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品房初始登记
商品房初始登记
1、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审验原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5、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复印件(审验原件)
6、房地产测绘报告
7、现场勘察表
8、若属综合楼,需提交规划单体方案,或者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房屋分层分户规划用途的证明材料
9、联合建房协议(属联合建房的需提交)
10、开发商已缴纳维修基金通知单
11、开发商授权委托书
1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13、门牌证复印件(审验原件)或门牌证明
*属经济适用房的,还须提交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
*属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交《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审验原件)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查验:十堰市裸露山体绿化治理验收表、白蚂蚁防治合同
第二篇: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商品房初始登记程序
1、什么是商品房初始登记
商品房初始登记就是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进行产权登记,颁发《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以下简初始登记证明),来确认开发企业对该商品房屋产权。
2、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程序
窗口受理——楼盘维护——初审——复审——打印初始登记证明和初始登记清册——发证——归档。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具备实测条件后先行委托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房屋实测。取得测绘成果后,持相关资料到华侨路35号二楼18号窗口-交件。经审核后,已售出的打佣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未预售的,以基本单元为单位按幢打印初始登记清册。
①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证明后十日内将该证明交给购房人。
②对已预售出去的房屋,我们在初始登记证明注意事项栏里,已提醒购房人持《初始登记证明》和《南京市房屋预售合同》及相关材料,三个月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以避免购房人持合同长期不办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③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办完商品房的登记领证手续,然后以现房上市销售。避免了开发企业对未售出的房屋,长期不办理产权登记,形成市场存留大量无“户口”房屋,增加管理难度。
④根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3、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法律依据
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来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等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4、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目的。
首先,规范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开发企业所建的商品房在变更、转让前,必需先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之后才能办理变更、转让。过去南京也一直在对商品房项目实行初始登记工作。但《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就要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来进一步规范。
其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后,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的产权清晰,有力地规范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初始登记,商品房的交易都在有证的情况下进行,透明度高、安全性强。属于业主的共有公用部位也进行了初始登记,并随时可供权利人查阅,有效的保护了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一、申请测绘: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后,开发企业凭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到测绘部门(四楼)申请实测,取得实测成果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后进行楼盘维护(二楼)。
二、准备资料:完成楼盘维护后,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初始登记。
申报资料如下:1、2、3、4、5、6、7、8、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建设工程项目批文(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红线图(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房屋建设工程白蚁预防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附:室号总平图)
10、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
11、房屋的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队)
12、商品房初始登记申请表
13、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登记申请表(按幢填写)
14、物业管理用房留置情况说明
15、房屋实测报告、规划设计要点
1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7、产权明细表
18、商品房销售窗口表(各层面积标注)
19、其他材料
三、特别提醒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原件核验 收费标准:
(1)房产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550元/套(2)房产交易服务费 住宅:
3元/平方米 非住宅:5元/平方米(3)房产测量费 住宅:
1元/平方米 商住楼:1.5元/平方米 综合楼及其他:2元/平方米
第四篇: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范文模版]
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0条;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63条;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申报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经规划部门审核认定的建筑工程图(平.立.剖);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8.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9.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10.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1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2.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3.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4.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14.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批流程
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政务中心房地局窗口受理、初审、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四、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登记费
所有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
(二)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2_]924号。550元/套。
第五篇: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
(批准用地建房、拆迁安置用地建房、已领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换领房地产权证)
一、需提交资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内地公民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所提交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见证或认证。
(二)数字化测量宗地平面图(公寓建筑的一并提交数字化测量单元房产平面图)原件及缩小比例为70%、规格为A5的复印件(复印件的张数等同产权人的人数)。
(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1、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提交《私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提交《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所登记产权属公有资产的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区、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盖章)。
(四)根据不同的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用地新建房屋办证的需提交
(1)用地来源文件及相应附图:
可以作为用地来源的批准文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适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关于同意使用土地的批复》、《关于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划拨用地通知书》、《违法用地呈批表》、《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及其《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拆迁******的批复》、《合宗用地申请表》等。(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2、拆迁安置易地新建房屋领证:
(1)《建房用地批准书》;
(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注:涉及到历史原因的拆迁安置易地新建房屋领证,可能还需按具体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
3、只领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交:
(1)土地使用证;
(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4、只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86年后批准用地的需提交用地来源文件);
5、更改房地产座落地址或门牌的提供地址证明
以上提交资料无说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说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校对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宗,非住房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即10元/产权人。该费用由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档案费:65元/宗(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收取)。
三、初始登记核准期限: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20个工作日;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 1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