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第1号令)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2000年1月28日 审计署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审计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派出机构、下级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三条 审计署领导全国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 审计署负责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地方审计机关制定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派出机构、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是:
(一)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审计准则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成果所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反映情况;
(六)其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查。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
第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较好的,可以给予表扬;有问题的,应当责成被检查审计
机关予以纠正或者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被检查审计机关对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当将对本地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审计署。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2_年01月28日 实施日期:202_年01月28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减少审计风险,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业务科室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检查机构 本局审计项目质检查组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包括检查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等)和检查工作方案,报局长办公会。
第四条
检查方式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听取审计组组长汇报、检查审计档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条
检查内容
(一)执行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各项审计准则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六)审计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审计成果发挥作用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检查时间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根据局工作计划,每半年 对业务科室审计项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进行抽查。检查前应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
审计质量的考核奖惩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应对被检查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量化评分,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评价意见,书面通报检查情况。对质量好的项目应当通报表扬;有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被检查科室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汇报;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15日内将检查情况向局长办公会作书面汇报。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是评价业务股室和相关项目人员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各业务股室应当积极配合法制科的检查,如实反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篇:审计研究报告-审计署
审计研究报告
第14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2_年6月25日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君同志在署党组202_第二季度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审计科研所近期组织科研人员对新时代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功能、推动打好“三大攻坚战”中审计的不可替代作用、新时代全面深化依法审计实践、科技强审战略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系列研究报告。敬请批评指正。
— 1 — 新时代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功能研究
内 容 摘 要
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审计发展史上对经济监督的持续聚焦、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部署要求对经济监督的高度重视以及新时代对国家审计经济监督功能赋予的历史使命,论证了经济监督作为国家审计首要功能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阐述了新时代国家审计经济监督功能的内涵和特征,研究分析了发挥经济监督功能如何把握权力和责任边界、提升效率和效果,并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四个方面提出新时代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经济监督功能优势和作用的建议。
— 2 — 新时代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功能研究
经济监督功能是国家审计的首要功能,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党和国家对审计机关的经济监督功能赋予了新的期待和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作出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优化整合审计署职能、将其他部门的相关的经济监督功能并入审计机关等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提升了国家审计经济监督功能的整体性和权威性。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可见,准确把握和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功能,对于推进新时代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认识经济监督功能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 根据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理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有其重要的功能。审计功能是由审计本质决定的,审计功能是对审计本质的反映,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客观需求1。传统审计界对审计功能的观点,主要有两种,即“单一功能论”和“多功能论”。前者认为审计只有一项功能,即经济监督,后者认为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功能,且经济监督为基本功能。对于审计监督的首要功能是经济监督的认识不仅在理论界存在共识,也是历 1 刘家义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修订版),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2_年版,41页。
— 3 — 史逻辑和现实逻辑的有机统一。
(一)从国家审计发展史来看,国家审计一直聚焦经济监督。不同国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审计制度安排是不同的,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以及审计工作的表象具有很大差异。但值得关注的是,在各历史时期,基于国家治理的需求和审计监督自身属性特征,国家审计一直高度聚焦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
从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发展进程来看,官计和上计制度时期,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稽查考核官吏财经方面的政绩和经济责任。比部和三司审计时期,审计机构一方面实行成熟的财务勾检制度,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账簿勾检审核,加强财务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中央百官和地方各级政权的财经法纪和经济责任监督。科道审计时期,实行监审合一制度,审计机构除纠察百官和州县外,还巡盐、马、漕,查算钱粮,明清时期还专门设立负责专项财经活动监督的专职御史,对财经活动、财政管理等开展审计2。
从世界各国国家审计发展史来看,奴隶制度下的古埃及、古罗马和古希腊时代,审计人员就以听证(Alldt)的方式,对掌管国家财物和赋税的官吏进行考核,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后各历史阶段,均有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财 2 刘家义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2_年版,25页。
— 4 — 政财务收支、财政预算法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审计法院,英国建立的王室财政审计制度等。近年来,世界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对审计对象和内容的认识更趋于一致。世界审计组织第9届大会通过的利马宣言更明确指出,监督责任当局恰当有效使用公共资金是设立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3。
(二)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部署要求来看,国家审计一直高度重视发挥经济监督功能。
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制度以来,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一直以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为主。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并结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细化规定了审计机关对相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来看,明确了审计对象和内容应当聚焦经济范围,以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为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和新要求。《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48号)中提出“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 3 《利马宣言——关于审计核心原则的指南》序言“鉴于恰当和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是责任当局合理处置公共财政事务和有效决策的先决条件之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每个国家都必须设立一个其独立性受法律保障的最高审计机关”。
