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组的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审计30日前,应当确定每个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的任职资格: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纪律。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综合性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设立副组长、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
第五条组成审计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结构合理;
(二)新老人员搭配;
(三)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
(四)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相对均衡。
第六条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审计工作目标;
(二)草拟、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研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五)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准备审计业务会议的有关材料并负责会议记录;
(六)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执行,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第七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审前调查,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和报批;
(二)组织实施审计,负责现场审计的组织、协调,及时汇报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并及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审计证据,检查审计日记,3-
质量进行考评。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给予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审计组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一)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事项的;
(二)组织指导审计组工作不力、效率低、质量差的;
(三)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经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以及经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某某审计局审计组现场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
某某审计局审计组 审计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现场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成立)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局法制股应核定审计项目现场计划工作量,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审计项目现场工作量执行管理,督促审计组在核定的计划工作量内完成审计任务。如因审计内容发生变化需增加现场审计工作量,应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
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第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
业务部门在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当合理配备、整合现有的审计资源,注重发挥每个审计人员的专长和积极性,重要审计事项应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审计时间,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根据需要经局领导协商同意后可以聘用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八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现场实施应当依据审计实施-2-
方案开展。对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臵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审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印发。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
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取证或调查重要审计事项时,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取证单或者调查笔录上除审计组组长的审核外,需有参加取证、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参加取证、调查人员对取证内容共同负责。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独立取证,取证时应有审计机关人员参加。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审计组都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和审计工作底稿、-4-
审计证据缺乏对应关系的,审计组组长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原始证据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后。重要审计事项应当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
审计证据由提供证据的有关单位盖章、人员签名。但对涉及案件线索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取证单,不需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审计组组长审核确定,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局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关审计证据资料,并签署审核意见,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证据一经获取,不得随意变更证据内容。审计证据提交审计组组长审核前,取证人员拟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经审计组组长书面同意后方能重新取证。
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拟责成审计人员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业务部门报告,经业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能重新取证。
审计证据经业务部门复核后,拟责成审计组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方能重新取证。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归问题或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编写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审计信息,或移交司法、纪检检察机关处理,必要时可提交专题报告。审计组组长、主审对于上报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移送案件应当-6-
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必要时,局审理机构、法制股可以派出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对上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审理,协同审计组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召开讨论会议时,审计组所有成员必须参加。审计组应当书面记录前款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其结果,审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会议讨论遇有不同意见时,最终以审计组组长的意见为准。但讨论记录应完整记载包括不同意见在内的所有讨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核定的现场工作量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分管领导直至局领导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成立)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和局领导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理机构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六)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后,审计组全体成员应当在该审计报告上签字。上述审计报告送业务部门审批后,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必须核实;经核实,被审计对象的回复意见确有道理的,审计组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经核实,被审计对象的回复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被审计对象未在法定时间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也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修改审计报告的,原审计报告和修改后的审计报告都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所有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移送处理的事项,都应当出现在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所有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移送处理的事项未出现在审-10-
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审计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纪检组成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向局纪检组长、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等;
(三)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
(四)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
