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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3-112876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16:5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

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高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我省教育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国、我省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社会发展、地方经济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科技与产业处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2.制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将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所)间的流动。

4.批准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建设单位(二级学院)是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有关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指导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负责推荐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与产业处做好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5.实验室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科技与产业处,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为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创造条件培育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校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申请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应有校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并符合我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在本领域具有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已承担或完成省级以上科研任务,有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

4.符合地方经济科技发展需要。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同时应有一支精干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原则上正高不少于3人,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必须是副高或以上职称,至少配备2名固定编制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图书资料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室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2-3名科研型教师,需掌握某领域实验操作技能,并承担技术服务及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定期在校内实验室之间进行轮转交流,培训和提高实验技能,实验室常态承担研究生科研应达到15人以上。

6.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较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

7.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供开放性服务,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8.依托部门应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申报校级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依托建设部门提出,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由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部门填报《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第十二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资助经费应根据《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经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建设单位二级学院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科技与产业处报告进展情况。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成后,应提交《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申请验收,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四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与产业处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已通过验收的校级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书,科技与产业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审批。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论证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下的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由学校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科技与产业处批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

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实验室应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校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与产业处每年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与产业处定期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终期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要予以整顿或淘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验收考核合格后,由学校统一授牌,统一命名为“XXX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徐州医学院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徐州医学院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确保开放目标实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以创造较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校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学术活动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实验室要能够聚集人才,努力争取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不断提高科研能力,逐步成为在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规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人员安全和顺利开展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则:

1.实验室里应保持整洁,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在工作区内禁止饮食、吸烟和存放食物。

2.工作台每天至少清洗一次,实验工作区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必须穿工作服(白大衣),时时注意保持本室卫生。

第四条 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按操作规程操作,重要设备仪器,需经专人考核,考核通过方可使用。在操作仪器时,注意力要集中。违反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责任,损坏的仪器设备要酌情赔偿。

第五条 实验结束后,将实验设备、仪表恢复原状,切断电源,关好自来水和风机,清理实验环境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中所借公用仪器,用完后及时归还,并做好记录,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作好书面记录,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三章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全部工作任务。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带领全室技术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课题,组织课题的实施、总结及成果申报。

3.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养计划,有计划地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 1

术、外语及计算机培训。

4.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做课题的研究生等进行指导。

5.负责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及科研研讨会。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实验室技术人员对实验室主任负责,服从其领导,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2.增强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实验室安全,并做好安全记录。

3.做好实验室工作记录,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对实验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负责管理仪器设备帐目,做到帐物相符,标签到位。

2.贯彻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拟订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其他人员正确使用。

3.做好仪器档案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工作。

4.对调入或调出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负责办理调拨手续。

5.负责物品购置计划的执行、接货、验收、入库、领用、保管、入账、办理结算、报损、报失、报废等手续,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记录从购入到报废整个使用寿命周期中的使用、维护、检修、核验过程和结果。

6.认真研究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参加验收和安装调试工作,掌握操作条件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

7.负责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及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并注意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8.完成学校和实验室交给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责任管理。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安全法规、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防火、防爆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每一个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预防措施。实验室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放置于规定地方,严禁放置于一般家用冰箱中,在实验室或过道内应常规地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所有电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为防止短路等事故而发生火灾,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钥匙管理也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环节。因工作需要,非实验室人

员如需长期持有实验室钥匙,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在钥匙分配记录上签字,并对持有钥匙的实验室安全负共同责任。未经同意而拥有钥匙者,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虽然本人并非事故当事人,也必须负全责。

第五章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要注意阴凉通风,特别要注意远离火源、电源,放于阴凉避光处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强腐蚀性药品,应盛放在有塞的玻璃瓶中,瓶塞要严,浓酸浓碱不要放在高架上,防止翻洒而造成烧伤,如量大时,应放在靠墙的地面上。

第十六条 剧毒药品设专帐记录,记录购进、使用的时间、数量、使用人及使用项目,剧毒药品应设专柜专锁保管,由两个人双锁共同保管。由两个人以上共同取用,剧毒药品除实验使用外,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七条 剧毒药品应定期核对购进、使用和库存的数量,以保证其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剧毒药品使用过程中注意工作场所通风,及工作人员防护,防止出现中毒,有中毒症状者立即离开现场,并及时救治。废弃物经有效处理,确保无毒后方可抛弃。

第十九条 放射性药品包装分为内包装、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具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放射性物质的强度、浓度及放置时间、有效期、失效期等。

第二十条 若发生药品丢失,应及时向单位保卫部门汇报。

第六章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投资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具体参照第七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完全开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功能、指标),各仪器设备必须将标签贴在醒目位置,认真做好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工作,未经批准严禁私拆设备仪器。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作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耐用年限,逐年折旧,核减固定资产总值。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已达到耐用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技术指标,没有继续使用和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各实验室必须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根据国家教学条件装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暂定为:

