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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合集五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3-101722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1 17:14: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2_年2月3日,公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实接到好朋友陈杰的电话,说有一个亲戚开办的华东高科技公司202_年度的会计表报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正在寻找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陈杰希望李实能够承接对华东高科技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李实听了,一方面受朋友所托,另一方面也认为是开拓了一个新客户,于是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并于202_年2月6日亲自带领审计小组到华东高科技公司实施审计。?

 华东高科技公司属于私营公司,主营计算机软件开发,兼营计算机硬件、配件等,自开业5年来业务发展很好,但从没有接受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李实是公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之一,业务专长是对工业企业,尤其是国有工业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 问题:如果你是注册会计师,会承接这项业务吗?理由何在??

 第四章 职业责任与法律责任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琼民源,自1993年4月该公司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股价表现平平,交投并不活跃。1996年下半年,民源海南公司(琼民源控股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琼民源股东财务公司)联手炒作琼民源股票,某些传媒对琼民源业绩大加渲染,致使众多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跟进。1996年下半年,琼民源股价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上涨了4倍。1997年初,琼民源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布“1996年度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据此计算,该公司的利润将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千倍,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琼民源199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为琼民源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后经证券委、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查实,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

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虚构利润

5.4亿元,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资产评估编造资本公积6.57亿元。

 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如下:

1995年

1996年

增长情况

利润总额 67万元 57,093万元 848.41倍 净利润 38万元 每股收益 0.0009元 资本公积 44,617万元 110,351万元 65,734万元 48,529万元 0.87元 1,290.68倍 962.33倍

 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

1、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某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收据的行为涉嫌犯罪,中

国证监会已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其所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撤消其各项职务。对琼民源公司处以警告。对琼民源其他董事待履行法定送达程序后予以处罚。

2、鉴于琼民源1997年3月3日的股东大会已决定申请其股票停牌、公司全部董

事集体辞职的实际情况,建议由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的主管部门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责处理琼民源的日常工作,并依法召开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在新的董事会对已公布的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并重新披露后,依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复牌。

3、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消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

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该事务所总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资格6 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

4、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公司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651万元和6630

万元,并各罚款20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思考题: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社会原因和内部原因?2.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系?

 第五章审计目标与审计过程

一、案例资料202_年3月,湖北省枣阳市审计局在进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时,把审计延伸到某

执法单位。在该单位1999年9月68#的一张记账凭证上记载着:借银行存款6377.93元,贷预算外收入6377.93元,所附原始凭证是某储蓄所存款利息结算单,上面反映本金50,907元。为什么记账凭证上没有反映出本金金额,是会计人员一时疏忽漏记了,还是存在账外账?带着疑问,审计人员质询了财务科长,回答说是帮朋友完成储蓄存款任务,本金 转出转进都不作财务处理。审计人员不相信这个解释,决定盘存现金。在对出纳员保管的现金突击盘点时,保险柜中有账本、单据、现金、有价证券等。

经过清点,实际盘存64,034.75元,比账面结存多12425.59元。审计人员要求出纳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时,出纳员沉默片刻后,从抽屉中摸出一张15000元的领款单据,说这张领款单忘了交会计入账。审计人员尊重事实,加上未入账的领款单后,实际盘存又比账面短少2574.41元。出纳员又从另外的一个抽屉中摸出一张右某某出差借支5000元的借条,说是借条上的金额忘了加上,加上借条金额后,又盘盈2425.59元。出纳员继续从抽屉中摸……,审计人员继续加……减……。当出纳员终于停止摸动时,现金盘点升溢32,250元。现金为什么会升溢这么多?出纳员为什么不将重要的原始凭证存放入保险柜?为何一次 次调整现金后仍与账面相差甚远?审计人员断定这里面可能与未入账的本金有联系。通过核对银行账户和延伸审计所属二级单位,证明该单位一直拥有大量现金。在掌

握了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又一次向当事人进行了面询:一是追查存款本金的去向,二是追查现金盘盈的来源。当事人先是回答“不清楚,不知道,我想想看。”后是说:“我们都没玩过账,可能是前后搅和错了。”再就是支支吾吾。审计人员反复宣传审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讲明不配合审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当事人不得不如实相告:原来该单位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使用部分白条收费。并将收取的部分规费、罚没款存入账外。当事人拿出一本小账,上面记载着白条收取的各项款项1,058,349.91元。其中,各项规费、罚没收入611,749.91元,所属单位上缴款446,600元。资金去向:储蓄存款单18张,金额1,006,099.99元,其中包括9月68#凭证50,907元的本金。至此,一张结息清单牵出的账外资金,真相大白。

 案例思考1.结合本案例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何保持合理怀疑?新审计准则为何特别强调合理怀疑?? 2.在该案例中审计人员使用了哪些审计方法?

