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保审计工作总结
社保审计工作总结
今年年初,我作为通辽市审计局的一名审计人员,光荣地被抽调到审计厅赤峰社保审计组,对赤峰市社保资金开展为期2个月的审计工作,这既是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更是一次开拓工作视野、检验个人能力、提升综合素质的难得机会。说句心里话:此次社保资金审计政策性之强、资金流量之大、时间跨度之长、牵扯部门之多,都是空前的。一方面,我担心因个人能力问题,影响审计任务完成和通辽审计形象;另一方面也十分渴望借此机会加强业务学习和计算机审计知识的运用。
怀揣着这种忐忑的心态,在接下来先是对通辽市社保数据的采集工作上,社保数据五花八门,不同部门使用的是不同的数据库软件,审计署要求数据质量之高前所未有,艰苦的取数工作有多大的难度可想而知,那是一段让人难以忘怀的日子、一个个不眠之夜,紧张而有序,自始至终我有这样的信念,我一定要圆满完成领导交给我的工作,回顾那段难忘的工作经历,给我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知识财富。
这次社保资金审计我主要的工作一是具体负责所有社保数据的导出工作和上报审计属特派办社保数据工作;再有就是运用了计算机审计知识,编写sql语
句查出各类社保资金的违规违纪问题。此次社保资金审计让我深深地感受到:如果不是使用计算机审计,那么是很难想象要用怎样的方法才能顺利开展工作。例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审计中,面对动辄数十万条的各类信息,如果不是有效运用AO系统进行比对,筛选出参合姓名重复、报费金额异常等审计疑点,锁定报费人群、时间、医院等信息,审计人员将无从下手,更不可能查出“重复参保、重复报费、”等问题。也正因为通辽市审计人员熟练运用AO系统,把计算机审计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我们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此繁重的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效果。此次全国社保审计虽然已经过去,但现在回想同审计组各位领导一起工作的日子,除了不舍,收获更多,我从每一个审计组成员的身上学到了他们始终以“政治上坚定、作风上过硬、业务上精通、工作上勤奋、纪律上严明”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老同志的言传身教,那种对工作的满腔热情、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廉洁的工作作风,以对国家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深刻诠释着“审计”二字。这些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感受,将在我未来的审计生涯中受用一生。
第二篇:社保审计小结
社 保 审 计 小 结
我们组于202_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对一下7家单位进行了社保审计:1上海四○强机械仪器厂;○2上海森中电器有限公司;○3上海蓝怡科技有限公司;○4上海百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上海安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6吉信工具包装(上海)有限公司;○7上海欣智工贸有限公司。我先将此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做如下小结:
一、确认社保审计的时间节点
被审计单位发放工资有两种情况:○1当月工资当月发放、○2当月工资隔月发放,但是我们做社保审计的时候,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以实际发放月份作为审计期间,以202_年为例,审计的范围为:202_年1月—12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这点很重要,是整个社保审计的起点,如果这点弄混的话,以后口径都会出错。我总结了几个时间节点,列示如下:○1对于当月工资当月发放的被审计单位来说,其计提工资期间为:202_年1月至12月,实际支付工资期间(即审计期间)为:202_年1月至12月,其对应的社保缴费月份为:202_年2月至202_年1月;○2对于当月工资隔月发放的被审计单位来说,其计提工资期间为:202_年12月至202_年11月,实际支付工资期间(即审计期间)为:202_年1月至12月,其对应的社保缴费月份为:202_年1月至12月。
二、联系被审计单位
在拿到被审计单位的红头文后,需要联系被审计单位,先将联系内容总结如下:
1、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收到社保审计通知书;
2、询问被审计单位关于这次社保审计的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
3、将过录表-人员、过录表-单位、社保所需资料和工资性收入发放表,这4个文件发送至
被审计单位邮箱,并在电子邮件中标明回复接收邮箱、联系方式和上交资料的时间节点,并进行电话确认是否收到邮件。这其中最关键的资料是工资性发放表,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工资表中的人员分成几类参保类型,如:社保人员、镇保人员、综保人员、劳务费、挂靠人员、实习生、外籍人员等。
4、查看邮箱,是否有被审计单位发送回来的资料,打开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并发送“确认收到”邮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则需与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沟通。
5、联系被审计单位,确认被审计单位的地址和审计进场的时间。
三、进场审计
这是社保审计的核心部分,我将其分为以下几步:
1、查账资料:○1应付工资(需提供付款凭证、银行支付凭单、现金签收单、工资卡片);2应付福利费;○3其他应收款;○4其他应付款;○5生产成本;○6制造费用;○7营○业费用;○8管理费用;○9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10被审计单位工资表(需注明参保类型)。
2、社保所需资料:以下资料都是复印件,但是需要加盖被审计公司公章。
1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2企业声明书; ○3被审计的工资单(按月,发放现金的话要由员工签字)、被审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表(核表1)或申报表(申1表); 4社保人员:社保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付款凭证; ○5小城镇人员:小城镇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付款凭证; ○6综保人员:综保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付款凭证、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商保险参保人员清单(很重要);
7劳务费是指非企业固定人员(即非社保、综保、镇保人员),包括:i)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及用工合同)、ii)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者、身份证及用工合同)、iii)一次性缴纳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一次性缴纳证明)、iv)残疾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残疾证,不再审计报告中单列,只有是交社保的残疾人员才会在审计报告中单列)、v)劳务工(由劳务公司派遣至被审计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劳务公司合同、发票、人员名单、付款凭证)、vi)临时工(需提供身份证、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发放现金签收单)、vii)挂靠人员包括社保挂靠、综保挂靠、劳务工挂靠(需提供身份和外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viii)实习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实习证明,如果没有实习证明则可提供学生证); 8被审计个人账户变更申请表,包括:i)个人账户转移核定表(转出)、ii)人员○专人核定表、iii)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iv)个人账户补缴变更核定表; 9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书和赔偿金(需提供付款凭证、现金签收单或是银行付款凭○单、赔偿通知单)。
10购买商业保险,包括:i)以现金补贴方式帮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计入工资总额;○ii)由公司帮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保单有公司保管,不发放到个人。需提供商业保险保单,被保险人员清单。
3、审核被审计单位工资表与工资总额
