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试用)
一、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工作手册。
二、本手册以“审计小组”为最小工作单元,设计业务流程,提出工作要求。
三、审计室以所长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临时下达的工作指令为依据,确定审计项目,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方案,组织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每年12月,审计室向部长提交下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部长确定后,报所长审批。
五、审计小组成员由室主任根据项目情况指定,并明确项目主审员(审计小组长)。主审员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
同时开展多项审计时,审计员可以相互兼任其他项目的主审员。重大审计项目,由室主任担任项目主审员,部长负责工作底稿及报告的复核和审查。
六、室主任在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方案时,应征求项目主审员的意见。
七、审计方案应该明确项目审计的目的和项目审计的目标。
八、项目主审员接到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和方案后,应按照审计计划和方案的要求,明确每位审计员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及工作要求。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以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审查,就其财务收支的规范性、真实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客观的职业判断。
十、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审查应包括以下方面及事项:
(一)会计基础
一般包括:现金、票据、印鉴保管、使用的安全性及合规程度;
保险柜使用、管理的合规程度;现金、票据收、付的合规程度;现金管理及日记帐的规范程度;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稽核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二)资产管理
一般包括:存货管理的规范程度;债权、债务处理的及时性和风险程度;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合规程度及其效率。
资产经营的效益性;投资权益的保障及风险程度;财务收支预算管理的规范性。
(三)物资采购
一般包括: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的客观依据及其程序;物资采购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程度;物资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程度。
(四)在制品管理
一般包括:制订生产计划的客观依据及其程序;生产计划的执行程度;材料出入库手续的规范性;水、电、气、油等物料消耗的核算和人工成本核算的规范程度;成品检验及废品处理制度的规范程度;质量保证体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产成品管理
一般包括:产成品入、出库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程度;产成品管理及费用核算的规范性。
(六)产品营销
一般包括:制定产品营销策略的程序;市场营销战略制定及调整的程序;销售计划的客观性及执行程度;产品定价机制的健全性及科学性;
(七)合同管理
一般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合同审查及批准程序的规范程度;合同履约率;合同台帐管理与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管理的同步性;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的健全性及有效程度;履约风险应对机制的健全性;
(八)重大投、融资
一般包括:可行性论证的程序及科学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已
投、融资项目的效益性;重大投、融资风险监控机制的健全性。
(九)绩效考核
一般包括:中、高级管理者的考核制度的健全性及规范程度;部门考核机制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十)技术开发、储备及保护
一般包括:技术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健全性及有效程度;专利申请的数量及效益情况;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机制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十一)中长期发展目标
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客观性;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实践程度。
十一、根据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以上十一个方面及事项,由室主任在制订审计方案时,有选择的侧重审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以上全部事项的审查。
十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按照审计计划的要求,围绕审查目的收集审计资料,以保证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十三、对于未能直接取得审计证据,但必须得到审计结果的事项,主审员在室主任同意的前提下,应当以审计调查(表)方式,取得被调查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计调查,应有二位以上审计员在场)。
十四、工作底稿可分主稿和分稿。审查一个方面的事项,涉及多个具体事项时,应对每个具体审查事项作出审计工作分底稿;经过对数个工作分底稿的归纳,汇总为一个方面事项的工作主底稿。
十五、主审员审查工作底稿时,应首先审阅审计结论,根据审计结论审查审计事项。审计事项的审查结论满足了审计目的要求,并且审计结论与审计结果具有逻辑关系时,主审员应该肯定审计结论;否则,主审员应建议补审或重新审查。修正后的审计结果和审计结论满足审计目的要求时,主审员应在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六、项目审查全部完结后,由主审员依据工作底稿拟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第7号的规定,以重要性为原则,围绕该项目的审计目的,表述审计结果和结论。
审计结论以审计意见及建议方式表达,力争言简意赅,避免用套话,不用形容词语和不确切词语,尽量少引用会计数据及术语。
十七、室主任对报告及工作底稿应进行全面审查,对报告是否达到审计方案设定的审计目的及目标负责。
经室主任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交部长审定。
十八、经部长审定后的报告,由主审员交被审计单位(人)征求意见。室主任及审计小组成员、必要时部长应一起听取被审计单位(人)对报告的意见。
征求和听取被审计单位(人)意见的过程应该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全面记载被审计单位(人)对报告的意见。
十九、被审计单位(人)对报告以及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小组应认真对待,作好记录。对不同意报告的审计结论甚至反对审计报告结论的,审计小组须认真复查。
对于复查后,确因审计工作的差错所形成的结论,必须予以修正;对于复查后未发现审计结果及结论错误的,应由主审员向被审计单位(人)说明。
二十、征求被审计单位(人)意见后并经修正的审计报告,须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被审计人签署意见。
二十一、涉及被审计人离任的审计报告,在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须征求接任人的书面意见。
二十二、被审计单位(人)签署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由部长送交所长(董事长)或委托单位审查。
二十三、所长(董事长)或委托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审计报告,需要继续补审的,由部长交审计室主任,并明确审查事项及要求;不需补审的,由主审员办理报告及底稿的存档手续。
二十四、所长(董事长)签署审查意见的审计报告,除正本和工作底稿送交档案室存档外,副本(即带有所长签字页的)交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一份;涉及被审计人离任的审计报告,还需交给接任人一份;人力资源部通知的干部离任审计的,报告须送交人力资源部一份。
二十五、审计确认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审计报告应予以披露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所长(或所务会)的意见,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的,以“审计处理决定”的方式,由法务部审计室拟稿、所长签发;须追究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由法务部将相关证据材料转纪检监察室。
二十六、后续审计的项目,审计人员应注意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前期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应改进或杜绝事项的变化,对已改进或未改进(已杜绝或未杜绝)的事项,在本次审计报告中应予指出。
二十七、所长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室应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向所长递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所长阅批后,除按照所长的指示继续完成后续工作外,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应及时存档。
二十八、审计室对内审工作每年应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室主任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经验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二十九、内审人员应按照职业资格后续教育的要求,补充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
法务部审计室
202_年7月日
附:
1、工作底稿格式稿;
2、项目审计计划样稿;
3、审计方案样稿。
第二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手册》
一、财务基础审计包含的内容
1、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2、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并明确资产质量变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3、经营成果审计:查明企业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虚增或虚减经营成果的情况。
4、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分析重大经营决策产生的结果,明确企业负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包含的内容
1、资产情况审计:审核账面资产和实物资产的相符程度,核实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处置资产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查清有无重大资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2、负债情况审计:审查负债科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债形成及偿还的合法性、合理性查清或有负债情况,以及有无通过负债类科目调节企业经营成果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3、所有者权益情况审计:审查所有者权益有关科目期末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以及所有者权益有关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查清有无侵蚀国有投资主体权益的行为,区分净资产资本投入性增减、国家政策性增减、企业经营性增减等情况,正确界定净资产增减变化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4、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反资金规定用途、挪用、占用或不当使用资金等行为。
三、资产质量状况审计包含的内容
1、任职期间企业资产是否保全,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
2、确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期末与期初相比,不良资产比例是否下降,配置效率和资产获利能力是否得到改善。
3、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
流动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若<1,要考虑企业是否有持续经营的问题;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看出企业是否过于依赖负债经营; 毛利率=毛利/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总资产周转率=总收入/总资产,对于制造业而言,一般在1左右,轻工业会比1高一些,但也很少超过2,重工业一般会低于1,单也很少低于0.5; 净利润率,一般低于5%的净利润率很薄;
净资产回报率,至少应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股东们还不如把钱去做委托贷款。
四、如果确认不良资产
1、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2、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3、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谨慎性原则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
4、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由于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计的费用
5、企业持有的拟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6、计提减值准备等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五、经营成果审计包含的内容
1、有无虚列、多列当期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2、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3、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六、重大经营活动及决策审计包括的内容
1、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2、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3、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5、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七、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包括的内容
1、企业是否存在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等情况
2、是否存在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3、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拆借资金、是否对外出借账户
4、是否存在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被审计企业在现场审计中应向审计项目组提供资料包括
1、有关财务基础审计方面的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2)企业的管理情况: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3)重大事项: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4)任职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
5)任职期内企业有关的内外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7)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8)在财务基础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访谈
1、访谈人:企业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规划、投资、财务、审计、人事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子企业的负责人,职工代表等;
2、确定访谈内容:一是有关方面对被审计人的评价,二是绩效评价中专家评议指标相关的情况,三是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度建设、重大事项、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四是财务基础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问题等;
3、选择工作方式:汇报式访谈和谈话式访谈
4、开展访谈工作
访谈工作一般应安排在财务审计现场结束前,结合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了解核实情况
十、报告编制
1、基本情况:1)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设立、沿革、发展概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企业的产权关系、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及重要子企业情况,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在岗及离退休人员情况)
2)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基本情况:任职经历、任职期间分管的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
2、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范围的实施、审计人员组成及审计分工实施、主要叙述审计资产量、审计户数及审计人员各阶段分组情况
3、被审计企业基本财务状况: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审计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变化原因、审计任期内各年经营成果、审计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会计信息、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改组改制、不良资产情况等方面问题
5、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测试情况、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及缺陷
6、审计建议
7、其他情况
8、相关附件
第三篇:集团审计工作手册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目 录
序言---------------------------第(2-3)页 第一部分 《内部审计制度》------第(4)页 第二部分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21)页 1,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范------------------(8)2,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 号──审计通知书规范---------------------(10)3,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 号──审计证据规范-----------------------(11)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12)5,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范-------------------(13)6,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范-------------------(14)7,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 号──审计复核工作规范-------------------(16)8,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 号──审计文书处理规范-------------------(17)9,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18)
10,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0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第三部分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2-88)页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流通业务及财务审计指南------------------(22)
附件一:流通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点指引--------------------------(30)附件二:流通业务内部控制调查问卷------------------------------(37)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 号──工程预、决算审计指南--------------------(39)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 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南--------------------(43)
