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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3-95072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7 11:09: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建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在建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字数:3064字号:大 中 小

一、在建工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2.审查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单位的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按法定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

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合理、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问题。

4.审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5.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6.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7.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8.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9.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审核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

二、在建工程跟踪审计的方法

1.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立项时,即将其纳入审计视野,关注其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点时间可安排在即将正式开工前。

2.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在建工程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

3.对中标合同价进行控制,不允许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设计、增项、减项、扩大工程造

价;对工程用料,隐蔽工程进行质量和数量监控,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所有隐蔽工程除有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签字外,还必须有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4.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作好相关记录。

5.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确定审计结果。

6.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三、在建工程跟踪审计的重点

跟踪审计是为了规范建设管理,纠正和预防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对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具体如下: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在监管方式上提出“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都将是跟踪审计的关注点,也是期待跟踪审计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不及时纠正将严重影响工程的顺利建设。所以,为了较好地实现跟踪审计的监督、控制和预防的作用,跟踪审计应就不同审计侧重点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审计。

第一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力量情况进行审计。此时审计重点,一是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审批或核准、建设资金来源、土地征用及使用、环境影响及评价等前期工作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操作。二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有无不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发生。三是关注参建各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达到法规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建设队伍高素质、专业化。有无因招标资格预审标准低或是评标不严格,造成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工程建设中。有无因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人员,导致主要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由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担任的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第一阶段的审计报告中应说明,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第二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对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和建设资金管理进行审计。并对第一阶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对整改情况做出评价。此阶段的审计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整改情况回访和增加审计次数。这一阶段的审计工作内容与重点,与我们近年来开展的在建项目工程审计相似,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及质量控制体系和工程资料完整性审计。重点关注监理、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控制职责。应加强对工程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计,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反映。

第三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后,对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前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做出评价。

综上所述,跟踪审计通过在不同时点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审计,通过纠正问题,规范管理,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作者单位:洛南县审计局)

第二篇: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

(一)在建工程审计概述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包括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审计要点是:审查工程完工结转工程实际成本的情况。审查确认工程报废和毁损、试运转业务、工程借款费用核算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合法性,查明乱挤或记错工程成本及相关帐户的情况,审查确证工程成本结转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截止日的正确性。

(二)在建工程的审计目标

在建工程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在建工程是否存在;确定所有应记录的在建工程是否均已记录;确定记录的在建工程是否由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确定在建工程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已恰当记录;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作出恰当列报。

(三)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2.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已完工程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书;

2)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及其概算书或修正概算书; 3)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书; 4)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5)招投标的标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6)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 7)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8)历年基建资料、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9)设备、材料等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10)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

3.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四)在建工程审计的程序

在建工程审计的目标主要是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所有权的当属、本增减变化的记录完整、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以及会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等。审计实务中,一般主要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检查本期在建工程增加、减少数。了解在建工程相关预算、结算、决算资料,在建工程核算政策、相关工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检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竣工、完工情况及工程进度等。

3.检查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实地观察工程现场,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4.查询工程项目投保、抵押情况。

5.确定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五)在建工程——账面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应当注意,在建工程报表数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可收回金额,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因此,其报表数应同在建工程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分别减去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后的余额核对相符。

2.实施分析程序。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

(1)依据借款和工程建设情况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并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进行比较;(2)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

(3)将实际情况与期望值相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4)如果其差额超过可接受的差异额,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审计证据(如检查相关的凭证);(5)评估分析程序的测试结果。3.检查本期在建工程的增加数 :

(1)询问管理层当年在建工程的增加情况,并与获取或编制的在建工程的明细表进行核对。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取得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预算总额和建设批准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

(2)查阅公司资本支出预算、公司相关会议决议等,检查本增加的在建工程是否全部得到记录;

(3)对于支付的工程款,应抽查其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工程进度或监理进度报告分期支付,付款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取得监理报告等资料检查估计的发包进度是否合理。

(4)对于领用的工程物资,抽查工程物资的领用是否有审批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对于应负担的职工薪酬,结合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检查应计入在建工程的职工薪酬范围、计量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结合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或长期应付款的审计,检查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折溢价摊销、汇兑差额、辅助费用)资本化的起讫日的界定是否合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资本化金额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7)检查工程管理赞、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赞、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资本化的金额是否合理、真实和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本期在建工程的减少数 :

(1)了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政策,并结合固定资产审计。检查在建工程结转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挂列在建工程,少计折旧的情况。

(2)检查已完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验收交接单等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取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的相关资料,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生产时发生的费用及试车生产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实施在建工程实地检查程序(全部或部分)。(1)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2)观察工程项目的实际完工程度。