被审计单位的工资表中计入的应付工资金额(扣税扣三金之前的金额)和财务应付工资账面数是否核对相符。如果不相符是不是有计入到除应付工资以外的科目,如:应付福利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果核对相符,则还需查是否有直接计入费用类科目,但是没有计入工资总额的部分,需将这部分费用调整工资总额。
4、核对人数
按参保类型来核对缴费人数:○1社保人员:将工资表中列明的社保人员按月与社保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一定是逐月核对的,特别要注意最后一个月的人数是否正确;○2小城镇保险人员:将工资表中列明的小城镇保险人员按月与小城镇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由于小城镇保险没有人员清单,所以审核会有一定的难度,要逐月核对,找出差异人数;○3综保人员:将工资表中列明的小城镇保险人员按月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商保险参保人员清单相核对,找出不相符的部分。以上核对出现差异数,并不代表企业存在漏缴、少缴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像剥洋葱一样的差异原因,我简单的总结了可能产生差异的几点原因:i)缴费通知书上列明的缴费人员比工资单列明的人员要多,可能是在退工上存在时间差,即公司已经办了退工,但是当月仍然交保的情况;ii)缴费通知书上列明的缴费人员比工资单列明的人员要少,可能存在未交保的情况,那么如何证明未交保呢? 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负责人员,取得 一些相关资料,如:是否有当月新入职的人员,当月没有交,但是以后月份有补缴,那么我们要核对补缴通知书上补缴的起止月份,来推断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少缴、漏缴月份数;是否有综保转城保的人员,则需取得个人账户变更登记表;当月是否有人员离职,即被审计单位在当月已帮该员工办理了退保,但是被审计单位公司在下个月仍需支付给该员工赔偿金,那么还需复印相关付款凭证。情况说明是被审计单位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要注意的是:单位开的情况说明必须配有一定的辅助证据,否则单位的情况说明形同废纸一张没有任何说服力所以在问企业要情况说明时,同时要问企业要相关的证明材料。
5、核对社保基数
按人员与人员过录表核对缴纳社保的月份相核对;逐人与工资申报表核对缴费基数,找出差异大的人员,月差异额=社保人员工资总额/缴纳社保的月份-社保基数,如果差较大可以按下一年缴费基数再次进行核对。例如:与202_年缴费基数核对下来,每个人差异都很大,那么可以问被审计单位是什么原因,因为基数都是由被审计单位自己申报的,也可以与202_年缴费基数再次进行核对,如果还有差异大的人员,则需查看他全年工资明细,将每月的应付工资同缴费基数核对,找出被审计单位是否只按基本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把奖金补贴之类的该计入而未计入缴费基数,则需告知被审计单位。
四、审核工作底稿
结束外勤后,要将收集的资料做成工作底稿,将两张过录表导入社保软件,并将相关资料按参保类别分类,交由相关人员审核。审核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人数问题,即抽查一个月的工资表,将工资表中的人员与人员过录表中列明的人员清单相核对,同时与相应月份的社保缴纳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目的是校对社保人员人数;将工资表中的人员与相应月份的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商保险参保人员清单相核对,目的是校验综保人员人数;将工资表中的人员与相应月份的小城镇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目的是校验镇保人数;初次之外的工资单上的人员属于劳务人员,将劳务费相关资料与工资单上的人员相核对,例如工资单上该员工如为退休人员,则需提供身份证和退休证,目的是校验劳务人员。上述步骤都核对相符后,则还需校验工资总额,要将工作底稿中按参保类型分类的工资总额同会计账目数相核对。如果能抵得住审核老师的火眼金睛和十万个为什么,那么就可以进行下一步了。
五、审计报告
在出审计报告前,先要填写《审计报告确认书》,并将该确认书传真至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盖章签字后回传,确认书原件要快递回来。在收到确认书后,可以出具社保审计报告,由于审计报告格式是在社保软件中的,修改起来不是很方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word文档中修改,修改后再复制到软件中。
以上几点就是我在社保审计中的想法和小结,或许还有很多没有考虑到的地方,但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篇:社保审计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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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保 审 计 小 结
我们组于202_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对以下7家单位进行了社保审计:1上海四○强机械仪器厂;○2上海森中电器有限公司;○3上海蓝怡科技有限公司;○4上海百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上海安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6吉信工具包装(上海)有限公司;○7上海欣智工贸有限公司。我现将此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做如下小结:
一、确认社保审计的时间节点
被审计单位发放工资有两种情况:○1当月工资当月发放、○2当月工资隔月发放,但是我们做社保审计的时候,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以实际发放月份作为审计期间,以202_年为例,审计的范围为:202_年1月—12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这点很重要,是整个社保审计的起点,如果这点弄混的话,以后口径都会出错。我总结了几个时间节点,列示如下:1对于当月工资当月发放的被审计单位来说,其计提工资期间为:202_○年1月至12月,实际支付工资期间(即审计期间)为:202_年1月至12月,其对应的社保缴费月份为:202_年2月至202_年1月;○2对于当月工资隔月发放的被审计单位来说,其计提工资期间为:202_年12月至202_年11月,实际支付工资期间(即审计期间)为:202_年1月至12月,其对应的社保缴费月份为:202_年1月至12月。
二、联系被审计单位
在拿到被审计单位的红头文后,需要联系被审计单位,现将联系内容总结如下:
1、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收到社保审计通知书;
2、询问被审计单位关于这次社保审计的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
3、将过录表-人员、过录表-单位、社保所需资料和工资性收入发放表,这4个文件发送至
被审计单位邮箱,并在电子邮件中标明回复接收邮箱、联系方式和上交资料的时间节点,并进行电话确认是否收到邮件。这其中最关键的资料是工资性发放表,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工资表中的人员分成几类参保类型,如:社保人员、镇保人员、综保人员、劳务费、挂靠人员、实习生、外籍人员等。
4、查看邮箱,是否有被审计单位发送回来的资料,打开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并发送“确认收到”邮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则需与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沟通。
5、联系被审计单位,确认被审计单位的地址和审计进场的时间。
三、进场审计
这是社保审计的核心部分,我将其分为以下几步:
1、查账资料:○1应付工资(需提供付款凭证、银行支付凭单、现金签收单、工资卡片);2应付福利费;○3其他应收款;○4其他应付款;○5生产成本;○6制造费用;○7营○业费用;○8管理费用;○9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10被审计单位工资表(需注明参保类型)。
2、社保所需资料:以下资料都是复印件,但是需要加盖被审计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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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2企业声明书; ○3被审计的工资单(按月,发放现金的话要由员工签字)、被审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表(核表1)或申报表(申1表);
4社保人员:社保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付款凭证; ○5小城镇人员:小城镇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付款凭证; ○6综保人员:综保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付款凭证、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商保险参保人员清单(很重要);
