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督查组汇报材料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3-88292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23:02: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督查组汇报材料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督查组汇报材料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方面

(一)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202_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对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要求。202_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正式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

1.办案期限紧张对自侦部门取证能力提出了挑战。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拘留时间短、取证难度大,加之侦查技能手段的不足,改革前实践中自侦部门挤占审查批捕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原来由同一检察院自侦自捕,只要总体上时间不超过14 天,就符合法律规定。而“上提一级”改革与现行的移送审查逮捕程序相比,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下级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再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

2.办案期限紧张导致同级审查流于形式。改革措施只提到报请上级院审查之前,要先经同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但对于何时报同级审查,以何种方式同级审查,如何出具同级审查意见,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意见出现分歧如何解决均未予以明确。实践中自侦部门往往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第6 日甚至第7 日上午才移送材料接受同级审查。这导致基层院侦监部门同级审查大多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即审查报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规范,出具的同级审查意见书,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事项上也大多摘抄复制了自侦部门的报请审查逮捕意见书上的内容,而不通过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所谓的同级审查也就流于形式了。

解决途径:1.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刑事拘留期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日趋激烈,查处难度明显增大。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不仅案情复杂,而且取证困难,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审查难度大。7 天的刑事拘留期限显然难以满足侦查取证的需要,特别在上提一级后,考虑到异地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路途时间,因此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9 条的规定,研究完善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对于窝案、串案,符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特征,可以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 日。

(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

《刑事诉讼法》第8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 条至377 条并就此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因而检察机关针对有案不立的情况开展监督工作不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监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缺乏监督线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缺乏常态、有效的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受理哪些案件、哪些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但没有立案等情况不能及时获悉。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或者是通过新闻媒体渠道间接获悉,绝大多数则是通过被害人控告、申诉的途径获取,由于被害人多对案件事实掌握不够、对法律知识理解程度不足,使得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及时、准确向检察机关

提出立案监督的请求,导致检察机关针对有案不立现象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

2.监督缺乏强制性。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和不接受监督的后果,导致立案监督缺乏法制性。

(三)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年来,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郑州市两级检察院在实

践中尝试将调解机制引入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检调对接”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第二篇:202_.11.10司法体制改革汇报

洪洞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报告

(202_年11月 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代表洪洞县委、县政府及全县政法系统全体干警,向亲临督查指导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洪洞县位于山西省南部、临汾盆地北端,总面积1494平方公里,耕地102万亩,辖16个乡镇、463个行政村,总人口76万,是山西省第一人口大县。汾河由北向南贯穿全境,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4亿立方米,主要农作物以小麦、玉米为主,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县、优质小麦基地县和小麦高产创建示范县。南同蒲铁路、大运高速、国道108线、霍侯一级公路纵贯南北,国道309线、赵克公路、洪古公路、洪乔公路横跨东西,南同蒲铁路电气化改造、大西高铁、中南铁路通道、临汾北环高速、京昆青兰高速连接线等重点工程正在紧张实施中,支线公路四通八达,乡村公路自成体系,地理优越,交通便利。境内矿产资源丰富,蕴藏着大量煤、铁、石膏等30多种矿产资源,其中,煤炭可开采量20亿吨,开发利用的前景

广阔。旅游资源丰富,名胜古迹众多,现有250多处人文名胜及自然景观,闻名华夏的大槐树,全国四大名塔之一的广胜寺琉璃飞虹塔,全国唯一保存完整的明代监狱,都聚集在这里。人文底蕴深厚,文化遗产丰富,26位远古人物有一半之多在洪洞都能找到其活动遗迹,先后涌现出了法祖皋陶、乐圣师旷、名将徐晃、佛学大师贾题韬、党内海瑞王世英、国画大师董寿平、现代作家孟伟哉等诸多名人,“三月三”走亲习俗、大槐树祭祖习俗、洪洞道情、洪洞通背缠拳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2_年,全县完成生产总值122亿元,粮食总产6.4亿斤,财政收入2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922元。

目前,全县共有618个政法专项编制,实有1202名政法干警(其中法院195人,检察院221人,公安局692人,司法局94人)。近年来,在党中央、省、市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按照第一要务抓发展、第一责任保稳定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抓转型、重民生、保稳定、促跨越”的奋斗目标,坚持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协调互动,城乡统筹与民生改善相互促进,县域经济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尤其是在上级政法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全县政法各部门紧紧围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开展“社会

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实施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强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人民满意的成效,确保了全县大局的持续平稳,为加快全县的转型跨越、先行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_】19号)精神,根据中督函【202_】1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有关情况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执法司法效果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行为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是检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尺度,是建设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

县法院一是坚持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制定落实了《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严格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公开审判事务,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制定了审判人员工作规则、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执行案件操作规范等十项管理制度,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及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全面

