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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3-104079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8 22:35: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其其它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接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2、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具体手续:

1、办检疫证明:

到检疫局办理,很多宠物店可以帮你搞定,费用差不了多少

2、买一个航空箱:

宠物店一般都有宠物专用航空箱,几十到几百不等;

我也见过用塑料杂物箱/周转箱装宠物托运的,估计就看机场货运是否允许;

箱内要准备饮水器,尿不湿等

宠物旅行箱。尺寸有多种,你要问清楚航空公司要求的尺寸。

旅行用水瓶,悬挂于旅行箱内。宠物用舌头舔水管水才会出来。

宠物身份牌,买不到可自制。应用中、外文两种文字标明。

3、托运前准备:

订票前最好确认所乘航班飞机是否允许带宠物,也就是是否有活体动物货舱,一般都有;提前一天向所乘航空公司货运部电话订舱,电话请向机场问讯或黄页查询;

如果你的宠物晕车、飞机,你需要事先咨询医生并准备相应的药品;

航空箱内准备少量的食物,可在箱内放置一些宠物喜欢的玩具以减少宠物的不安;

即使是不晕车的宠物,建议在上飞机前至少3小时禁食,登机前排尿,以减少在高空旅行

时胃部的不适和负担。

如果你的宠物没有使用过饮水器,训练它使用。

4、托运

提前三个小时到机场办理宠物托运手续,具体地点咨询机场地面服务人员;

你还可以委托航空货运公司办理,费用可能低些,但是要提前更多时间去办理;

有些以卖狗为主的宠物店也可以全程代办宠物托运手续,他们异地交易就是这样交货的。

5、费用

全额票价的1.5%/公斤,例如全额票价1000元,宠物10公斤,那么运费为:1000×1.5%X10=150元。

6、取货

到港后至少一个小时后到机场货运处取货,货运处可能还会收取5元的手续费。

7、取货后

你的宠物在飞机上度过了新鲜、刺激、恐惧、孤独、不安的几个小时,所以你见到它首先一定要安抚,还有长时间坐飞机,容易渴,一定要给水喝。

8、其他

如果你的宠物在异地,可以委托他人按上述手续,你只要到机场去接你的宠物就可以了。说白了,就是航空货运嘛~

在国外除了导盲犬外,其他宠物都不得与人一起进入客舱,国内还没这概念呢

宠物运输、出行飞机托运手续

常见旅客自带小动物有小狗、金鱼、小乌龟等等,但在过机场安检时常常被挡。根据民航有关规定,旅客可以带宠物随机出行,但旅客必须在订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提前到达机场货运处办理宠物随机托运手续。宠物要用旅客自身携带的铁质容器装好,并能保证宠物排泄物不外漏,以保持货运舱内的卫生清洁。宠物及容器和食物按逾重行李交付托运费。凡是托运的宠物,机场都会按照规定将其放置在班机有氧舱,保证宠物的安全。

机场托运手续:提前三个小时到机场货运处。机场货运处在机场最里面沿一个大墙进去仔细打听下就知道了,那里有个牌子写着“货运处”。填表先,完了把狗装笼子里,铁的就行了,底下要有个板防止排泄物污染机舱。然后带笼子过称去,再回到填表的屋子去根据重量交钱,每公斤是17.85元,(这是长春到深圳的价格,不知道到别处是不是这样。)交钱后会给你一张提货单,就可以了。狗狗就被带走了,你也可以去候机室准备登机了。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

刚带着狗狗坐飞机从北京回到上海,我在这里给大家粗略的讲一下吧:)

需要准备的东西:

狗狗坐飞机需要一张检疫证明(类似于离境的东东),需要在各区在防疫站开取,只需收5

元人民币.但在机场,机场里的人说是应该有两张证明,是前后联的那种,但只有一张也算是过关了:P

另需托运的笼子一只,在宠物商店或医院都有售,我买的是200大洋,因为五一期间很多地方关门,所以我买贵了,呜呜...需购买麻醉剂一针,听说打一针就能让狗狗安睡4小时.但由于经验不足所以忘了买,害得狗狗受尽惊吓,不过下次一定不这样了,这也请姐妹们注意啊:)