附件:各类交易业务错弊指引----(50)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 号──货币资金收支结存审计指南----------------(56)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 号──结算业务审计指南-----------------------(58)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6 号──固定资产审计指南-----------------------(60)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7 号──成本费用审计指南-----------------------(62)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8 号——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南-------------------(68)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9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南-----------------(70)
编制:江定刚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序 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审计部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以下简称“审计手册”)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一、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 审计手册依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2. 制定审计手册的目标:
2.1 建立执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促使内部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2.2 促使各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使内部独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2.3 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发展。
二、审计手册的体系
1. 审计手册是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审计手册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2.1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大纲,是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和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2.2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是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制定的,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制定的,为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实施审计工作时,对一般审计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审计手册的约束力
1. 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具体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
2. 实务指南是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证明有更合适的程序指导某一特定事项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
四、审计手册的适用范围
1. 审计手册仅适用于集团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2.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部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关系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手册。
3. 在特定情况或特别授权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内部审计手册或采取独立态度执行其他有关独立工作任务。
编制:江定刚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审计手册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1. 选定项目。审计部提出审计手册制定计划方案,经征求主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审计部总经理审批立项。
2. 拟订初稿。审计部根据确定的计划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3. 征求意见。审计部向有关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4. 修改送审定稿。审计部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根据审核意见定稿。5. 发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批准发布审计手册之各项目。6. 修订。审计手册由审计部负责修订、解释。
编制:江定刚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_年12月2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贯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监督和评价活动,是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性,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项特殊意义的经济监督,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机构、人员及专题经济项目。
第二章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公司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第七条 审计部应建立长期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检查。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富有敏锐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原则,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规避审计风险。到的鸟
第三章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 2. 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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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5. 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6.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7. 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8. 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权查阅所有记录,接触所有人员以及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监事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采取调审或就地审查工作方式,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档案;被审计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的审计依据及辅助证据,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当面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反映。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情况,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编制:江定刚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三 十 条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纠正错误。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制定审计工作手册。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要积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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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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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1 号 ——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
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
(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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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部总经理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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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2 号 ──审计通知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总经理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财务总监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
第四条 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审计部印章、总经理签名及签发日期;
(七)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
(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
(四)其他要求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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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3 号
——审计证据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八条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证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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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4 号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审计过程记录;
(八)审计评价或审计结论;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第六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
(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九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相关领导前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总经理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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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5 号 ──审计事项评价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或业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效率)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或业务处理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相符的,可视为帐务或业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或有关法规的要求,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审计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七条 审计部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率)性进行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期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第九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税款缴纳情况;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与执行情况;
(四)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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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6 号 ──审计报告编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管领导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根据集团领导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集团内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
第四条 凡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财务总监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部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和审计部签章后,径送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报告字号;
(二)标题,即“审计报告”;
(三)主送部门,即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财务总监;
(四)审计报告的内容;
(五)审计部总经理签名;
(六)审计部印章;
(七)报告日期;
(八)抄送部门等。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审计依据,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
(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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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等;
(九)改进建议,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
(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九条 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
(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
(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
(五)撰写初稿。审计部根据工作底稿的复核,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六)定稿和报送。审计部总经理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规定报送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财务总监。
(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计部总经理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
审计部总经理在审核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部门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依照集团公文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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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7 号 ──审计复核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部总经理在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草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部总经理在复核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复核意见;
(二)了解、研究审计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审计人员改进审计工作。第四条 审计部总经理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五条 审计部总经理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部总经理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草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审计部总经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部总经理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的主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审计人员限期补正。
第八条 审计部总经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一)审计程序符合规定、主要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确凿,定性意见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恰当,内容完整,用词准确的,提出肯定性意见;
(二)经过补正,主要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三)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无法律依据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四)定性意见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内容不完整,用词不准确的,提出修改意见;
(五)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九条 审计部总经理应当自收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材料之日起分别在3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期间遇有节假日的,节假日期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遇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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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8 号 ──审计文书处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部的文书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参照本集团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部文书,是指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集团内部效力和规范格式的书面文件,包括:
(一)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及其他上级部门呈报的各种上行文书;
(二)向集团内各中心、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投资联营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下发的各种下行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文书处理,是指文书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集团总裁办是文书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及集团其他部门、单位的文书处理工作。第五条 审计部文书按其性质分为行政性文件和业务性文件,并依不同性质编制文件字号。
第六条 文书一般由发文部门、秘密等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抄送部门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文书文稿由审计部经办人拟定后,必须经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集团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未经审计部总经理审核的文稿,不得呈送上级签发或核准签发。
第八条 审计部文件依文件级别及重要程度,经批准后,分别由集团董事会、总裁办、集团公司、总裁等名义签发,并加具有关印章或亲笔签名。签发文书,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 文书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承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审批、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审计部收发文书时,必须分别记入收文登记表、上行文件登记表或下行文件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文件去向及签收人等。