(五)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厅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应当统一集中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结束前,总结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填写《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
第三十七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业务部门复核时,应当出具具体的书面复核意见,不能仅有组长签名而无其他具体内容。
业务部门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审计报告的用途,确定需要删去的事项。业务部门确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予以删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具体删减的事项。删改后的审计报告、业务部门关于删减事项的说明应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对应关系。
业务部门复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需要删去的事项。业务部门确定对审计组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予以删减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和具体删减的事项。删改后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业务部门关于删减事项的说明应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对应关系。
业务部门删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删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都应当予以保留。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与被审计单位、宾馆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休整。
第四十四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填写《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局纪检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文明审计情况进行回访。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审计机关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项目审计范围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
(二)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臵;
(四)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五)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六)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七)经费开支、考勤记录、报销情况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
(八)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九)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如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深圳市体育局(下称:市体育局)是我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各区体育(文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游泳救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体育局委托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成立“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市游泳救生员的考试工作,并统一发放《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4、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负责游泳救生员的培训工作;发放《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5、市水上运动协会每年12月前向市体育局上报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总结。
二、从事救生工作的条件
1、必须持有《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
2、必须持有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两证齐全,方可在深圳市从事游泳救生工作。
三、取得相关证书的办法
1、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的培训,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2、参加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的游泳救生员考试,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3、已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市游泳救生员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四、参加培训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当年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具有基本的游泳技能。
五、救生培训工作的要求
1、各培训中心在开课前十天,将办班时间及地点、课程安排、拟聘用教员名单及教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市体育局 产业与场馆处备案。
2、培训中心聘用授课教员必须符合中国救生协会对教员要求的规定;培训教员不得少于2人;培训班必须使用中 国救生协会制定的“中国救生员培训教材”并严格按教材的培训程序进行培训,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3、培训中心需在培训班结束后五天内,向市体育局递交培训小结、学员名单、学员出勤表,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含学员性别、年龄、单位、是否持证等)。
六、救生员考试要求
1、考试分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两大部分;
2、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
3、专业技能考试分基础技能和救生技能两部分。救生技能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基础技能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七、救生人员配备标准
1、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 备固定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2、天然游泳场(海滨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平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八、救生工作责任
1、凡聘用未获得救生员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发生溺毙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2、凡因游泳救生员工作失误,造成溺水事故的,视情节给予救生员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救生员上岗资格;
(2)取消在深圳市从事救生工作的资格;
(3)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本办法202_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供应商价格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供应商价格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价格环境的公平,确保集团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依据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务制度要求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集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指标要求、各分公司制定的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制度。
二、审计范围
凡是用于集团生产经营的所采购物资的价格都属于审计范围。
三、审计目的
采购价格的审计是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合理、减少浪费和预防腐败、为了实现采购成本降低10%目标,以此来降低产品成本和生产经营费用,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审计节点
采购价格审计主要从供应商的准入、合同报价、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价格的调整、货款结算和支付、质量保证等7个方面进行。
1、事先审计节点主要有:(1)凡是招标活动如:大宗物资采购包括设备及大额配件购入、生铁、废钢、钢板、标准件等各公司的通用件招标需要招标的;劳保用品、零星采购通过招标选定供应商等均需要运营审计参与并审批;
2、事中、事后审计监控范围:供应商的准入、合同报价、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货款结算和支付、质量保证。
五、审计方法
审计采用内部审计和实地调查方式相结合,包括但是不限于流程审计、独立对供应商的考察和价格商谈、第三方及市场价格对比等。
六、审计频次
审计时间分为审计、季度审计、月度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七、供应商价格审计主要项
1、供应商的准入与退出
供应商的准入和退出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审计。新开发的供应商应根据管理办法中要求对其主要指标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期要求、质量、价格、生产加工能力、历史沿革、技术质量控制人员组成、财务状况、付款条款等。
审计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准入流程审批、独立对供应商的考察和评价;第三方厂家的对比等。退出的供应商应和准入一样进行评价、审批和业务衔接方案说明等事项。
每半年进行审计一次。
2、供应商的报价审计
各种物资的采购均需要进行比价采购,凡是能每单业务可以进行招标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和比较采购,招标采购活动应逐渐转移到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进行,实现信息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对于技术或者工艺质量等部门确认单一采购厂家,每批采购业务必须先进行价格确认表,审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采购业务;对于能测算制造成本的外购件各公司必须制定经审核批准的定价标准计算说明。对于签订采购合同的,价格应随着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审计的重点为招标采购的流程是否符合集团规定、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遇到市场行情重大波动反应是否及时、和同行业的采购成本对比等。