推行统一立案,认真落实案件流程和审限管理、审限提示、案件督办、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宣判、执行各个环节依法及时公开,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创新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三是大力推行量刑规范化。坚持把量刑融入法庭审理程序,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合议庭也进行专门的量刑评议,填写量刑评议表,使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同时,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审理活动的权利。202_年6月以来,累计审结十五类罪名案件200余件,涉及被告人200多人,社会公信力和法院权威明显提升。四是突出抓好立案信访工作。加强立案信访大厅建设,完善涉案信息快速查询,在立案大厅设立了诉前调解室、信访接待室、院长接待室、当事人休息处、报刊阅览处、材料处、引导台、服务窗口及立案流程图示等,坚持院长信访和专职信访接待制度,定期召开信访案件分析会,研究解决信访案件,今年9月被评为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五是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明确审判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裁判过程透明度。目前县人大常委会已任命人民陪审员32名,并实行案件补助,每人每案件补助50元。

县检察院一是完善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监督。重点解决侦察活动和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今年以来共办理监督立案案件15件18人,决定追诉漏罪1件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3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77份。二是完善审查逮捕程序。认真落实《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了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询问要求和重点、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内容,有效避免了书面化办案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认真执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202_年10月以来,共对28件35人向上级市院报捕,批捕32人,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及侦查模式化的转变。三是加强对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监督。坚持把监督重点由原来的审判结果逐步转移到审判程序上,同时,对取保候审、决定不起诉、刑事抗诉、申诉案件的审查试行公开听证,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司法公正。同时,对弱势群体的权利遭受侵害而无法主张权利或者生活比较困难的情况,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共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案件21件21人,向市院提请抗诉5件5人。四是健全对看守所的监督机制。不断加强驻看守所检察室建设,发挥实时监督作用,并对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督办落实限期整改,重点解决监管场所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今年以来共自行检查和联合检查130多次,提出安全防范检察建议11条,发现和解决隐患5起,防止各类事故2起。

县公安机关一是完善涉案信息快速查询和公共服务行业等相关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大力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依托警务综合运用平台,开展网上立案、审批、流转、监督,实现网上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不断深化户籍、出入境、公安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公安行政审批大厅,采取一次性告知,规范办事流程,大幅提高了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完善司法公正、公开听证、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刑事案件立案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党外民主监督渠道,切实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公平确定参与听证的人选,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过程,在群众知情的情况下开展执法检查及案件评查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县司法行政机关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网络,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共调解民间纠纷565件,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的必然选择,是体现立法宗旨和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我们始终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决定不批捕30件36人、不起诉6件7人。一是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组织学习《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把证据关和程序关,通过统一认定标准、推动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贯彻无罪推定等工作,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落实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稳妥有序地开展救助工作,使一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效缓解了生活困境,切实化解了社会矛盾。三是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五类”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组织公益劳动,充分发挥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及其他力量的作用,增强矫正效果;同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管理,切实做好帮困扶助工作,因势开展技术技能及就业培训,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防止了重新犯罪。目前,全县已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0名,没有发生重新违法犯罪;其他333名“五种罪犯”11月底前完成接收。四是规范刑事案件报道工作。对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在新闻报道之前,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报道内容,适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进展情况,避免泄露侦查措施,影响案件侦破。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是提高执法公信力、保障公平正义的力量源泉。

我们一是深化“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形式,大力推行爱民举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接受群众评议;规范案件评查工作,加强与纪委、组织、监察、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政法干警醉酒驾车、参与赌博、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等进行专项整治,有力推进了政法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二是积极完善干警工资和职业保障制度。坚持从优待警,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协调解决基层政法干警职级待遇。三是重视后备人才培养。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对通过考试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四是正确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职问题。对符合条件、自愿提前离岗离职的,逐级审批,严格把关,安排到合适的岗位。同时,加强对提前离岗离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对他们的身份活动提出禁止性要求,对他们的从业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从生活上关心他们,政治上关怀他们,确保其规范行为、坚守纪律。五是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加强对3个律师事务所、25名律师的管理,强化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358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了全县的和谐稳定。

四、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现行经费保障体制的新突破。在中央、省市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一是保障政法经费投入。政法专项编制人均2.7万元的经费已经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完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县检察院1.29万平米的技术侦查大楼已经投入使用;县法院更新了部分办公设施,修缮改建了三个基层法庭,执行局和基层法庭全部配置了工作用车;看守所迁建工程和大槐树派出所、广胜寺派出所新建工程进展顺利;16个基层司法所全部办公用房配齐。

各位领导,近年来,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我县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中央、省、市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和诸多不足,下一

步,我们将以这次联合督查为新的起点,按照各位领导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大胆探索,务实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构建具有特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法事业全面科学发展,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司法环境,做出我们更加积极的贡献!