第十条 对已签发的文书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有疑义,必须做改动的,提出改动意见和说明,经原签发部门领导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动处加盖校正印章。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秘密文件,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必须经总裁或财务总监批准翻印外,其余文件经审计部总经理批准,可以翻印。所有文件在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第十二条 审计部文件应分年分别顺序编号,并录入电脑载入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内。所有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立卷归档。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每半年向总裁办备案存档,而秘级原件则即时交总裁办存档。
第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书,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人批准,由总裁办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监销。第十四条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依集团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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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9 号 ——审计档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电脑文件资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部对档案进行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档案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关于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的法规、规定,依法建立本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部门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存入应由集团总裁办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六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询证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关的员工来信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每一审计项目在签发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后一个月内立卷,跨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四)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办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部总经理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20 年以上)、长期(5 至20 年)和短期(5 年及其以下)三种。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加组织机构”的组合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存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十五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总经理或集团总裁审批。调阅存于总裁办的审计档案,须经总裁审批。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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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10 号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界定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总经理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核实其任期财务状况,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3.失职、渎职行为;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届中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届满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应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但因解聘、降级、撤职等非正常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以经济责任、效益和制度或决议执行为核心原则;分清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直接决策责任与间接管理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原则。第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五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资产负债率的增减情况;(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纳税等与经济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重大投资(含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等)的情况及效果;
(六)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公司基本制度、财务制度及资产管理的执行情况;(七)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八)有无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九)对外担保情况、经济纠纷(诉讼)情况、正在执行或未执行的重大经济合同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人员根据届中、届满、离任审计的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届中审计侧重于审查、评价企业现有状况、财务收支的重大变化、盈亏的真实性及增减原因、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增长速度及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提出建议;届满和离任审计侧重于界定评价,核实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真实、完整,任期内经营目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盈亏的真实及业绩评价等。
第六条 审计部接受由总裁办公会或者其他组织部门批准或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托的离任审计项目。第七条 在接受审计项目后,审计机构应及时确定审计人员,做好实施审计前的资料及信息等方面的收集准备工作,编制好审计工作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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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准备好以下资料:(一)组织财产清查盘点、落实物资盈亏情况;(二)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报告;
(三)领导人员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
(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工作总结;(五)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一致;(六)经济监督部门、公司管理本部、中介机构对企业检查后的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提请相关权力机构对其做出必要的惩罚。
第九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权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非法干预、阻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总裁办公会、组织部门或被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有权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总裁办公会、组织部门或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对该公司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就地审计,听取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抽查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管辖职能和规定程序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审计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审计组认为必要披露的其他内容;(六)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附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主要财务状况分析表及审计工作组认为必要的其他附表。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将初步审计报告向被审者本人和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并取得书面回函。届中、届满审计报告应征求领导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由领导人员签字、单位盖章;离任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分别由离任、接任领导人员在审计报告上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审计部根据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审定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一并上报总裁办公会、组织部门、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领导,待批复后送交被审计单位执行。第十八条 审计法律责任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审计部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处罚规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二)对于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交所在公司董事会或总部人力资源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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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意见,由所在公司董事会或总部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做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上报审计部。如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审计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公司董事会申请复议,并由董事会做出裁决。复议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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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1 号
——流通业务及财务审计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业务的财务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流通业务财务审计,是指审计部对集团及各下属企业、控股公司和联营公司等独立企业或集团内部各相对独立的成本中心、利润中心所从事的产(商)品物资(不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储运、验收、入库和销售、发运、收付款、帐务处理等各个控制环节和控制功能、程序、记录等各控制手段的有效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影响财会控制的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 流通业务审计的目的是:
(一)监督审查期内所有货物的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调拨、出库发运、销售各环节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经营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加强购销存管理;
(二)检查采购与销货预算计划和采购资金、库存资金、销货资金及营业现金流量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查实采购、销货、库存货物的品种、质量、数量及金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四)监督审查购销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财经法纪和集团的预算制度及履约情况;
(五)揭发和防止购销过程中出现的投机倒把、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及各种损失浪费等错弊现象。第四条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审查
(一)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相关内容包括:1. 计划预算管理制度;2. 采购制度;3. 采购与验收制度;4. 发货制度;5. 储存保管制度;6. 进货凭证和付款管理制度;7. 调拨与退料制度;8. 货物收、发、结存设帐控制制度;9. 货物收发凭证连续编号、复写纸套写以及填制传递管理制度;10. 消防安全及保险制度;11. 采购管理报告及采购分析制度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要点参见附录。
(二)审查的重点内容
1. 检查采购计划预算编制、审批及其执行情况; 2. 检查、评价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3. 检查、评价采购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和业务环节的职责分工情况;
4. 检查、评价采购业务过程的手续制度,主要包括请购、订购、验收、付款和记录等各环节; 5. 检查、评价货物购进会计核算控制,查明是否经常进行帐簿登记和核对。
(三)审查的方式
对上述货物购进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审查、评价,可用两种方式同时或选用一种进行:
1. 逻辑评价,就是以货物采购业务的某种标准控制系统、模式与企业实际制订的相应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比较、评价,找出其逻辑缺陷;
2. 符合性测试,可选用帐务追索和实务追索两种方法。前者是按货物购进业务的帐务处理系统,检查、评价货物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实际缺陷,详见第 4 号指南;后者是顺着企业正在进行的采购业务,跟踪采购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实行,从而发现其实际缺陷。第五条 采购预算(计划)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1.了解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编制预算的资料来源、内容是否确实可靠; 2.核查采购预算是否与销货预算相配合,销货预算变更后,是否调整采购预算; 3.采购预算是否确实执行,差异原因是否查明。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请购单、采购预算表、销货预算表和购销存计划表作如下审查: 1.预算编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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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与销货(需用)预算相配合衔接。采购预算是否考虑存货政策和采购政策,是否考虑存量管制,并制定安全存量、最低最高存量及请购点、经济批量等因素;(2)预算编制是否分类分品种规格列明数量、金额、单位及供应商等资料。
2.实际请购是否与采购预算相配合,并严格控制;是否机动配合销货和管理使用及库存而作出适当调整。3.实际采购与预算产生的量差和价差有无查明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记录和调整。第六条 请购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1.了解请购业务是否依规定办理;2.审核请购是否与预算符合,并依授权权限核准;3.请购内容是否作出良好的台帐登记控制。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请购单、安全存量控制表等,作如下审查:1.各种类别产(商)品(货物)是否由负责请购的部门和专人开立请购单,并依授权核准后办理采购事宜;2.请购单是否连续编号,空白和作废的请购单是否妥善保存;3.请购单内容填报是否详实,并经授权主管人员签批;4.请购单上的货品规格、数量、质量等如有变更,是否经授权主管领导批准;5.紧急采购是否经常发生,其原因是否充分适当;6.请购数量是否有预算,是否配合库存需要或售卖需要或自用需要。第七条 货物采购合同签约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以国家《合同法》和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等为依据,检查评价采购合同的适用性、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1.审查合同内订购的产(商)品货物及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及价格是否符合采购预算计划的要求和销售、使用部门的请购需要,并适合销售或使用进度安排; 2.审查订购货物的价格是否合理,交货方式和结算方式是否适当;
3.审查、评价合同是否依据经济合同法签订,主要包括供货单位经济性质与信誉、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经双方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副本有无交财会部门备查;
4.审查采购人员有无与外单位不法分子相勾结,签订假合同、骗取货款进行私分或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的情况。
第八条 采购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1.审查采购询价、招标、议价、比价等方式的决定是否合理,并依规定程序办理;2.评估采购业务手续或程序是否合理。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请购单、采购合同、文件呈批表、供应商资料卡等资料,作如下检查: 1.审查采购人员是否选择最有利的采购方式办理采购,以节省采购资金和成本;
2.各种货物的采购手续与程序是否都于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若限期变更,有无依规定通知仓库、财务等有关部门;
3.各项货物的供应商是否货比三家,对各供应商是否均建立了供应商资料卡,并逐期更新有关信息; 4.调阅采购档案,审查其中询价报价单、订购单或合同等是否办理齐全,前后一贯,是否依采购程序规定办理;
5.订购单(请购单)或采购合同的内容,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装卸地点、包装、运输方法、运费、付款结算办法、验收、保险等是否规定完备,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合同法规定; 6.是否保存完整的市场调查资料,每次询价是否均有记录。第九条 验收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1.了解验收业务的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效、合理; 2.查明是否存在如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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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已经到达而长期未验收入库,使货物没有实物负责人进行管理;(2)货物已验收入库,而仍然保留在采购帐户上;(3)由于验收把关不严,使实际购入货物的品种、质量、数量和规格、单价与合同不符,或者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导致长期积压;(4)由于验收把关不严,使实际购入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单价与发货票不符,导致帐实不符、虚假长余或短缺。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请购单、验收单、送货单、发票等作如下检查:
1.采购部门是否会同需用或销售部门、验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专人共同验收;2.有关技术部分是否指派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测试验收;3.是否遵守短交以补足为原则,超交以退回为原则,并及时办理往来文件;4.检验不符标准但尚可使用或售卖,是否予以扣款,无法使用或售卖的有无退回供应商,并办理相关文件;5.分批收取的有无收足,如遇短缺,瑕疵破损或品质不达要求有无报告并办理相关文件立即处理;6.有关产(商)品货物进货是否设立控制产(商)品货物进货的登记事项和记录;7.产(商)品货物检验人员是否依据送货发票上之品名、货号、数量、单价逐一点验和或计量,并将正确之产(商)品货物实收数填列于实收栏内;8.产(商)品货物检验人员对于验收时遇有产(商)品货物不符、标签不合的情形是否做适当处理;9.对于送货产(商)品货物有退出事项的,是否按规定开立放行单交检验人员检视其品名、数量是否一致,其不符处是否采取对策措施;10.查验货物实际运达期与合同交货期是否相符;11.查验收货单是否及时登记库存实物帐,并与财会部门会计记录核对相符。第十条 采购成本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采购成本构成项目的合规性、采购费用分配比例的合理性、采购价格的合法性和采购成本计算方法的科学性。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1.货物采购成本项目中包括一些不应列入的项目记入采购成本,如将包装物押金、采购人员奖金和生活困难补助、供货单位应负担的运杂费,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的罚金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等。相反,也可能将应列入的项目未列入。如购入货物的外地运杂费、合理损耗及入库前整理、挑选等费用。2.货物采购成本未按适当标准或比例摊入各种货物,而是任意进行分配等;
