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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3-76213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2 02:05: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2〕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进一步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高端人才进入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现就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目标

积极推进以家政服务为重点,兼顾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建立较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较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和行业监管体系,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社会影响和自主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使本市家庭服务业基本满足市民需求,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劳动者在家庭服务业创业。对家庭服务业创业项目以及在家庭服务业实现自主创业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对处于初创期的家庭服务业创业组织,根据其吸纳就业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

业场地房租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促进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并逐步实现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各类家庭服务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一)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利。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多元化融资的支持力度。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提供家庭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提供灵活多样的家庭服务,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本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以及龙头家庭服务企业培育的支持力度。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培训能力,扩大市场影响力,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支持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其通过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形成一批家庭服务的知名品牌。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

(一)落实有关鼓励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对本市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吸纳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本市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员工制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家庭服务业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确保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为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离开本市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其他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应社会保险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认真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价位的调查和发布机制,为合理确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妇联)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网格化监察,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用工行为和职业介绍行为的日常监控。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五、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按照《上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护工、护理员)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推进的培训项目。对经认定从事上述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及本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特点,不断开发家庭服务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开发适合本市市民就业的中高端家政服务职业培训项目。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培训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建设

(一)完善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化平台。整合现有的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962200”服务热线)和家政服务网络平台(“962512”服务热线),扩大服务商队伍,增强其载体作用和窗口作用,突出供需对接、人员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同时,发挥平台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的功能,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建立合作共赢、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民政局)

(二)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照料服务组织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作用,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快培育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社工派遣等领域的中介组织。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点、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活动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建设,提升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构建家庭服务业保险体系。各方搭建平台,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家庭服务保险产品的推广力度,并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家庭服务企业和机构的保险意识。(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劳务合作。通过直接向外省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输出地发布用工信息和组织本市家庭服务机构赴当地招聘、定向培训等,实现劳务对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来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满足本市家庭服务企业的用工需求。(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推进家庭服务业行业建设

(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职能,为其开展行业交流、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提供有利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职业培训、技能竞赛、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责任单位:市妇联)

(二)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中介性、技术性、公正性职能以及行业评选等职能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研究制订本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使本市家庭服务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妇联)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将家庭服务行业统计纳入政府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等调查。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制订有关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单位与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推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家庭服务标准、发展标准化服务门店、推介龙头企业、网络平台规范服务等,引导市场需求,培育市场氛围。积极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及网络平台等,组织各类交流评比活动,推出一批家政服务明星和企业品牌,树立行业形象。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所作的贡献,引导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单位的经验,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 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本市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县)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内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信贷闸门。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政府,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成立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县);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县)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区(县)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县)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县)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县)试点申请书后,报推进小组审定。经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行上海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一)监督管理

推进小组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区(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各试点区(县)政府按照职能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区(县)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组织开展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推进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2004-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8号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适应上海城市发展特点的康复工作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满足广大残疾人康复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融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完善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使残疾人康复事业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以社区为载体,家庭为依托,康复机构为骨干,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康复技术水平,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拓展康复服务范围,丰富康复服务内容,力争到2012年,实现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阶段目标

到2005年,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长宁区、徐汇区、虹口区要实现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闸北区、普陀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80%享有康复服务;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0%享有康复服务。与此同时,要使全市18岁以下各类残障儿童青少年享有康复服务率达到90%。

到2007年,闸北区、普陀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要实现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90%享有康复服务。与此同时,使全市18岁以下各类残障儿童青少年都享有康复服务。

到2010年,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实现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

到2012年,本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以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为重点,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和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发展计划,协调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卫生部门要逐步规范康复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医疗康复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各类残疾儿童筛查、检测、鉴定机构,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逐步形成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卫生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民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利用社会福利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康复服务;指导精神残疾者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重残无业人员的康复力度。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要继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控措施,搞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现场处置及事后收治;协助有关部门推进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工作。

教育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培养高层次的康复专业人才;利用现有的普特融合的办学体系,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进行教育康复;积极创造条件,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有教育康复需求的重度残障儿童进行送教上门,并将送教上门的学生纳入当地教育机构的常规管理,保障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残联组织要协助政府部门制订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康复工作标准,建立市、区县两级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参与康复工作检查与评估,引进社会资源,指导康复服务机构发展,提高残疾人康复意识。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订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纳入到社会公共性服务框架体系之中,促进形成有利于残疾人康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人文环境。由卫生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的相关政策,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的相关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劳动保障和医保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康复分别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的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政策,不断降低精神残疾人的肇事肇祸率;教育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的相关政策,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享有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域的政策,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残联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推进本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求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设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对因残致贫而无力康复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加大对残疾儿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的补助力度,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的权利。此外,安排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职业和生产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促进本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三)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康复服务。积极开发、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倡导志愿者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以多种形式提供服务。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工作模式。