衷心希望各位领导一如既往地支持洪洞的工作,关心洪洞的发展。

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第三篇:关于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想

关于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想

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关于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感想

省以下法检系统实行人财物统一,这一措施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更是实现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的最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司法地方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化。还有,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现象情况十分普遍。一些法官或检察官在办案时往往心里充满正义,但由于上级领导或本级政府部门的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做出违心裁判,使司法失去了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现阶段,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地方法院实际上也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是司法地方化的制度根源。随着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而中央的集权和统一化成为虚假的。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次中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将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等措施有利于实现去除司法地方化的印记,实现司法正义,保障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地方法检系统的人员,经费不再受制于地方人事制度和地方财政的束缚,会使地方政府对地方法检系统的干涉明显减少。实行这一改革,地方政府将无权对地方法检系统的人事关系作出调整,也将无法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在办案时按其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办。法官和检察官在办案时不必再受制于地方领导的意思,不必在办案时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外,再去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从而保障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实现司法正义。而将经费统一提到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不仅减轻了地方财政的压力,也使司法经费得到了更好地保障。

实现省级以下法检系统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对刑事法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或地方政法委以往对法院检察院的外部干涉,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政府领导或政法委领导为了实现所谓的“政治效果”往往会对本辖区内所产生的刑事案件(不只是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对当地的法院或者检察院作出“重要指示”,对其进行威逼利诱,以财政经费或者人事制度相威胁来严重影响法官或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致使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有违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这一改革措施的出现,会在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的发生。地方法检系统人财物统归省级管理,会减少地方法检系统与本地方的政府部门的联系,不受其控制或影响,能更好地独立办案,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切实保障了司法独立的制度。

二、关于建全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职业保障的看法

现阶段,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并不是很高,而且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出现了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贫乏的现象,一个基层法院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只有两三个。我国的司法系统目前有相当多的工作人员来源背景是五花八门,既有学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也有来自其他国家机关调任的机关干部,还有退伍、复原、专业的军队干部,甚至还有国有企业的司机,他们都通过种种途径进入法院当了法官或者检察官。试想象下这么多的没有经过高等院校法律院系专业培训的人,他们的法律专业素质究竟有多好,他们的审判能力、检察能力有多强?

并且,我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系统,出现了无法引进和留住“法律英才”的现象。我国的司法案件的数量多,而法律的专业人才偏少,司法系统又出现了人才流失的现象,不得不给我国的司法建设带来了阴霾。仔细分析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往往是由于于一方面工作繁、责任重、压力大,另一方面却地位低、待遇薄、升迁难,一些骨干法官要求调离法院,办案一线的司法官素质总体而言达不到要求,这直接影响司法的质量,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这次改革要健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正是针对上述问题所提出的。首先,切实解决司法工作人员编制不足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其次,要整体提高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我国的政法院校也要进行改革,扩大对现有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修的规模。在录用新的法官检察官时,如果其只是通过司法考试和接受了法学本科及以上教育而没有法律工作经验,应到基层法院或者中院工作,不宜直接进入高院。最后,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法检系统工资低,福利少,案件多,压力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我们应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来保证其工作的积极性。

三、结语

这次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对我国司法转型具有深远的影响意义。此次改革针对我国司法出现的地方化、行政化、司法工作人员职业化和司法公开等问题都做了规定,揭开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新篇章。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我国司法的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司法独立,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尽管在改革长路上会遇到种种困难,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这一改革会大大提升我国司法的地位,促进我国法治进步,加快我国依法治国进程。

第四篇:县委督查组汇报材料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县委巡视组:

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在省、市领导的关心、帮助和支持下,于202_年7月被正式批准为全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自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将新农保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动员,举全县之力,全力推进,切实抓好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取得了参保率高、待遇发放到位等阶段性成果。现将我局新农保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沧源县辖10个乡(镇)1个工委,93个行政村,一个国营勐省农场,全县总人口17.9万人(农业人口14.9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88.41%,佤族人口占79.74%,截止12月10日,全县共核查登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及以上12607人,发放存折实开户12607本,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347万元,发放存折开户率为100%;核查登记16到59周岁参保人员91683人,已参保78617人,参保率达87.47%,收缴参保金额875万元;核查登记55到59周岁重度残疾人实参保人数67人,累计发放重度残疾人养老金补助金额1.8万元;核查登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及以上332人,发放存折实开户332本,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9万元,发放存折开户率为100%;核查登记16到59周岁参保人员3253人,已参保1821人,参保率达60.06%,收缴参保金额55.6万元;核查登记55到59周岁重度残疾人实参保人数6人,累计发放重度残疾人养老金补助金额0.7万元,7到11月份为129个死亡人员发放丧葬补助费7.74万元。