1.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稀缺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共用。仪器所在实验室在校内其它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在完成校内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努力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三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关机并上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单位组织维修,否则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第八章实验室开放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外交流和技术合作,科研实验室应向国内外各级学者开放及承担课题,以一流的服务圆满完成每一个课题。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是全校研究生和教师;开放的时间是正常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非工作时间需使用时要提前申请;开放内容是为研究生创新计划、研究生科研、本校教师的科研项目及横向课题的研究提供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开放人员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第九章实验室技术资料保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资料包括:文献、书籍、仪器及试剂说明书、论文、报表、标书、合同、实验记录(数据)、计算机数据(硬盘)等,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工作中注意整理、积累、不断充实,注意保密,防止流失。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资料应按内容分类,固定位置存放,并建立索引登

记,并应设专柜专人管理及维护,定期登记,整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资料仅限于本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内查阅、参考;外来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登记借阅或复印。

第三十九条 实验技术资料电子文本的调用只限于本实验室人员,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或转录。

第四十条 原始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记录本要清晰、整洁、完整。第四十一条 归档后的技术资料,不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进行修改和调换。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外来人员(包括已经毕业的本实验室的研究生)不得私自将实验室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开发表,若要发表,必须经实验室主任书面同意,且论文的产权为“徐州医学院”方可发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

1.实验过程使用的有机溶剂过剩时,应装入废液桶中,定期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2.存放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医用垃圾及固体废弃物进行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在科学实验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用垃圾及固体废弃物,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分别存放。

2.实验用过的棉签、实验动物或动物脏器、空试剂瓶、一次性试管等用品,用塑料袋封存后送到学校指定的医用垃圾站,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集中焚烧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科技与产业处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建设和管理按照《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2、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必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

3、研究方向明确,符合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具有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4、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5、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

6、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的名称必须与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实验室名称一般为“山东省(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申报程序:

l、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申报材料:

(1)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告(书面):

(2)《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3)《可行性研究报告》;(4)建设经费筹措计划和证明;(5)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立项坚持突出特色和优势,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实验室主任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对经费用途确需进行调整的,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予以批准.并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聘用制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研究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稳定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臵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可设立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多方共建实验室,应按照共建协议的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报省科技厅备案,进入山东省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根据需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以调配处理实验室中由财政资金购臵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术道德和作风建设,提倡严谨治学、潜心钻研、团结协作、勇于攀登的精神。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档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实验室评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调整、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实验室资格或建设立项:

l、在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实施和评估、项目申请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2、无故未能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3、对评估不合格被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4、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挪用实验室建设、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可以设立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徐州医学院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徐州医学院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加强校园社团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切实提高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评定办法,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并评定星级。

第二条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工作由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简称为“星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星级评定委员会由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骨干组成。

第三条为体现不同的学生社团活动、服务水平和学生社团成员的满意程度,将依照学生社团的表现,根据本评定办法的量化指标,将我校全体学生社团依次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其中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评定的五星级社团数量不超过注册社团总数的4%,四星级社团不超过10%,三星级社团不超过24%,二星级社团不超过30%,一星级社团一般不超过28%,未定星级的社团一般在4%左右。

第五条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分为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评定、在校学生评定、学生社团互评和附加分五个部分,实行“整体确定,专项浮动”计分制。总分以200分计。其中,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分100分,附加分30分,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评定分20分,在校学生评定分25分,学生社团互评分25分。

第六条星级评定委员会以正确引导、全面服务、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为工作方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工作原则,接受全校所有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参加星级社团评定的学生社团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正式成立满1年;参评四星级、五星级评定须成立2年及以上;

2.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严格按照《徐州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3.不断加强学生社团自身建设,在制度制定与执行、日常运行与管理、财务收入与支出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4.努力构建学生社团社团文化,积极参加“精品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和“精品学生社团”的创建,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在校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5.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在校期间没有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6.符合上级和学校对学生社团的其他规范要求。

第八条学生社团星级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三月底、四月初进行。

第九条评定程序是:

1.参评社团向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书面申报材料,包括依据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项目、附加分评定项目进行自评的表格、自评依据、学年工作总结、资金收

支情况明细表等;

2.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结合日常工作、活动考核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确定入围名单;

3.将入围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组织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评定;

5.组织在校学生评定;

6.组织学生社团互评;

7.拟定学生社团星级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8.报请学校批准。

第十条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反映学生社团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并经查明属实者,取消该学生社团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定依据

第一节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一条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包括学生社团管理评定、学生社团活动评定、学生社团财务评定三个部分,总分100分。其中,学生社团管理评定分30分,学生社团活动评定分50分,学生社团财务评定分20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管理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1.学期期初的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情况;