7劳务费是指除上述参保人员之外,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i)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及劳动合同)、ii)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者、身份证及劳动合同)、iii)一次性缴纳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一次性缴纳证明及劳动合同)、iv)残疾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残疾证及劳动合同,不在审计报告中单列,只有是交社保的残疾人员才会在审计报告中单列)、v)劳务外包(提供劳务合同、发票、人员名单、付款凭证)、vi)协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协保证及劳动合同)、vii)挂靠人员包括社保挂靠、综保挂靠、劳务工挂靠(需提供身份、外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及劳动合同);viii)实习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实习证明,如果没有实习证明则可提供学生证及劳动合同)。劳务人员要取得相关原始凭证,在未取得原始凭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来定性,这样会存在未交保人员与劳务人员混淆的风险。
8除上述○4--○7列示的人员外,被审计单位在工资表中还列示了其他非正式员工,○这部分人员不应在工资总额中反映,而应由被审计单位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在相关费用科目中列示,如果列入工资总额就要为其缴纳保险,否则就会出现漏缴的情况。9被审计个人账户变更申请表,包括:i)个人账户转移核定表(转出)、ii)人员○专人核定表、iii)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iv)个人账户补缴变更核定表; 10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书和赔偿金(需提供付款凭证、现金签收单或是银行付款凭○单、赔偿通知单)。
11购买商业保险,包括:i)以现金补贴方式帮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计入工资总额;○ii)由公司帮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保单有公司保管,不发放到个人。需提供商业保险保单,被保险人员清单。
3、审核被审计单位工资表与工资总额
被审计单位的工资表中计入的应付工资金额(扣税扣三金之前的金额)和财务应付工资账面数是否核对相符。如果不相符是不是有计入到除应付工资以外的科目,如:应付福利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果核对相符,则还需查是否有直接计入费用类科目,但是没有计入工资总额的部分,需将这部分费用调整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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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对人数
按参保类型来核对缴费人数:○1社保人员:将工资表中列明的社保人员按月与社保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一定是逐月核对的,特别要注意最后一个月的人数是否正确;○2小城镇保险人员:将工资表中列明的小城镇保险人员按月与小城镇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由于小城镇保险没有人员清单,所以审核会有一定的难度,要逐月核对,找出差异人数;○3综保人员:将工资表中列明的小城镇保险人员按月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商保险参保人员清单相核对,找出不相符的部分。以上核对出现差异数,并不代表企业存在漏缴、少缴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像剥洋葱一样的差异原因,我简单的总结了可能产生差异的几点原因:i)缴费通知书上列明的缴费人员比工资单列明的人员要多,可能是在退工上存在时间差,即公司已经办了退工,但是当月仍然交保的情况;ii)缴费通知书上列明的缴费人员比工资单列明的人员要少,可能存在未交保的情况,那么如何证明未交保呢? 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负责人员,取得 一些相关资料,如:是否有当月新入职的人员,当月没有交,但是以后月份有补缴,那么我们要核对补缴通知书上补缴的起止月份,来推断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少缴、漏缴月份数;是否有综保转城保的人员,则需取得个人账户变更登记表;当月是否有人员离职,即被审计单位在当月已帮该员工办理了退保,但是被审计单位公司在下个月仍需支付给该员工赔偿金,那么还需复印相关付款凭证。
5、核对社保基数
按人员与人员过录表核对缴纳社保的月份相核对;逐人与工资申报表核对缴费基数,找出差异大的人员,月差异额=社保人员工资总额/缴纳社保的月份-社保基数,如果差较大可以按下一年缴费基数再次进行核对。例如:与202_年缴费基数核对下来,每个人差异都很大,那么可以问被审计单位是什么原因,因为基数都是由被审计单位自己申报的,也可以与202_年缴费基数再次进行核对,如果还有差异大的人员,则需查看他全年工资明细,将每月的应付工资同缴费基数核对,找出被审计单位是否只按基本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把奖金补贴之类的该计入而未计入缴费基数,则需告知被审计单位。
四、审核工作底稿
结束外勤后,要将收集的资料做成工作底稿,将两张过录表导入社保软件,并将相关资料按参保类别分类,交由相关人员审核。审核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人数问题,即抽查一个月的工资表,将工资表中的人员与人员过录表中列明的人员清单相核对,同时与相应月份的社保缴纳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目的是校对社保人员人数;将工资表中的人员与相应月份的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商保险参保人员清单相核对,目的是校验综保人员人数;将工资表中的人员与相应月份的小城镇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相核对,目的是校验镇保人数;初次之外的工资单上的人员属于劳务人员,将劳务费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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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与工资单上的人员相核对,例如工资单上该员工如为退休人员,则需提供身份证和退休证,目的是校验劳务人员。上述步骤都核对相符后,则还需校验工资总额,要将工作底稿中按参保类型分类的工资总额同会计账目数相核对。如果能抵得住审核老师的火眼金睛和十万个为什么,那么就可以进行下一步了。
五、审计报告
在出审计报告前,先要填写《审计报告确认书》,并将该确认书传真至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盖章签字后回传,确认书原件要快递回来。在收到确认书后,可以出具社保审计报告,由于审计报告格式是在社保软件中的,修改起来不是很方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word文档中修改,修改后再复制到软件中。
以上几点就是我在社保审计中的想法和小结,或许还有很多没有考虑到的地方,但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汇报人:
汇报日期:
第四篇:社保审计法规全集-目录
目 录
一、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1
1.1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到位„„„„„„„„„„„„1
1.1.1截留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1
1.1.2地方财政应补助资金未落实„„„„„„„„1 1.2征收机构未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7
1.2.1征收机构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7
1.2.2征收机构违规少核缴费基数,违规调整缴费费率„„„„„„„„„„„„„„„„„„„„„„„„„„7
1.2.3征收机构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7
1.2.4征收机构违规核销欠费„„„„„„„„„„7 1.3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1.3.1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8
1.3.2违规多缴纳社会保险费„„„„„„„„„„8
