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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3-93128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23:04: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股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托管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公司审计处在公司董事长(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资金流量较大的经济实体单位设立审计站,隶属审计处,实行垂直管理。审计站参加所驻单位涉及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负责所驻单位的日常审计业务,包括物资采购、工程管理、废旧物资出售等。

第五条 设立审计站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设施、交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审计处每年应当向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审计处实施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是: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公司托管单位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年初拟定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面应达到30%,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审议,对违纪违规问题,按《恒源煤电股份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内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重点:

1、对年初下达各单位工资总额计提、使用、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对中层干部收入及员工工资分配进行专项审计;

3、对煤炭产品集中销售与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4、对货币资金统一管理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

1、对工程投资、设备招标实施全过程监督;

2、对建设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和结算审计;

3、对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决算,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累计支付的工程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决算数的80%。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征迁费用、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扶贫、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处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开展评比活动,激励先进。

1、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2、每年在内部审计系统中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制定审计方案;

4、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5、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报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6、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7、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领导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请批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机构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议本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股份公司票据管理办法定稿(定稿)

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票据管理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财务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工会、技协、党、团、学会、协会等组织的财务票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票据”仅指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各类专用收据、各类发票及可用于收费的其他票据。财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相关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票据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自制票据 的审批。各单位由财务部门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票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等具体实施工作。未经公司财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收据。

第五条

公司财务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票据使用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和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的单位(部门),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一律由其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分发和核销。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务票据的种类大致可分为:发票、银行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司自制各种收款收据。

第七条

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各单位开出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发票、银行票据、收据按印发单位规定用途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自制发票,按申请经济业务范围使用;其他自制收据只能作为收款证明,适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收款。

第三章

财务票据的购领、印制和保管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设置票据登记薄,做好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印制专用收费票据,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收费文件,拟制票样等资料,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后,由申请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到印刷厂印制、登记、保管、分发。各单位自制的财务票据内容应当载明票据单位名称、用票单位名称、票据名称、种类、联次、起止号码、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票据管理员和使用人,必须定期检查票据的安全情况,防止票据被盗、潮湿、虫蛀、鼠咬和丢失。为确保票据有效安全,避免票据、票款的损失,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条件的票据专用库房或票据保险专用箱柜。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的单位发生注销和更名后,已领未用票据应编制票据移交清册,全部交回本单位财务部门。发票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手续;其他未用票据则向公司财务部办理销毁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员、票据使用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所管理的财务票据、账簿等移交清楚,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共同盖章,将票款全部结清后才能离岗,各单 位财务部门要做好监交工作。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及核销

第十四条

凡各单位从银行及铁道结算所(室)领用的财务票据,其有关票据的各项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收据及发票的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使用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印章齐全,字迹清楚并且各联填写内容必须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

第十六条

收据、发票的领用,原则上是用完一本,再领一本,上一本结清了,再领下一本。财务部门在审核收据、发票时,既要审核号码、金额是否相符,又要审核使用项目是否正确,是否经会计(制票人)、出纳(收款人)在收据或发票上盖章签名,否则不得作为核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将已核销的收款票据存根联、作废(保留各联)及过期报废的票据妥善保管,必须整理、装订成册,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据登记簿和票据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已核销后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要求上应交回财务部门保管,收据保管期为五年。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到规定期限后需销毁收据或发票存根,由保管单位编制“票据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交公司财务部审核,方可销毁,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销。

第十九条

使用财务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若收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报告主管财务部门,若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五章 违反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收据、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私自印制、购买发票、收据;

2、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收据的;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或收据;

4、擅自购买非法收据、发票的;

5、不按规定销毁收据、发票的;

6、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据、发票的;

7、规定应使用收据、发票的收费项目而不使用收据、发票 收费的;

8、未按规定设置财务票据登记簿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漏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公司原施行的《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签约主体、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的责任,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提高股份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结合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办法重新修订施行。

1.2.定义:

1.2.1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具备对外签约主体的各成员企业。

1.2.2合同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各类买卖(购销、代销)合同、购并合同、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租赁合同、承包(承揽)合同、联营(联建)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经济、民事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1.2.3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指经过法律专业培训,能够独立处理法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人员。

1.2.4合同经办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进行合同洽谈、合同签约并保障合同正常履行的人员。

1.3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在签订各类合同时进行法律、经济审查,合同履行中实施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的建立及监督、检查。

1.4公司对外签订采购、服务外包、工程发包等合同应当按《股份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5 公司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合同条款的变更应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合同的评审工作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召集。合同评审委员会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合同评审采用书面方式,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在《合同评审表》中明确自己的意见。评审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公司采用制式合同对外进行销售或出租商品,公司已明确定价的,则不必进行合同评审。

1.6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需由法律顾问、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公司对外签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进行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的过程中应当有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参加。