2.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记录;

3.学生社团成员联络表;

4.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会议的会议记录;

5.学生社团及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的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1.学生社团上报给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活动计划和总结;

2.学期末的学生社团活动总结报告;

3.学生社团相关记录;

4.学生社团联合会对于社团活动的监察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财务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1.学生社团财务人员定期培训情况;

2.各学生社团上交的账册、报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3.大型社团活动预算表及财务报表;

4.大型社团活动的结余清单;

5.社团联合会对于学生社团财务方面进行的监察;

6.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节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社团本学的日常活动情况和其他相应情况,并参考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相关条款,对学生社团进行评分。总分20分。

第十六条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评定内容主要包括:

1.学生社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安排等情况;

2.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和实际进行情况;

3.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情况;

4.其他应予以考虑的情况。

第三节在校学生评定

第十七条在学生社团星级评定过程中,由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调研,由在校学生评选出“心目中的优秀学生社团”。根据得票情况,为各学生社团加学生评定分。参加评定的学生自由评选“心目中的优秀学生社团”,总数十个,按得票数进行排名(从高到低)。总分25分。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评定计分办法为:

1.排名前20%的学生社团,可加25分;

2.排名前21%-40%的学生社团,可加20分;

3.排名前41%-60%的学生社团,可加15分;

4.排名前61%-80%的学生社团,可加10分;

5.排名前81%-100%的学生社团,不加分。

第四节学生社团互评

第十九条在学生社团星级评定过程中,由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调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代表本社团评选出“心目中的优秀学生社团”。根据得票情况,为各学生社团加社团互评分。学生社团负责人可自由评选“心目中的优秀学生社团”,总数十个,按得票数进行排名(从高到低)。总分25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互评计分办法为:

1.排名前20%的学生社团,可加25分;

2.排名前21%-40%的学生社团,可加20分;

3.排名前41%-60%的学生社团,可加15分;

4.排名前61%-80%的学生社团,可加10分;

5.排名前81%-100%的学生社团,0分。

第五节附加项目评定

第二十一条在学生社团星级评定过程中,设置了附加项目评定。总分30分。评分依据为:

1.学生社团在校内外各级比赛或活动中获得荣誉或奖励的证书,以及其他项目的先进表彰:

校级一次3分,市级一次5分,省级一次8分,国家级10分;

附加分允许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第四章 评定结果的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年四月份公布前一的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星级学生社团享受的权利:

1.在星级社团评比排名前20名的学生社团获得参加当“十佳学生社团”评比的资格,获当“十佳学生社团”荣誉称号的社团可在干部评比中可以增加1个名额;

2.在同等条件下,星级较高的学生社团将优先获得校团委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培训交流机会;

3.在同等条件下,星级较高的学生社团将优先获得学校社团活动经费的资助;

4.在同等条件下,星级较高的学生社团将优先获得学校推荐参加市、省、全国社团荣誉的评比;

5.较上一相比,进步幅度达2阶及以上的学生社团优先享受上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未获评星级的学生社团须在评定结果公布二周内制定明确的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 连续2次未被评为星级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予批准注册。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可以建议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委员会降低其星级:

1.连续一个月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指导意见;

4.财务方面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社团成员盗用学生社团名义活动,社团负责人未有效加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

6.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学校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星级的学生社团,如有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本评定办法重新申报。星级学生社团如发生撤销,其评定的星级同时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徐州医学院星级学生社团评分表格》。

(此表格是第三章第一节、第五节项目的具体化,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时以此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徐州医学院委员会、徐州医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校级重点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校级重点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于1998年招收第一届公共事业管理(医药卫生管理)专业(专科)学生,至今已有十年的历史。202_年经省教育厅审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由专科升格为本科。目前已形成以公共事业管理学为基础专业,发展为公共卫生管理方向和行政管理两个模块方向。该专业在202_年被学校列为重点学科,几年下来通过管理教研室各教师的努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该专业队伍现有教授2人,副教授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1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1人。近3年来每年平均招收本科生60名,同时还承担成教学院、公共事业管理辅修教学任务。自202_年以来,教研室的各位教师积极参与科研工作,申报各级课题,科研成果不断涌现,近三年累计主持各级科研项目共14项,参与科研项目30余项,其中,主持厅局级科研课题共6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承担管理学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政策导论、公共事业管理学等专业课的教学。该专业教师在进行教学的同时积极进行教改实践,并获得一定的成果:《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于202_被评为浙江中医药大学校级精品课程;《西方经济学》课程,于202_获教育厅资助课程。

该专业的特色与优势是培养 “口径宽、基础厚、能力强、创新型”的现代经营、管理的社会急需人才。主要表现:1.以管理学为基础,专业多方向扩展;2.重视学生实践技能培养;3.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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