1.3.3违规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8
1.3.4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1.4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登记或职工个人账户„„„„„„„„„„„„„„„„„„„13
1.4.1隐瞒申报、少计缴费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13
1.4.2少计缴费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13
1.4.3违规重复缴存住房公积金„„„„„„„„„13
1.4.4未按规定程序补缴住房公积金„„„„„„„13
1.4.5虚报基数多缴存住房公积金„„„„„„„„13
1.4.6超基数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3 –1–
1.4.7超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3
1.4.8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13
二、违反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及账户与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15
2.1预算决算管理不符合规定„„„„„„„„„„„15
2.1.1未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16
2.1.2预决算编制、调整不符合规定„„„„„„„16
2.1.3决算报表不实„„„„„„„„„„„„„„16
2.1.4社会福利等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16 2.2账户管理不符合规定„„„„„„„„„„„„„24
2.2.1未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24
2.2.2违规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或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24
2.2.3未纳入专户管理„„„„„„„„„„„„„24
2.2.4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核算„„„25 2.3.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32
2.3.1各社会保险基金未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32
2.3.2社会保险费在往来款科目长期挂账„„„„„32
2.3.3预收的社会保险费未计入当期基金收入„„„32
2.3.4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有余额„„„„„„32
三、违反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34
3.1违规使用资金„„„„„„„„„„„„„„„„
3.1.1违规用于购建办公楼、宿舍、宾馆、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34
3.1.2违规用于部门行政经费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34 –2–
3.1.3违规用于投资运营、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出借、抵押或质押、委托理财、兴办企业等„„„„„„„„„34
3.1.4扩大范围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社会保障支出„„„„„„„„„„„„„„„„„„„„„„„„34
3.1.5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用于非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支出„„„„„„„„34
3.1.6挪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发放委托贷款„„„34
3.1.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担保„„„„„„„„„„„„„„„„„„„„„„„„„34 3.2套取骗取社会保障资金„„„„„„„„„„„„45
3.2.1以虚报人数、虚假证明资料等方式套取社会保障资金„„„„„„„„„„„„„„„„„„„„„„„„45
3.2.2以虚列支出等方式贪污侵占社会保障资金„„45
3.2.3 以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医疗保险报销„„45
3.2.4以隐瞒收入等方式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45 3.3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补助资金或报销费用„„50
3.3.1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报销基本医疗费用„„„„„„„„„„„„„„„„„„„„„50
3.3.2超范围支付基本医疗费用„„„„„„„„50
3.3.3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直接补助(或变相直接补助)医疗机构„„„„„„„„„„„„„„„„„„„„50
3.3.4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0
3.3.5 重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0
3.3.6向死亡人员账户发放养老金、低保资金等„„50 3.4未及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障待遇或报销医疗费用„„58
3.4.1养老保险金未按月发放„„„„„„„„„„58 –3–
3.4.2未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58
3.4.3失业保险金未按月发放„„„„„„„„„„58
3.4.4未及时按标准发放低保金„„„„„„„„„58
3.4.5救灾款物未及时足额发放„„„„„„„„„58
3.4.6捐赠资金拨付不及时„„„„„„„„„„„58 3.5救灾资金分配不合理、不公平„„„„„„„„„62
3.5.1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救灾资金 „„„„„62
3.5.2平均分配抗灾、救灾资金物资 „„„„„62
3.5.3轻灾重补、重灾轻补„„„„„„„„„„„62
3.5.4救灾资金分配存在随意性„„„„„„„„„62 3.6社会保障资金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管理、封闭运行„64
3.6.1社会保险基金封闭运行„„„„„„„„„64
3.6.2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未按规定移交地方„„„„„„„„„„„„„„„„„„„„„64
3.6.3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不同于地方的缴费政策和待遇计发办法„„„„„„„„„„„„64
3.6.4部门、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64 3.7社会保障资金结余过大„„„„„„„„„„„„68
3.7.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大„„„„„„68
3.7.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大„„„„„„68
3.7.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大„„„„68
3.7.4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结余过大„„„„„„„„68 3.8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0
3.8.1.向单位直接发放项目贷款,用于安居工程建设、职工集资建房、兴建住宅楼等„„„„„„„„„„„„„„70
3.8.2 以职工个人名义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单位 –4– 项目建设„„„„„„„„„„„„„„„„„„„„„„70
3.8.3 向个人重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0
3.8.4超限额超年限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0
3.8.5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个人账户„„„„„70
3.8.6 向未缴存公积金者、退休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9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2
3.9.1少提贷款风险准备金„„„„„„„„„„„72