3.货物采购价格偏离订价和市场价格,它可能意味采购人员故意抬高进价,从供货方索贿受贿等; 4.货物采购成本计算不正确,如企业或者少列货物成本,或者多列货物成本。第十一条 在途货物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确保在途货物安全、完整、正确。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1.供货单位未及时发货,或货不对路,或发错了收货地;2.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窃、丢失、挪用,造成货物损失;3.货物运达后,长期未验收入库,造成货物质量损失,如霉烂变质等。第十二条 不履行合约或罚款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1.查核不履行合约的原因及扣款的执行情形;2.核算不履行合约对公司销售(经营或管理)所产生的损失;3.查核罚款计算的正确性。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采购合同、交货异常报告单、索赔处理单等,作如下审查:1.查明延期交货的购货是否按合约规定罚款; 2.所交货物品质、规格与合约不符,但可使用或售卖,如因急需,免予验收使用,有否经有关主管事前认可,是否按扣款或减价处理;3.如因检验不合退回更换,或因故申请延期交货,有否事先报请公司有关主管同意,并依合约确定逾期罚款或其他处理办法;4.因供应商违约另行采购,而超出原采购价损失部分,其差额如按合约应由原订合约供应商负责,如未付款是否办理扣款或处理文件;5.供应商发生违约或索赔案件,是否将此情形录入供应商资料卡,以避免此类事件重复发生;6.逾期已久而尚未交货的合约,应逐一查核其原因;7.违约扣款是否列入跟催,会计是否列帐,有无变价相抵销其他科目。第十三条 仓储管理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审查产(商)品的收发、储存、结报等手续是否依规定办理,其正确性、适时性与安全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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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如何。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验收单、领发货单、产(商)品(货物)管制卡、安全检查日报表等,作如下审查:
1.产(商)品(货物)的储存,是否依类别分存各库(罐)或分档保存,各库(档)是否分设,各仓(档)是否设分区货架并分格编号,编号是否清晰有系统规则,收货及发货是否便捷。
2.库房(油罐)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例如库房(油罐)承载量是否经过勘察而无安全顾虑,库房是否加锁,消防配备是否足够,库房温度湿度是否调节,易燃、易爆的危险性货物,是否与其他货物隔离并作警示性标语,有无办妥足够的保险。
3.供应商交运产(商)品货物时,应该对送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与请购单内容核对无误后办理收验货手续。
4.交货入库数量超过或未达订购量部分,是否作妥当处理。
5.供应商送货时是否均适时开立验收单实施品质检验,以确保货物品质。6.所有领货,是否均根据经正式核准的领货单办理。
7.领货量异常时,有否查明原因,对于已领货未办手续的,或已办手续未提领的,有无追踪控制。第十四条 付款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审查采购付款业务是否按规定办理。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请购单、验收单、供应商发票、传票(记帐凭证)、应付帐款明细帐(表)等,作如下审查: 1.财会部门是否依内部稽核规定,详细审查产(商)品货物采购付款所有的凭证。
2.国内采购是否于办妥验收手续,备齐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后,编制传票(记帐凭证)后再付款。3.国外进口采购是否根据报关资料办理结汇手续。
4.交货期延误或品质、数量不符的采购,是否按合约规定执行扣款或罚款手续。
5.出纳付款是否根据会计部门填制的传票(记帐凭证)签发支票,签发支票是否划线,并在发票人签章处加盖“禁止背书转让”戳记。
6.预付购货款部分,应核对传票(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请购单、合同书、进口报单等是否相符。7.有关银行结汇、海关报关、支付保险公司、船运公司等预付款项与规定标准及合约是否相符,制定标准是否适当,计费方式是否合理。对于无支付标准的各种相关费用,是否依责权事先报准支付。
8.预付货款和预付费用入帐、转销、收回及调整时所应附的原始凭证是否经核准,内容是否正常。悬列较久,或转销金额与原列金额不符,留存尾数尚未冲销的,应查明原因。9.依据应付帐款明细表核对明细帐、总帐是否相符。
10.依据应付帐款明细表观察本期冲销情形,如有久欠未还,或性质不明的,应查明原因。11.调阅原始文件、合约、凭证,查证应付帐款余额是否正确。必要时发函向卖方查证积欠金额。
12.查阅有否已收料,并经检验合格已发领用部门使用或售卖而仍未列帐及付款等情形,如有应查明原因。13.查阅有关付款支出及法律文书,检查采购违约罚款支出的原因和数额是否真实正确。
14.查验退货与折让记录同验收入库记录单据核对,检查退货与折让的原因是否真实,进货退出和折让的收回记录和回单是否相符,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退货与折让款是否已经收妥,特别注意审查有无隐匿赔款、罚金、退款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货物售卖、领用、发出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领用审查。首先检查发料凭证与帐簿发货记录是否相符;其次,查核成本结转,有无错漏;再次,查核其实际用量,有无多余货退回,如有多余货退回,应作调整。
(二)委托外部加工货物的审查。重点应审查对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发出加工货物的品种、质量和数量,发货与收货记录,加工费的支付,多余货的退回。
(三)货物出售审查。审查出售凭证,并与发货记录核对是否相符。审查重点应放在有无套购贩卖、投机牟利、营私舞弊等情况。审查程序是先审查出售的货物是紧俏稀缺,还是多余积压;其次,了解购进单位的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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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和用途;再次,检查其出售价格,是否低于或超过规定同类货物的价格,如削价出售,有无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存货的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定存货是否存在;2.确定存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3.确定存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4.确定存货的品质状况,存货跌价的计提是否合理;5.确定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恰当;6.确定存货年末余额是否正确;7.确定存货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审计程序
1.核对各存货项目明细帐与总帐的余额是否相符。
2.检查审计期间资产负债表结算日存货的实际存在:(1)参与存货盘点的事前规划,或向其索取存货盘点计划;(2)审计人员亲临现场观察存货盘点,监督盘点计划的执行,并作适当抽点;(3)盘点结束后索取盘点明细表、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数额较大、收发频繁的存货项目与仓库部门和财会部门的永续盘存记录进行核对。
3.如未参与资产负债表结算日盘点,应在审计外勤工作时对存货进行抽盘:
(1)获取并检查期末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明细表、汇总表,评价盘点的可信程度;(2)根据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选择重点的存货项目进行抽查盘点或全面盘点,并倒推计算出资产负债表结算日的存货数量。4.在监盘或抽盘存货时,要检查有无代他人保存和来料加工的存货,有无未作帐务处理而置于(或寄存)他处的存货,这些存货是否正确列示于存货盘点表中。
5.在监盘或抽盘存货时,要注意观察存货的品质状况,要征询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的意见,以了解和确定存货中属于残次、毁损、滞销积压的存货及其对当年损益的影响。
6.获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和损失处理记录,检查重大存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原因有无充分合理的解释,重大存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已经授权审批,是否正确及时地入帐。
7.检查存货跌价损失准备状况及其计提和结转的依据、方法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经授权批准,前后期是否一致。
8.查阅资产负债表结算日前后若干天的存货增减变动的有关帐簿记录和原始凭证,检查有无存货跨期记录现象。如有,应作出记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
9.根据存货计价方法,按ABC 分类法抽查期末结存量比较大的存货的计价是否正确。
10.抽查采购帐户,对大额的采购业务,追查自订货至到货验收、入库全过程的合同、凭证、帐簿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完整、正确,抽查有无购货折让、购货退回、损坏赔偿、调换等事项,抽查若干在途货物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及购货发票,并复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不设“材料或产(商)品采购”科目的,上述检查方法适用于对在途货物和原材料、外购产(商)品、备品配件、办公用品、包装物等货物购进的检查。11.抽查存货发出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计价是否正确。
12.抽查委托外部加工货物发出收回的合同、凭证,核对其计费、计价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有无长期未收回的委托外部加工货物,必要时对委托外部加工货物的实际存在进行函证或现场调查。13.抽查大额分期收款发出产(商)品的原始凭证及相关协议、合同,确定其是否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如有逾期或其他异常事项,由被审计单位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进行函证。
14.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是否合理,其摊销方法及摊销金额的确定是否正确。
15.对业已进帐并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的受托代销产(商)品或代保管货物,可参照存货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对未进帐、列于资产负债表外的受托代销产(商)品或代保管货物的检查,可依据“受托代销产(商)品备查簿”等类似登记簿进行实物盘点,与“备查簿”及相关记录核对一致。如有差异,查明原因作出记录。16.抽查库存产(商)品的发出凭证,核对其品种、数量和实际成本与产(商)品销售成本是否相符。17.了解存货的保险情况和存货防护措施的完善程度,并作出相应记录。18.验明存货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第十七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的审查
(一)审计目标: 1.确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的发生是否真实、转销是否合理;2.确定待处理流动资产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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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溢发生和转销的记录是否完整;3.确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的年末余额是否正确;4.确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审计重点与程序
获取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作如下审查:
1.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帐、总帐金额核对相符。2.查明损溢原因,审查转销时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3.检查有无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帐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如有应作记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4.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验明列示是否恰当。第十八条 销货业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审查
(一)销货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相关内容包括: 1.市场及销货预测制度 2.销售预算、计划管理制度 3.客户信用评估制度 4.销货合同和订货记录制度(台帐制度)5.销货发票和结算制度 6.发货记录和送货回单制度 7.销货退回和折让制度 8.积极推销处理呆滞积压货物制度 9.销货管理报告及销货分析制度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要点参见附录。
(二)审查的重点内容
1.检查销货计划预算编制、审批及其执行情况; 2.检查、评价销货合同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3.检查、评价销货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和业务环节的职责分工情况; 4.检查、评价销货业务过程的手续制度,主要包括报价、签约、出库发货、收款和记帐等各环节; 5.检查、评价销货会计核算控制,查明是否经常进行帐簿登记和核对。
(三)审查的方式
对上述销货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审查、评价,可用两种方式同时或选用一种进行:
1. 逻辑评价,就是以销货业务的某种标准控制系统、模式与企业实际制订的相应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比较、评价,找出其逻辑缺陷; 2. 符合性测试,它可选用帐务追索和实务追索两种方法。前者是按销货业务的帐务处理系统,检查、评价销货业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实际缺陷,详见第 4 号指南;后者是顺着企业正在进行的销货业务,跟踪销货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实行,从而发现其实际缺陷。第十九条 销售预算(计划)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1. 了解销售预算(计划)的编制、编制预算的资料来源、内容是否确实可靠; 2. 核查销售预算是否与市场需求和供货能力相配合,市场需求变化后,是否调整销售预算; 3. 销售预算是否确实执行,差异原因是否查明。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上同期销售明细表、销售预算表、有关市场需求动态等资料作如下审查: 1. 预算编制审查
(1)销售预算的编制是否与市场需求相配合衔接。销售预算是否考虑公司现有市场占有率和目标市场占有率,是否考虑供货能力等因素;
(2)销售预算编制是否分类分品种规格列明数量、金额、单位及主要客户等资料。2. 实际销售是否与销售预算相配合,是否机动配合市场需求和供货能力而作出适当调整。3. 实际销售与预算产生的量差和价差有无查明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记录和调整。第二十条 客户信用限额评估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1. 审查赊销客户信用是否确实; 2. 审查赊销客户是否办理保证与抵押。
(二)审查重点及程序
获取客户资料卡、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办理不动产(资产)抵押及或担保资料等,作如下审查: 1. 客户信用资料是否建卡,是否填注财务及信用状况;2. 是否设卡登记有关赊帐情形,是否有超过授信额度情况;3. 客户信用总额的拟定,是否考虑信用、担保与抵押额度;4. 对于信用不良或曾遭退票等不良记录的客户或担保人,是否变更交易形式或变更信用额度;5. 抵押权设定,是否取得他项权利证明书正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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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并办理有关法定手续;6. 赊销客户是否填妥担保契约书,是否至少每年重新办理对保工作,并由第三者每半年对保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定价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查核售价的制定是否合理,是否依规定程序经过核决。
(二)审查重点及程序
获取价目表、订货单(合同)、应收帐款对帐单等资料作如下审查: 1.底价的订定是否考虑成本及市价或同业公布的参考价; 2.底价下跌是否合理; 3.售价低于底价是否获授权核准; 4.售价低于底价的理由是否充分; 5.核对业务部门定期报准的销售价目表与实际收款的单价是否相符; 6.应收帐款对帐单所载收款内容是否异常,有差异时,其差异原因是否合理。第二十二条 发票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审查发票是否依规定开具,开具时间是否正确及时,是否有溢开或漏开情形。
(二)审查重点及程序
获取发票、作废发票、出货单等资料作如下审查: 1.审查已出货的出货单是否均已开具发票; 2.出货单未开发票的,是否于预收货款时即已开立; 3.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与定单(合约)、出货单内容是否相符; 4.发票存根联与客户收执联是否一致; 5.审查是否有预开发票(未收款)而虚列销货收入的情形; 6.检查发票作废的理由是否适当。第二十三条 客户投诉处理业务处理的审查
(三)审查目的:了解客户投诉发生的原因,及其处理是否适当。
(四)审查重点及程序
获取客户投诉问题处理报告等资料作如下审查: 1. 客户投诉案件发生时,业务部门有否填写“客户投诉问题处理报告”,并知会相关部门办理调查、勘察工作,以确定责任的归属; 2. 客户投诉案件是否按规定期限处理完毕; 3. 客户投诉责任确定后,是否依规定作行政处分或罚扣奖金; 4. 对客户申诉案件,是否迅速处理答复,客户所提意见,是否分类统计并分析检讨,以作为今后改进的参考。第二十四条 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审查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是否均依规定权限核准处理,金额是否合理。
(二)审查重点及程序
获取退货单、销货折让申请表、销货折让(退回)证明书、客户投诉问题处理报告等资料作如下检查: 1. 核对文件(事项)签呈表、销货折让申请单、发票复印件、客户投诉问题处理报告、销货退回折让证明单等是否与帐载金额相符; 2.收款通知单所载折让、折扣是否属实,是否经授权的相关主管核准; 3. 审查何类客户退货较多,有无特殊原因; 4. 退货是否按规定记帐,是否按规定扣绩效奖金; 5. 审查退货原因,理赔是否合理,有无核准程序,对于退货理赔案件,有否检讨改进。第二十五条 销货收入与应收帐款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1. 审查帐列营业收入是否确属本期,包括项目是否正确;2. 查核营业收入有关的凭证、单据、记录等内部控制及内部流程中控制功能是否良好;3. 确定销货与应收帐款的内部控制确实被遵循;4. 查证帐列应收帐款的正确性。
(二)审查重点及程序
获取销货日报表、应收帐款明细帐、销货发票、出货单、客户对帐单等资料作如下审查:
1. 核对各月份发票所载营业收入额与帐簿记录数是否相符; 2. 现销与现金日记帐核对、赊销与应收帐款明细帐核对是否相符; 3. 出货单、销货发票是否连续编号控制;更改、涂销有无经授权核准;出货单与统一发票内容是否一致; 4. 获取或编制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并将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收现的,列明债务人、金额及原因加以追查;5.核对应收帐款明细帐、总分类帐及有关凭证是否相符;6.呆帐冲销是否事先经授权的主管核准照办。冲销的金额及事实是否查证属实,已冲销呆帐是否记录于备查簿并指定专人追查; 7.因销货退回及折让所发生的应收帐款减少,是否经授权主管核准,并分析退货及折让的发生原因。第二十六条 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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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标: 1. 确定产(商)品销售收入记录是否完整; 2.确定产(商)品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及时入帐; 3. 确定产(商)品销售收入发生额是否正确; 5.确定产(商)品销售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审计程序
1. 获取或编制产(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是否准确,并与相关明细帐和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2.将审计期间的销售收入与同期销售收入预算和上同期间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商)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3.比较审计期间各月各种产(商)品销售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确,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4. 抽查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发票、运货单据),并追查至记帐凭证及明细帐,确定销售收入是否真实,销售记录是否完整;
5.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支项目,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有无授权批准,会计期间划分是否恰当,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是否配比,有关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对异常的其他业务收支项目,应追查其入帐依据及有关法律性文件是否充分;
7.实施截止日测试,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收入与退货记录,检查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无跨现象,对跨的重大销售项目应予以调整;