第六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 【案情分析】试结合案例说明审计证据的两大特性及其相互关系,并说明证据的获取对审计意见的支持与影响。某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计质量的年度抽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其中ZTQ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的问题较为集中和典型。主要有:

(一)某物资公司审计项目。该公司资产总额10,000万元,下属有10个分公司,审计项目分散且复杂。但事务所编制的审计计划中审计范围、目标、重点和步骤只有一句话:审计202_年度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二)某房地产审计项目。在审计计划中提出“要审查存货、开发成本和负债的真实性。”行业协会复查工作底稿,找不到有关存货和应付账款、应收账款询证函及能够替代的证据记录,对于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也未记录在案。

(三)某化工厂审计项目。盘点库存现金,发现现金短缺5000多元,被审计单位

出纳员、财会负责人均无签字,也无被审计单位公章,而审计人员签字处只有一个“李”字。未发现有现金盘点报告表的记录。

(四)某科研单位审计项目。审计档案中有该项目的审计业务底稿,却无审计业务约定书。

五)八个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项目。这些单位共计10份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其相应的审计记录,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王某和石某,底稿记录时间前后共6天。

(六)某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其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审计意见均未见有注册会计师的复核签章。

【问题分析】

ZTQ会计师事务所上述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计划审计工作某注册会计师在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时,分别设计了以下四种情况,以帮助决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风险类别?? 情况一???情况二???情况三???情况四可接受的审计风险???4%? 4%?? 2%?? ?2%重大错报风险 100% 40% 100% 40% 请回答:(1)上述四种情况下的检查风险水平分别是多少?(2)哪种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获取最多的审计证据?为什么?

第二篇: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初探(模版)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存在着审计过失的风险。最近,平安保险公司在深、沪两地相继推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险种的成功开发,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规避机制,为有效解决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遗留题目、减少注册会计师诉讼案的发生提供了一条途径。作者试就这方面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摘要: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摘要: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二、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义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摘要: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分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一直是一片空缺,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法,潜伏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缺,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固然,我国法律答应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穷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决心。

4、有利于进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事务所投保后,一方面,其执业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共同承担,保险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视,以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故意转嫁风险;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成为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审计行为起约束作用,加强其规范执业的意识,有助于审计质量的进步。

5、有利于进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由于公众对审计责任的熟悉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事务所放松了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也受到了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质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有助于进步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

6、有利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约束尚不健全,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分对注册会计师判罚不当的现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鉴定,能使判决结果更公道、更科学。

7、有利于资本经营。资本经营是会计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无法与国际会计公司竞争。通过资本经营,可使一些有实力的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保险为依托,迅速成长,能早日出现国际着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应解决的几个题目。

固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还处在试点阶段,有些题目需要认真解决。

1、“过失行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确保险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对“过失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很多场合在涉及该题目时,多引用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中的有关论述。笔者以为,这至少存在以下题目摘要:首先,作为一本教材,虽在理论界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只对“过失行为”进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释,可信度和说服力差,将其作为评判标准不够公道。此外,它未明确“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的关系。“过失行为”相关规定的不够完备,无疑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设置了障碍。

2、民事责任确定原则不同一,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目前,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就过错而言,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提倡程序真实;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因果关系而言,理论界以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客户在经营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法院则以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第三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些不一致,为鉴定审计责任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该险种的推广。

3、民事赔偿的相关立法亟待健全。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题目,除《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证券法》、《公司法》等均未涉及。这不利于形成一个保护第三者的有效环境。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1994的《证券交易法》,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都有相关规定。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者的起诉案件会日益增加,健全相关法规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注册会计师执业出了“事故”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很多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此次“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成功推出,堪称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行为规范化、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还很不完善,要全面推广该险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为此,笔者呼吁相关部分应加快步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台阶。

