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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管理事宜会议纪要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3-104294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0 16:31: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环境管理事宜会议纪要

受区长的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有关事宜。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依照《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城区主街主路两侧商业网点的审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区规划分局和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二、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由区工商、环保、公安、卫生和交通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组,近期对城区范围内商业网点无证经营、证照不齐全等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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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主街主路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好主街主路两侧的车辆停放秩序。

四、国道拓宽改造(段)工程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路段两侧立面恢复方案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新城区建设管理局要按照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监督管理好道路两侧立面的恢复工作。区工商分局在该路段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五、遵照“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要切实管理好便民市场,尤其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出市、散市时间,加强对早市、夜市的管理。今后,若便民市场管理再出现不到位问题,区里将考虑另行选定新的管理单位。

六、区规划分局要尽快拿出城区主街主路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篇: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

协调。临街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残破的,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第十条 城市内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信、消防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破损、残缺、塌陷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市政管理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更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观瞻的要求,并使用标准化字、词,过时、破旧、残缺或者内容不健康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喷泉等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避免泄漏、抛撒;进城的畜力车辆和牲畜,应当配带粪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草料和畜粪,必须及时清除。

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在市区破路施工、敷设或者维修管线、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及时清除施工余土和杂物。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

市政部门疏浚沟渠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垃圾站、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经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城市公共厕所和单位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由所属单位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沿途撒落。

单位自设的垃圾站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

(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负责;

(二)其他街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住宅区,按照划分的责任区负责;

(八)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九)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给企业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第二十三条 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第二十四条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

(一)至

(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

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

(七)至

(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05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苏州市环境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建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造型应当外形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脏污、残缺墙面等,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六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电、路灯、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征得环境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

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第八条 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除向有关部门申请外,其设置的位置、形式由环境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

(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

主次干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居民新村等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按规定投放。

第十二条 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当统一规划、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

第十三条 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旁不得搭建棚舍,污染水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不得有下列妨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

(一)在公用通道和窗外托架上堆放杂物;

(二)居住区内乱塔乱建,乱设摊点;

(三)损坏绿地花卉树木;

(四)饲养家禽、家畜。

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都有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

第十五条 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临时闲置地块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围墙,维护环境协调、整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航道、河道两侧的装卸区、寄泊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维护航道、河道水面和沿岸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禁止在候车(船、机)室、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十八条 沿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门前卫生责任书》,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涉及规划、绿化、市政设施、环保、道路交通等管理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下列行为,由市、县级市、区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教育,责令其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责任区环境脏乱差的,按责任环境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乱涂乱贴的,每处(张)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店容店貌不洁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店名、标牌破损,有缺字、残字、错字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

第二十四条 环境管理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

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城市管理局关于卫生环境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市城管局在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市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委政府建设川陕渝结合部经济文化强市和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工作要求,结合万源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构建和谐新城管”为主旨,以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为抓手,积极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城管工

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式)日趋成熟,城区交通管理秩序明显规范有序,城市市容秩序明显好转,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进一步优化,圆满完成了市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市民营造了舒适的人居环境,城市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得到了提高和发展。现就城市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总结,因势利导,圆满完成城管工作

(一)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一是坚持班长带班子,班子带队伍,领导干部身先士率,率先垂范,二是以坚持团结、开展形式多样活动为载体,提高了城管队伍的凝聚力;三是实行了严格的督查纠查机制,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四是对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充实。形成了良好的用人氛围;五是组织局机关及中层主要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开拓视野;七是认真组织开展纪律和作风整顿活动。通过努力,城管系统形成了团结拼搏、奋发向上、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新风貌,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一是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廉政建设,完善机制、优化结构、强化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班子成员,做到分工明确;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性。

(三)堵疏结合、以人为本,城区市容进一步改观

在春节,茶文化节,国庆暨万中建校八十周年重大节日期间全体职工倾其全力,在城区各主要街道摆放鲜花近10万盆,布置景点30余处。今年2月以来,全国遭受了100年不遇的冰雪灾害,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抗灾中去,对受损的苗木进行了实地查看,分析原因,寻找补救措施,对一些还未受到损害的苗木采取了保温,春节过后,对城区受损的苗木进行了统计,并及时进行补栽补植,使城区绿化尽快恢复面貌。今年年初,对河西市政府进行了绿化建设,绿化总面积达1200多平方米。

修剪绿篱带全年累计达29310平方米,清理垃圾、杂草20余车,保持了绿地的整洁美观,结合城市整治工程实施要求,制定了《万源市城区绿化实施方案》以及城区部分街道行道树改造方案等重要文本。

