资料、方案、合同、协议,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信息资料以及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 制度所称事业部是指集团按行业划分,有管理分厂权限且有财务收支业务的集团总部所设的分行业管理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是指明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责任的各实体和部门。

第四条 制度所称离任(或任期)审计的中层干部,是指所分管的工作有财务收支权限和一定经济管理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没有财务收支权限和管理经济责任的中层管理干部,不属离任审计范围。任期审计是指任期内一个会计期间终结后,确定其经营业绩或经济管理责任的审计。

第五条 内审制度第五条第五款中的内部控制,是指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核实,行政管理控制制度不属审计范围(总经理另外安排监督、检查任务除外)。

第六条 范围第六款“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指管理权属本企业的,审计部门可直接审计;管理权交属合作方的企业和项目,内审部门代表公司进行效益和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查、评估。

第七条 审计范围第八款的金融,是指企业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所建立的企业“内部银行”,不是指外部金融机构。

第八条 审计范围第九款所指“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除总经理安排任务外,主要是指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违规违纪问题。重点检查以下违规违纪问题:

1、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外投资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失浪费问题;

2、生产成本预算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接受订单前按规定进行事前成本预算;

3、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是否正常,是否执行限额领料制度,超额领料是否有批复手续,过剩领料是否按规定退回。领退料签字手续制度是否建全或执行。领发料和盘存计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生产过程中耗料有无“张冠李戴”混淆批次和单位产品成本的现象;

4、生产人员工资是否按规定工时标准计算,勤杂工的工资计算是否在规定的控制标准范围内。是否有标准的工时定额标准,总产品与工资总额是否相符,有无人情计酬的现象;

5、管理人员待遇是否有标准的支付办法,管理人员安排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满负荷。人员安排是否执行按岗定人的规定,有无因人设岗虚设岗位现象;

6、销售定价是否准确,是否以生产成本为定价依据,而且定价前首先按量本利分析法进行认真分析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价格批准程序是否正常,有无主管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现象。

7、有无滥发钱物或挥霍浪费的问题;

8、有无正常收入不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集团资产的问题;

9、有无为局部利益隐瞒应上交收入以及无偿占用或侵蚀集团资产等问题;

10、年终决算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现象,帐表是否一致,有无虚报(漏报)支出,有无专项预算资金挪用等问题;

1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控制制度有无执行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12、各部门所管理资产是否发挥应有的效能,有没有大量设备闲置,出现浪费集团资源现象。

13、生产销售计划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现场查找、分析达不到计划目标的真实原因,落实、分清管理责任。

14、其他领导交办或应当重点检查的问题。

第九条 审计范围第十一款指的风险预警指:非正常经营(含经营过程中的市风险)或经营失误的情况下,按照集团公司的预警制度必须上报的情况,出现非正常经营情况不及时请示汇报,遗误良机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十条 审计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适用税法等法规和《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盛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盛兴集团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各项具体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制度规定:审计机构权限中召开下属企业审计工作会议。除召开直属企业审计人员会议外,同时也包括经总经理批准或总会计师同意,召开下属企业包括财务主管在内的财务人员自查自纠工作会议,布置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权限第七款“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是指集团公司总经理事先授权的情况下,才有权作出临时决定,没经总经理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必须先请示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是否制止决定。

第十三条 权限第八款“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具体阻挠破坏行为主要指:

1、提

供虚假的凭证、帐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销毁账册和隐匿资产的;

3、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

4、在审计过程中仍继续进行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纪制度的;

5、其他对审计工作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具体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务主管阻挠情况:抽下调全部账簿,正常的会计工作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审计人员临时兼任,待集团领导作出处理后办理移交手续;

2、对阻挠破坏的基层管理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临时停职,审计工作结束作出审计决定,后再由集团领导视其违规情节处理;

3、对无视集团审计制度,拒不配合审计的财务及其他人员:审计组向领导汇报后作现场辞退处理决定。

4、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有重大经济案件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后由司法部门立案审查。

第十四条 权限第九款所述的提出改进建议,审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情的提供高质量的管理建议,不可随意应付;纠正方案必须切合实际,不得对正常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对违规现象的处理,要严格按公司处罚制度执行,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有意打击报复下属企业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审计计划。出现临时任务对审计度划的调整必须向领导汇报,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经济案件外,对一般审计发现,随时编制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并送达被审单位领导人,以期达到最快的改进效果。必须再编制审计报告前和下属企业领导人沟通。

第十七条 制度第八条报称审计通知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依据;

3、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4、被审单位必须提供的审计资料;

5、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如果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载明自查的范围、要求、时间和结果;

6、内审机构的公章及签发日期等。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执行第九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写明资料来源;

2、对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通过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3、参加有关会议时,应当对涉及审计事项的内容做出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有关记录材料;

