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家庭暴力的调研分析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一本应包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的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是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好多受害者和施暴者都认为这是家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越来越多的机构和群体关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不单单是家庭问题,而是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家庭的不稳定,势
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
提到家庭暴力,多数人都会想到殴打、致残甚至致人死亡等等,但现在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冷暴力”,“精神虐待”等词汇也频频出现在家庭暴力的话题中,也就是说,对受害方在精神方面的折磨也被称为暴力。现在的专家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出现在家庭内部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受害者会顾及面子而保持沉默,施暴者怕会受到指责也当然地选择不说。有些人还认为这是家务事,是家庭纠纷,外人或机构无从插手。所以即便知道了也不会管。很多人认为管这种事是干涉人家的家事,甚至受害者的父母、兄弟姐妹也认为这是私事、家事,从不会考虑诉诸法律,而是采取沉默和忍受。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明显,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且易被忽视,受害者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在受害者当中,越是文化层次高的人群,越会企图对外界隐瞒事实,越会顾及自己和家庭的名誉。
(二)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按其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身体暴力。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使用凶器等。二是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的痛苦。三是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四是冷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不过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者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我们从媒体上看到过很多受害者因不堪家庭暴力将施暴者致死的案例,一旦这样的悲剧上演,整个家庭都会受到严重影响。2002年,浙江临安的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还有一个案件是暂住福建漳州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个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犯罪团伙的控制,成为他们赚钱或害人的工具.现在在许多这样的例子,这些孩子被犯罪团伙控制,要么充当乞丐讨要钱财,要么小偷小摸甚至会因无知而危害生命.很难想像,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通常的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就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其实家庭暴力包括很多种。
(1)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多表现为不赡养及遗弃上。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嫌弃他们不能再劳动或因为有病常年在经济上要付出,所以产生了厌恶情绪,进而表现为对老人的生活和生死不闻不问,构成了家庭暴力。有的子女因为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性情变得自私、怪异,父母稍有不能满足自己就会大闹。久而久之,就会因欲望的不能满足而打骂父母。有好多例子中,父母因不堪忍受子女的打骂而杀掉了子女。还有的情况是兄弟姐妹之间互相攀比,谁也不愿赡养父母,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遗弃。在2005年的一则真实案例中,儿子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成年后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成家后依然靠父母养活,并且染上了毒瘾,每次如果父母凑不到他买毒品的钱就会父母大打出手,对妻子孩子也是非打即骂。父母为了孙子、儿媳和自己能解脱选择了杀人,两位年过七十的父母把40多岁的亲生儿子杀死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2)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中国的父母也向来以严著称,有的父母很少和孩子做心灵上的沟通,而且很多父母认
为自己的教育方式是最有益于孩子的。在如此种种的观念之下,父母一味地强求孩子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学习、工作。如果没有按照父母的要求做到,父母会认为是自己的威严受到了损害,是自己为孩子的一片苦心不能被理解,拳脚相向是免不了的,甚至会被罚不给饭吃,罚跪等等。我们在很多案例当中看到,孩子仅仅因为没有练好一次琴,没有去上一次辅导班,就被失去理智的父母活活打死。有的孩子在这样的家庭中,心理严重变态,多年压抑的情感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把都是大学教授的父母杀掉了。原因就是从小到大,父母从不考虑他的喜好,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让儿子读自己并不喜欢的医学专业。在大学期间,儿子因对专业不喜欢越来越感到难以承受学习的痛苦,在对父母倾诉时,父母不但没有安慰和理解而是一味训斥,多年的心理压抑和父母的强行管制让儿子失去了理智,对父母下了杀手。在陈述案件时,儿子非常轻松,并感到做了一件一生中最解气的事。我们在痛恨他无情的同时也应该想到,正是家庭中长年的冷暴力,把他逼上了这条不归路。
(3)夫妻间的暴力。夫妻间暴力既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当然也包括妻子对丈夫的暴力。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多表现为打骂,而妻子对丈夫的暴力多表现在语言和性暴力上。有的妻子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总是对丈夫呼来喝去,骂声不断。总是埋怨丈夫无能,总是和别人的丈夫做比较。甚至在夫妻生活上也象是对丈夫的施舍。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能得到满足和关爱的丈夫可能会选择寻找外遇来弥补心灵上的伤害。夫妻关系长年严重失和必然会引起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有的夫妻选择了离婚,更多的是顾及到家庭及孩子的成长而选择了继续这样的生活。选择继续的家庭又可能会产生新的家庭暴力,那就是父母中的弱势一方会对孩子转移自己的痛苦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的、社会的、生理的等等。