1.7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是股份公司的合同主管机构,统一负责股份公司的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各企业应聘请、设置法律顾问岗位。形成股份公司统一管理,各企业负责人分管,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

1.8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和各企业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责。

1.9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职责是:

1.9.1对各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定期检查。

1.9.2依据本管理办法指导各企业与其它公司、个人签订各类合同。

1.9.3负责起草、修订公司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1.9.4代表股份公司对外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1.9.5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

1.10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职责是:

1.10.1负责管理所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1.10.2协助、监督本公司合同经办人依法签订、履行或变更、终止合同。

1.10.3审查合同经办人拟订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1.10.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本公司领导及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汇报。

1.10.5参与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1.11 合同经办人的职责:

1.11.1、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合同报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存档。

1.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应及时跟踪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如发现履约中存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如处理事项超出了自己的管理权限,则应及时逐级向本公司领导和本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汇报。

1.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的履约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1.11.4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1.11.5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

1.11.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总经理和法律顾问。

1.11.6.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11.6.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11.6.3丧失商业信誉;

1.11.6.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1.7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

1.11.8在连续性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及时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

1.11.9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2.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

2.1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小额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函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2.1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要求对方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工商部门本年检)或其他登记证明、身份证件。如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专属经营的项目、产品,还应审查国家相关机构准许其特许经营、专属经营的证照、批文。

2.2.2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向受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查明其授权范围及授权权限。

2.2.3进行履约能力调查,应视合同数额的大小及重要程度,尽力查明当事人的履约能力。需要对方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必须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及担保财产的状况。

2.3合同经办人对外签订合同,如有国家有关部门制订、推荐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的,或有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必须使用该类合同文本。如自拟合同文本涉及事项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经办人应将自拟的合同文本在签约前报本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审核。

2.3.1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应对方当事人要求需要添附、变更、删除合同条款的,更改后的合同必须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2.3.2合同文本的填写或拟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3.2.1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文字表达清楚。

2.3.2.2首部应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各方的全称、住所、订约目的和依据等。

2.3.2.3正文应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金、款项的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3.2.3.1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不得只标明货物到达地、到达站、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字样。一般情况下,企业销售产品

应明确交货地点在企业住所地,由对方当事人提货或由企业代办托运;企业采购产品应明确交货地点在企业住所地,由对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2.3.2.3.2企业销售工矿产品等动产商品,原则上不允许赊销。

2.3.2.3.3各企业签订二年以上的中长期经营合同,必须逐级上报,直至由董事长批准。

2.3.2.3.4各企业签订以自有房屋、土地为标的的租赁、联营、承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报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初审,经股份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

2.3.2.3.5关于争议的解决,建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公司销售工矿产品,合同争议的解决建议选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2.3.2.4结尾应包括合同正本及副本的份数、发送(备查)公司、合同有效期限、签约地点和日期,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同时加盖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

2.3.2.5附则应写明合同的附件及开户帐号等其他有关事项。

2.3.2.6一份合同如有多页码组成,应在每页上加盖专用骑缝章或合同章。

2.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遵守如下制度:

2.4.1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答复。

2.4.2合同经办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报等函件后,应当及时请示法律顾问和主管领导处理。紧急、重大事项一般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项不得超过三天。超过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可能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法律顾问审阅后方可发出。

2.4.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意以下事项:

2.4.3.1合同主体变更、债权人转让权利或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合同各方的同意或通知有关当事人。

2.4.3.2有担保人条款的合同变更,应事先征得原担保公司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公司的印章。

2.4.3.3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或重新(补充)办理公证、鉴证手续。

2.4.3.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或合同中对变更、解除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5 公司一律不得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确实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后,根据股份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总裁工作规则规定的权限办理。

3.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

3.1.1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3.1.1.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1.1.2双方协商解决为主的原则。

3.1.1.3实事求是、责任分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3.2 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将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做书面详细说明并报告所在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和主管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处理。

3.3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有可能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应及时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3.3.2在诉讼证据可能丧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3.3如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准备时间。

3.3.4凡属多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补救措施。

3.3.5做好每起合同纠纷的实况记录和案卷备查工作。

3.4合同纠纷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5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便备查。

4.合同的管理和考核

4.1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依据职责对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合同资料的管理进行检查与监督。

4.1.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1.1.1在合同签订、履行、争议解决过程中,因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1.1.2敢于揭发、抵制公司有关人员利用合同损害公司利益、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4.1.1.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4.1.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批评:

4.1.2.1因违法签订无效合同,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而致使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2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防范措施不利,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3变更、解除合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4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5擅自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6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合同资料丢失、损毁,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7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4.2公司建立合同台帐制度。

4.2.1各企业均应建立合同台帐,合同台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合同台帐应记载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签约公司及经办人、履行情况及合同违约、变更、解除、仲裁、诉讼等事项。