(3)检查是否存在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

7.查询在建工程项目保险情况,复核保险范围和金额是否足够。8.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应将与募集资金相关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情况与披鳐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9.检查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在建工程;如有,了解原因,并关注是否可能发生损失,检查减值准备计提是否正确。

10.检查有无与关联方的工程建造或代开发业务是否经适当授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11.结合长、短期借款等项目,了解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情况。如有,应取证记录,并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必要披露。

12.检查在建工程合同,确定是否存在与资本性支出有关的财务承诺。

13.确定在建工程的列报是否恰当。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附注中通常应分项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额、其他减少数、期末余额、资金来源、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数和期末余额中所包含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其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用于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应单独披露。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和转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3.检查被审计单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4.检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关注其项目的进展及可行性,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5.检查被审计单位处冠在建工程时,原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同时结转,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检查是否存在转回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问不得转回。7.确定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如果企业计提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1)当期确认的在建工程减值损失金额。(2)企业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如果发生重大在建工程减值损失的,还应当说明导致重大在建丁程减值损失的原因以及当期确认的重大在建工程减值损失的金额。

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通常还应分项列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七)审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重视工程实地观察审计程序。

实地观察是在建工程审计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审计程序, 需要审计人员认真执行。实地观察最好由企业中的工程项目人员陪同(不能仅由财务人员陪同), 并将现场观察及工程人员所介绍情况与财务资料核对。现场观察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检查各项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各项工程实物中是否包括财务资料中对应的建筑物, 土地和机器设备等;(2)检查是否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实际已投入使用, 但是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3)观察工程项目的实际完工程度, 在建工程附注中完工程度描述不能完全依赖企业提供资料, 需与现场观察情况对照证明;(4)检查是否有长期停工的在建工程项目, 关注是否有减值情况。

二,应关注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事实上企业未严格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现象较为普遍, 审计人员可通过以下方面进行检查:(1)检查在建工程各项目明细账, 是否有项目在最近数月未有大额支出, 对无大额变动的项目应特别关注并作进一步调查是否已完工.(2)重视实地观察.检查时一方面通过观察, 另一方面可向:[程人员及生产工人询问工程是否已完工,何时投入生产,取得第一手资料.(3)检查“销售收入”,“生产成本”,“产成品”等科目,注意是否有与在建工程有关的情况.如新产品工程项目,若是上述科目中发现有生产销售该新产品的记录,则表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若是改扩建工程,如上述科目中发现该产品产销量大幅增加的情况,则需进一步调查是否由扩建工程已完工投入生产引起.(4)对于分期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 需关注企业是否及时将已投入使用部分暂估转入固定资产.三,应关注在建工程试生产过程及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人工程成本.审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应核实该工程是否需要经过试生产过程,检查是否名义为试生产,实际已进入正常生产的情况,可通过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及询问工程技术人员的方法来确定.(2)试生产期不宜过长,若超过3个月日计则有必要审查其原因,防止企业借试生产名义将前期亏损转入在建工程.(3)检查企业是否将试生产期发生的净支出转入在建工程.四,应关注在建工程项目的分类归集.审计中对于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归集是否正确也要加以关注,特别是上市公司审计中,因其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有关.有些上市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完成预定进度,将一些与该项目无关的工程金额并人该项目反映.为正确反映在建工程项目归集,审计时应注意以下方面:(1)将在建工程明细表中的项目与明细账中项目核对,审查是否存在差异或合并现象.有些企业在明细账核算时按项目真实情况反映,而在提供给审计人员的明细表中则对项目进行归并调整.(2)实地观察中对那些合并项目要特别关注,检查其是否存在分散各地无实质关系的情况,并注意向现场工程人员询问相关情况.(3)取得项目(特别是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批文,可研报告,设计及预算书等,将项目财务支出以及现场观察情况与上述文件中的内容核对.五,工程支出内容审计中的几个关注点.(1)在工程管理费或待摊投资审计中,应注意是否有生产经营费用计人,如将生产人员工资作为工程人员工资计人工程成本等.(2)注意土建工程支出与土地开发费支出的划分,因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存在较大差异.如关注是否有将土建基础工程中的挖土费,打桩费等错列入土地开发费的情况.(3)关注与项目相关的财政贴息的处理.根据规定,项目财政贴息应冲减该项目的资本化利息,故应检查是否存在项目财政贴息未冲减资本化利息而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的情况.六,应关注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分类是否正确.在建工程完工暂估或竣工决算转入固定资产审计中,应注意投资额在房屋建筑物,装修,机器设备等的分类划分是否正确.特别是在宾馆,商场及综合楼等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应关注是否有将空调通风设备,配电设备,消防设备等并人房屋建筑物反映的现象.另外应检查装修工程是否单列反映.审计中可通过与项目预算中土建,装修及设备分类金额相比较来识别转入固定资产分类金额是否合理.(

