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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职责1[5篇材料]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3-99562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10:52: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职责1

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工作职责

------石嘴山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咨询中心

1.项目负责人职责

①负责项目从接受任务到通过验收的全部组织工作,编写项目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实施细则的草稿,协助企业实施并督促企业及时完成任务; ②总结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并制定改进措施,审查已确定的审核重点、设置的清洁生产目标及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③修改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2.行业专家职责

①参与现状(现场)调查,熟悉该企业原料、工艺、生产及“三废”排放情况; ②提出生产管理、技术工艺、岗位操作规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分析该企业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水平;

③提出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及筛选实施方案的意见; ④参与中/高费方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分析。

3.审核师职责

①熟悉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

②了解审核企业的工艺、生产、“三废”排放、环保管理及检测情况; ③应结合审核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培训讲课和宣传;

④按时完成负责的审核工作,协助企业正确填写并收集各审核阶段和审核报告中所需要的图、表;

⑤提出项目审核重点,设置目标及实施方案的意见;

⑥负责审核中期报告及最终审核报告的编写、修改工作。

第二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

江阴市利港精细化工厂为响应国家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江阴市《的通知 》于202_年3月份开展了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至202_年10月基本完成,历时8个月。从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的成立、人员的培训、生产现状的调研到清洁生产方案的产生和实施,在这过程中,厂领导积极参与,各部门各负其责,各车间认真配合,使得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江阴市利港精细化工厂创建于1990年,是一个集科研、开发、生产、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无公害农药百菌清,年产量达5000多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已成为行业的品牌企业,但也存在着设备的老化、自动化程度较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偏高、产污量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正也说明了开展清洁生产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在本次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清洁生产审核小组首先对全厂的生产现状和环保现状进行了调研,取得了第一手资料,从各部门、各车间征询得到清洁生产方案共26条,经筛选归纳后,采用了18个清洁生产方案,其中两个方案因厂址搬迁等客观原因而暂未实施外,其余16个方案均已实施并基本完成。

在这16个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共投入自筹资金八十多万元,从人员、管理、原材料、设备、技术、控制和回收利用等方面对全厂的生产和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改进,最终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经济效益方面,每年可为企业带来12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收益,在环境效益方面,每年减少了废水排放量4000吨左右,减少粉尘排放38吨,节约电能40万度,节约蒸汽2100多吨。

成果是显著的,效益是可观的,这一切将激励着我们以更大的热情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活动,这轮清洁生产活动的结束,也就是下一轮的开始,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将利港精细化工厂建设成为真正符合时代需求的一流化工企业。

最后,在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得到了吴肇新老师的热心指导和帮助,在此深表感谢。

江阴市利港精细化工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1、UNEP关于清洁生产的定义?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2、清洁生产促进法:

(1)何时颁布实施?202_.1.1何时修订通过?202_.2.29何时正式实施?202_.7.1包含几个章节?6章40条

(2)清洁生产促进法所称“清洁生产”指的是什么?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哪些单位和部门应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从事生产活动、服务活动的企业及所有与生产、服务活动相关的单位(4)本法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有哪些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5)哪些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6)企业违反本法的哪些条款主管部门可进行处罚,处罚手段有哪些?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1)何时颁布实施?202_.10.1包含几个章节?6章33条(2)清洁生产审核的定义和核心是什么? 定义: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清洁生产总体思路(核心):资源能源消耗量大的部位,废弃物在哪里产生?消耗大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废弃物?如何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如何消除这些废弃物?

(3)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几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审核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主要工作内容: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4、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

(1)何时颁布实施的?202_.7.27包含几个章节?9章42条(2)“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指哪些? 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3)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5名以上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具备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咨询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且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4)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何时开始审核、于何时完成审核?何时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何时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个月内开始审核,一年内完成审核;

审核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加盖企业和咨询机构公章;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本)8本。须在扉页、企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济效益表和环境效益表上加盖企业和咨询机构公章,相关编写人员签字后方为有效版本;报告电子版一份。

评估通过2年内提出验收申请,需要提交材料:《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5)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的审核报告中应附具哪些附件材料?

申请评估条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现有生产设施均获得了环评批复;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符合国

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自名单公布至提出评估申请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物

需要提交材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加盖企业和咨询机构公章;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本)8本。须在扉页、企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济效益表和环境效益表上加盖企业和咨询机构公章,相关编写人员签字后方为有效版本;报告电子版一份。报告附件材料: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一年内的监测报告;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机构资质证明及全部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涉及多人,可另附证明材料);报告中涉及的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的重要证明材料(如公布企业名单文件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部门批复、竣工验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

(6)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标准有哪些规定? 触及否定项的为“不通过”,未触及否定项的一律“通过”其中大于等于85分为“优秀”(7)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有哪些?

及时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按评估意见要求修改报告,达到清洁生产目标;稳定达标并达到清洁生产标准三级指标要求或达到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企业”要求;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8)本细则对咨询机构处罚有哪些规定?

选聘期内,咨询机构经核实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取消对其的选聘,且两年内不予选聘。

选聘期内,咨询机构有3次审核评估不通过的,整顿3个月,在整顿期间对其报告不予以评估;负责的审核报告有3次评估结果不通过的,该从业人员应重新参加相关清洁生产审核培训,且3个月内不得负责新的审核。5次审核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取消对其选聘,并予以公布。被取消选聘的咨询机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选聘。

5、《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环发[202_]54号):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其它重点行业分别包括哪些行业?这些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时限如何要求?

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 其它重点行业: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各省其他重点企业; 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2_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2_年年底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2_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6、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分为几级、分别代表什么水平?清洁生产指标原则上分为哪六类?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考的标准体系?

清洁生产分三级标准:一级为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清洁生产具体指标:

1、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定性);

2、资源能源利用指标(定量);

3、产品指标(定量);

4、污染物产生指标(定量);

5、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定量);

6、环境管理要求(定性)

还有哪些可以参考标准体系:

7、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应使用“福建省清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哪些工作?

备案、公示、申请评估、申请验收、上报效益等

8、制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的目的是什么?清洁生产评价标准的定位是什么?清洁生产评价标准的应用范围包括哪些?

目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提供依据;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明确生产全过程控制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定位: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污染全过程控制,尤其是对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的控制,使各个生产环节的污染预防具体化和定量化;弥补当前环境标准侧重末端治理、忽视全过程控制弊病,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丰富环境标准体系;

清洁生产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短期内并不强制有关企业必须达到,但企业通过与标准值的对比,可以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可以作为各类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标尺。

应用范围:在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应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

第四篇:清洁生产审核合同书

清洁生产审核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逐步实施清洁生产,以便从源头及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的产生,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甲方现有生产状况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经充分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按乙方指导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负责全面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由乙方协助甲方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甲方应积极组织落实相关人员和配套资金,实施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无/低费方案及各类中/高费方案。

3、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审核工作所需材料,并为赴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为甲方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协助指导甲方完成筹划与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可行性分析、方案的实施及持续的清洁生产七个阶段审核工作。

5、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报告书编制周期为个月,乙方严格按照此进度开展工作,如遇特殊原因经甲方同意可以做适当调整。

6、甲乙双方不得将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所涉及的生产和商业秘密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甲乙双方按清洁生产审核的规范开展工作,最终共同提

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对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在审核过程中如有调整与更改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逐步完善,直至审核报告通过评审。清洁生产审核评审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时支付合同额的50%,即万元,乙方开始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工作;余款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通过后(以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万元。

9、本协议自甲方第一笔工作经费(见本协议第8条)如数

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至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审结束。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为讼诉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第五篇: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

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器乐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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