就实际情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经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可告状,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还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不能管也不好管。社会的宽容态度和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重要原因,很多人对边的家庭暴力熟视无睹,甚至有的受害方找到有关单位请求帮助时,也不能引起必要的重视。家庭暴力进入了一个无人管的真空地带。多数受害者会因顾及家庭及自己的面子选择保持沉默,社会的默许和受害者的沉默让施暴方似乎有了施暴的理由。即使有的受害者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到法律制裁。这反而倒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民法与刑法中都存在对家庭暴力无法界定,无法证明、取证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持续性、经常性呢?新婚姻法实施后,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能真正被认定的并不多,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不是很清楚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含义。很多人认为一方动了手就家庭暴力,这并不是人们分不清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且在证据方面很难认定,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且有伤害是隐性的,使取证更加困难。如果受害者由于惧怕或其它压力不敢举证、施暴者又矢口否认的话,那么就不能主张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受害者因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考虑到自身安全、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是宁愿息事宁人,也不愿将受害者告上法庭。因此,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存在相关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性格不合。有的夫妻因为性格上的差异很大,在对待人和事的态度上也有很大的分歧。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就会试图用暴力来消除这种差异,让另一方赞同自己的观点。
(4)夫妻一方有外遇。就一般的家庭而言,无论是哪一方有外遇,都是女方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丈夫发现妻子有外遇的话,可能直接就会拳脚相向。如果是丈夫有外遇的话,他会因妻子的盘问、哭闹而大打出手。有的施暴方因经济原因的考虑,会对受害实施冷暴力,企图逼迫受害方先提出离婚,以便自己在经济上减少损失。
(5)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或者说男子在家庭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现在有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如果女的比男的收入高之后。男方心理失衡,不能正确认识,认为自己的主动地位受到威胁,所以拿打骂妻子做为发泄。
(6)压力的一种宣泄。现在的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都很大。在家庭这个很私人的空间里,就会把在外人面前不能展现的暴力施加给了家人。
(7)本身有暴力倾向。我们熟悉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的男主会公就具有典型的暴力倾向。
(8)个人素质低。一般而言,在农村家庭暴力多于城市。因为个人素质低,不能做到双方良好的沟通,或者还停留在男权思想时代,施暴者相信,拳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可以确保自己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分析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行为。
四、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提到应对家庭暴力,很多人首先会想到以暴制暴,就是也以暴力的形式奋起反抗。但这种形式的最终结果会是更加激怒施暴者,他的行为会更加变本加厉。那么在此情况下,犯罪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应对家庭暴力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
(1)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专门关于消除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2)加强德育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受害方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媒体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3)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新西兰、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并存在着许多的漏洞所缺失,并未提供分配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精神”(自立、自信、自尊、自强),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一味地逆来顺受只会让施暴者更加变本加厉。
(5)如果施暴方属于有暴力倾向的话,要考虑寻找心理医生,通过心理治疗来解决。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定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第二篇:妇联对家庭暴力问题调研建议
今年以来,县妇联共接待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38起,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县妇联维权部对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调查。
一、基本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38个家庭中,城镇家庭2个,占5%,农村家庭36个,占95%。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有2人占5%,36-50岁的34人占90%,51岁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对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无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恋行为的26起占68%。
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结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动愿意离婚的妇女(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的15人,占40%,可离可不离的12人,占31%,不愿意离婚的有11人,占29%。