8.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帐款的函证程序,查明有无未经认可的大额销售; 9.检查销售退回与折让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10.检查以外币结算的产(商)品销售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11.验明产(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是否在损益表上适当披露。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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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之附件一 ——流通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点指引
一、销货预测内部控制要点指引
1. 业务经营部门书面评估未来两、三年内影响销货的有关因素及变化,主要包括:
(1)产(商)品货物供应渠道(地区、商户、品种、数量、价格等);(2)消费及使用者对产(商)品货物(品种、牌子等)的偏好;(3)行业前景(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4)潜在竞争者;(5)销售渠道(地区、客商、品种、数量、价格等)(6)其他因素。2. 拟定未来拓展方向,并考虑:
(1)自身优势和劣势;(2)外界机会和威胁;(3)自身资源的限制与措施。
二、销货预算计划控制制度要点指引
1. 根据销货预测、经营策略和经营及管理判断作为销货预算的基础; 2. 销货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1)市场展望;(2)产(商)品货物拓展方案;(3)销货地区和新客户的开发、老客户的维持、不良客户的淘汰方案;(4)广告及其他增加销货量的行销措施方案;(5)订价政策;(6)信用额度评估厘定及跟催帐款政策;(7)经营费用的限制;(8)本可能遭遇的困难和克服对象。3. 利用销售计划书,确定各种具体化的数量指标,编制销售预算。4. 预算与实绩差异的分析评估报告。
三、合约(定单)内部控制要点指引
1. 接受定单或签署合约的授权批准、盖章手续必须齐全; 2. 定单或合约条款涂改、更正应有盖章或注记; 3. 业务人员报价应依规定程序并经授权办理,售价应考虑预计成本的正确性,并加计合理的利润; 4. 核准售价及或金额不能超过权限; 5. 业务人员与客户谈妥交易应经客户确认,对于交货期进度应列入控制台帐; 6. 单价、总额等计算必须正确; 7. 优惠条件与公司规定应相符; 8. 应注意品质要求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 9. 合约变更时应即时处理并知会客户、财会部门和法律部门。
四、赊销信用额度评估(“授信”)控制制度要点指引
1. 若客户并非即时付现而采用信用赊销的销货,业务人员应先调阅往来顾客资料,有无过去交易往来记录; 2. 若为新客户,则由业务部门填妥客户资料,送财务部信用评估人进行授信审核。注:资料至少应包括客户登记卡、以往交易情况、财务及信用状况。
3. 信用评估部门(财务部)接获业务部门资料后,应配合业务部门再深入调查客户资料;
4. 授信单位将搜集资料整理分析评估后,决定授信额度上限,注:客户授信总额的拟定,应考虑对方的资本额、营业状况、开业期间、信用、保证及抵押额度等内容。
5. 若授信部门经评估后,认为此客户信用不佳,可与业务部门联系,讨论是否接受此定单或合约。6. 若虽信用评估不佳,但仍须接此定单或合约,则由总经理转呈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决定是否要求现金付款或担保抵押。
7. 若接受担保或保证条款时,由业务部门追踪至初审客户设定担保或保证的各项手续。(注:必须办妥保证书并经法律部门审核,同时至少每年重新办理对保工作并由第三者每半年对保一次。)8. 若采用抵押保证,经初步办理妥当后,将有关资料送财务部授信人再审核。
9. 若通过则由授信部门评估后给予信用额度,若未通过则由授信部门决定是否再增加担保品或保证,或是要求款到交货。
10.客户合约或定单金额未超过信用额度,则接受此定单或签约,并出货,对于未办妥手续或超过授信总额编制:江定刚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出货,应经个案报依授权人限额规定特批核准。
11.若合约金额超过信用额度,则再交由授信部门审核信用,是否增加额度。额度的任何变更,仍需经由授信部门再次评估审定。
12.客户签约时,若累计的应收帐款及未兑现票据(支票、汇票等)已超过原订授信额度时,应停止出货或超过额度部分以现金或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交易,并由授信部门及业务部门人员于三天内重新评估授信额度,依裁决权限呈准后,方可出货。(注:对新增客户或转向其他公司购货的,必须分析其变更原因,并检讨改进。)
13.授信部门在接获退票通知,或得知某客户已停业、财务危机等信息时,经初步查明证实,应立即通知仓库(仓管部门)停止出货,待危机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出货。
14.授信部门应当视情节需要,随时机动陪同业务部人员前往可能有问题的客户进行状况了解,以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五、出库交货业务内部控制要点指引
1. 业务部门应每周定期以与客户谈妥的合约或定单列出出货日为交货期基准管理的进度控制表或台帐,交仓库和财务部门,并组织准时出货,如有逾期,应检讨逾期未交原因,提出改善对策。2. 仓库应与业务部门协调,对库存量必须及时反映业务部门处理。3. 业务部门在交运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着手准备各种文件和出货手续。
4. 业务部门应按交货日期填写销货通知单,通知仓库、财务部门出货开票收款,仓库和财务部门应开立出货单和发票。出货单和发票应相互交叉填写出货单和发票号码。
5. 出库时,仓库应按实际出货将品名、规格、数量等登入库存明细帐。交货种类、数量应与合约、发票的内容相一致。
六、开票业务内部控制要点指引
1. 出货确认销售收入时,应即开出发票。开立发票时须符合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2. 发票内容须与出货内容相符合,并将发票号码填于出货单上。
3. 收回原发票,须填写发票作废申请,并由客户签章。发票作废申请理由仅限于:
(1)发票内容开错;(2)发票所载数量与客户签收数量不符且超过规定差异比例;(3)因故遭受退货;(4)符合国税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4. 原发票取回,若为当月开出发票,则直接订于存根联上加盖作废印章才可开出新发票。5. 于原出库单存根和作废发票上注明重新开立的发票号码。
6. 若为已申报增值税的发票,或原开立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因故不能收回时,应与税务机关协调妥善处理税务事项。财务部门应待原发票联和抵扣联收到后,才将发票作废并重新开立正确的发票,同时将有关单据予以另卷保存,以便检查核对作废原因。
七、应收帐款帐务处理内部控制要点指引
1. 财会人员应根据出库单会计联、发票编制记帐凭证经复核核准后过入客户应收帐款明细帐。应收帐款明细帐余额与未收款的客户签收的出库单金额必须相符。2. 出库单及或运单经客户签收后交由财务人员按时收款。
3. 每月结帐一次,由会计人员提供给业务员客户应收帐款明细表,由业务部经理核对欠款客户签收联与应收帐款明细表二者是否相符,不符应立即追查原因。
4. 财务人员收到客户款项,填写收款通知单,经出纳人员签收无误后交由会计人员冲帐,销货明细表应与收款通知单相符。
5. 每月编制应收帐款帐岭分析表,并将超过六十天尚未收现的,列表注明债务人、金额及原因并加以查明。6. 财会部门每月核对应收帐款明细帐、总分类帐、及有关凭证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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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会部门定期向债务人函证应收帐款余额予以对帐确认。
8. 确定呆坏帐准备的评估提列是否适当足够,已确定的坏帐是否已列损失。9. 呆坏帐冲销应收帐款,须经授权主管核准,并作备查记录。
10.因销货退回及折让所发生的应收帐款减少,须经授权主管核准,并扣抵应收帐款。
八、收款业务内部控制要点指引
1. 出货单及或运单经客户签收退回后,由业务部门交财会人员按时收款。收到客户款项时,应由收款人员填写收款通知单,于收款当日连同收取的款项一并送交出纳处。
2. 会计部门每月结帐后,编制客户应收帐款明细表,由业务部门主管核对尚未收款的出货单签收联两者是否相符;另编制每月对帐单与客户核对本月销货金额是否正确,如有不符应立即追查原因。
3. 会计部门每月编制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将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收现的,列表通知业务部跟催收款,及通知信用部门评估核准人采取必要行动。4. 如所收受为票据时应注意检查下列项目:
(1)到期日;(2)出票人签章、帐号;(3)支票金额大写是否错误;(4)涂改部分应有出票人签章;(5)若客户使用期票,应请其承兑背书。
5. 出纳收到款项及票据时,应立即缴存银行,每日应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报表,连同银行存款日记簿或存折呈送财务部经理审核。
6. 如收到远期票据,亦应送请银行托收,托收后将托收登记簿呈财务部经理审核。送存票据到期时,应查核是否已入帐。
7. 每月底应由不担任出纳或应收帐款帐务工作的人员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注明帐载与银行记录不符理由,呈报财务部经理复核。
8. 票据更换或延兑应向财务总监报告,注明理由,报经核准并记录其延后兑现情形,通知信用评估核准人。如有蓄意拖延或换票的情形,应特别列入记录客户登记卡。
9. 经退票的票据先转入催收帐款,再予追收,另填写退票处理报告,将退票交与收款人员处理,并将处理情形记入处理报告中,通知信用评估人和业务部门追踪处理。
10.附有抵押品的票据,应加盘点,并确定其价值。附息票据应计算利息收入及应收利息。11.注意事项:
(1)收款业务的控制重点应注重发货、开具发票及按期收款等有关手续之间的密切联系,不致产生脱节或疏漏现象。
(2)应收帐款的认真稽核及按期勤于催收极为重要。呆帐发生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应即时查明,迅速采取必要行动以期改进。
(3)收款通知单存根联应连续编号,不可跳号;如有作废,应收回收款通知单业务联并盖作废章。(4)非销货客户的应收票据,应留意取得原因;其帐务处理上应与销货的应收票据分别处理。因背书转让取得的,应另行列示。
(5)原始或背书转让的票据,应注意追索时效。(6)列为呆帐冲销的票据,应注意是否经主管核准。
(7)每月底核对银行对帐单及送存银行托收的票据时,公司帐载应与银行记录相符合。如有不符是否有编制调节表,列明不符原因。调节表应由出纳及应收帐款登录员以外的第三人负责编制。
九、异常帐款处理业务内部控制要点指引
1. 异常帐款发生后,业务人员应于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据实填写异常帐款报告并检讨相关资料呈请业务部经理签注意见后,转呈财务总监专案处理。
2. 财务总监于收到异常帐款报告后三日内与经办人员及业务部经理会商,并由负责经办人员依实际情况研拟多项书面处理方案,应依规定的授权权限呈请核定后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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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核定后的异常帐款报告书应各复印一份通知会计、出纳。
4. 异常帐款发生原因必须详细予以分析检讨,并采取各种防范改进措施。
十、客户投诉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1. 业务人员于收到客户申诉案件时,应即分类统计并分析检讨申诉内容,明确责任归属,如属公司责任但非为质量异常的,由业务人员前往客户处深入了解原因,并依公司有关规定迅速协助客户解决问题。2. 申诉案件如属公司货物质量异常时,由业务人员会同供货单位深入了解原因,协助客户解决问题,必要时得取回样本,有技术单位作质量分析与鉴定。
3. 业务人员于客诉案件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客户投诉问题处理报告,写明客户名称、货品品名、数量、批号、交运日期、客户要求及合理的理赔金额等资料,送请单位主管。
4. 客户投诉问题处理报告经呈部门主管核阅,并转送相关单位进行异常原因分析及质量鉴定与测试,并提出异常原因与改善意见后,呈单位总经理核签。
5. 若客户同意上述处理方式,达成共识,则视规定为换货或理赔。
6. 若最后判定原因非为公司责任时,应通知客户,告知其原因及公司不理赔的理由。向顾客沟通、解说时应和颜悦色。
7. 若属赔偿、退货、折让的案件,由业务部门将拟议的处理情形填入客户投诉问题处理报告,呈总经理批示后,据以处理。发生该类案件,应按规定扣减绩效奖金,退货应按规定折价登帐。
8. 退货时,由业务部门收回出售货品退回仓库。另依退回货品状况、退货管理办法或处理意见决定退货价格、数量,并填写退(换)货报告。若需理赔,依“客户投诉处理办法”计算索赔或折让金额。
9. 将上述销售事故由发生到理赔,依事件类别,记录整理分析,为未来处理同类案件等作参考。对于理赔案件,必须详加检讨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对于销售事故需奖惩的,亦应确实执行。
10.退货的原发票必须即时收回,每笔退货均交由会计及仓库登帐,对退换的货品应依规定调整内容。
十一、销货折让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1. 销货折让必须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办理,并在发票和收款通知单中注明,且须取得客户签章折让证明单。2. 折价后实际售价的核决权限须符合授权规定。3. 折让金额的核决权限须符合授权规定。
4. 销售特案的折让应注明所属特案条件,经授权核准无误后,始可予以折让。
十二、销货报告及差异分析控制指引
1. 就下列项目分别比较实际与预算差异的金额,以分析产(商)品售价、成本、毛利,检讨产(商)品经营价值。
(1)各主要品种、规格货物的单位平均售价、销量、销货收入。(2)销货折扣及折让;(3)各种主要品种、规格货物的单位平均销货成本、总销货成本;(4)销货单位毛利和总毛利;(5)单位平均经营费用和总经营费用;(6)业务人员平均销货额和毛利额,全体人员平均销售额和毛利额。2. 比较产(商)品类、客户类及地区类的实际与目标的差距,找出差异原因并改善。
3. 分析营业收入的增长,利用前后多期趋势变化,分析数量、单价、营业额增减与市场景气、销路拓展情形。
4. 若原因不明,则针对造成差异影响最大的科目详加分析,并列出可行方案。
5. 就差异原因,找出各种改善对策,同时对销售目标的差异就各业务人员应负的差异责任,应列入考评记录。
6. 依不同产(商)品类别编制销货毛利分析表,比较各批产(商)品对公司净利的贡献。7. 注意点:
(1)核对销货成本的计算、费用分摊应力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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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经营成本的归属必须正确,有关支付的发票、收据亦须正确。(3)销货成本的计算应依公司规定及会计制度确实执行。
(4)编制产(商)品类别的销货毛利分析表时,应考虑各项不同交易条件而在同一基础上相互比较。(5)计算方法的变更,影响损益等因素应作一一比较,并作必要的充分表述。(6)有关调整项目对成本或盘盈(亏)的影响应列入本期,经核准,金额力求合理。(7)检查货品交运日期、入帐日期、收款日期、结汇日期,应无差错拖延异常事项。(8)销货折让或退回,有无经过核准,并检讨原因。(9)比较不同客户的售价、佣金率的差异情形。(10)比较同一客户,不同期间佣金率的变动情形。
(11)运费必须合理,依规定费率支付,是否有装运方式不合理,致运费增加情形。
十三、请购采购业务控制要点指引
1. 采购系依销售预算或实际需用进度,由业务部门或使用部门经办人员填具请购单,经授权人核准后再办理,并将请购核准记录填入请购单内。请购单必须详细注明参考厂商、规格型号及需用日期、数量、预估单价、金额等内容,如申请物品需采用特别运送及保存方式的,应标注注意事项。
2. 请购单必须经仓管人员先作库存审核余缺,并签注意见,核准时应遵照核决权限办理。3. 紧急采购不应经常发生,事后应补开请购单,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有无改善计划。4. 应定期检讨请购单有无延迟采购情形,请购数量应符合经济采购量要求。
5. 请购单经相关权责主管核准后,依规定办理采购。采购承办人员接获请购单后,应备妥有关资料及预计采购厂商、数量等,呈单位授权主管核准后办理。
6. 采购方式应视货物性质、金额,是否经常使用(应分为常用品、常备品和非常备品),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加以考虑,然后选定访价采购、议价采购、比价采购、合约采购、招标采购和紧急采购等采购方式。7. 采购部门应建立完整的采购资料记录,亦即每次办理采购业务后,即将不同采购方式的订购及询价资料,分类填入供应商资料卡,以供日后参考。8. 合同和订购单的订立:
采购单位依核准的请购单,填制采购合同或订购单,除一联自存,一联寄交供应商外,副联并同请购单送仓管验收部门(数量栏空白,由仓管人员于验收时填具),日后据以办理验收,另一副联送交财会部门,凭以审核并办理付款事宜。9. 注意事项:
(1)询价资料平日应注意收集,力求详实完备,保持最新时效,供应商资料亦应随时更新,保持正确记录。(2)请购单必须经主管核准后,方得办理采购。
(3)办理比价、议价、招标等业务应符合公司规定。外购进度亦依预定采购程序加以控制追踪。(4)大量采购以合约采购为原则,并应保持二家同时供货,以免受到供货质量等的限制。(5)重要采购合约签订前须由法律部门专家审核。
(6)为提高进货品质,降低进货成本及便于管理,应建立可完全配合的协作供应商。
(7)遇到市场某产(商)品的供应将大幅变化时,须通知有关部门,以便事先联系,报告呈核后,采取应变措施。
十四、验收业务内控要点指引
1. 采购部门于确定日期后应通知仓库等仓储部门预作仓位安排及作卸货准备。
2. 供应商交货时,公司仓管人员应就供应商检附的送货单(运单)、发票(收执联与抵扣联)与订购单核对无误后,由其指示卸货地点,并依指定的方式卸货。3. 属计重的货物入库时,应办理过重计量。
4. 卸货完毕后,仓储人员应依计量单核对其重量(容积),或依计数的方式核对数量。点收无误后,仓储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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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开立验收单。
5. 采购的货品,如属经常使用的产(商)品、备件或规格特殊的机械设备,仓储人员于收妥后,依检验规范或买卖合约办理取样检验,并开立检验报告,连同样品送检验部门或请购部门办理检验。6. 货物检验规范应包括:
(1)取样样品数。(2)依该货物性质的重要性列出检验项目。(3)各检验项目的品质标准或可接受范围。品质标准应采数值表示为原则。
7. 检验部门(单位)检验结果评定样品系正常或异常,并就检验情形加以书面说明,以供收用与否的参考。8. 仓储部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检验合格,应即正式验收并登入产(商)品实物帐进货栏内,办理入库并于备注栏注明验收单的编号,以便查考。
9. 仓储部门办妥验收入库后,应将检验报告、发票等加盖验收戳记并由主管人签章连同验收单送采购部门办理请款。
1.若检验不合格,则依采购部门批示意见办理退货、更换、扣款或索赔。延期交货或逾期未交货的应依合约规定罚款或没收保证金。2.注意事项:
(1)取得发票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送货单及或验收单必须相符。(2)货物验收,必须会同验收部门与采购部门办理。
(3)如已分批收货时,仓储人员应在订购单上注明分批收货日期、数量,以复印件送采购人员。(4)不合格的货物应通知采购部门退回或扣款。
十五、与采购合约不符业务内控要点
1. 仓储人员及采购人员应定期每周核对已发出的采购合约或订购单,如发现有逾期未交货情况,应与供应商联系,请其尽快依约送货。
2. 采购承办人员根据验收单上实收数量,与订购单或采购合约核对,若发现逾期未交货或已交货而逾期,且合约上订有罚款规定的,应与供应商联系,请其改善并依合约规定执行罚款。
3. 若供应商愿意接受罚款,承办人员可直接在请款单上金额内直接扣除,并应备注说明扣款原因,供上级领导参考。
4. 若供应商所交的货品,品质未符合要求但可使用或售卖,如因紧急需求不能等待更换,改以货款中扣减的,承办人员应以书面签呈先取得上级领导核准,再通知仓储人员收货。
5. 逾期原因如因非人力所能抵抗的灾害,供应商申请免罚的,承办人员应先行以签呈核准,并于请款时粘贴于请款单之后。
6. 采购部门对于货款已支付,经售货或使用部门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处罚失职人员,并应计算公司损失金额,与供应商取得联系,依照合约催讨规定的罚款,必要时会同法律部门人员依法律途径解决。7. 供应商违约逾期已久尚未交货,因而另行采购,其超出原订购的货款的,差额应由原订约厂商负担。其对于销货逾期所产生的损失,一并由原订约供应商负担。上述情况采购人员于订约时,应先列明于合约上。8. 采购人员收回的罚款,应于当天缴至出纳入帐,不得与其他货款相抵。9. 注意要点
(1)各项违约案件应依法律部门及合约的规定作适当处理。(2)所交货物如因检验不合格退回更换的,则其交货日期应以调换补送货物到达日期为准。(3)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约不符,但可使用或售卖,如因急需免予验收使用,有否经有关授权主管事前认可,按规定扣款或减价处理。(4)如因检验不合格退回更换,或因故申请延期交货,必须事前报请公司有关授权主管同意,并确定逾期罚款或其他处理办理。(5)如因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灾害而申请逾期免罚的,必须事后立即出具认可证件。(6)因事实无法依采购合约所订裁决的,其违约案件处理方式,必须经有权人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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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付款业务内控要点
1. 仓储人员于办理收货手续完毕并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即将各项验收单或入库单、装运单等单据及统一发票(抵扣、收执二联)转送采购部门请款。
2. 采购部门收到仓储部门转来的请款凭证,查核无误后,即将收货情况注记于验收单上,并按供应商分别保存,备供应商请款时据以查考。请款凭证经授权主管核准后转财会部门审核。
3. 财会部门收到自采购部门转来的请款文件(采购单、验收单、统一发票、供应商请款单等)依内部稽核办法规定审核无误后,制作传票(记帐凭证),记入应付帐款分类帐内。
4. 财会部门经上述审核程序后,若有不合规定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经办部门和上级领导反映。5. 公司购货付款以制度为原则。请款时,采购部门经办人员应先核对验收记录后,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核准后,送财会部门开出支票。财会部门对于已付款的原始凭证应加盖“已付讫”戳印。6. 为求一般小额零星采购在采购及请款业务上方便,采购部门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定额的采购零用金。其数额依公司核决权限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7. 注意要点:
(1)出纳付款时,应严格核对支付凭证上的金额数目及领款人身份证与印鉴必须相符,如有疑问,应于查询后始能支付。
(2)支付款项,除有特殊理由须以现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立抬头划线支票;如收款人坚持免予划线或抬头时,应即联络采购或经办人员,并呈报财务总监核准,准予免填。
(3)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其支票或现款均应交与收款人或供应商,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代领的,必须经授权主管核准。
(4)支付手续应待支付单据经审核完毕并经会计人员编制传票(记帐凭证)后才进行。(5)请购案交货延期罚款暨质量不良罚扣的列计,必应经过详细核对,确认合理。(6)已届法定或约定支付期限,尚未付款的,应追查其原因并由经办人员呈报催办情形。(7)支票送盖印鉴时应在支出传票(记帐凭证)上注明银行户头、支票号码及日期。
(8)已付款原始凭证应盖“付讫”章,支付传票(记帐凭证)背后应有领款人签章,以免重复付款或冒领事情发生。
(9)领款日期与列帐日期相隔甚久的,应查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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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之附件二 ——流通业务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一、采购业务
1. 采购中的“现货供应”项目占多大比例? 2. 采购中现货供应的计划比例是多少?