第三篇:在建工程审计

(一)在建工程的审计目标

在建工程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在建工程是否存在;确定所有应记录的在建工程是否均已记录;确定记录的在建工程是否由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确定在建工程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已恰当记录;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在建工程——账面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应当注意,在建工程报表数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lqj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可收回金额,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因此,其报表数应同在建工程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分别减去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后的余额核对相符。

2.实施分析程序。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

(1)依据借款和工程建设情况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并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进行比较;

(2)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

(3)将实际情况与期望值相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4)如果其差额超过可接受的差异额,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审计证据(如检查相关的凭证);

(5)评估分析程序的测试结果。

3.检查本期在建工程的增加数:

(1)询问管理层当年在建工程的增加情况,并与获取或编制的在建工程的明细表进行核对。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取得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预算总额和建设批准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

(2)查阅公司资本支出预算、公司相关会议决议等,检查本增加的在建工程是否全部得到记录;

(3)对于支付的工程款,应抽查其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工程进度或监理进度报告分期支付,付款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取得监理报告等资料检查估计的发包进度是否合理。

(4)对于领用的工程物资,抽查工程物资的领用是否有审批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对于应负担的职工薪酬,结合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检查应计入在建工程的职工薪酬范围、计量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结合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或长期应付款的审计,检查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折溢价摊销、汇兑差额、辅助费用)资本化的起讫日的界定是否合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资本化金额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检查工程管理赞、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赞、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资本化的金额是否合理、真实和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本期在建工程的减少数:

(1)了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政策,并结合固定资产审计。检查在建工程结转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挂列在建工程,少计折旧的情况。

(2)检查已完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验收交接单等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取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的相关资料,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生产时发生的费用及试车生产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实施在建工程实地检查程序(全部或部分)。

(1)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2)观察工程项目的实际完工程度。

(3)检查是否存在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

7.查询在建工程项目保险情况,复核保险范围和金额是否足够。

8.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应将与募集资金相关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情况与披鳐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9.检查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在建工程;如有,了解原因,并关注是否可能发生损失,检查减值准备计提是否正确。

10.检查有无与关联方的工程建造或代开发业务是否经适当授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11.结合长、短期借款等项目,了解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情况。如有,应取证记录,并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必要披露。

12.检查在建工程合同,确定是否存在与资本性支出有关的财务承诺。

13.确定在建工程的列报是否恰当。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附注中通常应分项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额、其他减少数、期末余额、资金来源、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数和期末余额中所包含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其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用于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应单独披露。

(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和转销的批准程序,取得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

3.检查被审计单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关注其项目的进展及可行性,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5.检查被审计单位处冠在建工程时,原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同时结转,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检查是否存在转回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问不得转回。

7.确定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

如果企业计提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1)当期确认的在建工程减值损失金额。(2)企业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如果发生重大在建工程减值损失的,还应当说明导致重大在建丁程减值损失的原因以及当期确认的重大在建工程减值损失的金额。

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通常还应分项列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第四篇:在建工程审计[推荐]

1、帐表核对,帐证核对

2、实地查看或取得工程相关资料,工程是否完工,未转资

3、资本化部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费用化部分,重点看明细帐,抽查凭证70%

4、其他,详见审计书,这里只是说了个大概,希望对你有帮助

审查材料物资消耗是否按定额和工程进度控制,有无多领挪用。

审查工程款是否按进度和验收情况付款,有无多付被占用。

审查工程完工是否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有无遗漏或多结。

还应该关注:

工程款是否付到合同指定账户上,避免今后产生法律纠纷。

检查在建工程的本期增加:

(1)询问管理层当年在建工程的增加情况,并与获取或编制的在建工程的明细表

进行核对;

(2)查阅公司资本支出预算、公司相关会议决议等,检查本增加的在建工程

是否全部得到记录;(3)检查本增

加的在建工程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如立项申请、工程借款合同、施工合同、发

票、工程物资请购申请、付款单据、建设合同、运单、验收报告等是否完整,计

价是否正确。

检查在建工程的本期减少:

(1)了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政策,并结合固定资产审计,检查在建工程转

销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挂列在建工程而少计折旧的情

形;

(2)检查在建工程其他减少的情况,入账依据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利息资本化是否正确。复核计算资本化利息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率、实际支