妇女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权力的5人,占13%,妻子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闲,主要靠妻子养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违法,25%的人认为不违法,8%的人认为正常现象,13%的人说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尔(3次— 5次)占50%,经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丢脸的占35%,感到恐惧的占57%,想自杀的占8%。
二、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一些男性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2、男权主义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有的因妻子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
3、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成重伤,是没有人会去遗责施暴者。甚至连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偶尔打一两次都可以忍气吞声。其结果是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4、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农村妇女成家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确实没有感情了,作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离婚,导致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一些因婆媳之间、与婆家亲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约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是平安社会的坚固防线,唯有家庭的和谐,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
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第三篇:妇联对农村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家庭暴力问题逐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妇女人权、摧毁妇女的自信心和尊严、阻碍其发展进步的最重要障碍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受暴经历,有的认为对自己面子不好看,有的害怕丈夫
知道了报复,还有的受害人对婚姻抱有期望,怕引起夫妻关系纠纷。通过对**乡进行了调查, 全乡有3900户,有3786对夫妻,在调查120对夫妻中,有50%关系不大和谐,偶尔吵架;有10%的家庭有暴力行为,如:下小言村,有一位50来岁的妇女陈菊妹在近两个月来遭受丈夫打骂,每次丈夫喝了些酒就发火打人,有时甚至还把家里的东西摔了,要赶她出家门。有一次她的额头打出血,打到乡妇联。经过调查,原因是她老公每天喝药酒过量,酒醒后又认错了。还有些情况,有些妇女考虑到以后过日子,认为家庭暴力是阴暗面,是自己的“隐私”,并不希望外人了解,这样的认识也使我们的调解工作受到一些局限。家庭暴力就是这样在人们的不经意间被层层包裹着。
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妇女原本都是善良、勤劳的,她们大多是长期遭受暴力,在受暴的过程中,她们中有些人曾经多方求助,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救助,面对丈夫的暴力,她们无能为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不肯走到离婚这一步。应该说这些妇女都具有“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以暴抗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仅占相当小的比例,绝大多数受暴妇女并没有因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逾越法律。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
我们知道,家庭暴力通常分为3种类型: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几种暴力的表现形式,每一种暴力的手段都是多种多样的。身体暴力中拳打脚踢只是基础形式,针扎、火烧、刀砍、油烫这些极端的事例也不鲜见;在**乡如此恶劣的情况没有。精神暴力中常见的有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同时还有各种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性暴力是一个更加隐秘的话题,即使在私访中也不便于直接问及,从中可以看出,性暴力可能更加普遍,它像是一条潜藏的河,被其他形式的暴力所掩盖。
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类是理论上认识家庭暴力的需要,但在暴力发生时,很难截然地将几种类型的暴力分开。施暴者常常是几种暴力同时并施,殴打时伴有辱骂、恐吓,强迫性生活时又有殴打和谩骂,同时还有经济控制、人身自由控制等等,都是多种暴力手段交织在一起。
(二)家庭暴力发生发展的过程
家庭暴力具有如下几个规律性特点:
其一,婚后丈夫施暴,与婚姻基础没有明显关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丈夫仍然可能施暴。这个发现打破了暴力是发生在婚姻基础不好或关系不和的夫妻之间的习惯认识,不恰当的爱有可能演化为更激烈的暴力。希望这个发现能够提醒未来的青年女性及早识别对方的暴力倾向。
其二,家庭暴力几乎和婚姻关系的建立同时发生。大部分第一次暴力行为在婚后半年之内发生,还有些妇女婚后三四天开始挨打,甚至有婚前就开始受暴的。由此可见,配偶间的权力关系在婚姻初始即已建立。从男性施暴的动机看,施暴者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女性,而不是让她离开自己。所以,一旦妇女表示要离婚,施暴者就会认为是对其权威的挑战,从而施以更严厉的暴力,包括威胁恐吓。但在男方有了婚外恋,以离婚为目的的情况下,暴力发生发展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这时的暴力是以离婚为目的,实质仍是控制受暴人,依照施暴者的意志行事。
其三,家庭暴力很难自行结束。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妇女没有打算离婚,她对自己受暴的事实更加避讳,或是怕丈夫报复,或是顾及面子,她们接受访谈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在调查中我们逐步了解到,妇女在脱离暴力的控制之后,会对家庭暴力有新的觉悟,她们更有勇气控诉暴力。在这类家庭暴力中,男女权力关系暂时达到了某种平衡,暴力还没有激发出尖锐的冲突,但暴力并没有消失或结束,它只是被掩盖着。我们可以这样的认识:家庭暴力必须干预,妇女一味地忍耐,不可能制止家庭暴力,只会纵容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三)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
家庭暴力不仅让妇女身心备受摧残,还彻底改变了她们的人生轨迹。第一,暴力对她们躯体的伤害是看得见的,而对她们精神和心灵的伤害更加深刻和久远。
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受暴妇女,它对儿童的伤害、对家庭的破坏性非常严重。孩子是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施暴者在对妻子施暴时,往往也对孩子施暴。孩子和母亲一样直接受暴,所有在家庭暴力中成长的孩子在精神上和心灵上都有严重的创伤,青少年时期的经历还将影响他们的一生,由于家庭破裂,子女往往陷入无人抚养、照料的艰难困境。
反对家庭暴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让我们行动起来,为促进男女平等国策的实现,为共同呵护我们美好的生活而努力!