3. 采用何种控制程序来调查供应商的经营情况和索赔权利? 4. 在与供应商业务洽谈中采用何种程序和手续? 5. 哪些采购洽谈已经转派给其它企业组织? 6. 采用何种手段跟踪供应商的交货情况?
7. 采购经办人有什么权利花费额外资金以促使超期供货的支付? 8. 采购部门为跟踪活动发布了何种定期报告? 9. 采购部门如何判定供应商业务处理的质量?
1).制订了哪些衡量标准?
2).采取了哪些步骤针对单一供应渠道的开发和首选渠道?
3).建立了哪些控制措施以保证企业能对供方的装运短缺、拒收的货物等获得退款? 4).对采购定单的凭证(合约)制订了哪些程序? 5).发放采购单(合约)之前需要哪些批准手续? 6).是否与某些供应商签有互惠协定? 7).如果有,是哪些供应商? 8).协定的内容是什么?
9).采用哪些程序控制供应商的超量装运? 10.如何处理发票与采购定单(合约)的价值不一致? 11.如何处理供应商的提前发货?
12.如何保持价格和货源档案能反映最新情况? 13.为取消定单(合约)制订了何种精心的安排?
14.为发送给各供应商的定单(合约)金额编制何种报告? 15.如何保持采购部门的工作手册使之反映最新情况?
16.在过去3 年里,采购部门雇员占整个企业员工的比率是多少? 17.在过去3 年里,采购部门雇员的人均采购量是多少? 18.现行采购部门实际执行了什么培训计划?
19.采取什么政策来鼓励采购人员参加业务技术研究和讨论会?
20.采购部门在多大程度上与供应商进行合作,以使其推进他们自己的成本降低活动和计划? 21.按采购部门经理的观点,企业面临哪三个最重要的问题? 22.从公司总部得到了哪种形式的帮助? 23.部门还希望得到什么形式的帮助?
二、销售业务
24.是否把主要的已售货物和大致的市场占有份额编列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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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表述销售经理对各种货物的销售前景的看法。26.企业有哪些主要客户?
27.对各主要客户销售哪几类产(商)品?
28.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商人、代理商和推销商? 29.在企业的主要货物系列中,谁是最有力的竞争对手?
30.按重要销售地区和客户反映的过去3 年间销售和利润呈何种趋势?
31.销售部门是否系统地、定期地比较销售预测、预算和销售实绩,并力图确定产生差异的原因?
32.销售部门编制哪几类定期和当期报告,以反映各种已售项目的实际销售额、实际利润和预算结果的比较? 33.目前正在采用哪些市场分析功能?
34.哪一种货物系列最需要强化销售力量?为什么?
35.为改善获利能力,对疲软货物投入了多少强化销售线力量? 36.广告计划如何与其它促销力量相结合? 37.全面广告计划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38.如何保持企业产(商)品目录能及时反映最新动态? 39.销售部门正在实行何种培训计划? 40.企业产(商)品如何定价?
41.销售员在确定价格时有多少自由度? 42.如何衡量销售员的绩效?
43.多少时间发布一次定期销售报告?发布对象是谁? 44.如何分析销货退回并确定原因?
45.已发运但未开发票货物项目的数量和价值大约有多少? 46.采用什么销售程序来审核过剩和过时的销售库存? 47.在过去3 年里,因过剩和过时而销帐的存货总额是多少? 48.销售员是否制订交货日程计划表?编制基础是什么? 49.销售手册的分发对象是谁?
50.按什么程序可发现销售手册是否能保持反映最新动态? 51.对企业内部的业务活动推行何种书面程序? 52.变更销售方针和程序需要谁的批准?
53.按销售经理的观点,企业面临哪两个或三个最重要的问题? 54.销售部门从公司总部得到哪种形式的销售帮助? 55.还希望得到其它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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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 号 ──工程预、决算审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部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工程预、决算审核,是指审计部依据工作任务或总裁指令,对被审核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修工程等的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并出具审核报告。本指南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工程预、决算文件并接受审计部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一般包括投资开发部、工程部、行政部、财务部、下属企业及其相应部门。本指南所称工程预算,是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纸、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取费标准,计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本指南所称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超出原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包括对于影响造价的设备、材料价差及设计变更等,应按合同规定的调整范围及调价方法,对工程合同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或合同价格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调整,确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最终结算价格的文件。本指南所称工程决算,亦称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时编制的,综合反映建设时间、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文件一般反映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间接费用等。第三条 审计部执行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计部的审核责任;保证预、决算及相关资料的合法、公允、完整,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工程预、决算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部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工程预、决算所依据的定额标准、选用的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成果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条 工程预算、结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审计部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第七条 由于工程预、决算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特殊性,审计部在实施预、决算审核时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九条 在下达审计通知或实施审核前,审计部应当与被审核单位就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目的与具体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等交换意见,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风险,以确定审核程序。第十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核之前应当了解被审单位以下情况:
(一)工程项目性质、承建方式等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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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提供给审计部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三)建设工程所用材料中,由被审核单位提供部分的比重,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部分的比重;
(四)工程价款的财务结算概况;
(五)审核验证的工程项目是否经其他机构审查验证过,其他机构的审查验证意见、处理情况;
(六)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场地条件、水电供应条件、交通条件;
(七)除核实工程价格外,工程有无其他要求,有无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部在确定审核范围时,应当向被审核单位了解工程情况及影响建设成果的以下关键因素:
(一)编制工程预、决算的经验与能力;
(二)编制工程预、决算的程序;
(三)工程预、决算的目的与范围;
(四)工程建设时间的长短。
第十二条 审计部实施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核计划,对审核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的情况变化,予以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工程预、决算的书面文件和编制预、决算所依据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施工图;
(二)概算资料;
(三)合同;
(四)实物工程量计算书;
(五)材料费用资料;
(六)付款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有关证照;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招投标工程的有关文件;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于必要时召集被审核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审前会商,并将会商情况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核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目标与内容:
(一)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则;
(二)定额: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符合规定及正确;
(三)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及正确;
(四)材料差价:系数、材料价差等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单项价差的材料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购料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及真实,是否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吻合;
(五)资料:所提供的等级证明、营业执照、洽谈单、清工记录、工程变更表、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及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定额标准;
(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规定;
(三)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图及其技术要求;
(四)经集团审计部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关证件、凭证,如施工组织设计、等级证明、设计变更表、现场洽谈单等;
(五)设计图纸交底会审的会议纪要。第十七条 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程序为:
工程签约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经集团工程部或企业主管工程的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施工图和承建单位等级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送集团审计部。审计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最后确定工程预算总造价。在审计部确定工程预算总造价后,有关企业和总部有关部门才能签订合同据以组织施工与分期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编制的工程决算书,经集团工程部或企业主管工程的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洽谈单、清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资料(补充协议或合同)等,送集团审计部审计后方可依据审计结论进行财务决算,并根据审计确定的工程决算总造价和合同条款支付工程余款。
第十八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办法,一般应采取全面审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采取抽审法,但对每一项抽审工程的预、决算具体项目需采用详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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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实施工程预、结算审核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结算编制是否确实以有关资料为依据,包括:
1、工程直接费计算是否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定额为依据;
2、工程间接费是否按工程的性质、类别、承包方式及施工企业级别等具体条件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计算确定;
3、利润、税金和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4、工程价格是否准确;
(二)其他工程和费用是否属于该项工程;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建设项目时,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分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备费计算所使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是否正确,回收金额的计算是否与有关要求一致。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实施工程决算审核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本指南第十九条规定的预、结算检查项目;
(二)工程资金来源、资金结余及工程支出等财务情况;
(三)工期和工程质量情况;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实施工程决算审核时,除重点检查本指南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事项:
(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预算外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的情况;
(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将应当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或将工程支出挤入生产经营成本;
(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多报、虚报完成工程量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工程基建资金等情况;
(四)历年的各项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正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房屋及建筑物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盘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机关审批;
(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期限;
(七)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各项收入;
(八)尾项工程的建设情况;
(九)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工程决算审核过程中,应当会同被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与预、结算不一致的;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预、决算审核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取得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的;
(二)被审核单位直接提供未曾计价材料的;
(三)施工中使用建筑材料超出预、决算规定价格的;
(四)变更施工企业资质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实施工程预、决算审核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签证证据:
(一)预、结算与图纸不符,或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的;
(二)经丈量工程项目的实物工程量与原预、结算计算的数据不符的;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判断工程预、决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预、决算结果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工程预、决算中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的定额、取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取得被审核单位有关工程预、决算的管理声明书。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就审核后的初审意见与集团董事会或总裁办、被审核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并考虑初审意见的签证结果对追加审核程序和审核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工程预、决算已经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核过,审计部可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就审核验证的差异部分与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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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依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六号的基本内容执行。第三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工程预或决算审核报告”。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包括已审核工程预、决算的名称、建设时间及被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名称;
(二)工程预、决算的编制责任和审计部的审核责任;
(三)审核依据,即内部审计制度和本指南;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与方法。
第三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后的工程预、决算金额、核增(减)金额;
(二)工程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和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三)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成果。
审计部与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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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 号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中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估管理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失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制度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管理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重大经营与管理失误或舞弊的各种机会,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内部监督、检查风险。
第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会计报表一般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亦应当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业务交易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失误与舞弊等管理风险。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对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失误或舞弊等管理风险。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失误或舞弊等管理风险。如果要求对可能存在的失误或舞弊等管理风险进行专门审计,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应用专业判断,对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发现和降低管理风险。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研究、评估内部控制和评估管理风险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九条 健全的内部控制一般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一、保证业务交易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二、保证所有业务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内部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四、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内部控制的以下固有限制:
一. 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二. 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三. 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有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
四. 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而失效; 五. 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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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第十一条 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在确定了解内部控制所应当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人员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
二、被审计单位数据处理系统类型及复杂程度;
三、会计与审计的重要性;
四、相关内部控制类型;
五、相关内部控制的记录方式;
六、固有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了解内部控制时,应当合理利用以往的专业经验。对于重要的内部控制,通常还可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并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文件;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四、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控制环境,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阶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 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影响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有:
一、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
二、组织结构和权利、职责的划分方法;
三、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会计系统,以识别和理解:
一、被审计单位交易和事项的主要类别;
二、各类主要交易和事项的发生过程;
三、重要的会计凭证、帐簿记录以及会计报表项目;
四、重大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主要控制程序,以合理确定相关审计程序:
一、交易授权;
二、职责划分;
三、凭证与记录控制;
四、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
五、独立稽核或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独立的管理稽核或检查是被审计单位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管理稽核工作质量进行研究和评价,以确定是否利用其工作结果:
一、内部管理稽核人员的独立性;