4、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5、审计人员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核阅签章。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计部门、审计事项、时间;

2、审前事实;

3、审计发现的问题;

4、对问题的初步定性和处理意见;

5、审计后的状况;

6、被审计部门的责任人的意见和签章。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的标题;

(二)审计概况,包括审计对象、范围、方式,时间及有关情况;

(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六)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意见书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的内容和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审人员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奖罚。

对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业务技能提高较快的审计人员,由内审部门评定报集团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滥用职权的人员调离审计岗位;

2、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3、泄露企业商业情报的审计人员一律辞退,造企业重大损失的交司法部门立案审查;

4、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审计不实或完不成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劝其自动离职;

5、对不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业务素质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审计人员,调离审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 “制度”第十五条所称的“回避制度”主要是指公务回避,即: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有各种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同乡同学、恋爱关系等有可能影响审计监督的,有义务自行申请回避,审计处有检查和督促其回避的权力和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其回避。要求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在该公务开始执行前向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发生在审计开始以后提出要求回避的,由内审机构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五条 特邀审计员制度是指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现第十五条出现的“回避”问题,或被审单位与内审部门发现的违纪、违章问题出现严重原则分歧,而且集团内部主管领导之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意见不统一难以协调,以及内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特邀审计。

特邀审计的具体办法是:

1、审计负责人出现回避问题,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或者由其指定人员代理牵头审计;

2、人员不足时首先抽调内部其他部门财务人员参加;

3、技术力量不足或严重意见分歧,聘请双方认可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复审、复议或裁定。

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年报、验资报告等。聘请外部审计由集团内部审计部门牵头,特邀集团公司认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由其提供会计年度报表审验报告和验资报告,并对其审计过程进行配合和协调有关具体审计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存档文件范围按审计度执行。跨年的审计文挡由集团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借阅、调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审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一、审计通知书(样稿)

二、审计计划书(样稿)

三、审计意见书(样稿)

四、审计报告(样稿)

五、审计决定书(样稿)

六、审计复议审请(样稿)

七、审计工作底稿(样稿)

八、审计跟踪及复议报告(样稿)

九、审计实测盘点底稿(样稿)

十、审计工作底稿符号表示法

十一、采购调查表(样稿)

第二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我们从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突出重点入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全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完善制度,规范审计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不断发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我们从1997年开始,对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试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过两年的实践,于1999年初,我们会同区纪检委和区审计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塘沽区《关于网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方法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办法》的要求,区委组织部和区纪检委、区审计局每年初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定本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项目,审计局将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个《办法》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后,以区委名义下发执行。

为了增强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注意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一是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二是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供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对本单位所提供会计资料的全面、真实与完整及有无“小金库”问题做出书面承诺;三是严格实施审计,认真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内查外调;四是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载审计工作过程;五是审计结束后,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六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果报告;七是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由于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1997年以来,我区已对300个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日常审计,其中包括对4个单位进行了举报审计,对3个评先对象进行了评优审计,对88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离任审计。在202_年上半年全区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工作中,12个街和2个乡合并为9个街,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大面积交流和调整。在这项工作开始前,我们委托区审计局在一个月内,对全区12个街和2个乡的主要负责人全部实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及时做出了审计决定。审计工作的按期完成,为街道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全程监督,严把干部任用管理“三关”

为了不断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我们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全过程审计,即:对干部任前、任中(届中)、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监督审计,给干部一个真实、准确的评价。

一是,做好干部任前审计,严把选用关。区委根据全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状,对有调整意向的干部,由我们委托审计局提前一个月进行审计,全面考察干部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选用干部失察、失误。

二是,做好干部任中(届中)审计,严把监督关。区委明确提出,政府组成单位每届任职期间都要进行一次审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一个时期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考核中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干部,也要先过审计关。

三是,做好干部离任审计,严把评价关。为了正确评价离任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使离任干部不交马虎帐,上任干部不接糊涂班,我们对凡是离任的干部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审计结果记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为制定接任者的岗位责任目标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任职审计结果分别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区委组织部、区纪检委,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审计

我们注重利用审计手段强化对一把手任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把审计的重点放在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上。对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在调任、转任、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和机构裁撤、合并等离任前都必须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不予提拔;不经审计,不办理离任手续;不经审计,不予评优。几年来,对全区88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

第三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2_年12月1日

第四篇:审计制度文本

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审部审计管理监督体系及问责机制

编辑日期202_年2月25日 生效日期202_年3月01日

/ 8

内部审计管理监督体系及问责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理念、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理念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理念:“防范胜于查处,审计寓于服务”,“遇到问题找方法,而不是刻意只去查后果”。