出数以及资本化的开始和停止时间。

检查在建工程保险情况,复核保险范围是否足够。检查在建工程的抵押、担保情

况。结合对银行借款等的检查,了解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重大的抵押、担保情况。

如存在,应取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提请被审计单位作恰当披露。

检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关注停建工程:

(1)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出现减值情形,是否应确认减值准备;

(2)检查减值计提所依据的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方法。对以市价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在建工程,复核管理层使用的市价的取得方法;对以现值确定的可收回金额,复

核计算现值的假设、方法是否合理。

在建工程实地检查

第五篇:在建工程审计案例

在建工程审计案例

(一)案例线索及分析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2_会计报表中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公司在建工程支出较大,并且明细账中只设有“综合楼”一个项目。经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并查问了有关工程预、决算资料,其“综合楼”项目中分别包括了实验楼、机修车间土建、仓库改造等工程内容,公司未按具体明细项目设立账户。

案例一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是一个归集性的科目,它反映固定资产从购建开始到交付使用过程中所有全部支出的集合,最后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而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按照单项进行管理和核算的,因此,注册会计师李文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处理,并向管理当局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书,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2_会计报表的在建工程项目时,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公司第三车间项目已投入使用,但大华公司有关人员理解为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可不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记账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既然已经存在,移交手续办理与否,其自然损耗和为生产经营提供和创造价值与财富也是必然的结果。因此,按照收入与配比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自然也是合理的,不能强调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不履行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作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上述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额。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调整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应调整数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2_会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公司科研试验基地土地工程因城市规划发展之需要全部拆除而造成损失,截至本年底止,“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科目余额为250万元。另外,公司在“其他应付款—拆迁补偿费”科目中挂账80万元,经了解系政府因拆除科研试验基地给予公司的经济补偿费。公司未能在本末对上述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三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赠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据此,大华公司应根据上述之规定和公司对科研试验基地报损的有关文件,对“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科目和“其他应付款—拆迁补偿费”科目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8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000

借:营业外支出500 000

贷: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500 000

为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作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上述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额。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调整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应调整数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案例评价

在建工程审计的目标主要是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所有权的当属、本增减变化的记录完整、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以及会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等。审计实务中,一般主要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检查本期在建工程增加、减少数。了解在建工程相关预算、结算、决算资料,在建工程核算政策、相关工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检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竣工、完工情况及工程进度等。

3.检查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实地观察工程现场,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4.查询工程项目投保、抵押情况。

5.确定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协字[1999]103号

1999-8-5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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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

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

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七条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第八条 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有关证照;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二)隐蔽工程资料;

(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审核实施

第十四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四)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审查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

(七)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八)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十)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转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

(六)预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

(-)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

(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核人员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义,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

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八条 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重要点及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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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888 发布时间:202_-1-17 10:05:41 阅读:1780次

一、重要点

1、基建项目程序的审核是否合法、完整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建设的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反映的内容是否超越初步设计或相关批复意见所确定的标准规模和内容。工程是否经过综合验收。

2、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之间的变化。

(1)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两者之间的差别。按常规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误差率30%,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可研阶段投资估算误差率20%,详细科研阶段投资估算误差率10%。

(2)设计阶段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采用两阶段设计,技术上复杂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为三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为概算,扩大初步设计概算为修正概算。

概算是否通过审查,如有追加概算是否也经过审查。是否推行限额设计。

(3)工程招标情况

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等是否经过公开招标。招标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特别关注项目中是否有遗留不招标的或是肢解不招标的。

(4)合同管理情况

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等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效,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分包合同,若有分包合同是否合法。签定合同是否经过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及检查。未经过审核的合同签定是否合法合规。工程施工、监理、勘探、设计等遵守合同情况及存在违反合同情况。

(5)概(预)算执行情况

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与批复概算投资额的比较,对超支或节约的原因做分项分析。工程设计变更是影响工程投资变化的重要原因,核实手续是否齐全。建设期间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情况。(6)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资料是否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审核,招标文件的结算方式是否与施工图合同的结算方式一致。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是否完善手续。合同工期与实际施工工期是否有差别,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程施工期间是否有停工,是否有停工索赔。特殊材料是否有建设单位供材。分包合同与总包之间的关系,分包管理费的约定。送审资料的项目中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

3、项目建设是否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性监理以及监理资质等的合规性审查;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监理月报,月报是否反映三控制(投资、进度、质量),是否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4、对项目投资效益评审:

(1)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①对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②投资概算的修正、变动是否履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③概算突破原因的审查;(2)分析工程造价;