3.9.2无预算、超预算提取管理费„„„„„„„„72 3.10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3
3.10.1违规批准购建房人提取公积金金额大于公积金账户余额„„„„„„„„„„„„„„„„„„„„„„74
3.10.2违规批准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74
四、违反社会保障政策的行为 „„„„„„„„„„„75
4.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险„„„„„„„„„„„„„„„„„„„„„„„75
4.1.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75
4.1.2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5 4.2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社会保险„„„„„„„„„„„„„„„„„„„„76
4.2.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77
4.2.2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7 –5– 4.3特定人群社会保障政策未落实„„„„„„„„„78
4.3.1未按规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78
4.3.2未按规定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障„„„„„„„„„„„„78
4.3.3未按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78 4.4城乡困难群体未纳入相应社会救助„„„„„„„80
4.4.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80
4.4.2未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80
4.4.3未实现农村五保应保尽保„„„„„„„„„81
4.4.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纳入城市医疗救助„„„„„„„„„„„„„„„„„„„„„„„81
4.4.5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农村医疗救助„„„„„„„„„„„„„„„„„„„„„„„81 4.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未落实„„„„„„„„85
4.5.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未建立„„„„„„85
4.5.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85
4.5.3未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社会保险„„85
4.5.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5 4.6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未达到国家要求„„„„„88
4.6.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省级统筹“六统一”标准„„„„„„„„„„„„„„„„„„„„„„„„88 –6–
4.6.2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88
4.6.3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未实行市级统筹„„„88 4.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90
4.7.1未参加社会保险„„„„„„„„„„„„90
4.7.2实行选择性不完全参保„„„„„„„„„90 4.8试点地区未按要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2
4.8.1个人账户做实比例未达到要求„„„„„„92
4.8.2未按规定实行动态做实„„„„„„„„„92
4.8.3做实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92
4.8.4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未单独管理、单独记账„„92 4.9新农保试点地区新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衔接„„95
4.9.1未出台新老农保衔接办法„„„„„„„„„95
4.9.2未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95 4.10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要求不相符„„„„„„„„96
4.10.1地方自定政策对参保人年龄或户籍等参保条件进行限制„„„„„„„„„„„„„„„„„„„„„„96
4.10.2地方自定政策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比例„96 4.11重复参保„„„„„„„„„„„„„„„„„„97
4.11.1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98
4.11.2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98
五、违反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99
5.1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99
5.1.1未按规定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9
5.1.2未按规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9 –7–
5.1.3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9 5.2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不正确„„„„„„„„„„„100
5.2.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未及时足额记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个人账户„„„„„„„„„„„„„100
5.2.2个人缴费、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等未及时足额记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00
5.2.3用人单位缴费未按照规定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00 5.3个人账户计息错误„„„„„„„„„„„„„„102
5.3.1未按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102
5.3.2未按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102
5.3.3未按规定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102 5.4社会保障待遇计算、发放错误„„„„„„„„„104
5.4.1社会保障待遇计算、发放方法错误„„„„„104
5.4.2 社会保障待遇计算、发放标准不符合规定„104
5.4.3社会保障待遇项目不符合规定„„„„„„104 5.5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征收机构未如实上报欠费„„110
5.5.1社保经办机构未如实上报欠费„„„„„„110
5.5.2税务机关未如实上报欠费„„„„„„„„110 5.6社会保障号管理不规范„„„„„„„„„„„111
5.6.1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不是公民身份证号„„„111
5.6.2同一社会保障号码对应不同人„„„„„„111 5.7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不合规„„„„„„„112
5.7.1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低保对象审批和待遇核 –8– 定„„„„„„„„„„„„„„„„„„„„„„„„„112
5.7.2经办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享受低保对象进行公示„„„„„„„„„„„„„„„„„„„„„„„„„112 5.8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过程不规范„„„„„„116
5.8.1未专人管理救灾捐赠物资,物资出入库手续不健全„„„„„„„„„„„„„„„„„„„„„„„„„116
5.8.2未对收发的救灾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和建立台账„„„„„„„„„„„„„„„„„„„„„„„„„116
5.8.3未对救灾捐赠物资的发放实行张榜公布和公开发放„„„„„„„„„„„„„„„„„„„„„„„„„116