在学习借鉴其他县市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市容市貌明显改观。截止11月底,共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86件;立案查处损坏市容环卫、路灯、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20余件;认真办理并回复市长热线48件。在工作中,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全面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的整治:按照“以人为本”和“堵疏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城市市容整治和日常管理,顺利完成对后河农贸市场的强制搬离任务,圆满完成了“迎奥运、闹元宵、万人街舞”等活动的现场保卫及后勤保障工作;纠正城区乱撑竿搭棚现象800余起;纠正城区违章占道经营现象950余起,并处罚款4000余元;纠正城区游动叫卖行为1500余宗,并处罚款1000余元;拆除不规范布幅广告500余处;清理乱张乱贴非法小广告1000余处,逾600余平方米;查处生活垃圾乱倾乱倒现象200余起、建筑垃圾乱倾乱倒现象30余起;完成收费任务85000余元;加大了对城区绿化树木的日常监管力度,城市市容秩序明显改观。

为提升城市层次,打造景观街道,营造节日氛围,筹措资金30余万元,为行道树增设彩灯,营造了二00八年春节、万源首届富硒茶文化节、万中八十周年校庆等重大节日活动氛围;投资几十万元,对河街、驮山公园地埋主线、湖北街、金缔路路灯等路段进行更换;全年共更换节能灯泡11800余只、高压钠灯1200余套;新安装荣军巷、柳树街等小街小巷路灯,正在同社区一起普查小街小巷情况,拟将实施亮化,确保无照明死角,改善市民居住环境。

(四)建立日常化、全时化的环卫工作手段,城区环卫进一步优化

我市的清扫保洁面积达到了47万平方米,日清运垃圾量达150余吨。迎接“春节”、“茶文化节”等来人来客及各项活动中,全年清理城区死角垃圾及建筑垃圾500余吨,清理粪便及淤泥100余吨。为提高城市净化水平,经过不断地探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购置了果皮箱35个,超大型铁板垃圾房145个,华川垃圾车

一辆,购置后河垃圾打涝船一艘,增设专职后河水上垃圾打涝工2名,订制了大容量保洁车9个,增加了夜班作业人员。今年,投资200余万元的茶垭乡李家沟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正式投入使用,二层岩公厕正式投入使用。全年建筑垃圾处置办件80余件,纠正违章处置建筑垃圾车辆30余次。通过以上措施的运行,使我市的环境卫生状况有了一个大的飞跃,从而推动了环卫

工作的向前发展。

(五)市政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市防汛工作取得新突破

进一步完善了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完成了就业局下水道改造工程,阳光花园下水道改造,城区雨水网清理,城区主排水沟清淤工程,金缔路和湖北街路灯改造,河街路灯改造,中心广场沟盖板更换,河西市政广场一期、二期工程,城区内斑马线、停车位工程及城区市政零星维修等10余起市政工程,共完成产值180余万元。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不断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先后承接了:万达鸿运装饰楼火灾后加固工程,临河乡村道路工程,白沙往川坝乡道路工程,井溪中心小学校教学楼工程,万源市住房保障惠民小区工程,及私人住宅楼等道路和房建工程。共完成产值640万元,实现利税76.8万元。万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工程,现主体工程已全部结束,配套机械已采购到位,现附属工程已接近尾声,准备在202_年12月底投入试运行。

(六)督促整改、强化考核,城管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加强“门前五包”监督考核。坚持由局领导带队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曝光,责令限期整改。“门前五包”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共开出整改通知书10余份,并对每月的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委、市政府,市和办、市政府办以通报形式向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报,并予以电视曝光,扩大影响。

内部督查起实效。采取定时与不定时、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年共开出内部整改通知书154份,出内部督查通报6期。通过严格考核,城区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大为改观。

(七)热情服务、为民便民,城管工作逐步被市民理解

全年办理来电来访400余人次,办理市长热线40余起;尤其是原环卫临工工资待遇问题,本着公正、公平和“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的原则,妥善处理了多年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同时按照城管工作实际和市民需求,及时解决了陶家湾、构树街夜间照明和市民夜间出行的问题,用热情周到的服务和勤政高效的办事作风,解决了来电来访的问题,让来电来访者满意。

二、提早谋划,多管齐下,提升城市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发挥城市管理工作职能作用,不断优化管理人才资源,认真落实市委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山水园林城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目标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城管队伍。202_年,我局将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为契机,加大城管工作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契机,拓展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渠道以市民为主体,深化细化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内容为指导思想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思路,引导市民树立“城市是我家,人人爱护她”的城市意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公正、公平、公开执法,逐步形成为民惠民便民、强制管理、人本管理的大城管格局;建立健全市民一城管一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管理城市的良性互相机制。