(3)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5、核实资金来源、计划执行情况,核实各种资金来源是否及时到位,查明不到位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6、核实实际投资完成额。主要对建筑工程核算、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核算、待摊基建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内容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中应注意几点:

⑴资金支付手续是否健全;

⑵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内容、标准开支、分析超概算原因; ⑶单项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是否按规定抵扣预付款及足额扣除质保金;

⑷有无单位和个人向项目非法摊派各种费用; ⑸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⑹有无人为造成的损失浪费; ⑺核实其他待摊投资。

7、对交付使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2)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少于总量的80%;

(3)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是否真实与合法;(4)交付递延资产情况;

(5)审查购置车辆、施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是否合规。重点查明有无虚交资产或帐外资产等问题。

8、对结余资金审计(1)核对银行存款、现金及其他货币资金;

(2)核对库存物资存量的真实性;

(3)核对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基建收入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案件分析

1、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文件在工程结算方式上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标底价及投标报价的依据,工程类别采用二类,预算定额选用*****版,材料市场价格选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信息价格《*****》第*期,工程采用钢模、钢管脚手架、商品混凝土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及价款调整,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

工程量以实际完成量计算,套用预算定额*****版,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的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信息价格为准,(若实际价格与信息上出入较大的,按乘、发包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问题关键点:

所谓固定单价合同就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施工方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而在上述案件中,材料价格不以投标期间的信息价格为准,而以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为准,已构成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精神,如果按该合同条款执行,对建设单位而言,该招标工作没有得到任何优惠。

解决措施方法:

以书面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汇报,并从《招标法》的角度向建设单位说明不合理的原因,积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使三方达成共识。

2、自202_年起对某水电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该项目预计202_年底完工,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发现以下问题:

⑴该项目资金80%来源于银行贷款,20%为自筹资金,建设单位拨入资金时未分清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计提利息时按拨款全额计提利息。

⑵该项目进行财务核算时是以中标项目的名称为核算单位进行的,中标项目的名称与工程概算书中的各明细子目不一致,并存在交叉现象,即同一个中标项目包含二个以上的概算明细子目,同一个概算明细子目包含二个以上中标项目。

⑶砂石系统皮带机在生产运行中突然断裂迫使整个砂石加工系统停运而支付的赶工费和奖励共计10万元, 业主未对断裂的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确认。

⑷在工程管理费中开支上级单位各种费用14万元。⑸一起出差人员的差费不一起报账,且出差补助与交通费、住宿费等不同时报账。

针对上述问题,注册会计师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针对事项1回答分析如下: 多计提利息,应原途径冲回。

分析:由于该项目建设资金有20%为自筹资金,有80%为银行贷款,故建设单位拨入的资金中有80%形成负债,另外20%应形成资本金,不得计提利息。

针对事项2回答分析如下:

答:会计核算明细项目与工程概算书中的各明细子目不一致,将无法对各概算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增加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难度。

分析:为了对各项目概算完成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财务工作应按概算书中的明细子目进行核算,由于实际工作中工程款的支付是按中标项目支付的,而中标项目名称与概算书中的明细不一致,并有交叉的现象,为能做到按概算明细进行核算,首先应做好基础工作,将概算书明细和中标项目名称分清对应,比如,建筑工程概算表中挡水工程包括四个工程,分别为重力坝工程、泄水闸坝工程、左右岸接头土石坝工程、护岸工程等四项工程,财务核算前应分清该四项工程分别由哪几个中标单位完成,即分清每个概算明细分别由哪几个中标单位完成,并要求中标单位每次申请付款时按概算明细申请。另外,由于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按概算书所确定的各明细子目进行编制的,财务核算按概算书中的明细子目进行核算,将使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工作变得容易一些。

针对事项3回答分析如下: 存在多付工程款的可能

分析:砂石系统皮带机在生产运行中突然断裂迫使整个砂石加工系统停运,有可能是施工质量不好造成,也有可能是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或者是其他原因引起,建设单位应对突然断裂的原因进行分析确认,明确责任人,因断裂停运抢修而支付的赶工费应由责任人承担,不应未分清责任人的情况下就由业主承担。

针对事项4回答如下: 占用项目建设资金,应予剔除。

分析:建设单位把非本项目的费用拿到本项目报账,将虚增本项目的投资规模。

针对事项5回答如下:

财务人员将无法审核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分析:出差费用一般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餐费以及出差补助等,出差人员报账时应填写出差日期、出差事由以及出差人员,如果二人以上一起出差,但报账时却未一起报账,且出差补助与其他费用分开报,将使财务人员无法审核出差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对出差补助。

覃宇英 梁大章

在建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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