5.8.4未按规定对可重复利用的捐赠物资进行回收管理„„„„„„„„„„„„„„„„„„„„„„„„„116
5.8.5未按规定对收到捐款开具收据„„„„„„116
5.8.6随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116
六、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118
(一)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118 6.1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18
6.1.1 未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18
6.1.2 未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18
6.1.3 未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18 6.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119
6.2.1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119 6.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 –9– 政部门„„„„„„„„„„„„„„„„„„„„„„„120
6.3.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部门„„„„„„„„„„„„„„„„„„„„120 6.4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20
6.4.1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21 6.5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未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22
6.5.1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未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22 6.6 违规取得或骗取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22
6.6.1 用虚假申报材料获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22
6.6.2 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弄虚作假骗取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23 6.7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26
6.7.1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26
6.7.2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126
6.7.3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126
(二)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131 6.8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分配和拨付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10–
6.8.1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分配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6.8.2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6.8.3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6.9 未及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4
6.9.1 未及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4 6.10 挪用或违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34
6.10.1 挪用或违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34
6.10.2 挪用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135 6.11 挪用或违规使用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36
6.11.1 挪用或违规使用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37 6.12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使用不合规„„„„„„„„„„„„„„„„„„„„„„„„„138
6.12.1 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企业债券资金被挪作他用„„„„„„„„„„„„„„„„„„„„„„138
(三)违反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139 6.13 未按规定公开住房保障信息„„„„„„„„„139
6.13.1 未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139
6.13.2 未按规定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139
6.13.3 未按规定公开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139 6.14 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待遇„„„„„142
6.14.1 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待遇„„142 6.15 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及时退出„„„147 –11–
6.15.1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停止发放租赁补贴„„„„„„„„„„„„„„„„„„„„„„147
6.15.2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退回廉租住房„„„„„„„„„„„„„„„„„„„„„„„„147
6.15.3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住房未办理退出手续„„„„„„„„„„„„„„„„„„„„147
6.15.4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未调整租金„„„„„„„„„„„„„„148 6.16 未按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150
6.16.1 承租人将所承租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150
6.16.2 承租人将所承租保障性住房闲置„„„„150
6.16.3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150
6.16.4 承租人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150
6.16.5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150 6.17 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租金„„„„„„„„„152
6.17.1 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租金„„„„„„152 6.18 违规集资合作建房„„„„„„„„„„„„„153
6.18.1 未经批准、未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153
6.18.2 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条件„„„„„„„„„„„„„„„„„„„„„„„„„153
6.18.3 未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集资合作建房„„„„„„„„„„„„„„„„„„„„„„„„„153 –12–
6.18.4 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153
6.18.5 违规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153 6.19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条件„„155
