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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13-94950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6 11:46: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

集团各部室、各成员企业:

为及时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审计效能,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认真落实,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成员企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监审部负责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跟踪落实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检查、督办、复核认定及评价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的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应及时做出书面说明,报请集团公司监审部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暂缓整改。

第六条 需要实施后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集团公司监审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监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整改报告,通过检查、复核,认定其对重要审计事项已落实的,该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才能关闭。确有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或者作为被审计单位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九条 重要审计事项已具备整改条件,被审计对象未进行整改的,集团公司监审部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适时安排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条 后续跟踪审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批露的问题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监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书面报告,在全面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思路和重点,编制审计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后续跟踪审计应突出对未整改问题的审计力度,并恰当分析未整改的原因,评估整改的效果和未整改的风险程度,寻求进一步整改的可能和措施。

第十三条后续跟踪审计应着眼于内部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更多地关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监审部根据后续审计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

审计单位及集团公司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要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能力为目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总结,整改提高。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逾期未提出整改报告的,或者不按要求整改落实重要审计事项的,集团公司监审部应及时进行督办,责令其整改。

对拒绝、拖延整改工作的被审计单位从严问责,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扣除其单位负责人与财务部经理3-5%的年终奖金。

第十八条后续审计中如果因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真实审计资料、信息等造成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重新核实,更改审计结论,按审计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单位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

单位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

为及时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审计效能,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制定了《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认真落实,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所有科室。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单位内审科负责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跟踪落实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检查、督办、复核认定及评价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科室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的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被审计科室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应及时做出书面说明,报请单位内审科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暂缓整改。

第六条

需要实施后续审计的,被审计科室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第八条

单位内审科根据被审计科室的书面整改报告,通过检查、复核,认定其对重要审计事项已落实的,该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才能关闭。确有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或者作为被审计科室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九条

重要审计事项已具备整改条件,被审计对象未进行整改的,单位内审科报经单位相关领导,责令其整改。

第十条

据实需要后续审计的,领导批准后,适时安排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后续跟踪审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批露的问题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被审计科室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内审科根据被审计科室的整改书面报告,在全面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思路和重点,编制审计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后续跟踪审计应突出对未整改问题的审计力度,并恰当分析未整改的原因,评估整改的效果和未整改的风险程度,寻求进一步整改的可能和措施。后续跟踪审计应着眼于内部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更多地关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

第十四条

单位内审科根据后续审计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科室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被审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整改。

第十六条

被审计科室整改落实工作要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能力为目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总结,整改提高。

第十七条

被审计科室逾期未提出整改报告的,或者不按要求整改落实重要审计事项的,单位内审科应及时进行督办,责令其整改。对拒绝、拖延整改工作的被审计单位从严问责,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报单位院长批准,扣除其科室负责人当月部分绩效。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中如果因被审计科室未能提供真实审计资料、信息等造成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重新核实,更改审计结论,按审计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单位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定稿))

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权属单位。第三条 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切实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跟踪落实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检查、督办、复核认定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的全过程负责。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整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 改。

第九条 需要实施后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第三章 整改时限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内部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 60 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应及时做出书面说明,报请内部审计部门批准后,方可暂缓整改。

第四章 整改标准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得到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 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对可以纠正的问题,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彻底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对已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通过以下措施加以防范,确保以后不再重复发生:

(一)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严格内部审核;

(二)加强内部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进一步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

(三)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制度执行力以及员工业务素质水平;

(四)根据违规违纪有关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

(五)其他措施。

第六章 整改程序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步骤进行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召集各职能部门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根据问题归属,组成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整改小组,明确相关部门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二)相关部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按照审计意见建议拟定整改方案;

(三)整改小组负责人组织整改小组成员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并确定各项具体整改措施;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组织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五)整改小组根据各职能部门整改结果,拟定整改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在整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指导,并关注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整改报告及审核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整改时限要求,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整改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审 计建议的落实情况;问题产生原因分析;通过举一反三发现的其他问题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说明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后,要逐项进行审核。对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的,要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督办单,同时抄送同级业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对督办问题重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上级业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协助做好整改督促落实工作。

第八章 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可以有重点的开展后续审计,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批露的问题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书面报告,在全面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思路和重点,编制审计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应突出对未整改问题的审计力度,并恰当分析未整改的原因,评估整改的效果和未整改的风险程度,寻求进一步整改的可能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后续审计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公司及被审计单位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逾期未提出整改报告的,或者不按要求整改落实重要审计事项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督办,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绩效管理的内容之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拒绝拖延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内部审计规定

第3.18节 审计管理

1.基本规定

1.1本管理规定了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人员的专业要求、职业道德、职责与权限、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内容,是集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1.2本管理适用集团各本部、各全资企业及其下设分子公司、各控股公司及其下设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及监察工作。

1.3审计本部是发达集团中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1.4审计本部通过对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为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通过对各本部及各成员单位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计划、决定及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的监察,保障组织的廉洁高效,增强防腐能力。

1.5集团应保证审计人员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时间。2.内部审计机构

2.1内部审计机构在集团总裁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察处置权,对集团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2.2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3.内部审计人员

3.1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2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2.1具有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具有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技术特长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2.2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3.2.3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3.2.4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4.内部审计范围

4.1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如下: 4.1.1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4.1.2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所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组织。