二、工作成效

(一)早筹谋、早部署

为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我局注重一个“早”,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前,局领导组织部分人员到第一批试点县永德县、耿马县等,了解、学习新农保试点经验,局分管领导下乡、到村进行调研,为我县新农保前期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在《沧源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沧政发„202_‟78号文件出台后,我局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组织召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会”,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的副局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各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渠道,大力宣传新农保政策,让干部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在全局掀起了新农保工作热潮。

(二)平台建设基本到位,服务功能满足需要。一是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求,我局在10个乡镇分别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由人社局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协管,每个中心核定足够的事业编制。另外,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各村设立新农保1名协办员,形成县、乡、村三层工作联系网。二是经费保障到位。县政府为在财政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安排5 0万元作为新农保启动资金,确定了工作经费标准。三是规范乡镇平台建设标准。对乡镇平台建设的场所、设备、制度、标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全县10个乡(镇)、1工委、3社区、按照有办公地点、一间办公室、两组档案柜、1套办公桌椅、1台电脑、1台小型复印机、2张便民椅、30件纸张和1个公示牌的基本要求建设到位,所有服务中心基本能满足工作需要。四是充实新农保经办机构力量。县人社局明确了一名副局长主抓新农保工作,成立农保管理局,通过公开考试选调的办法补充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为新农保各办公室配齐相应的办公用品,为新农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在202_年6月29日,县委主持召开了沧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为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为下半年重要工作任务,年终考核指标,成立了人社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雪峰任组长,人设局副局长付立群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保局,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立足县情,创新宣传方法。工作人员在宣传期间,严格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政发„202_‟94号文件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以流动方式宣传政策。从202_年9月中旬到10月中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定时、不定地点在县城农贸市场、各大型超市、银行门口、客运站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举办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现场宣传活动,在近一个月的宣传活动中,现场工作人员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现场解答群众提问4000多次。二是以舞蹈方式宣传,在全县乡镇巡回演出。为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提升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形象,我加大新农保工作宣传力度,使文艺节目能让群众喜闻乐见,县农保中心精心策划,积极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作用,由“门佤艺术团”年过六旬的老人们自编自导自演开展了文艺宣传进乡到村活动,通过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快板书、舞蹈、小品、山歌、顺口溜等多种文艺形式,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相关办事流程融入到演员们的精彩表演之中。三是认真开展县、镇、村三级联动宣传。各乡镇以“创先争优活动”、“建设美好新家园”等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墙报等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参加新农保,组织村农保协管员、村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这部分村组带头人首先了解政策、理解政策,并带头参保。四是电视、广播、标语、行风热线、参保人员现行说法等形式齐用;在佤山电视台、佤山广播站等传播媒体,于每天黄金时段播出《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好,政府帮养老》、《202_年农家历》、永久性标语等宣传标语,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营造人人知政策、家家懂政策的良好局面。通过5个月的努力,参保率已分别达到80%和60%、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老人待遇发放率达到100%、人员信息调查准确率达到100%、群众知晓率达到100%。

(三)考核督办,健全机制。为了按时完成县委、政府下达的任务,我局新保办建立了七天报告制度,由新农保办公室对各乡镇每星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编发了3期工作简报以通报新农保进度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地督导了工作。同时根据《关于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紧急通知》沧政办法„202_‟288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将从11月14日,派出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乡镇新农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近期,为了能够做好结尾各项工作,12月13日县政府再次下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 员基本信息和转存基金的紧急通知》沧政办法„202_‟308号文件要求。

四、存在困难和下一步打算 存在困难

1、部分群众对新农保政策持观望态度。由于群众参保意识不强,有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顾虑重重,有的则存有侥幸心理,新农保以后有可能会象取消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等惠民政策一样,不需要个人缴保险费,到龄后直接领取养老金。2、16-30岁人员不想参保。这部分人认为自己离享受待遇的年龄还很遥远,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不够深,且正处于成家立业阶段,收入不稳定,很难动员其缴费参保。

3、部分乡镇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度缓慢。从缴费以来,大部分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按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导致参保人缴费存折开无法户。

4、基层协管员补助低,工作难以开展。由于沧源是地理环境特殊,参保人居住散,交通闭塞等现象,村级协管员只能用手机和参保人联系,更加加重协管员的经济负担。

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落实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省、市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好新农保各项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稳定性,促进新农保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把党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县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率,增强参保意识。

三、完善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接续办法。抓好新农保与村干部等相关保险的接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新农保与异地社会保险接转办法。

四、继续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稳定参保人群,做到应保尽保,在认真总结202_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扩大新农保覆盖面的新途经,新方法,努力把新农保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第五篇: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制

发表时间:202_-10-29 8:25:50 内容来源:新京报 浏览:3 上传:0 作者: 全文(共2页)

■ 说明

司法不公问题十分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加强公共利益保护

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

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冤假错案

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三)推进严格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机关要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 说明

跨行政区划设法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建巡回法庭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督查组汇报材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