6.19.1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条件„„„„„„„„„„„„„„„„„„„„„„„„„155 6.20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违规上市交易„„156
6.20.1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未满5年即上市交易„„„„„„„„„„„„„„„„„„„„„„„„156
6.20.2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未按照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156
(四)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支持政策规定的行为„157 6.21 土地总体供应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要求„157
6.21.1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158 6.22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未落实„„„„„158
6.22.1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未落实„„158
6.22.2 因前期准备不落实导致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供地不及时„„„„„„„„„„„„„„„„„„„„„158
6.22.3政府储备用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158 6.23 未按规定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或出让土地„159
6.23.1 对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实行划拨供地„„„„„„„„„„„„„„„„„„159
6.23.2对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未按规定设置前置条件„„„„„„„„„„„„„159 –13– 6.24 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160
6.24.1 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160 6.25 用地手续不合规„„„„„„„„„„„„„„161
6.25.1 超越权限审批土地 „„„„„„„„„161
6.25.2 征收土地未按规定报批„„„„„„„„161 6.26 非法占用土地„„„„„„„„„„„„„„„163
6.26.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63
6.26.2 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163 6.27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164
6.27.1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165 6.28 炒卖和闲置土地„„„„„„„„„„„„„„166
6.28.1 非法倒卖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炒卖土地„166
6.28.2 土地闲置„„„„„„„„„„„„„„166 6.29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68
6.29.1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税收„„168
6.29.2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168
6.29.3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政府性基金„169 6.30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174
6.30.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174
附录„„„„„„„„„„„„„„„„„„„„„„176 –14–
第五篇: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浅析
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浅析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其安全状况及运行效率效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保基金进行绩效审计是规范社保基金运行秩序、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率的有效制度性保障。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概述
1.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涵义
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活动情
况、使用管理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内容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以确定社保基金收入、支出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为政府和决策者提供有用的反馈信息。
2.社保基金绩效审计内容
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是动态审计,即主要对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过程的审计。从征收来看,社保基金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其重点在于一要检查国家社保政策的执行及落实情况,检查社保资金的扩面征缴情况,促使经办机构做到应保尽保,征收机关做到应收尽收;二要注重对故意偷逃、少缴漏缴社保基金单位的审计,特别是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审计,检查申报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及时足额缴费,有无漏缴或少缴等问题,保障社保基金的完整性。从管理来看,其重点在于一要审计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情况,分析资金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益性;二要审计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性和保值增值性。从使用来看,一要检查社保基金使用是否厉行节约、节源开流,是否将资金真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否存在资金闲置等;二要审查支出的效益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收支是否平衡,有无出现赤字等问题。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现状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速度比较,社保基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致使开展绩效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用现行法律来评价认定。另外,绩效审计一般期限跨度长,这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变化也大,也为选择适当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增加了难度,从而增加了审计评价难度,并可能影响审计质量。
2.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不完善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进行绩效评价的前提条件和准绳。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国家审计机关加大对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的审计。由于现阶段我国缺乏系统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就如何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准确评价,一直是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时感到棘手的问题。在标准缺乏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就不能深入了解社保资金的经济效益,必须从其它来源“借用”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然后用以衡量审计工作成果,加大了审计风险。
