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税务代理实务目录
税务代理实务1 目录5
第一章 导论8
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概述8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1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15第四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18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19第六节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22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25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25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27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7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43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43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51 第四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57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实务57
第二节 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62第三节 发票审查代理实务63 第五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68
第一节 代理建账建制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68
第二节 代理建账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69 第六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81
第一节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81
第二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87第三节 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核算111 第七章 流转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118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118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139第三节 营业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151 第八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160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160第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208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224 第九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241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241第二节 印花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246第三节 房产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247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250
第五节 资源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251 第十章 代理纳税审查方法253第一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253第二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254第三节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260 第十一章 流转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266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266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286第三节 营业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297 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310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310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337 第十三章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代理实务345第一节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345
第二节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349
第三节 资源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351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356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356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367
第十五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373第一节 税务咨询373第二节 税务顾问378
第三节 现代税务咨询——税收筹划378 第十六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文书384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执业文书概述384第二节 涉税服务报告387第三节 涉税鉴证报告388
第四节 代理填报涉税文书操作规范394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与质量控制396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396第二节 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397
第二篇:税务代理实务重点
税务代理实务重点
重点章节:第一、二、三、四、八、九章
题型:名词解释、单选、多选、判断、问答(一题)、综合(一题,考第八、九
章的内容)
P1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P2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P3 税务代理的含义
P4 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
P8 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P9 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P10 税务师事务所的定义
P11 税务代理的范围、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P13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P14 税务代理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P18 分税制的概念
P19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P20 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还有P39)P22 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P23 纳税申报的方式
P26 税款征收的方式
P58 代理普通发票审查操作要点、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答题)P335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第六章 看一下分录题和会计科目
第八章 重点看增值税,附带消费税,看P167和P191的例题
第九章 重点看企业所得税,附带个人所得税,个税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税前税后的换算,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注意看书上例题。
第三篇:税务代理实务
皖西学院本科课程论文
税务代理法律问题及实务研究
摘 要:税务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的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文对税务代理行为中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表见代理进行了通俗的介绍和阐述,以方便大家参考应用。关键词:税务代理 现实意义 对策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脱钩、改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差异和其
他种种因素,税务代理事业作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代理的普及率极低,工商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高达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务空间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代理的特殊现状完善税收代理立法、普及税收代理、加强税收代理意义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下面笔者将从税收代理制度产生原因及现实意义、税收代理业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收代理。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代理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
第页的税务代理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税收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代理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代理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代理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代理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税收代理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法》,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
二、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也就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代理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代理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代理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代理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代理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我国税务代理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下列涉税业务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
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普通发票领购手续;
3、纳税报告和扣缴税款报告;
4、制作涉税文书;
5、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税务征收行政复议;
9、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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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代理,但因为税收代理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代理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代理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代理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代理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
3、代理行为的有偿性。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代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代理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代理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代理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代理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代理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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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代理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代理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代理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代理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代理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代理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
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
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
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
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代理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代理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代理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对策
(一)强化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
1、强化法律管理,修改、完善逐步建立系统的之有效的税务代理制度,这不仅能够制约税务公司和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同时能够以规范的形式降低代理风险,真正从制度上保障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2、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代理机构和人员审查,(2)监督代理范围,(3)是否有违反税收法律行为。3行政组织和代理机构的自行管理。
(二)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化程度较低,因此我们应严把起步关,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成果和经验,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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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宏观调控,尤其是运用经济杠杆吸引大量的素质的人才加入这个新兴行业,同时不断地加强日常培训。
(四)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代理业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宣传力度;
2、通过各种渠道为税务代理机构及时提供各种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
3、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税收政策辅导,提高税务代理机构税收政策执行水平,促进税务代理机构严格依法管理。
小结
税务代理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代理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20092、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
3、新华网(202_—4—22)加快发展税务代理
4、《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2_年六月版刘剑文教授
5、《推进广东税务代理事业的思考》黎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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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
税务代理实务
第三章 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202_年新增章节;