(二)加大城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力度

加强城管队伍素质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造就高素质的城管队伍,在政治思想上体现先进性,在执法为民上体现先进性,在爱岗敬业上体现先进性,在廉洁自律上体现先进性,在履行职能上体现先进性,在道德修养体现先进性。

1、强化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与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作风,不但影响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形象的评价,还影响到市委政府的工作作风和市委政府的形象。加强城市管理,关键是城管队伍建设,在城市管理“四讲”新风尚,树立城市管理惠民、为民、爱民新风貌;热情服务,严格管理,文明执法、逗硬执法,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责任不清则无人负责,无人负责就无人干事”。在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任务,逐级逐层分解,分化细化目标,使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人身上有压力,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并进一步探索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行“首位奖惩制度”,形成“优者进、劣者出,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错者罚”的格局,增强工作人员“靠本事吃饭,凭功绩晋升”的公平竞争意识。

3、建立健全机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评议考核的要求建立考评机制,促进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检查督导机制,层层签订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违反责任书内容、工作绩效差、工作力度不大,上级交办任务完成不好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或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纪的,给予责任追究;对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从而形成有利于推行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良好氛围,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大城区市容市貌的整治力度

1、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志愿者的管理,监察队人员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路段,城区主要要街道一级管理路段进一步扩大;

2、进一步规范城区经营秩序,对城区占道经、非机车乱停乱放、垃圾乱倾乱倒、乱张乱贴、乱拉乱挂等行为实行严管重罚;

3、加大城市绿化树木的监管及补植工作力度,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实现与山水园林城市标准对接。对城区绿化树木的人为破坏、因气候、环境、病虫害导致死亡等现象加大查处及防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市场,提升城市绿化指标;

4、国道210线改道后,配合搞好滨河路的规划,积极参与国道210线改道工程市政绿化工程。

(四)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城区卫生、交通秩序的管理

1、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摩托车、长安车非法营运行为;

2、规范和完善城区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机动车临时停车点(位),规范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对城区人行道、市政设施进行全面维修,试行《城市主要街道停车位收费办法》;

3、认真搞好城市亮化工程,稳步推进路灯节能工程的实施。

(五)加大垃圾管理力度,优化城市环境

1、加大街道清扫保洁力度,确保街道干净卫生,保证垃圾及时清运;

2、加大死角垃圾的清运力度;

3、加大城区环卫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城区内生活垃圾乱顷乱倒、乱吐乱扔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4、做好城市建筑弃渣处置场建运行工作,城区运输建筑垃圾实行封闭运输;

5、洒水车、吸尘车日常运行;

6、建成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

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规范运行,做好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的前期工作。

(六)深化改革,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探索环卫作业市场化机制;

2、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改革;

3、探索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的前期工作。

第五篇:县民族宗教相关事宜会议纪要8.29

恰政府阅„202_‟ 号

乌恰县民族宗教相关事宜会议纪要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202_年7月 8日下午,在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乌恰县民族宗教工作相关事宜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政法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谷文胜、副县长阿巴白克力、县政法委副书记李生国、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国兴、县民宗委书记宁力志、县民宗委主任图拉提、县公安局副局长王耀辉、林业局党组书记那斯如拉、县安全局副局长吐逊、县扶贫办副主任周玉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买买提艾孜、县建设局书记居马等。会议由县政府副县长阿巴白克力同志主持。

一、会议听取了关于将沼气项目调整为天然气初装项目的报告及202_年朝觐人员情况。

二、会议指出:

搞好沼气调整天然气项目,是一项利国利民工程,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调整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大势所趋。朝觐工作是民族宗教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虽然我县宗教氛围不浓厚,但加强对牧民的政策引导,转变观念,致力于发展生产、科学致富任务繁重,朝觐只是“五功”之一,需正确引导,相关部门各司期责,相互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会议决定: 1、202_年申报的“兴边富民”沼气项目,到位资金80万元,建设200个规模为8立方米的沼气池。但因该乡的自然条件和农牧民的生产方式,修建沼气池出气率低,秸杆储存量小,农牧民受益效果不明显。另外,随着农村安居工程的不断深入,该乡部分牧民已住上了楼房。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县党委、政府及上级民宗部门的意见,同意将沼气项目调整为安居房天然气初装项目。2、202_年报名朝觐25人,其中经过逐级审核,分划分(202_年6人,202_年10人,202_年9人),确定朝觐人员5人。

主题词:文秘工作 会议纪要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7月8日

共印:汉文九份

城市环境管理事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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