第四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发生在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断增多,大多数就是受夫权思想的影响。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xx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五)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及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成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篇:农村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98%以上是丈夫对妻子施暴,丈夫对妻子施暴是家庭暴力的最普遍形式,也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施暴和妻子对丈夫施暴的情况。经调研,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1、女性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很多农村妇女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收入,妇女成家后完全依赖家庭和丈夫,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而家庭暴力产生后,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2、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很多农村男子由于从小缺乏良好的教育,生活中又染上嗜赌、嗜酒等等恶习,很多丈夫面对妻子的规劝和阻拦,不但毫无悔意,反而大打出手。在农村还有很多妇女因为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这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3、婚外恋、婚外性行为酿成的家庭暴力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农民成了富裕户,有的当上了“老板”,一些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禁不住美色的诱惑,开始有了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在这次填写调查问卷中,有102人把婚外情确定为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男性的重婚、姘居等婚外非法行为的增多,造成很多家庭夫妻关系
紧张。有些为了达到贪新弃旧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卑劣地迫使对方主动提出离婚,使一些受害妇女陷入在被丈夫背叛的同时又被殴打的双重痛苦之中。更有甚者,有的男人在外“包二奶”,造成计划外生育,竟然强迫妻子与“二奶”“和平共处”,当妻子不服从时,就受到丈夫施暴。
4、婚姻基础不牢固,买卖、包办婚姻的存在,加之掩饰心理纵容了家暴行为。多数受暴妇女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争执以及暴力行为看作是谁家都发生过的“家务事”,在丈夫一次次花言巧语的欺骗中,轻易心软,使暴力不断发展、升级。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恶魔。家庭对一个人来说应是躲避生活风雨的港湾,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来说,这里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说来自社会的暴力还可以小心避让的话,那么来自家庭的暴力则是无处可躲的。施暴者是他们必须日日面对的丈夫,婚姻关系又为这些暴力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她们被暴力残害时,很难得到及时救援。家庭暴力对妇女肉体上、心灵上的伤害是巨大的。到暴中心投诉的个案中,有被丈夫打成轻伤,造成残疾的;有头皮撕裂多处缝针的;有拳打脚踢之后被强迫过性生活的;有被殴打虐待致精神分裂的;还有的甚至想选择自杀来脱离苦海的等等。更多的妇女由此而留下终身难以抹去的心灵创伤。有个来访妇女说“在家被丈夫打怕了,现在他叫我站我不敢坐,叫我坐我不敢站,每天如在地狱里度过,心惊胆颤,了无生趣。”可见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影响有多大,这些妇女所遭受的苦难令人难以想象。
家庭暴力是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的罪魁祸首。大多数妇女,面对家庭
暴力,表示已对婚姻失去信心,希望离婚。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丈夫对妻子的施暴,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损伤了夫妻感情。妻子面对如此残暴的丈夫,心中的爱意也荡然无存,唯有选择离婚。
家庭暴力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由于很多子女还处在成长时期,目睹父亲对母亲的暴力场面,整天处于战火四起的紧张气氛中,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和性格的发展,造成性格懦弱内向、古怪偏激,或也有“暴力倾向”,有的会因此不愿回家,在外闲荡而成为“问题少年”,以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更有些少儿由此而引发精神和心理疾病。可见,家庭暴力给子女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绊脚石。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我国政府也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性别不受歧视的承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方面都赋予妇女特殊的保护和支持。但是,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生存权和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现象,实质上就是男女不平等的极端表现。如果妇女的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更无从谈起,妇女的自身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的实现都将是一句空话。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对于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彻底解决好家庭中每个成员的关系,笔者认为今后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措施:
1、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时,应从侵权的角度看
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2、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例如:在我镇建立投诉站,使家庭暴力消除在萌芽状态,给受害的儿童或老人提供经济或其他方面所必须的医护措施,切实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议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制定专门规定。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4、提高婚姻质量,建立和睦家庭,消减对女性的虐待。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消除家庭暴力应以教育为主,对象主要是男性,重点是以婚姻为基本内容的观点与知识教育,目的在于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
5、给受害的儿童或老人提供经济或其他方面所必须的医护措施,切实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反家庭暴力的观点,点评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宣传,组织宣传队、宣传车、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在各个村子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家庭地位提高的严重障碍,随着家庭和社会发展的融合程度提高,家庭中的暴力侵权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令人注目的话题。在此呼吁广大法律界人士和相关人员行动起来,共同为反家庭暴力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呼吁广大群众为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的繁荣昌盛尽上自己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