第一节 涉税服务
一、涉税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二)涉税服务的特点
1.以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为服务对象,服务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
涉税服务在出具涉税服务报告的情况下,委托方是唯一的报告对象,注册税务师不能将涉税服务的业务报告提供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同样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只限于自身使用,不能用于与税务师事务所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或单位和个人。
2.涉税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
3.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
4.不一定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种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涉税代理类服务的是():
A.临时涉税咨询
B.进行税收筹划
C.代理发票管理
D.聘请常年财务顾问
E.代理减免退税申报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ABD属于税务咨询类服务。
三、涉税服务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合理原则
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
(四)责任原则
四、涉税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涉税服务报告
(一)涉税服务业务承接第1页
税务代理实务
1.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涉税业务约定书。
2.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3.注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⑦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二)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一般由该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1.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例题·单选题】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工作底稿()。
A.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B.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C.事务所之间进行交流
D.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正确答案』C
(四)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1.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税务代理实务2.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1)整理报告相关信息资料
(2)草拟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在正式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4)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第二节 涉税鉴证
一、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税鉴证是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一)相关概念
(二)涉税鉴证的特点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4个:企业所得税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弥补亏损,资产损失);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
【例题·多选题】()属于涉税审批类鉴证。
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B.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C.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D.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E.出口退税鉴证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AC属于纳税申报类鉴证。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目的原则
(三)独立原则
(四)胜任原则
(五)责任原则
四、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证据的有效性
2.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1)税法标准
(2)其他标准
3.工作底稿: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另有规定除外。
(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b.注册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例题·多选题】()属于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税务师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的含有鉴证结
论的书面报告。
A.肯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B.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C.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D.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E.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正确答案』BC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税务代理实务
(1)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2)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4)签发、编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例题·单选题】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基本操作程序之一是()。
A.交由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审验签收
B.宣传税收法律政策
C.编制各类税收表格
D.交由委托人审验签收
『正确答案』D
第三章 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第五篇:《税务代理实务》读后感
班级:财管08-8班
学号:14号
姓名:吴炳绪
《税务代理实务》读后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部分省份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验,1992年9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代理制度,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7年上半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代理自产生起,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虽然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大量税务代理实务存在,这从开始就注定了税务代理业务产生的先天不足、缺乏“群众基础”;而在税务代理产生之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又导致税务代理业务的后天不足、缺乏“发展动力”。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发展路线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产生一立法规范业务一寻找业务一有效需求不足一行业发展陷入困境。
个人认为,无论需求是自主产生,还是被创造出来的,~项代理行为的存在都必须以有效需求存在为前提。有效需求的不足,是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税务代理的现状——以求生存为特征
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日本约有859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事宜;美国有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人来代办纳税;澳大利亚约有8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而我国目前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仅占9%,这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执业范围有限、业务品种单一,代理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代理申报上,代理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税务代理业务需求不足,新业务开拓缓慢,代理机构为生存而努力,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价格恶性竞争严重;对于税务机关依赖过大,要求税务管理机关出台“法定代理”规定,经营风险较高。结果是大部分的税务代理机构常年处于没有客户或客户极少的艰难处境,少部分“生意兴隆”的税务代理机构,则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实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缓慢与不健康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税务代理定位
按照被代理人的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分类,一项代理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代理事项的技术因素。当某一事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被代理人自身无法完成,而需要代理人的工作才能完成时,代理行为就会存在;二是被代理事项的非技术因素。出于被代理人的自身原因,而非被代理事项的复杂性,如时间、精力等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某一事项,代理行为也会产生。例如,企业直接聘请会计的成本大于代理记账的成本,代理记账就自然产生了。就税务代理行为自身而言,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比非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具有更大的生存机会和不可替代性。
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代理行为的稳定性,在税务代理发展相对成熟的日本尤其明显。“由于课征对象的不断增加,计算日益复杂,经营者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无暇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税收法规和会计业务,自然积极寻求税务代理,这使日本从事税务代理的‘税理士’成倍多于国家税务公务人员”。这意味着当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程度,使税务咨询等代理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存在时,税务代理才可能有良好的基础得以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说,税收法规的复杂性是税务代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前提。
这是否意味着当税收法规达到足够复杂后,税务代理就会顺利地存在和发展呢?但现实的悖论是:目前税收法规日趋复杂——税务代理并没有存在和发展好。可见,在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与简单,并不能从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对税务代理的需求。究其根源是目前的税收体制并没有对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予以正面的反馈:其一是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并不意味着其明确性,反而是过于庞杂。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即使税务代理,有时也无法给纳税人带来正确的结论和明确的操作方法。税务代理的权威性不强,纳税人对委托代理的需求自然也就不大。其二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寻租要求。税收法规本身的不明确性,自然会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这很容易导致纳税人对于权力的“求租”行为和管理部门的“寻租”行为。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脱钩、改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税务代理事业作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代理的普及率极低,工商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高达 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务空间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代理的特殊现状完善税收代理立法、普及税收代理、加强税收代理意义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下面个人将从税收代理制度产生原因及现实意义、税收代理业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收代理。
税收代理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税收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代理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代理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代理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代理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税收代理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法》,规定了税务代理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
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也就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代理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代理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代理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代理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代理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
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代理,但因为税收代理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代理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代理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代理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代理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代理行为的有偿性。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代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代理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代理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代理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代理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代理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
(二)税务代理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代理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代理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
恰反映了税务代理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代理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代理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代理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代理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代理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税务代理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代理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