二、内部管理稽核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三、内部管理稽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内部管理稽核人员所获取的稽核凭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五、管理阶层对内部稽核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核对表、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评价,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阶层。必要时,可出具审计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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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失误与舞弊的审计关注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和实施审计方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经营管理的严重失误与舞弊。
一、失误主要包括:
1、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3、对经营管理方针、政策和会计政策的误用。
二、舞弊主要包括:
1、伪造、变造原始记录或凭证;
2、侵占资产;
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5、蓄意使用不当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和会计政策。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失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除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况会增加失误与舞弊的可能性: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异常交易;
四、审计人员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单位管理阶层了解已发现的、可能导致经营管理的严重失误与舞弊,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在编制和实施审计方案时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失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
第五章 经营管理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应当对会计报表或被审计资料整体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某一帐户或交易类别或事项单独或连同其他帐户、交易类别或事项发生重大错报或漏报或失误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固有风险的评估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或审计事项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或者直接假定这种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考虑下列事项,评估固有风险:
一、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二、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管理人员遭受的异常压力;
四、业务性质;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环境因素;
六、容易产生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
七、需要利用非审计专业人员之专家工作结果予以佐证的重要交易和事项的复杂程度;
八、确定相关金额时,需要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九、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十、会计期间内,尤其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异常及复杂程度;
十一、在正常的会计或业务处理程序中容易被漏记的交易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了解内部控制并评估固有风险后,应当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或事项的相关认定所涉及的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控制风险是指某一帐户或交易类别或事项单独或连同其他帐户、交易类别或事项产生失误或漏报,而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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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或事项的部分或全部认定的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一、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失效;
二、审计人员难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估;
三、审计人员不拟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某一会计报表或交易或事项认定的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评估时,如果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不应将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一、相关的内部控制可能防止、发现或纠正重大错报或漏报或失误。
二、审计人员拟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如拟信赖内部控制,应当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以评估控制风险。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越低,审计人员就应获取越多的关于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运行有效的证据。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实施以下符合性测试程序:
一、检查交易和事项的凭证资料;
二、询问并实地观察未留下审计轨迹的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三、重新实施相关内部控制程序。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人员可不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一、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二、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审计人员通过了解发现并未有效运行;
三、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与控制风险初步评估结论相一致。如果存在偏差,应当修正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并据以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了解内部控制在所审计会计期间的运用是否一贯。如发生显著变动,应当考虑分别进行测试。
第三十三条 终结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和其他审计证据,对控制风险进行最终评估,并检查其是否与控制风险初步评估结论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考虑是否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 由于控制风险与固有风险相互联系,审计人员应当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据以作为检查风险评估基础。检查风险是指某一帐户或交易类别或事项单独或连同其他帐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或失误,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固有风险及控制风险的评估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越高,审计人员就应实施越详细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并着重考虑其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不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审计人员均应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或事项进行实质性测试。如果经实施有关审计程序仍认为某一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或事项认定的检查风险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应当向总裁汇报相关意见。
第六章 对失误或舞弊的审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失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有迹象存在的失误或舞弊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会计报表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修改或追加的审计程序后,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失误或舞弊是否存在。如果失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审计人员应当确定其对会计报表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影响,并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阶层或总裁进行适当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果失误或舞弊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新评估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时,应当修改或追加相关实质性测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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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于涉及失误或舞弊人员,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考虑其所作陈述的可靠性。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管理阶层或总裁告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失误及所有舞弊,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 对于涉嫌重大失误或舞弊的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或总裁报告。当怀疑最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舞弊时,审计人员应当向总裁建议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七章 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关键点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指引
第四十三条 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
一、抽取销售发票,作如下检查:
1、核对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所载明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是否一致;
2、检查销售合同、赊销是否经授权核准;
3、核对相应的运货单或提货单(出库单)副本,检查销售发票日期与运货或提货日期是否一致;
4、检查销售发票中所列产(商)品的单价并与产(商)品价目表或合同价核对;
5、复核销售发票中列示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6、从销售发票追查至销售记帐凭证或销售记帐凭证汇总表;
7、从销售记帐凭证或销售记帐凭证汇总表追查至总分类帐及明细分类帐。
二、抽取一定时期内的销售发票,检查其是否连续编号、有否缺号,作废发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三、抽取运货单,并与相关的销售发票核对,检查已发出的产(商)品是否均已向顾客开出发票。
四、检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的核准:
1、检查销售退回和折让是否附有按顺序编号并经授权主管人员核准的退货折让通知单;
2、检查所退回的产(商)品是否具有仓库签发的退货验收报告;
3、销售退回与折让的批准与退货折让通知单的签发职责是否分离;
4、现金折扣是否经过适当授权,授权人与收款人的职责是否分离。
五、抽取收款凭证,作如下检查:
1、是否将记录收款与保管现金的职责分离;
2、收到货款是否开具收款收据;
3、是否定期核对记帐、过帐和送存银行的金额;
4、是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其编制人是否与出纳保持职责分离;
5、是否定期与顾客对帐。
第四十四条 购置与付款循环测试:
一、抽取购货合同(或其他凭证),对购货合同及请购单的下列内容进行核对:
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请购量;
2、授权批准、批准采购量、采购限价;
3、单价、合计金额等。
二、审核与所抽取购货合同有关的供应商发票、验收报告、入库单、付款结算凭证、记帐凭证,并追查至相关的明细帐与总帐。
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1、抽查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有无预算,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2、抽查已完工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手续;
3、抽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符合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4、抽查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清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和授权批准;
5、抽查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是否得到遵循。
四、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抽取付款凭据,作如下检查:
1、检查是否实行费用预算控制,是否明确款项支付权限;
2、编制付款凭证时,是否与订购合同、预(决)算计划、验收单和发票相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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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有关明细帐及总分类帐的记录是否明确;
4、核对检查记入有关明细帐户的原始凭证,如订货单、验收单、购买发票的正确性、合法性及其金额是否与相关明细帐一致,有关凭证是否经过批准;
5、款项支付凭证是否及时入帐,货款支出与记帐的职责是否分离。第四十五条 仓储与存货循环测试:
一、仓储与存货业务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1、大额的存货采购是否签订购货合同,有无审批制度;
2、存货的入库是否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是否逐项核对,并及时入帐;
3、存货的发出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及时登记仓库帐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4、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是否严格分离;
5、存货的分检、堆放、仓储条件等是否良好;
6、是否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发生的盘盈、盘亏、盘损、报废是否及时按规定审批处理。
二、销售成本计价方法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第四十六条 工薪与人事循环测试
一、工资及应付工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1、工资标准的制定及变动是否经授权批准;
2、计时、计件工资的原始记录是否齐全。
二、选择若干时期的工资汇总表,检查:
1、工资汇总表的计算是否正确;
2、应付工资总额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合计数是否相符;
3、代扣款项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抽查工资单,从中选取不同类型员工,检查:
1、员工工资卡或人事档案,以确定工资发放依据;
2、员工工资标准及实发工资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实际工时统计记录(或产量统计报告)与员工个人钟点卡(或产量记录)是否相符;
4、员工加班加点记录与主管人员签证的月度加班汇总表是否相符。
四、人工成本测试:
1、对于采用计时工资制的,抽取实际工时统计记录、员工工资分类表及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等;(1)选样核对人工成本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相应的实际工资费用是否相符;(2)核对实际工时统计记录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相应的实际工时是否相符;(3)抽取并核对相关部门若干期间的工时台帐、打钟卡与实际工时统计记录是否相符;
(4)当没有实际工时统计记录时,根据员工工资分类表,计算复合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相应的人工费用是否合理。
2、对于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抽取产量统计报告、个人(小组)产量记录和经批准的单位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制度:
(1)核对按统计的考核工作量和单位工资标准计算的人工费用与相关帐户中人工成本是否相符;(2)抽取若干人工(小组)的工作记录,检查是否被汇总计入工作量统计报告。第四十七条 融资与投资循环测试
一、融资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1、检查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并做出相应记录;
2、公司债券和股票交易是否均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员办理,属巨额交易的,是否对被授权者规定明确的限额,超过限额是否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3、融资借款是否均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是否获得授权批准;
4、利息支出是否按期入帐,是否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5、实收资本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并作会计处理。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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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1、投资项目是否均经授权批准,投资金额是否及时入帐;
2、是否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是否获得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3、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4、有价证券的买卖是否经适当授权,是否妥善保管并定期盘点核对。第四十八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符合性测试
由于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分散于各个业务循环,且其记录错误有时难以通过上述业务循环的符合性测试发现,因此,一般应单独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
一、检查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
1、款项的收支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2、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营无关的款项收支情况;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情况;
4、出纳与会计的职责是否严格分离;
5、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定期盘点、核对;
6、拨付所属资金、公司拨入资金的核算内容是否与内部往来混淆。
二、抽取收款凭证:
1、核对收款凭证与存入银行帐户的日期和金额是否相符;
2、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3、核对收款凭证与银行对帐单是否相符;
4、核对收款凭证与应收款项明细帐的有关记录是否相符;
5、核对实收金额与销售发票是否一致。
三、抽取付款凭证:
1、检查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2、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付出金额是否正确;
3、核对付款凭证与银行对帐单是否相符;
4、核对付款凭证与应付款项明细帐的记录是否一致;
5、核对实付金额与购货发票是否相符。
四、抽取一定期间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总帐核对。
五、抽取一定期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验其是否按月正确编制并经复核,重大差异是否调整。
六、检查外币资金的折算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一致。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对各业务循环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之后,根据搜集的审计证据,可以对各个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评价,确定其可靠程度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缺点,最终确定在实质性测试中对哪些环节适当减少审计程序,哪些环节应增加审计程序,作重点审查,以减少经营管理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指南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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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3 号之附件 ——各类交易业务错弊指引
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人员依照集团《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为了使审计人员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充分关注各类交易业务可能存在的一般性而非针对性的错误与舞弊,特制定本指引。
一、现金交易业务常见的主要错弊
1. 企业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2.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坐支”现金; 3.建立帐外“小金库”,公款私存; 4.利用本单位帐户为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5.扩大现金开支范围,为职工滥发奖金实物; 6.个人长期借用企业现金,不予归还。
二、银行存款交易业务常见的主要错弊
1. 银行收款不入帐,套取转移企业资金,即将收到的支票存入银行,财务不登记入帐,同时开出一张同收入款等额的支票将资金转移,财务也不入帐,空中飞。其目的多属贪污、建帐外小金库、为他人套取现金等。
2. 直接虚列维修费、劳务费等无实物购入的支出,从银行提取资金,化公为私。
3. 利用银行存款帐帐、帐单(银行对帐单)长期不符的混乱情况,转移资金、公款私存。4. 出借帐户、支票、付款委托书等。
5. 不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逃汇、套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以及私自借贷外汇、私自境外存款。
6. 外汇核销、汇兑不准确、不规范,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汇兑损益计算不准、分配不对,折合汇率标准的选择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经常变动、不固定,违反一致性原则。
三、其他货币资金交易业务常见的主要错弊
1. 违反原规定用途被挪作他用。
2. 剩余款项不及时收回清算,长期挂帐。3. 转移资金的一种手段。
四、短期投资业务常见的主要错弊
1. 投资资金来源不当。如用变卖固定资产收入投资,用应上交款项进行投资等等。
2. 对外投资是假,转移资金是真。企业以对外投资名义转移资金,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向个体、私营企业转借资金。
3. 用公款进行私人投资活动,收益被私分。
4. 短期投资计价方法、入帐时间不对,收益确认不准确、帐务处理不正确。
5. 投资收益不入帐,形成帐外资金、“小金库”,期末未并入“本年利润”之中。
五、应收帐款及预付帐款交易业务常见的主要错弊
1. 利用应收帐款项目虚增销售额。企业为了完成与国家或上级单位承诺的经济指标或签定的经济合同,采用虚列应收项目方法,虚增销售,隐瞒亏损。或是发生的销售退货、销售折让与折扣不及时调整应收帐款。
2. 转移已经收回的应收帐款,挪作他用。
3. 计提坏帐准备的计算标准、方法、帐务处理不准确、不适当,或有意利用坏帐准备计提或虚设坏帐编制:江定刚
第四篇:内部审计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概述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由来已久,随着社会化在生产的开展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 内部审计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现代西方内部审计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位的财务和会计问题, 其工作范围已经延伸到经济管理领域的各个方面。近年来, 随着内部审计活动广泛深入地发展, 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等一直处在演变之中, 它推动了内部审计实务科学理性地向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必须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为此,事业单位必须提高对内部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出内部审计在审查、揭露违法违纪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作用。