4.2.1.2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传、电话、联系人等信息资料。

4.2.1.3填写合同台帐应逐日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做到准确、及时。

4.2.1.4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不定期对各企业的合同台帐进行检查。

4.3合同归档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4.3.1合同签订完毕,有关合同资料应交档案室管理。

4.3.2合同归档的范围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有关合同的往来文件、信函、电报、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招标文书、有关领导批示、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相关的凭证。

4.3.3合同经办人负责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的各种资料交档案室存档,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文本原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4.3.4借阅和复制合同档案应办理手续,借阅应明确归还时间,严禁丢失。

5.合同履行的监督

5.1 合同经办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出现违约情况的,应在三日内将违约事项上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5.2 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每季应对签订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违约情况的合同应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对经办人上报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应的答复,并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

5.3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发现公司应收款未及时收回的,应在三日内向合同经办人及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提出,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5.4 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每年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生效的《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在资金流量较大的经济实体单位设立审计站,隶属监察审计部,实行垂直管理。审计站参加所驻单位涉及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负责所驻单位的日常审计工作,包括物资采购、工程管理、废旧物资出售等。

第五条 设立审计站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设施、交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监察审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集团公司事业制经营单位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年初拟定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面应达到30%,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议,对违纪违规问题,按集团公司„202_‟44号文《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办法》、皖北煤电监察„202_‟212号文《印发<关于审计发现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北煤电监察„202_‟128号文《关于印发<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严禁设立“小金库”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内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重点:

1、对年初下达各单位工资总额计提、使用、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对中层干部收入及员工工资分配进行专项审计;

3、对煤炭产品集中销售与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4、对货币资金统一管理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

1、对工程投资、设备招标实施全过程监督;

2、对建设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和结算审计;

3、对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决算,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累计支付的工程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决算数的80%。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征迁费用、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扶贫、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监察审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

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开展评比活动,激励先进。

1、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的建议;

2、每年在内部审计系统中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制定审计方案;

4、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5、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6、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7、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激励机制和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为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确保政令畅通,强化集团公司的执行力,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集团公司对监察审计部实施经费独立核算,监察审计部实行有偿服务。集团公司对监察审计部按经费核定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拨付。收费项目如下:

1、财务审计罚没收入;

2、按审计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审计费用;

3、在建设单位审查的对外决算报告的基础上,按单位工程结算审减额的一定比例计取审减提成。

监察审计部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审计资金专户,并接受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财务审计罚没款由监察审计部开具一式四联的罚款单,交经营考核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送被处罚单位、计划财务部各一联,经营考核部门、监察审计部各留存一联。与计划财务部有上下级往来的被处罚单位,罚款由计划财务部划转进入审计专户,与计划财务部没有上下级往来的被处罚单位,罚款由被处罚单位直接汇入审计专户,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2)工程提取审计费用和审减提成,由监察审计部开具一式四联的审计取费单,交经营考核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送建设单位、计划财务部各一联,经营考核部门、监察审计部各留存一联。审计取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成本,资金由计划财务部从建设单位划入审计专户。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审计项目计划或审计质量较差,扣减审计部门负责人10-30%的工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财务预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征得公司内控审计部同意;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撤换负责人,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意见。

-2-第十二条

凡按照授权赋予管理职能的分公司,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本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统一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业务工作。授权管理单位如有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事业部根据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委托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再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或所属企业内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抽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或下属企业(或授权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抽调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各级审计机构应对抽调人员进行必要的审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方式,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开展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

(一)全面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

(二)专项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特定事项或单位负责人交办事项所进行的审计;

(三)定期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预先规定的间隔期所进行的经常性审计;

(四)不定期审计是指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审计时间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向本单位董事会或有权机关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报备公司内控审计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4-任职资格的考评、后续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任务和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一)审查企业对境内外法律、法规及企业计划、程序的贯彻执行;

(二)检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三)审查企业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审查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完成本企业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参与组织协调企业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改、大修的立项、概(预)算、单位工程结算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参与研究、制定、审阅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一)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十二)接受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

(十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根据审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四)完成公司内控审计部和本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6-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内外部环境变化、分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前一的审计报告及后续审计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司拟定的对子公司的审计计划经与各股东方充分协商后,下达执行,尽量避免重复审计。

经参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可参与实施审计。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年初制定本企业审计计划,分公司的审计计划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子公司的审计计划报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并上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或公司主要领导(或审计委员会)要求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应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成立审计小组,查阅前期审计档案,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须经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收集充分、适当、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审计组长反映,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按权限逐级向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定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所属企业组织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应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公司领导签署的审计报告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落实纠正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向公司内控审计部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对无故拒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内控审计部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8-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权限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要求公司及所属各企业按时报送计划(包括财务、信贷、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重要经济合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予以封存;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七)对无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反映。

(八)行使公司权力机构授予的其它处理权。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所属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证明材料和有关业务单证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涂改、销毁凭证、账簿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10-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

股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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