第三篇:浅谈如何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浅谈如何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10年,见证和经历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状大的改革发展历程,同时也深受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的恶化,执业环境直接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更影响着审计质量乃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执业环境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内外、上下、左右之间相互关系的情况和工作条件,这些情况和条件影响着独立审计的存在和发展。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工作内容、审计风险和质量控制等都最终统一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审计环境之中。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佳的主要表现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不佳

1、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

2、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干预、部门分割、不公平竞争等现象依然存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扰。

3、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实际委托人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即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

4、行业监管不力,职业规范体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 1

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注册会计师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其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身固有的局限性

1、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既要对受托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又要向它收取审计费用,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往往违背其意愿。

2、注册会计师审计由于受到自身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据绝对真实。尤其在委托单位管理层蓄意作弊的情况下,更不能保证检查出所有错弊。

(三)事务所内部分配不均、事务所之间恶性竟争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收入分配比例中,回扣占到30%,做具体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10%,由于分配的不均势必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注册会计师脱离原来的事务所重新办所,走老所分配格局的路,于是众多中小事务所层出不穷,并且形成审计收费低价竟争的恶性循环。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1、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会计实践中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这些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首先要净化会

计行为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

2、要完善整个会计行业的环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至关重要的,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此,应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3、强化政府监督,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体,审计、税务、信贷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严格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形成监督合力。

4、坚持法制宣传,强化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

1、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的建设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存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诚信的重要内涵,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项紧迫任务。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与制度建设、行业管理相结合。在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中,既要注重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业人员道德修养,又要研究行业制度缺陷,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约束机制,加强管理,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把诚信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与管理之中。综合运用教育、舆论和法律、管理等手段,有效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地规范其执业行为。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都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的矛盾与困惑,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在相当程度上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其规模扩展只能局限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扩大规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无法过起的障碍。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互相牵制固然有助于提高执业质量和规进风险,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对重大问题达不成一致,事务所除了解散别无选择。实践证明,合伙制会现有合伙制组织形式并不适于大幅度扩大规模。

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作为合伙人,不必再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优;同时,必须谨慎执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自觉防范风险。注册会计师(签字合伙人)个人承担的无限赔偿责任,充分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证作用,会增加社会公众对行业的认同感。事务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作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在扩大规模过程中,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并不增加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极大地便利了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因此,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融合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优点,摒弃了它们的不足之处,是二者优化组合的结

果。它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当前形式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根据目前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关键是建立以章程、协议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基本着眼点在于解决事务所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与利益的分配问题,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要摆脱原有治理模式的禁锢,并从根本上扭转路径依赖的影响,不仅需要有改革的勇气与智慧更需要治理观念的深刻转变,只有借鉴国外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消除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的低效锁定状态的影响,结合我国国情实现事务所内部治理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才能真正缩小我国事务所内部治理与国际的差距,并在审计质量与专业服务水平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倡建立合伙制事务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同业复核。

5、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执业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和完善检查、惩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构建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降低执业风险;严厉惩处注册会计师的挂靠制度,实行在岗执业,加强对任职注册会计师的在岗检查。强化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在行业检查、开展培训和后续教育时,应将职业道德作为工作的重点,使业内所有从业人员确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在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上,应加快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的制订与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独立审计准则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本站推荐)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第三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第四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第六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

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第八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

方开展工作。第九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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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3.0

第五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承办下列业务而出具的相关会计执业报告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

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被保险人对同一委托事项出具的同一会计执业报告而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上述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有关报告及提供会计咨询或会计服务时出具的报告统称为会计执业报告。

投保人仅就部分业务范围投保的,本保险人仅对投保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被指控诽谤委托人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人民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四)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间起始日前出具的会计执业报告所致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三)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的损失,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二条 追溯期

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不超过一年的,经本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但该被视为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仅作为保险合同的追溯期的一部分。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投保人重新投保后追溯期也重新计算,不适用本条的约定。

投保人向本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人投保的,视同未连续投保。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开始时,本保险人按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范围以上一的业务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注册会计师名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资格、承办的业务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本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资料和信息。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有关责任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执业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免赔计算:

A.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B.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三十一条 法律费用赔偿金额计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其他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释义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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