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闽教高〔202_〕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3-111074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0 19:00: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闽教高〔202_〕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高〔202_〕4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完成实习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领导与管理。高等学校是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高等学校要明确学生实习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实习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组织和 1

领导,坚决杜绝学生校外实习放任自流现象。

二、进一步明确学生校外实习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主要包括校外生产实习和校外毕业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生产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校外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奠定基础。校外毕业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筹组织、合理安排学生到校外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的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次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需在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记录、总结报告或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高等学校应将学生校外实习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之中,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设计实习课程、实习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标准等,制定好实习计划、大纲、任务书及指导书等实习管理文件,确保学生校外实习达到规定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组织管理。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生产实习,应按照专业与岗位对口的原则,由学校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优先安排学生到大中型企业进行实习,并安排专职带队教师负责全程管理和服务;学生校外生产实习可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作出安排,但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进行校

外生产实习活动。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毕业实习,应按照统一组织、规范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集中安排学生毕业实习活动,并安排具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学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切实做好学生毕业实习的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学生要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校外毕业实习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学校严格审核该实习岗位的实习时间、实习计划、实习任务、指导教师等情况且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批准;同时,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自主毕业实习的学生签订规范的毕业实习协议书或承诺书,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大力加强校外毕业实习过程管理和监控,派专人到实习单位调查学生实习情况,抽查学生实习日记或周记,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在年度教育事业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于实习单位管理、师生实习期间差旅及食宿补助、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酬劳、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特殊劳防用品及其他与校外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实习活动要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生活条件,确保学生饮食卫生、住宿环境、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条件达到规定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考核评价。高等学校应建立校外实习质量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以实习单位评价为主的考核改革,完善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制定教师指导学生校外实习教学工作量的具体计算办法,将学生实习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技术改革及创新成果等作为实习成绩考核指标,确保教师指导和学生实习质量。

六、进一步依法规范学生校外实习活动。高等学校要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实习期间的有关劳动保护措施,严禁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进行校外实习,严禁安排一、二年级的学生进行毕业实习(二年制学生除外),严禁向实习学生违规变相收费,严禁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严禁强制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严禁在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实习,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严禁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规范校外实习全过程。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高校或个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按规定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教育。高等学校要按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习岗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纪律、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明确校外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努力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稳定。

我厅将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专项抽查制度,对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和安全稳定事故的高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通报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高等学校学生认识实习或其他形式实习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校外实习管理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2_年5月4日印发

第二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

站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教高〔202_〕102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月十日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 福建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及《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的通知》(教成司【1997】8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函授站的设立(一)设立的资格

申请在福建省内设立函授站的申办主体必须是具有举办高等函授教育资质的普通高校(以下称主办学校)。若干所主办学校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二)设立的条件

1、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能配备专职或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4、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5、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6、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三)工作程序

1、受理。以主办学校申请设立函授站的报告送交省教育行政部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

2、审核。我厅高等教育处对函授站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

3、评议。我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考察,提出考察评估意。

4、批复。我厅对通过评估的函授站进行审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后行文批复。

(四)申请材料与时间要求

各主办学校申请设立函授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l、教育部批准该高等学校开展函授教育的文件及专业备案情况。

2、主办学校申请设立函授站的报告;

3、依托建站单位设立函授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主办学校与设站单位设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5、函授站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6、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各主办学校申请办理审核备案手续,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主办学校开展函授教育的招生简章、学期招生计划及实际招生学生花名册等。

各主办学校必须于每年5月30日或9月3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一式5份和软盘1张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我厅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做出答复。

二、招生管理

1、经我厅审批同意备案函授站的招生计划,主办学校应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审核,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布。

2、专业招生规模应不少于30人,生源不足可采取隔年招生或专业停招;原则上不准招收脱产生或以先跟班后参加统考的“预读生”形式进行办学。

三、教学管理

1、主办学校在福建省开设的专业必须符合福建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实际,能够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紧缺型的高素质人才。开办工科专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

2、主办学校要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以辙消。

3、主办学校应对函授站教学环节及教育质量负责,切实加强各个教学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并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建立函授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等有关事宜;执行函授教学规定,提供课程自学指导书,严禁考前辅导、印发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及采取集中面授后马上进行考试的办法;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考教分离,严禁将命题、印卷、评卷工作下放函授站。

4、建站单位应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管理与监督

l、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省教育厅对函授站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我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2、在福建设立函授站的主办高校应按要求,到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办理每年一次的审批备案手续。

3、我厅将进一步完善对函授站的检查、评估制度,重点检查面向社会招生函授站的管理情况和教学质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将通知主办学校进行整顿或撤销该函授站。

第三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教学〔202_〕15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校招生批次调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公平和高考制度的严肃性及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高校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从202_年9月10日开始,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统一使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1)。同时,启用“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附件2)。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印模

二○○七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3.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转入省内高校的,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单招录取的学生(含“三校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三、提前批录取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由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六份)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由我厅再商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由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填写我省或转出学校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六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商我厅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六、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2.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5.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七、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的我厅不予受理。

八、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时间为每年的2月、3月、8月、9月,其它时间不受理。

九、普通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办理。

十、学校应按照本规定,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对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学生。研究生转学的办理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三、从202_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篇:X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程序

X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转学确认办理程序

一、法定依据

1、根据202_年教育部第21号令,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_]22号)文中第七条:“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确认)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根据《规定》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2_]22号文件第七条:“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4、为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以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转学只能在招生时所在地的同一批次录取院校之间进行,或者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上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下一批次录取院校。

5、同批次录取院校之间的转学,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时转入考生所在地的同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申报材料

(一)转出学校上报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一式六份(转出、转入学校盖校章);

2、学生转学申请书(教务处盖章)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三份);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一式两份(系上盖章,跨省转学三份);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两份(教务处盖章,跨省转学三份);

5、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两份(学校招生部门盖章,跨省转学三份);

6、学生转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跨省转学三份)。

(二)转入学校上报材料

1、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生当年被招生录取时所在地的相同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证明一式两份(学校招生部门盖章)。

2、招生时对录取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省内转学

1、学生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在确认表上盖章后联系转入学校;

2、转入学校研究同意并在确认表上盖章后,将所有转学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经审查研究转学理由正当,并在确认表上盖章认定,其转学获得确认。转出与转入学校收到省教育厅盖章的确认表后即办理学生学籍转出转入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teniu.cc/)(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异动学籍,完成省内学生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

1、学生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在确认表上盖章后联系转入学校;

2、转入学校研究同意并在确认表上盖章后,将所有转学材料上报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

3、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经研究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在转学确认表上盖章后,将所有转学材料寄往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4、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在确认表上盖章后,再将确认表分别寄往: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收到确认表后即办理学生学籍转出转入手续,并在《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异动学籍,完成跨省学生转学手续。

五、办理时限

1、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在每学期末(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初的一个月内进行,其余时间不接收转学材料;

2、省教育厅自收到省内学校上报或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寄来的转学材料(指齐备、完整的转学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学书面材料的确认。

六、联系方式

第五篇: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2_〕59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教基〔202_〕59号 【发布日期】202_-10-11 【生效日期】202_-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闽教基〔202_〕5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省教委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2_〕中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高中学校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要向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和全体师生公布,并组织宣传学习;要结合贯彻实施,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改进工作;要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使我省学籍管理逐步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表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两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表3)、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明(附表4)、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附表5)。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6),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重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附表7),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8),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9),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表10);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新生花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11)、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闽教高〔202_〕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