买机票时就应该打电话问一下自己所坐的班机的航空公司是否可以携带宠物,我坐的是东方航空公司的,他们是可以托运动物的.最好提早些一些时间到达机场,因为有小动物,所以需要通知航空公司的人准备好有氧舱,要不然狗狗就会被闷死了.然后他们还会让你走来走去走几次(因为很少有人会带宠物托动,所以他们不知道单子怎么填,需要打电话让更高级的管理员确认:)

然后你就把包包和狗狗托运掉,但狗狗笼子不会和包包一起托掉,还需要你把狗狗搬到另一个通道,把检疫证明给他们就OK了.最后下了飞机狗狗会和行李一起运出来,等在运输道边取就可以了:)

大概就这样别的没什么了:)

第二篇: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49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陈光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章 定座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第三章 客票

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三)旅客姓名;

(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六)票价和付款方式;

(七)票号;

(八)运输说明事项。

第九条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中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十条 客票的有效期为:

(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真负责。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第四章 票价

第十二条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第五章 购票

第十四条 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它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

第十五条 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

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旅客票。

第十七条 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第六章 客票变更

第十八条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七章 退票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 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八条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款。

(四)持联程、来回旅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条 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十章 乘机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篇: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986年1月1日制定

1996年2月29日修订 民航总局令第50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证。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 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一节 货物收运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第十一条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第二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二条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第十三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承运人应当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第十五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

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三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八条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第十九条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第二十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第二十一条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第四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

(一)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二)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三)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第五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收运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实际重量×20〕×0.5%。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

第四章 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第二十九条 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

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第三十条 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一条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灵柩托运的条件:

(一)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二)尸体无传染性;

(三)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四)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溢;

(五)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须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托运人托运动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并定妥舱位。办理托运手续时,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申明书。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应当派人押运。

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需适合动物特性和空运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底部有防止粪便外溢的措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

动物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在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装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进行指导。

承运人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内。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铁箍,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第三十六条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托运时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出发地或运往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二)进出境各类枪支、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携运证;

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的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要分开包装。

枪械、弹药运输的全过程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押运货物需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条款赔偿。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第五章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第三十八条 航空邮件的托运和承运双方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和邮件路单安全、迅速、准确地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

航空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航空邮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要以本规则为依据,使用专用标志、包装。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的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六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四十条 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四十二条

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包用飞机,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定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六条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四十八条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是在对民航局1986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原规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民航的政企分开以及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原《货规》已不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为落实民航总局提出的三年实现良性循环和跨入二十一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总结十多年来国内货运实践经验,并参照了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和通常做法,制定了《货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货规》的结构变化

《货规》各章基本上是按货物运输流程的顺序编排的。原货规为4章43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货物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责任与赔偿。现《货规》共有8章49条。各章依次是:

总则,货物托运,货物承运,特种货物运输,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附则。

修订后,《货规》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加充实。

二、关于航空货运单

《货规》参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对货运单做了较大修改: 1.明确了货运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第十一条)。即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运人,第二份交收货人,第三份交托运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运单的副本根据业务需要增减。目前,暂定附本为五份。

2.明确了货运单的填写责任为托运人,习惯上由承运人填写的货运单应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货运单由双方签字有效。

3.明确了货运单基本内容。

三、《货规》增加了有关货物声明价值的规定

原货规只有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规定,而没有声明价值的条款。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为此在《货规》中明确了托运人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并规定了托运人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收方法(第二十五条)和有关赔偿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四、《货规》增加了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的规定

航空邮件运输自中国民航成立就有该项业务,但原货规没有相应的条款。《货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了“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的邮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邮包的运量越来越大,给航空公司的运输组织造成很大的压力,为此要求对邮政信函与一般邮件的运输(第三十八条)加以区别。

