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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身份证号码”审核工具说明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13-85929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3 23:18: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身份证号码”审核工具说明

身份证号码审核说明

一、审核功能

本表具有两个审核功能,一是号码重复筛查,二是号码位数审核。

审核结果一栏仅对以上两项内容存在问题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标注,通过审核的审核结果栏显示为空,号码重复的审核结果显示为“重号”,号码不是15位或18位的审核结果显示为“位数不对”。

二、表格使用

1、输入身份证号

打开身份证审核表,将需要审核的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复制、粘贴到“输入身份证号码”列,表格自动计算检索后在审核结果中显示

2、选择审核结果

点击审核结果栏右下角按钮,出现下拉菜单,分别选择“位数不对”、“重号”,则审核结果按选择的条件显示对应的号码。

3、查找、修改错误号码

运用“ctrl+F”组合键,在原模板中查找出错的身份证号码,“位数不对”的,点击删除键删除身份证号码栏内容后重新输入(不能用后退键逐个数字删除);“重号”的,对原号码进行删除或修改操作。

4、补录

将修改后的表格保存生成新的模板,重新上传补录,并

于次日查询补录解析结果,没有提示的,表明补录成功;仍有错误提示的,按提示的错误继续查找、修改错误,补录。

三、注意事项

本表审核结果栏为5000行,企业人员较多的,可分多个表进行审核。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205号)

202_-04-29 13:54: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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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2_]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

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

(一)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报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各地应根据这些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2)。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应在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底联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登记证照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二)全年的职工人数、纳税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减免税额、已扣税额、应补(退)税额、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于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略)

2.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略)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客户端软件操作手册简易版(20110831)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辅助软件操作手册简易版

(202_年8月31日)————咨询电话:12366

一、软件如何下载?扣缴义务人可以从江苏地税网站下载客户端程序,(需要登录到“网上办税——办税服务厅”界面);注意:下载界面会提供新、旧两种客户端程序,202_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平台可以接收通过新、旧两种客户端程序制作的明细申报文件;10月1日以后,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平台只允许接收通过新客户端程序制作的明细申报文件。

二、软件如何安装?客户端程序为绿色软件,下载后只要经过解压缩后就可以使用了,无需安装。

三、软件如何更新?扣缴义务人打开客户端程序时,程序会询问“是否需要更新?”在客户端文件夹里面,点击“自动更新.EXE”文件也可进行更新。注意:更新前请确保网络畅通。如果扣缴义务人使用的客户端程序不是最新的,那么扣缴义务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平台提示扣缴义务人更新客户端程序后再来申报。

四、单位信息如何设置?在操作界面上有“设置单位”功能,扣缴义务人在网上申报时,网上办税平台会检查明细申报文件中的税务管理码与扣缴义务人登录平台使用的税务管理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会拒绝申报。

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单位的模板和所得项目?客户端程序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了四种类型的模板:

1、普通算法模板(用于满足个税大部分所得类型的申报);

2、特殊算法模板(用于满足不常见的工薪所得扣缴申报);

3、雇主负担税额算法模板(用于满足雇主负担税额情况下的扣缴申报);

4、限售股转让所得模板;在每种模板下有若干种“所得项目”,不同的“所得项目”意味着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被事先设置在程序中。用户一旦选择某一所得类型,则数据的格式和逻辑关系都将按照该所得类型的预先设置进行处理,使用人必须依照预先设置的规则进行录入。具体公式和填写要求,用户可以通过“帮助”查看。

六、个税数据如何录入?可以通过键盘上的“TAB”键来进行控制录入;“证件类型、国家或地区、职业、职务、所得项目”等要求录入对应的代码,录入某一代码时,操作界面下方会出现红色代码提示,程序对常用代码进行默认设置;“收入合计、免税收入合计、应纳税所得额、应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字段由程序自动计算,并且用深色背景表示;“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等字段不需录入,系统会设置;每一条数据都有“审核状态”;如果某条数据需要删除,可以点击最后的“删除”键,也可点击“恢复”键恢复;被删除的数据会以灰色字体显示,直到文件再次保存时才被彻底删除;点击“姓名”栏,再点“插入记录”,可以在数据前面增加一行。

七、如何导入数据?目前的客户端程序支持四种文件格式的导入:

1、带逗号的文本文件(.txt);

2、带逗号的分隔文件(.csv);

3、存档文件(.dat);(默认格式)

4、电子表格(.xls);导入时,程序会把符合要求的数据导入进来,并从当前数据库的最后一行开始添加,同时提示“导入成功的数据量和导入失败的数据量;”接着显示所有导入成功的数据,在文件末尾显示没有导入进来的数据的前三个字段(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

八、如何将“带逗号的文本(.txt)”、“带逗号的分隔文件(.csv)”导入客户端程序?对文本文件的格式要求是;

(1)必须是.txt或.csv格式的文件;(2)文件中字段与字段之间必须以逗号“,”相隔;(3)每一条数据的字段数必须与选用的模板字段数一致;(4)除了最后一个字段可以不填写内容直接以逗号结束以外,其他字段必须填写相应的内容;导入后点击“保存”,程序会自动计算“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等字段。

九、如何将存档文件(.dat)导入客户端程序?客户端程序制作的明细申报文件,默认格式就是(.dat)格式。提示:对于每月进行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上一月申报时保存的“.dat”文件导入后,再根据本月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另存为本月的明细申报文件,即可完成录入。

十、如何将电子表格(.xls)导入客户端程序?税务机关已经事先做好了四种模板,用户可以通过模板制作电子表格,再将电子表格导入客户端程序。

十一、如何保存和审核数据?点击菜单“文件——保存”或直接点击“保存”按钮,可以进行“保存”。保存时:

(1)如果是新建立的尚未命名文件,客户端程序会自动进行命名,命名规则为“模板类型+税务管理码+扣缴义务人名称+录入年月”;(用户可以直接修改)(2)如果是已经命名好的文件,程序继续以该文件名保存。(如果用户想改名,可以点击“另存”);(3)保存的文件格式固定为“.DAT”格式;(4)对于第一个字段“姓名”为空的数据行,系统将不会保存该行数据;(5)对于跳行录入的,系统也不会保存该行数据;(6)保存时,客户端程序会对所有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基础信息审核、逻辑计算审核、关联审核三种。当所有数据通过全部审核时,程序会提示“审核通过”,否则会进行提示。注意:审核不通过的文件,是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

十二、如何进行网上申报?用户登录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平台,找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普通算法)”或“特殊算法”,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浏览”,找到要申报的文件进行上传;文件上传成功后,再点击“提交”

十三、帮助的使用?在客户端程序操作界面的右下角有“帮助”按钮;

第四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2_〕97号 【发布日期】202_-08-14 【生效日期】202_-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2_〕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2_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_〕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牵动面广,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持之以恒,稳步深入推进,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具体要求是:202_年底前,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2_年底前,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2_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根据以上工作目标,细化各地区在每一工作阶段、每一纳税的工作目标,使此项工作每年都有所发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前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工作重视不够、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2_]205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2_]205号 【发布日期】202_-12-23 【生效日期】202_-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2_]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 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

(一)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报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

各地应根据这些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

第六条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2)。?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八条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九条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应在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底联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登记证照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二)全年的职工人数、纳税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减免税额、已扣税额、应补(退)税额、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于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身份证号码”审核工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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