— 5 — 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2_]58号)再次明确“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三)新时代对国家审计更好发挥经济监督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其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了“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要“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并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中强调了“审议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的经济监督职能。
可以看出,新的时代特点、新的政策思路和新的历史使命对审计机关在经济监督方面的功能赋予了更重要的使命,将其他部 — 6 — 门相关的经济监督功能并入审计机关,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了审计机关在经济监督方面的权威性和整体性4。更加有利于审计机关充分发挥新时代国家审计经济监督功能,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眼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认识国家审计经济监督功能的内涵和边界 从系统论来看,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都需要各组成部分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协调统一。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就要求审计机关既要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增强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统筹度,又要明确职能边界,减少职能交叉重复和监督盲区,真正实现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清晰认识自身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经济监督功能边界,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新时代国家审计经济监督功能的内涵和特征。新时代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功能,是指审计机关作为经济监督的专门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即对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的 4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辅导读本》,第41页。
— 7 — 部门单位是否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财经纪律,对其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依法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敢于和善于发现经济问题。主要指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开展经济活动或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经济犯罪、损失浪费、奢侈铺张、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主法治等各种行为予以揭示,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二是积极推动解决经济问题。主要指在全面揭示经济问题的基础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从现象到本质、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微观到宏观的深层次分析,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法制、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防止违法违规动机转化为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充分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
新时代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功能具有权威性和整合性特征。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地位高,宪法规定了审计机关、人员和基本职能;二是党内地位高,中央审计委员会由总书记任主要负责人,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决策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等。整合性主要体现在,审计机关是履行经济监督功能的专门机关,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原国 — 8 — 家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经济监督功能均划入审计机关,保持经济监督功能主体的统一性,增强了经济监督功能的整合性。
(二)准确把握发挥经济监督功能的权力和责任边界。权力和责任边界主要体现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职尽责的合法性,即依据法的授权和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和依照的履职尽责范围。审计机关是宪法规定的专司经济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发挥经济监督功能的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审计监督权力和责任边界。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权履责,不缺位。对于宪法、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部署要求的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要做到应审尽审,对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不得怠于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特别是改革后划入审计机关的原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经济监督职责,也应当认真研究、统筹履行。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审计,避免“片面履责”,如审计实施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而忽视了方案明确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再如投资审计过程中为追求审减投资额,弱化了其他法定职责等。另一方面要做到明晰权力和责任边界,不越位。特别是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党的机构和国家行政机构权责更加明晰,有力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各部门、各机构“多头治理”等问题,有效地减少了职能重叠和交叉。
— 9 — 因此,在具体开展审计工作中,更需要明确权力和责任边界。审计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审计内容界定、审计方式的运用、审计处理处罚权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内容上应当突出经济监督内容,避免“包打天下”式监督,如不应超越法定职责参与各类无关议事协调机构,甚至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等。履行职权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方法,如行使查询个人银行账户权限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且遵循必要的审批程序等。
(三)注重把握发挥经济监督功能的效率和效果。效率和效果主要是指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职尽责的绩效情况,即依据自身的整体资源、组织方式、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发挥经济监督功能。党的十九大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出了“权威高效”的要求,也对审计监督体系提出了“权威高效”的要求。因此,审计机关在发挥经济监督功能时,对内、对外都应当更加关注效率和效果。一是对内要加强审计资源和审计力量的统筹协调,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如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完善审计规划计划制度;优化大项目组织机制,完善多专业有机融合、多层级优势互补、多部门高效协同的审计组织方式;整合、优化、加强派出机构力量,改进组织管理方式;完善审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整改检查机制,促进审计工作公开透明,提升审计效果。加强对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形成治理协同 — 10 — 效应。二是对外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突出经济监督功能的专业性,避免力所不及。充分运用审计机关严谨、专业、独立的业务形态,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作出对审计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客观公正敏锐地揭示问题。如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由于审计机关不具备司法机关的相关权限和强制措施,也缺少案件侦查和执法办案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因此不具备能力优势。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避免将司法机关立案标准或者审判标准作为审计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标准,同时,更注重分析和揭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将审计发现的模式化、规律化的问题,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问题,以及系统化、区域化风险,及时为党和国家提供决策参考。三是与其他监督主体充分贯通配合,增强合力。围绕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审计监督在经济监督功能上的优势与党内监督、司法监督、国家机关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相互贯通,加强协作配合,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监督合力。如强化现有的法定协作机制和沟通协调渠道,加强与不断完善联络员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充分运用法定的提请协助权和移送处理权,根据安排参与巡视监督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等监督成果的共享和再利用等。