4.1.3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

4.1.4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部门。5.内部审计任务

5.1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通过检查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来评价集团财务工作及其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

5.2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通过资产的获取、转移和报废毁损情况的检查来监督集团资产的真实状况。

5.3对集团内部有关经济组织的经营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5.4对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在检查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评价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为集团对各分子公司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5.5对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揭示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意见。

5.6有关人员的离职(任)审计。5.7开展审计调查。

5.8及时总结和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代表性的问题和重大问题。

5.9开展各种专题的审计调查,为集团决策层决策服务。5.10完成的比较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审计项目之审计(监察)意见或建议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目前根据集团要求,审计本部履行监察职责。6.内部监察任务

6.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

6.1.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计划、决定及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

6.1.2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效能情况。6.1.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6.1.4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6.2对审计中发现的比较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审计结果进行督察。

6.3对来自于集团内外的举报或其他不良情况的反映进行查证落实。

7.内部审计职权

7.1审核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表、财务决算、各经济业务部门的统计账簿、统计报表;检查资金、财产;检测财务及其他经济业务部门的电算化工作;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阅各类行政、人事、经济及其他必要的档案。

7.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7.3参加集团本部召开的有关会议。

7.4在审计工作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要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7.5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文件的,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保留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的建议的权利。

7.6对正在进行的或已经产生直接影响的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制止或处罚决定。

7.7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8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8.内部审计程序

8.1根据集团的工作安排和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及监察项目计划,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8.2根据审计及监察工作安排及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及监察任务,组成审计(或监察)组。审计(或监察)组可以由审计本部成员独立组成,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和审计本部人员共同组成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成。

8.3制定审计(或监察)方案,向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或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提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8.4审计(或监察)组进驻被审计(或监察)单位后,应首先听取被审计(或监察)单位、个人的自查报告或被审计(或监察)单位负责人的报告。

8.5在审计(或监察)中,审计监察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并写好审计(或监察)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单位、个人签字盖章确认。

8.6审计和调查终结,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或监察)记录和审计(或监察)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或监察)报告初稿,并就审计(或监察)工作情况和报告内容同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交换意见。对存在异议或不明确事项,必要时将进行符合性审计程序或重新取证加以确定。符合性审计程序或重新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符合结果确定审计报告的修改或保留原意见或建议。再次交换意见并经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签注意见后,形成正式审计(或监察)报告报送集团总裁审批。

8.7经集团总裁批准后的审计(或监察)报告,将作为正式的集团决定或意见,由审计(或监察)组送达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执行。

8.8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集团总裁签批的审计(或监察)决定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审计(或监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同意见呈报至审计本部。在未作出新的决定或意见之前,原文件决定或意见照常执行。

8.9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审计(或监察)决定或意见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本部。

8.10对比较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审计项目之审计(监察)意见或建议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9.内部审计的其他工作

9.1审计本部对办理的审计及监察事项,应当建立审计监察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9.2审计本部应配备电脑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提高审计监察人员对相应设备的操作能力,逐步实现审计手段和审计管理手段的电算化。

9.3总结、交流审计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学习来保持和提高审计监察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9.4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内部审计协会等其他有关机构的协调和交流工作。

第五篇: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_年12月16日办公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各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公司日常审计工作,所配人员应具有会计、经济、审计、物价、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法制观念、效益观念和行为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持续适应工作的需要。新进审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各公司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可以取得其他部门具备财务管理、生产工艺、工程技术、设备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员的协助,以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三)对本公司的财务收支、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1

(四)积极开展审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五)认真学习内部审计理论,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七)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的权限:

(一)依照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积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二)有权检查、调阅或要求被审部门报送其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询问、记录、抄录、拍照、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诿、拒绝;

(四)有权参加公司召开的财务、统计、生产、安全、技术及经营决策方案和经济活动方面的会议;

(五)根据审计结果,有权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六)对干扰破坏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严重违犯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犯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四、内部审计管理程序

第八条 各公司的审计部门在本公司内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制度不明确或执行有歧义的审计事项可向集团公司审计部申请解释、帮助,明确后再执行。

第十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公司管理的特点制定有关的审计监督管理规定并到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业务沟通中,各公司审计部门对集团审计部要求回复的内容最迟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或提出不能及时回复的理由,需要书面回复的必须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各公司审计部应严格把握审批权限,对重大事项,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提供担保等,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否则不予审计通过。

第十三条 各公司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或日常财产清查盈亏的处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针的调整、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出租、出借、报废处理、对外提供担保等,必须到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公司审计档案属集团公司的财产,保管在各公司的审计部门,应妥善保管。各公司需要对外提供内部审计档案时必须经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各公司进行的、半审计或专项审计,各公司应密切配合,详细提供审计资料。

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管理制度及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工作流程,特别是审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对不按规定审批程序、权限办事的,每项次扣该公司管理分2分。

第十七条 在工作中由于不尽职尽责,采购、销售价格及合同审核不严,导致损失或合同执行歧义以致损失的,每项次扣该公司管理工作分5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提交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进行加倍扣分、经济处罚和追究领导责任的裁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日常管理要求不达标:如:回复不及时而不说明理由、无故不参加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审计档案、不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对子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等,每项次扣该公司管理工作分3分。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每次扣该公司管理工作分1分。

第二十条对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次违反管理规定、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经集团公司审计部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调离其审计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审计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奖励建议。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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