审计方法包括但是不限于流程审计、独立对供应商的考察和价格商谈、市场价格对比。
不定期进行,至少每月审计一次。
3、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审计
合同:各公司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签订合同,禁止用以前的合同替代本的合同(即本沿用以前的合同),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合同年中需要变更的,流程同新签订的合同一致,合同废止的也应有书面通知供应商。采购频次较多而且每次价格都有变化的物资采购,可以采用合作协议形式签订,每次的价格确定采用报价单和采购订单的的形式代替采购合同,报价单和采购订单中应注明合同的主要条款。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率不能低于95%。
审计的重点:合同签订流程审批是否符合要求、合同签订率、冗余采购合同的签订;
审计方法依据供应商管理办法、审计方法为各公司提报供应商名单进行核实,同时不定期进行抽查。
不定期进行,至少每月审计一次。
4、供应商合同执行
审计的重点为合同执行情况:交货期、供品质量保障、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违反合同事项处理等;
审计的方法主要为:交货期主要由生产部门提报缺件情况和合同交货期对比、质量保障主要是由营销部提报的数据和质检部门提报的数据对比、付款金额和方式主要是审计是否超合同或者预算付款和付款方式的变更是否合理、供应商违反合同事项处理等;
每季度审计一次。
5、价格调整
审计依据为采购价格审批流程及采购价格降低管理办法等。
审计方法主要采购市场咨询、独立商谈、第三方比价等方式审查价格调整的原因、幅度及审批流程是否合理。
不定期进行。
6、货款结算
审计的依据主要是采购合同和报价表及订单。审计的内容主要是货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内容条款。采购部门是否按照降低成本的要求降低付款比例和金额,降低资金占用。
每季度审计一次。
七、奖励和罚则
对以上几项审计出来的问题,将及时向各公司反馈并向管理者汇报,责令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作出书面解释,纠正错误对于在供应商准入、价格确定、货款结算过程中不符合流程审批,责令经办人停职检查、对发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审计中每发现1项不符合项,对直接经办人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注明审计对象)
2、审计过程中发现高价采购,责令经办人停职检查,并处以高价部分50%的罚款(价格和采购数量的乘积);发现2次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如存在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审计人员每发现一项不符合项付产生的罚款,按照40%给予激励。
4、审计人员在审核过程审查的高价采购罚款部分,按照审减额给予审计部门10万元以下的按照20%给予激励,审减额超过10万的按照超过部分给予10%给予激励。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运营管理部。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组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组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组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组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村支书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村支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等为成员具体负责管理组级财务相关事务,乡镇农经办、财政所负责业务指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小组级财务实行以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即在坚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各村民小组为基本核算单位、民主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受村民小组委托,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记账、统一公开方式、统一建档管理。
第三条 村民小组设报账会计(出纳)一名。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四条 村民小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民小组委员会成员、代表、党员会讨论提出,经村民小组户主大会表决通过,报村(社区)备案并在组村公开栏中 1
公布。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如土地征收款项的分配等则需报驻村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乡(镇)农经办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资金控制
第六条 村民小组财务实行“村(社区)设专户、分组核算、村(社区)管理村民小组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现金管理由村民小组报账会计(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七条 村民小组向单位、个人收取的现金,以及各部门拨付给村民小组的专项资金,必须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在收到现金5日内存入村民小组资金代管账户。不得直接用于开支,对因工作需要如一些“即收即付”资金,为简化办事程序需进行“坐收坐支”的,应先报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在财务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可以由报账员先行垫付并妥善保管收支票据。对于202_元以上的大额收入超过5日未存入规定账户的,则视为“挪用公款”。
第八条 不得私设“小金库”。如发现私设“小金库”,要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不得公款私存、公款私借,村民小组负责人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把集体资金私存或出借的,要限期追回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村民小组备用金核准,由各村民小组根据各自的财务收支情况计划测算,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准,但不得超过202_元/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按季划拨,季末核销,报账员如不按时核销,不得划拨下季度备用金。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记账时要与村民小组报账员核算盘点库存现金,并将现金核查情况与财务收支情况一并进行公示。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并责令纠正,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负责人。
第四章 票证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集体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农经部门发放的三联收款收据。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严格票据的领购制度,收款收据由报账员领购、保管,收款收据要求连号开据使用,不得遗失、出借、涂改,并做到事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严禁使用白条收费,一经发现,按收款金额的10%收取罚没金。开具收款收据时要附齐合同文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管理。支出凭证要求内容合法、事实清楚、手续齐备。支出票据尽可能地从收款方合法取得。
第五章 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村民小组所有的支出单据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写明用途,财务主管负责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由组代表(或组级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小组的土地款收分配必须由驻村领导审核批准(资金量大的要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并附户主签名的分配协议、分配表及与之相应合同。对于有异议的分配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暂缓拨付,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干部的误工工资、通讯、交通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工资发放金额由各村民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并召开户主成员会或户主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备案。组干部误工工资应据实登记,不得超过60元/天。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备案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再次审核,对内容不合法、事项不清的票据可以退回。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财产物资是村民小组集体的资产,应进行严格管理。凡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必须作为固定财产登记造册。财产物资登记应按名称、规格、型号分别记录,固定安装的应注明安装地点,专人保管的要写上保管人姓名。
第十八条 财产物资的流转、租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及时公布招投标情况。
第十九条 组内兴建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修建组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可以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归集体所有。收取时,村民小组应当向出资人出具统一的收款收据。收取的资金由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代管。实行专款专用,专门核算。“一事一议”项目完成后,要及时通报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结余情况。
第七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必须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至少设立一处能防风防雨的组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组级财务和各项社会事务,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公开内容须先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经核实无误后予以公开。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年(季)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对重要凭证要进行永久性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