三、充分发挥新时代的经济监督功能优势和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历经几代审计人的努力奋斗,我国国家审计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1 — 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判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了经济发展新时代的基本特征,深入阐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理论命题和重大实践课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发布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审计机关更好地发挥经济监督功能作出了科学、严密、权威的顶层设计。在这个经济发展速度换挡、结构深度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关口和节点,审计机关应当在正确认识、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监督功能的前提下,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发挥更加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一)发挥全覆盖优势,推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审计应当充分发挥经济监督功能优势,特别是改革后对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更强有力的全覆盖优势,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工作,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以及财政、金融、企业、民生、资源环境、经济责任等各项审计中,都要密切关注相关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经济监督为着眼点,立足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聚焦重大政策措施涉及的资金和 — 12 — 项目,检查相关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绩效,推动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如围绕“三大攻坚战”,及时分析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及时揭露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扶贫项目绩效等问题,推动追责问责,促进精准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实现;及时反映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聚焦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推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二)发挥建设性优势,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制度,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国家审计应当充分发挥经济监督功能优势,特别是敢于善于发现问题、积极推动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功能优势。不局限于某个行业、部门,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中央精神和改革发展要求,遵循“三个区分开来”,把揭示微观问题和服务宏观决策结合起来,深入分析和揭示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和制度缺陷,及时为党和国家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决策参考,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七个方面”建设和“五个方面”工作。如进一步鼓励改革创新,推动建设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保护基层首创精神,对于审
— 13 — 计发现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成熟的经验创新、改革措施,及时推动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审计发现的影响创新、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反映并坚决推动改进和完善,提出必要的制度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审计,推动建设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通过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规范经营管理等治本建议,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在市场中不断焕发活力、提升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三)充分发挥权力监督优势,聚焦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促进经济权力规范运行。
国家审计应当充分发挥经济监督功能优势,特别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优势,保障经济权力健康运行。不断推进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探索审计评价标准和方式,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坚持聚焦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权力运行的监督,深入揭示重大改革事项推进、重大经济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规范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发挥权力运行“紧箍咒”的作用。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以监督制约权力,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主动有效作为,促进干部想 — 14 — 干事、敢干事、真干事、干成事。
(四)充分发挥反腐利剑优势,紧盯经济活动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反腐倡廉。
国家审计应当充分发挥经济监督功能优势,特别是在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方面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反应快速的反腐利剑优势。紧盯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产运营、公共工程建设,密切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项目建设、银行贷款和资本运作、国有股权转让、矿产资源交易、公共权力运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靶向发力,着力揭示重大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刘誉泽
报:署领导。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中央
纪委驻署纪检组,南京审计大学。
发:本所所领导、各处,存档。
共印40份
编辑:卢益群
审核:杜光宇
签发:姜江华
第四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制度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核、复核人员、分管局长,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三条 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分管局长、办公室、法规审理科负责人和法律法规知识及丰富审计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局主要领导主持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法规审理科负责质量检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㈠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㈡做好本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及市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迎检工作;㈢做好本局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咨询工作;㈣研究审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 发生需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行为,由法规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办公室、法规审理科负责人负责记录。第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⒈听取法规审理科与有关部门对调查结果的汇报或审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⒉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⒊对责任进行确认,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八条 对当事人,区分情况,通过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停职、转岗、试岗、解聘等方式,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五篇: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审计机关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副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和审计查证等职责。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 1 —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试行办法》处理遇到的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干预行为;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礼品礼金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还应当按照《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在审计组设立临时党组织的意见》,成立临时党小组、党支部或党总支。审计组临时党组织书记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落实廉政责任制,执行审计署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
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
— 3 — 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境外国有资产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
— 4 — 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需要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管理办法》和《审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直至审计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审计
— 7 — 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证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理部门。
审计发现的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有关对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审计问题线索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五)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完整保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需要销毁审计资料的,是否编造审计资料销毁清册并报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
(八)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 9 —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资料、设备和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休整。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或者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
(二)审计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三)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
(四)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片面收集证据,涂改、伪造、隐匿审计证据;
(六)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七)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八)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九)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十)经费开支、考勤记录、报销情况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
(十一)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十二)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审计署对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审办法发〔202_〕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