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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信息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3-83564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3 17:02: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信息

嫩水社区药具工作信息

近日,嫩水社区于辖区单位门前,由计生工作人员及计生协会成员向育龄群众进行宣传,把避孕药具知识宣传活动纳入“婚育新风进万家”的日常工作中,开展了“关注育龄群众健康,促进家庭和谐”专题宣传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保健手册及免费避孕药具,为群众提供咨询、义诊等服务,倡导男性参与计划生育。

此次宣传活动从早8:30,到11:00,共出宣传台六个,张贴宣传标语九幅,播放录音磁带六盒,使群众认识到避孕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的开展,达到了预期的宣传目的,形成了良好的宣传效应,引发了广大群众对药具工作的重视。

嫩水社区工作信息

2009年4月8日,嫩水社区携同嫩水社区卫生院,为辖区居民举行了义诊,并进行了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讲解。

此次活动参加人数百余人,提供了多项医疗服务。请来了中医诊脉,提供健康咨询,为居民量血压、体重,做各项常规检查,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内容丰富,态度认真细致,服务周到热情,得到了居民的一致认可。

通过此次检查,使一部分社区居民了解到自己潜在的健康隐患,进行了及时的防治。真正使群众得到了方便有效的服务,使他们对避孕药具加深了认识和了解。从而在社区范围内产生了一定有益的影响,是建设服务型社区的一次良好的活动载体。

第二篇:社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一、药具发放管理必须专人管理,计划发放,品种齐全,批号跟踪,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的原则。

二、药具出入库时,保管员坚持“两查七对”制度。“两查”即查核收货单位、查开票日期;“七对”即核对品种、价格、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包装是否相符。计划生育药具出库按照“先批号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

三、对入库、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四、定期清仓查库,做到帐、卡、物相符;凡是破损、潮解、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发放,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全年药具报损率在5‰以下。过期失效药具须按规定及时清理报废。

五、实行计划生育免费发放为主渠道,以满足育龄夫妻的用药需求。

六、做好药具质量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汇总、反馈、分析、处理药具发放使用过程的质量状况、使用效果以及可能产生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每年汇总使用药具的不

良反应个例。

七、建立使用药具对象的使用情况表,对使用者开始3个月每月随访1次,以后按季度随访并做好记录,药具随访率要求达到96%以上。

八、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各种避孕药具知识,抓好业务培训,实行药管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十一五”规划 “十五”期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稳步发展。国家、省、地、县四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展到3000多个,计划生育药具库房总面积达到30多万平方米,构建了覆盖全国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体系。中央财政投入稳步增长,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经费达20多亿元,供应品种达40多种。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积极探索计划生育药具的社会营销模式。生殖健康产业稳步发展,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取得成功。计划生育药具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计划生育药具队伍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再生产类型历史性转变,满足群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基本需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十一五”时期是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把计划生育药具作为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免费发放为主体,以社会营销为补充,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队伍建设为保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新机制,促进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健康发展,满足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提高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十一五”期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规范的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法规和制度体系、科学的计划生育药具信息化管理系统,形成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队伍,建立有效的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网络,构建完备的生殖健康产业发展体系,为促进新时期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具体指标如下:

(一)计划生育药具经费投入指标。形成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稳步增长的机制。

(二)主要服务指标。使用计划生育药具人数增加,药具使用率达90%左右,随访率达95%以上,药具报损率减少到5‰以下。

(三)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机制改革指标。形成规范、科学、高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计划采购、调拨仓储、发放随访工作机制。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改革工作初步完成,实行企业化管理。

(四)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法规和制度体系指标。形成健全的规范到位、监管有力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法规和制度体系,出台以《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主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业务管理规章和配套文件。

(五)计划生育药具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指标。有计算机、有网络、有合格操作人员的乡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机构比例达到60%;省、地、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实现联网;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电子监管系统以及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和仓储调拨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完成;初步形成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数字化管理服务体系。

(六)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指标。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9%,基本形成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出入库、在库、发放的全程质量监测体系,能有效地监控和处置重大产品质量不良反应事件。

(七)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工作指标。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建立一套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运行模式。2007年召开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阶段总结评估会议。2008年初步形成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网络。

(八)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指标。实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纲要》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形成完备的产业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管理、服务和创新体系;培养较强的产业自主创新能力;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企业群体;生殖健康产业年均增长率与“十五”期末相比翻两番,使生殖健康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明显提高。

(九)药具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指标。地级以上(含地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全部确立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性质,职能明确,人员编制到位。有条件的县乡级药具站要逐步与技术服务机构合并,要配备专职人员。

加强各级机构中的专业人员配备。省、地、县级机构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要达到50%,中专以上的达到20%。地、县级机构要保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药具管理人员,其中必须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药专业人员和计算机操作维护人员;乡级机构应配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医药专业人员。

(十)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农村计划生育药具库房面积及设备设施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城市计划生育药具库房参照该标准配置到位。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免费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建立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管理和经费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计划编制标准和程序,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完善计划管理程序。研究制定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逐年加大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专项投入。

2、逐步探索避孕药具集中采购新模式。制定《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统一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包装标识。不断优化免费发放药具的产品结构。

3、规范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和流通体系。改革计划生育药具调拨手段,建立多元化的计划生育药具物流配送机制;合理确定计划生育药具库存标准,加快计划生育药具调拨速度,减少周转环节,降低流通损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市场经营。