第五条

内部审计管理原则:实行“审计、披露、查处、整改,后续审计”闭环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公司总部设立内审部,直接对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内审部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2、对公司内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内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意见反馈;

/ 8

接受各方的投诉,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4、对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5、对基建工程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6、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参加公司管理工作,参与协助业务及其他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9、制定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对公司内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10、开展审计培训,通过内部审计理念的宣传、审计案例的剖析、经验教训的汲取,内部审计知识的培训,提高审计双方对内审工作的认知与认同,减少冲突,在共同目标下形成合力,实现审计增值服务;

11、公司授权外审单位审计时,内审部应按公司要求,积极组织及配合外审单位工作;

12、董事长交办或其它部门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检查被审方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相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3、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方的相关会议;对审计涉及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审计所涉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有权采

/ 8

取封存相关账册、资产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并及时向董事长或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6、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内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

8、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审部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内部控制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方,向董事长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0、内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以下审计要求:

(1)、必要时,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2)、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3)、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11、内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有下列处理权: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3、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要求财务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决定书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

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应具有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 8

2、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十四条

组织并协调社会审计对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工作。

1、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年终审计、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等审计工作,根据需要由内审部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自行聘请外审进行审计;

2、公司在外地投资或参股的公司,确需在属地审计的,必须报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后,方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长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计划,报批后实施,结束后向董事长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项目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方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同期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组原则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需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审计组长做真实性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现场审计后,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审计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格

/ 8

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所涉问题向公司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等),关联部门和个人应予支持并积极配合,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意见征询稿(初稿),同时按规定征询被审计方、被审计方上级(包括分管领导)及审计发现问题所涉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询各方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送达(或邮件)至审计组或内审部,若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被询证方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对审计报告初稿无任何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被询证各方的意见反馈,经复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修正和完善,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目标及测试、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影响度(或有风险)、审计决定、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情况审计跟踪人。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签字认可,交内审部负责人审核,上报董事长核批,批准后报送被审方及所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方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书面陈述意见,向董事长提请申诉。内审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复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避原则,安排其他审计人员或外请审计进行复审,做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终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中责成被审计方或其他所涉方限期整改的审计决定,整改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责任人手签确认的整改结果书面送达内审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管理台帐,并确定相关的审计整改跟进责任人,对被审对象的整改工作积极跟进及督促。内审部有权对被审计方的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开发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内审人员须建立审计档案。内审人员在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员工的监督力度,内审部应将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进行审

/ 8

计公示。公示的方法:

一、审计前在公司内部网中做审计项目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和举报;

二、根据审计结果,对经理级以上人员公示审计报告。必要时对影响面广的审计项目,应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内审部有权提请董事长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审部可处以罚款,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方造成较大损失的;

4、泄露机密的。

第三十条

对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与本制度相同规定规定同期作废。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权、解释权、修订权均属公司内审部。

/ 8

上海****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8

第五篇:审计制度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控制风险,保障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促进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是指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子(分)公司、全资公司及项目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履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制定、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对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中间、离任审计;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内部经营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九条 根据需要对公司工程项目进行中间、终结审计和奖罚兑现的审计认定工作。

第十条 对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差等财务异常情况以及单位的合并、分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测试并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自行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最终决算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大额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并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书面回复落实结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八条 有权要求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办法等文件资料;与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有关的报告、文件、调查研究等资料。

第十九条 有权检查、盘点实物,审查会计凭证、账册、以及有关文件和其他经济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有权索取审计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权对审计中发现有可能违反财经法纪、有损公司利益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监察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要求、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的直

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赔偿。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按照上一级审计机构和公司领导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时按照审计计划或公司领导要求,对确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指定审计负责人,组成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审计工作流程做好各种旁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整理,做好调查记录,收集相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齐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每项审计项目完成后,监察审计部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对审计报告中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审计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考核、审计中,发现分包项目结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分包合同价款、设施料租赁、任务书结算等超量、超价结算部分,按追回部分的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四条 发现公款私借(三个月以上),包括财务挂账和白条抵库,按追回借款金额的3%提取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公司相关制度报销的不合理费用或超过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的部分,按追回的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六条 在审计中发现虚报利润,按虚报纠正部分的1%提取奖金。

第三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虚报经营费用或超过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的部分,按追回部分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超过公司标准多支付工资、奖金、补贴的部分,按追回部分的10%提取奖金。

第三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追回挪用部分资金的20%提取奖金。

第四十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不包含在上述七项内容的违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长或相关会议确定奖励标准后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年终由监察审计部提供被审计项目部或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审计认定表》,填制《审计成果认定表》,经财务部

审核,企业改革发展部核定,报董事长批准提取奖金,一次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通过后,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监察审计部。

附件:

一、《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二、《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流程》

三、《审计成果认定表》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