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事代理委托合同
刑事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刑事委托合同是怎样的呢?一般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委托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刑事代理委托合同1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乙方办理由其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
1、案件当事人为:
2、案由为:
3、乙方委托甲方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为案件的如下阶段的一项或多项,即为下列选项中的第(A、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B、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C、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D、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E、担任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为其代理申诉;
F、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G、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H、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I、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J、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K、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L、在一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M、在二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
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A、交通费元;
B、律师服务费元;
第A、B两类费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如需分期支付,甲、乙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2、如需律师调查取证,则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收取的调查费用或者查询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3、如需异地办案,则甲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4、如果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支付第1—3项约定的费用的,则甲方律师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由此对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及案件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对甲方律师办理案件,乙方及案件当事人应当予以全面而及时的配合与协助,并切实履行如下的义务:
1、如实、详尽和及时地陈述案件事实;
2、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
3、不得利用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
五、甲方律师办理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勤勉敬业,不得疏怠乙方委托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并应当保守乙方的秘密。
六、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未能及时陈述全部事实、提供全部真实的证据材料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的,则乙方及案件当事人对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
1、甲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失职、泄漏乙方的秘密或隐私、擅自转委托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律师费。
2、乙方无故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律师服务费。
3、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或者利用甲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
八、在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多个阶段的情况下,经过甲方律师的工作后,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提前终结的,甲方仍按全额收取律师服务费,乙方仍按全额交纳律师服务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委托的案件阶段终结之日止。
十、本合同自乙方签字或盖章并由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未经甲方盖章,虽有甲方律师个人签字,本合同则亦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者增加条款,须另行订立合同。除了本合同需要在空格处填充的内容以外,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上直接删改、增加的条款,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一份,甲方律师归档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代理委托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师担任 的辩护人:
1、涉嫌案件罪名:
2、委托办理案件阶段: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律师辩护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辩护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1、本案属于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辩护费人民币。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乙方需向甲方补交费用
2、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3、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案件;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
(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六条甲方全额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按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取辩护费,案件办理中发现本案属于上述案件的,甲方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补交辩护费,在甲方未补交辩护费之前,乙方可暂停案件的办理工作,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已收取的辩护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辩护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辩护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辩护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时止。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代理委托合同3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涉嫌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该案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律师必须依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服务;
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差旅费和其它必要的办案费用;
三、乙方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如有其它要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律师要尽量协助;
四、甲方(包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辩护,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甲方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辩护,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就该案讨论过程中对案件结果的预判,是基于甲方提供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初步判断,该判断不代表乙方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的保证;
七、甲方有权终止委托,但乙方无过错时,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本案以判决或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终(中)止审理、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律师费用后生效,有效期限至一审阶段终结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代理委托合同3篇
第二篇:刑事委托合同
刑事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涉嫌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该案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律师必须依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服务;
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差旅费和其它必要的办案费用;
三、乙方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如有其它要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律师要尽量协助;
四、甲方(包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辩护,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甲方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 1
活动、或者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辩护,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就该案讨论过程中对案件结果的预判,是基于甲方提供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初步判断,该判断不代表乙方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的保证;
七、甲方有权终止委托,但乙方无过错时,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本案以判决或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终(中)止审理、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律师费用后生效,有效期限至一审阶段终结时止。
委托人:受托人:
(盖章、捺印)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刑事委托合同
刑事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的辩护人:
1、涉嫌案件罪名:
2、委托办理案件阶段: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 1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律师辩护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辩护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1、本案属于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辩护费人民币。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乙方需向甲方补交费用
2、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3、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案件;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
(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六条甲方全额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按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取辩护费,案件办理中发现本案属于上述案件的,甲方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补交辩护费,在甲方未补交辩护费之前,乙方可暂停案件的办理工作,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已收取的辩护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辩护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辩护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辩护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辩护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
环球金融中心2515
电话:电话:
E-MAIL: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刑事委托合同(司法局)
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关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1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时,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其提出申诉和控告。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应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3.在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时,应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庭参加诉讼。
4.乙方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调查取证。
5.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甲方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甲方或者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7.乙方不得对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8.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9.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10.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其中:
1.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法律帮助人的,委托事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时止。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止。
3.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时止。
4.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于案外和解、不起诉、撤诉、调解结案、判决、终结审理的裁定、驳回申诉时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五篇: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第号
甲方因其涉嫌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3.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乙方受理投诉电话为:(010)8391 3636转8066。
。乙方账户如下:
户名: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
异地汇款行号:, 本地汇款行号:
2.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乙方律师代为垫付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实报实销;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3.本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就京外差旅费,双方同意按如下办法处理(选择划√):
□乙方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需垫付,差旅费甲方全部承担,; □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元人民币的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乙方先行垫付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
□。
4.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个人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或和收取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收费金额等条款如有变化,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甲方自行委托乙方律师个人办理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以外的事项或/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