关于航空快递在我国尚处于开发阶段,发展潜力大,为此也提出了原则要求(第三十九条),并与邮件运输合成为一章。

五、关于特种货物运输

原货规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所规定的品类较少,如微生物及其制品运输,骨灰、灵柩运输,枪支弹药等,现此种货物的运输已越来越多,为此在《货规》中予以说明并单独列为一章(第四章)加以规定,以便于运输管理。

六、关于运输费用

原货规有关货物的运输费用除航空运费外,对各项杂费均做了具体规定,没有体现出物价变化和地区差别的因素。《货规》对航空运费及货运杂费根据财务司的意见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七、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基本是以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制定的,如:

1.货物损失的赔偿。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失时,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以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新货规采取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做法。即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2.赔偿要求的提出。《货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对承运人有索赔要求时,应于签发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货主,《货规》明确索赔要求一般由到达站受理(第四十八条)。

此外,《货规》还就单件货物的重量、体积(第七条)、机长通知单(第十四条)、监装监卸(第十五条)、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托运活体动物的声明要求(第三十三条)等做了相应的修改或充实。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四篇: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说明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说明

(1996-5-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在对民航局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发布实施的原规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民航的政企分开以及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原〔货规〕已不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为落实民航局提出的三年实现良性循环和跨入二十一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总结十多年来国内货运实践经验,并参照了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和通常做法,制定了〔货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货规〕的结构变化

〔货规〕各章基本上是按货物运输流程的顺序编排的。原货规为4章43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货物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责任与赔偿。现〔货规〕共有8章49条。各次依次是:总则;货物托运;货物承运;特种货物运输;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附则。修订后,〔货规〕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加充实。

二、关于航空货运单

〔货规〕参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对货运单做了较大修改:

1、明确了货运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即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运人,第二份交收货人,第三份交托运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运单的副本根据业务需要增减,目前,暂定附本为五份。

2、明确了货运单的填写责任为托运人,习惯上由承运人填写的货运单应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货运单由双方签字有效。

3、明确了货运单基本内容。

三、〔货规〕增加了有关货物声明价值的规定

原货规只有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规定,而没有声明价值的条款。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为此在〔货规〕中明确了托运人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并规定了托运人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收方法和有关赔偿的规定。

四、〔货规〕增加了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的规定

航空邮件运输自中国民航成立就有该项业务,但原货规有相应的条款。〔货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了“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的邮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邮包的运量越来越大,给航空公司的运输政信函与一般邮件的运输加以区别。

关于航空快递在我国尚处于开发附段,发展潜力大,为此也提出了一原则要求,并与邮件运输合成为一章。

五、关于特种货物运输

原〔货规〕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所规定的品类较少,如微生物及其制品运输、骨灰、灵柩运输,枪支弹约等,现此种货物的运输已越来越多,为此在〔货规〕中予以说明开单独列为一章〔第四章〕加以规定,以便于运输管理。

六、关于运输费用

原〔货规〕有关货物的运输费用除航空运费外,对各项杂费均作了具体规定,没有体现出物价变化和地区差别的因素。〔货规〕对航空运费及货运杂费根据财务局的意见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七、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基本是以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制定的,如:

1、货物损失的赔偿。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失时,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以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新〔货规〕采取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做法。即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2、赔偿要求提出。〔货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对承运人有索赔要求时,应于签发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货主,〔货规〕明确索赔要求一般由到达站受理。

此外,〔货规〕还就单件货物的重量、体积、机长通知单、监装监卸、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托运活体动物的声明要求等作了相应的修改或充实。

第五篇:旅客携带行李小常识

一、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二、限制运输的物品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要的烟具、药品或化妆品等。

4、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5、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三、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3、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4、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5、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6、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南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7、每位旅客只限携带一件自理行李,其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并能置于封闭式行李架内。

8、每位旅客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9、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为10公斤免费行李额。

10、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11、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北美航线(美国、加拿大)是两件行李,每件不超过23公斤,且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12、逾重行李费率为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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