(一)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概念
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是指事业单位设立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并配置相应的人员,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内的各种业务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评价和审查,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经济活动的合规和效益性、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从而提升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益。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按照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法。按审计目的的不同,划分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按照被审资金的来源及用途不同,划分为预算拨款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营业收支审计和基建投资审计;按照审计范围不同,划分为经济合同审计和法人离任审计等。
(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作用
1、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是一种积极的管理审计,具有独立性、广泛性、综合性、积极性的特点,相当于人体的白细胞,在组织内部建立事业单位自我完善、健康发展的免疫机制。内部审计工作应该从事业单位整体利益出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强化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措施,它是事业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因此,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组织内部监督部门的一员,与纪检监督部门具有不同的监督职能,担当着事业单位经济运行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专业监督任务,有着其他部门难以取代的地位和作用。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各单位健康运作,运作行为完全符合事业单位目标及发展战略,更好地实现事业单位价值最大化,其重要手段之一是建立内部审计体系。因此建立独立有效的 1
内部审计机构越来越重要,有利于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长治久安的稳定发展。
2、对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的领拨、使用和结果进行监督
即对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余及其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从而确认预算资金的集中分配和使用是否合理,以及为国家预算收人和支出的编制、执行和经济财务效果考核所提供的一切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内审监控功能指运用国家财经法规法纪检查监督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要紧紧抓住财务收支、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消费基金等影响经济过程带有普遍性重点问题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国家各项法律制度,同各种违纪现象作斗争。
3、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可以为本单位的领导决策提供正确的意见,有利于全面总结经验教训,避免领导工作决策上的失误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程度的测试和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借助其专业手段分析评价风险程度。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这种风险预警器作用,能够让事业单位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或者使风险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有效地维护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4、事业单位内部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的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是促进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维护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的必要保证。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事业单位,随时随地都在经受着来自市场无穷变数的考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凭借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可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计,督促事业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当好参谋助手,防止和制止违纪违规和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发生,或使已经发生的问题及时得以纠正和处理,保证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5、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具有前沿侦察功能和反馈咨询功能
凡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要依法进行审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建立宏观调控体系中,事业单位内审工作将起前沿侦察的重要作用。事业单位内审要形成制度,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一切事业单位都有定期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案件,移交监察乃至司法部门查处。此外,内审信息来源是多渠道的,重要来源是被审单位。一是各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含大量而又丰富的信息;二是通过各种财务经济活动,各种分析研讨会,参与预测、考核、监督等活动收集信息,由于内审监督的广泛性、客观性,以及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因而审计调查信息来源广,内容真实可靠。从大量的经济信息中,经加工提炼形成的审计报告是发挥信息反馈、参谋咨询作用的重要环节。反馈到部门领导,可作为调整决策方案的参考;反馈到上级审计部门,可加强内审指导和本部门经济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反馈给被审单位,有助于被审单位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纠正偏
差、遵守财经纪律。
6、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具有监督控制功能及经济“卫士”功能
内审监控功能指运用国家财经法规法纪检查监督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要紧紧抓住财务收支、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消费基金等影响经济过程带有普遍性重点问题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国家各项法律制度,同各种违纪现象做斗争。在实施监督中,要抓紧重点,依法审计,查处一个,教育一片,发挥审计监督的政策力量。依法审计,勇当“卫士”。审计人员要有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坚决按照政策、法律、规章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敢于同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不丧失原则,不怕打击报复,勇当经济“卫士”,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留情和手软。
事业单位有必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改进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起到监督监察作用,从而达到促进规范和发展的目的。
第五篇:内部审计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
【摘 要】
本文从企业内部审计的宗旨出发,系阐述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职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现状及现存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等问题。并分析了适合我国当前企业现状的内审计模式的设置。
【关键词】
宗旨;内部审计现状;范围与内容;审计模式 【正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的发展日益丰富,企业集团的管理阶层增多,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出现的客观条件。在集团公司内部,经常存在经营管理者对所有员工,下级经营者管理者对上级经营管理者等关系的多重委托经济责任,因此,集团内部审计是在受托经济责任下产生的。虽然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历史短暂,但是发展异常迅速,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课题的学者,为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学术体系的发展不断探索研究。内部审计对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估评,明确企业内各种复杂的产权关系,发挥其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企业内部审计的建立宗旨
内部审计作为会计体系之外的独立稽核系统,与财务管理体系相辅相成,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内部审计的建立宗旨在于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自我修复功能。
一个健康的公司,应有适应公司发展目标的良好的企业文化作为思想保证,合理的分权与有效的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作为制度保证,从而一方面从思想上使员工将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努力为公司目标奋斗;另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员工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并通过授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同时加强监督。
完善自我修复功能,主要是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然后通过整改措施纠正各种差错、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起到防止、发现和纠正问题的作用,从而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自我完善和修复。一个体制或制度,只有具备良好的自我修复能力,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极具变化的局面,这也是内部审计存在的根本内
因。
(二)发挥内部审计对错误与舞弊行为的威慑作用,避免损失的发生。由于内部审计的存在,被审计对象不得不尽量减少差错以期在审计中表现良好,而且定期、严格的内部审计对企图舞弊者是一种有效的拦阻。现阶段,查处错误及舞弊已经得到集团的高度重视,但相关的预防机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实际上,查处是一种反馈控制与补救措施,要逐步将当前以查处错误及舞弊为重点的反馈控制提升到以定期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为重点的有效阻拦式的事前反馈控制,并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纠偏做到防微杜渐,力争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合适的财务评价与非财务评价,确保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财务数据必须经过审计才能采用,这在西方已经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习惯,已经成为进行任何财务评价的基础,而在国内,这种观念还远未深入人心,这也是当前造假者往往能够通过造假得以获利的原因之一。结合自身实际,要真正做到准确考评,并通过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就要未雨绸缪,树立“只有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数据才能作为评价的基础”的观念,从源头上防止虚报、瞒报现象发生。
(四)做好财务管理体系的外部稽核,充分发挥其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核心作用。预算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通过关注以下几点来实现对预算的监督:一是预算的编制、考核必须与工作计划相结合;二是预算的编制和考核应具有可核查性,编制时,各部门的费用预算应有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生产部门的成本预算和采购现金预算必须附有产品生产备料清单、生产进度预测、产品采购清单和招标采购制度,以保证预算编制以及考核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三是预算的定期检查和分析应当立足于为业务的发展服务,既要有严肃性又要有科学性,例外事件的分析和预算的调整应当立足于为业务的发展服务,而不能牺牲发展来满足原有预算的执行。通过审计的外部监督,一方面,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将会更加贴近实际,另一方面,预算的执行和考核将会更加严肃、科学,这将有利于预算在内部控制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反过来,它也将推动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职能
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三职能论曾在我国审计理论界占据主导地位,即监督、控制、评价职能。
(一)监督职能。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内部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是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内部审计必须全面发挥其监督的职能,侧重于会计监督的含义,内部审计最能发挥对会计的监督作用。
(二)控制职能。内部审计机构是集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它独立于其它各部门和其它控制系统,是对其它控制的一种再控制,再此与其它控制形式相比,更具独立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它是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效果监督与评价,并向管理当局反馈这些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完整的依据。因此,内部审计又是内部控制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
(三)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可以熟悉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且由于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子公司,更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子公司的管理情况和运行业绩。评价职能表现为对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单位的某一方面的经济活动或单位整体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指定的目标和决策进行而进行评价。
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现状及问题
(一)企业集团审计的重点侧重于财务审计
内部审计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为财务审计,第二阶段为业务审计,第三阶段为管理审计。我国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的发展是从财务审计开始的,现在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仍停滞在第一阶段。其主要原因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多数是财会人员,对检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最为熟悉和易于操作。
(二)审计的手段落后
现代大型企业集团,大多已经实现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运用计算机技术是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因此作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掌握联机数据库、微型计算机、审计应用软件和网络的发展,集团审计部门至少有一名掌握最新技术的计算机业务骨干。集团内部审计的计算机业务骨干可协助开发计算机审计软件,培训其他审计人员使用技术计算机审计软件等。而我国
目前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缺乏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人才。
集团内部审计由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的多层次拓展,使得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者大多是财会出身,没有接受系的训练,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理念与经验。因此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要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
商品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集团的规模不断扩大,集团的组织机构日益趋向复杂,从而使管理者所吸收的信息量、信息种类、信息复杂化爆炸般增大,传统的审计技术,已不适应对各责任人从事业务及控制的存在性和适当性做出科学的评价。于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谈笔者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发展趋势的三点看法:
(一)审计技术发展趋势现代化
办公自动化和经济信息处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特别对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基本都已经实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化。集团内部审计从传统的手工审计转向以数据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自动审计,审计人员就必定需要开发新的审计程序,制定更周全细密的审计计划,对没有书面记录的经济方面的业务进行审计。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如果不能掌握计算机为基础的审计系统,将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对集团内部审计现代化的要求。
(二)集团内部审计的范围逐步扩张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范围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扩大也将进一步扩大,进入全新审计领域,如兼并审计,其定义是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对兼并公司实施审计。这种审计方式与传统财务审计有较大差异,审计要在短期内,分析兼并对象的主要背景、所处行业状况及行业发展趋势,并分析被兼并公司的财务资金状况、市场份额及行业前景,确定兼并后如何发展以便适应集团公司的前景规划。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点由单纯的财务审计转向综合性的管理审计,及集团内部审计职能的加强、审计范围的扩展,对内部审计的专业要求提高,而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又不可能配备各方面的人才,因此要事半功倍开展集团内部审计,适应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集团内部审计充分利用集团的人才资源,在内部资源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或内部资源不能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况下,就应该充分利用社
会资源(比如咨询顾问公司)参与审计项目。
(三)与国际内部审计的接轨
内部审计是通过评估组织机制以确保揭露组织潜在的风险并且有效率地,经济地达到组织的目标和目的。
目前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加快了国际化的进程,特别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成熟起来的家用电器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管理机制逐步完善,逐步迈向国际化,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与国际化企业标准趋同。对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成熟的经验我们可以直接借鉴。而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相比较更多地受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对西方经验更多的是借鉴,取其精华,去起糟粕。因此,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更易与国际企业内部审计接轨,从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发展的角度来看,与国际企业内部审计接轨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五、适合我国当前企业现状的内审计模式的设置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一般有: a董事会领导模式; b监事会领导模式; c总经理领导模式; d财务总监领导模式。
在刚导入的预算管理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财务经理负责,协助其完善预算编制流程的监督;在比较成熟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预算委员会(财务总监)负责,负责监督预算的编制与考核流程;在成熟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总经理负责,负责监督预算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并对流程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在整个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以后,在董事会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由其领导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来监督整个管理层。采用前两种方式的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基本特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强能更好地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六、企业内部审计的制度建设
有效地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离不开重要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机构独立,垂直管理即企业审计部门在管理和考核上相对独立于其他部
门(即不受同级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和评议,不适用360度考核法),如果下属公司设立内审机构,必须由集团审计部门垂直领导。该项措施有利于审计工作不受外部干扰,从而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报告反馈机制的施行。良好的反馈机制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至关重要。所谓报告反馈机制是指审计报告(含整改建议)上报主管领导一定时间后(如7天),如果主管领导认为整改建议不可行,则安排时间与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如果认为整改建议可行,则将整改建议转至被整改部门并通知审计部门,被整改部门认为整改建议不可行的,必须在收到整改建议一定时间内,提请主管领导安排时间与审计部门进行沟通,被整改部门无异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应认真对其进行整改。主管领导可以在收到被整改部门整改说明后,根据整改说明安排审计部门进行复查,也可以按照事先安排好的时间安排审计部门进行复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在被整改部门开始整改时即告知审计部门。此外,在部门制度建设中还应注意与其他部门制度建设的配套,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如在当前大力推动预算管理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在制度建设上就应及时跟进,以加强对预算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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