3.审计人员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突出
一是审计人员配备不足。不少单位审计队伍力量薄弱,审计人员配备与所应承担的审计任务不适应。二是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所承担的审计任务存在相对矛盾的地方,审计人员队伍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现有的审计人员多为会计、审计专业毕业,真正懂法律、懂经营管理、懂金融、懂其他高新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很少,严重制约和影响社保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质量。
推动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深入发展的建议
1.健全社保基金法制建设
通过立法途径,将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之下,才能遵照法律规范,提高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效率性、效益性和严肃性。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关键在于:(1)提高社保基金审计的立法层次,赋予审计部门足够的监督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2)在对现有法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科学界定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审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违法行为及处分,以统一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3)对基金审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出制度性规定,从法制上完善基金运行各环节,堵塞法网漏洞,实现依法审计的规范管理。
2.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理念
一是树立“民本审计”思想,心中要有人民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抓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工作;二是树立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意识。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社保审计人员要站在维护老百姓利益,服务人民群众的高度,监督基金合法有效使用,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树立为健全、完善、规范社会保障体系服务的意识。社保基金绩效审计要在促进社保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上发挥作用,全面落实绩效审计的指导思想,深入研究所发现的带有共性的深层问题,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服务。
3.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指标评价体系
由于在社保基金的使用过程中,没有一个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绩效标准,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指标评价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绩效审计得以稳步推进的瓶颈所在。对社保基金进行绩效评价时,应围绕政府的职能,评价政府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指标内容应包括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评价,也应该是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它的科学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要通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平台促使该指标体系的建立,并推动有关各方不断丰富完善该体系。另外,审计也应该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建立绩效审计的操作办法,以规范审计实践。
4.加快社保基金绩效审计方法及其应用研究
开展社保基金效益审计,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绩效审计方法是决定一个审计项目是否成功的关键,这是由绩效审计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的。绩效审计是以一种不重复方式进行的独立检查,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绩效审计涉及的范围广泛,需要大量的分析和判断,必须运用更多的调查和评价方法。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方法对绩效审计同样适用外,绩效审计有时还需要采用一些独特的方法。因此,在结合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对绩效审计方法及其应用研究,特别是对绩效审计方法的产生与发展;绩效审计方法的体系及种类;问题分析方法与系统分析方法的内涵和特点;问题分析方法与系统分析方法的应用等进行重点研究。
5.积极开展社保基金计算机辅助审计
随着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进程加快,对社保部门的业务数据应予重点关注,包括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库、缴费情况明细库、支出情况信息库等等,将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社保部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揭示数据库存在的安全隐患。
6.建立相互制约的外部监督约束
建立由立法机关、行政、财政、审计和其他外部监督构成的监督机制,防范个人或机构对社保基金的挪用、侵占,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其中包括:(1)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2)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通过专业机构对社保基金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应的法律约束;(3)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防止挪用基金资产,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7.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首先,要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改善审计人员的结构。随着绩效审计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为完成高质量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必须俱备多元化、现代化的业务素质,并不断向效率性、超前性、整体性发展。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是绩效审计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前提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招聘等方式积极吸收相关的各种专业人才,提高其比例,以适应这一要求。其次,开展绩效审计不同于财务审计,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会计、审计、税收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具备理学、统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等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另外审计中定性方法的普遍应用,对审计人员的学识、经验、分析能力及创造性思维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社会保障领域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国家社会保障今后的发展方向等,而且要通过加强审计培训等有效方式,以“一专多能”为目标,不断更新审计、财务会计、财务与成本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树立和培养创新意识与能力, 全面创建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