(四)搞好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使广大市民增强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建立新生儿筛查机制,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完善残疾儿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体系。重点搞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建立18岁以下残障儿童青少年康复工作信息库,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形成适应各类残障儿童少年康复需求的服务体系。

(五)培养高层次康复专业人才。要将康复医学纳入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的教育内容,加大临床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工程和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业务水平;建立残疾人康复质量评估体系;对残疾人用品用具进行研制开发,对重点康复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引进并推广国际先进的康复科研成果,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

(六)推进社区康复服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公安、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配合,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性服务框架”之内,融入社区网络、城乡初级卫生保健网络、综合治安管理网络的建设之中,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学校等各类社区机构的作用,加强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工作的辐射和指导,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搞好康复咨询、训练指导等工作,使广大残疾人得到便利、有效、实用的康复服务。

(七)加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恢复并建立街镇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完善监护网络。逐步推进重残人员寄养机构的建设,减轻家属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建设若干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寄养机构,以满足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八)开展康复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纳入计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要积极提供公益性宣传服务。要结合“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日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宣传残疾预防常识,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康复的认知度和知晓率。残联、卫生、民政、教育等信息网站要设立康复服务网页,介绍残疾预防、康复等知识和信息,提供网上康复指导、康复用品用具介绍等服务。

(九)建立康复工作评估系统。建立与完善科学的康复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根据总目标和阶段目标以及政策措施,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自查、抽查、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运用措施评价和结果评价的方法,对目标实施进行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末评估。

评估,主要评价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包括组织领导、资源保障以及各项任务指标、干预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中期评估(2005年、2007年、2010年),主要评价阶段目标所提出的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残疾人康复工作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有关目标和措施进行调整。

终末评估(2012年),主要评价总目标的实现情况,为以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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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2005-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

查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意见》的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前一阶段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成效,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促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为上海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执法检查部门

由市监察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参加。

区县执法检查由区县监察委牵头,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机关。市和区县分别确定若干重点检查的对象。

市重点检查对象是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等10个部门。

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对象。

四、执法检查内容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区县、各部门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建设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对下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采取各级行政机关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1、2、3),写出自查报告。市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区县监察委,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并由区县监察委汇总后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机关,抄送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

(二)重点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采用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网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法进行。区县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各区县、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包括统计表格于8月31日前,按报送要求分别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二)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分别对市、区县两级行政机关开展重点检查。

(三)10月为总结阶段。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区县、各部门自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反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执法检查的实施中,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要加强与市、区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解决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及时与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联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实施,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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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经贸委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二○○九年二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重点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的意见》(鲁政发 〔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一)技术改造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技术改造是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入手,消除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技术改造要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技术创新是技术改造的先导,技术改造能够放大自主创新成果的规模化效应。要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要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技术改造的核心内容,不断改善研究开发试验验证条件,提高工程化产业化技术装备水平。

(三)技术改造要以省市工业发展规划为重点。按照我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的意见和我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为切入点,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主力军,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振兴先进装备制造业,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我市工业整体水平。

(四)技术改造要以我市七大重点产业为主线。根据我市工业实际,着重推

进家电电子、石化化工、汽车机车、船舶海洋工程、纺织服装、食品饮料、机械钢铁等七大产业的技术改造工作,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技术改造工作的组织管理

(五)组织实施全市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开始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建立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库,通过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汇总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

(六)健全区市组织管理体系。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研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在组织上报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的同时,可以建立投资500万元以上区市技术改造项目库。

(七)企业要切实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企业是技术改造投入的主体、实施的主体、承担风险的主体和分配利益的主体,技术改造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积极利用鼓励技术改造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抓住有利机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技术改造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加强对技术改造的财政支持。用好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政策,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专项。市财政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通过贴息等形式,促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和结构调整。区市财政也要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

(九)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落实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十)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探讨通过政府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探讨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全面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十一)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形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二)技术改造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规定扣除。

(十三)技术改造相关的培训费可以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十四)政策性搬迁收入用于技术改造可以税前扣除。搬迁企业根据市政府发展规划,将搬迁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十六)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免税。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国产设备,促进装备制造自主化。企业引进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之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可以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十八)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九)购进软件可以缩短年限折旧或摊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十)购置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可以部分抵免税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此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可以减免税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可以减征税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对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可申请列入 《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并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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