4、构建药具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随访制度,确保群众得到安全、有效、便捷、易得的计划生育药具。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产品质量不良反应的监测,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效果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逐步扩大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对象,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纳入管理。争取专项资金,参与性病/艾滋病预防工作。

(二)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

2006年出台《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经费、计划、采购、调拨、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工作的标准、程序和办法,主要包括:《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调拨仓储、物资核算信息系统管理规范》、《中央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办法》、《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办法》以及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规范和考核标准。

(三)提高计划生育药具信息化管理和药具质量管理水平

1、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信息化系统纳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在实现省、地、县三级药具管理机构联网的同时,抓紧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电子监管系统,初步形成以信息规范管理、以信息引导服务、以信息支持决策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数字化管理和服务体系。

2、强化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体系。加大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质量检测力度,2006年完成300批次避孕套质量抽检,2008年起逐步实现批批检。加强国家实验室基础建设,更新实验室设备,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逐步达到参照GSP执行的要求,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四)开展药具社会营销,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1、落实《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成立国家和省级社会营销办公室,按照监督管理与企业运行相分离的原则,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等省(市)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试点,逐步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广。

2、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纲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会展经济为平台,办好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实现“以事业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事业”的战略构想。组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3、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招商引资,开拓计划生育药具事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五)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1、强化省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强化中心城市的计划生育药具集散功能,强化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和服务功能。落实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职能调整和定位。改革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的体制,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

2、通过建立健全人才引进、选拔、培养机制,加强培训教育和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计划生育药具行政管理队伍、计划生育药具技术服务队伍、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队伍和生殖健康产业开发队伍。

3、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政监督体系。制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职业道德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者廉洁自律守则》,树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良好风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把规划的实施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的实施相结合,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设、综合改革和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等工作相结合,与深化药具工作改革相结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药具工作中的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推动药具工作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二)保证经费投入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对药具工作的投入,确保药具工作的人员、业务建设及培训等各项经费的落实,并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药具工作的专项经费投入,协助财政部门争取国债资金投入,增加县、乡、村各级药具储存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对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药具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范和监管制度,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7、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药具储存条件。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掀起了一轮建设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新高潮。各地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充分利用中央投资国债项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新建25个乡镇服务所、改扩建8个乡镇服务所和1个县级站,新增标准化药具库房面积1100平米,极大地改善了基层药具存储条件。贵池区加大投入,村服务室各项设施明显改善,东至、青阳、石台等地积极争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支持,通过“局包村”的形式,为所有村服务室配备了药具展示柜。

第四篇:东湖社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总结

东湖社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总结

我社区药具工作紧紧围绕星海镇及大武口计生局药具管理工作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宗旨,发挥药具工作在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中的作用。今年药具工作整改措施,以规范服务标准,完善药具网络建设,加强药具服务工作监督力度,提高优质服务能力为落脚点,今年药具工作宣传、培训、服务、和管理力度,使广大育龄群众能够更好的了解节育、避孕药具,能够知情选择,从而能够更好的关爱女性健康,为我社区药具管理工作实现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我社区药具使用基本情况

今年,我社区总人口数为5323人,已婚育龄妇女为1188人,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人数为712人,其中实际用药具人数476人,全年药具应用率为94.2%,药具有效率为98.78%。

二、进一步健全药具网络建设

今年,星海镇进一步加强落实我社区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监管和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六个一”的要求,提升我社区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工作起到了很好监督督促作用,全面推进了社区免费发放点工作力度。圆满完成今年计划生育工作,使我社区育龄群众能够及时、便捷的领到安全、适宜的避孕药具,真正做到便民为民服务。三、进一步加强药具管理队伍建设.为使免费药具发放点真正发挥作用,提高各级药管员的整体素质,业务水平,星海镇对我社区药具使用育龄妇女加大了培训力度,内容包括药具知情选择、常用药具的使用方法、不良反应处理等与药具有关的一些知识;同时要求药管员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我区的药具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加强,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积极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三基”岗位练兵知识竞赛活动

我社区以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药具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我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为目标,根据自治区和市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三基”岗位练兵知识竞赛活动总体要求,于今年4月份,制定并下发了《大武口区计划生育药具“三基”岗位练兵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于5月初,发放了《计划生育药具三基培训手册》并组织培训学习。

五、深入开展药具调研工作。

针对我社区避孕药具的使用情况,我社区积极开展育龄妇女药具培训工作,切实帮助育龄群众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药具。

为了实现用药具群众的知情选择,更确切掌握避孕药具知识,我们筛选了内容科学,通俗易懂,便于群众掌握的各种节育措施的基本知识和性能,采取了折页、宣传挂历、计

生宣传小用品、墙报、板报、宣传栏、培训班、广场文化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利用世界人口日等各种宣传日,上街发放避孕节育药具和有关宣传品宣传册、宣传画报等活动,使广大群众对药具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

六、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和管理工作。

以居民为载体,我社区把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作为服务的窗口,对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要求,对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各办事处设立药具发放点,为社区内的流动人口领取避孕药具提供了方便。同时,我们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卫生院,面向家庭,开展了生殖健康知识讲座,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选择适合她们年龄阶段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同时,我们针对流动人口分散、避孕节育落实难、管理难的问题,开展了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三项服务”既上门服务、以活动带服务和自我服务。促进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有效地推动了药具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年,我社区药具管理工作虽有了一定的成绩,但整体上还有许多不足,我社区将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不断进行整改,创新工作思路,争取使我社区的避孕药具工作更上新台阶。

东湖社区

第五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10号

摘要:《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并对各方面管理提出具体办法。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正文: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社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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