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操作规程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操作规程
为便利工作,理顺竣工决算审计程序,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据此执行:
1、确定项目负责人--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时,确定该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部事项。
2、接收、审查资料--项目负责人接收资料,首先要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及时向股室反映,由股室统一报局确定是否进行审计。对已确定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确定项目的类型,并问清楚该项目是否存在未完工的标段等情况。若存在未完工的标段,要清楚什么时间完工,若时间较短,可等全部标段完成后,统一安排审计,若间隔时间较长,可先行安排审计。对资料不全的,要告知被审计单位应补报的资料(可提前出具一份《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资料清单》)。对已报送的资料填写《提供资料清单》,双方要签字,并预留被审计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要将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录入《基本建设待审项目表》。对于送审项目的资料必须是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接收;对于送审的项目,第一次报送资料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来报送,第一次送审的资料由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接收;审计过程中补报的资料凡由施工单位报送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同意报送”。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补报的资料必须报送我局,不得直接报送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接收资料后要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对项目有一个较为全面、详细的了解。
对于乡镇建设项目、区直部门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先要求建设单位预缴审计费1万元,在审计结束后,计算实际应缴审计费,多退少补。未预缴审计费的可暂保留送审资料,但不安排项目审计。
3、报请安排审计--接收资料的当日,项目负责人将《基本建设待审项目表》交股室,由股室统一报局批准安排项目审计机构。
4、通知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安排的中介机构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的有关项目,通知中介机构提取资料,并告知其确定项目审计人员及所需携带的资质证书。
5、移交审计资料--3日内中介机构提取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其参审人员、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订委托审计合同(若中介机构无法当场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填写好合同内容后提交中介机构,要求其在现场测量时交回),并宣布审计纪律(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不得单独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触,执行审计“八不准”制度),并预留审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6、下达审计通知--移交资料当日,项目负责人报请局下达项目任务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下达通知时一并将承诺书及提供资料清单交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并告知其对不完整的资料进行补充,3日内补充不全的,以后补报的资料不接收。对计划项目和报送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按要求进行审前调查、编写审计实施方案。
7、实施审计--下发通知后,进入审计实施阶段。――
(1)下发通知后,要求中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计,并告知其必须在审计基本结束定案之前向我局汇报审计情况及结果,定案后再将定案表交我局审查一次。该期间,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进行跟踪监督、服务,与建设单位联系、做好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并做好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审计工作,做好可以完成的审计日记;对计划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临时项目要按规定要求记录审计日记。对于施工单位尽量要求由建设单位联系,但项目负责人要预留施工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项目负责人在实施审计的15个工作日期满时,向中介机构索取《审计报告》、《对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材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局审计报告发布之前对外发布。
(3)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后,10日内计算审计费、税金等,录入《审计费计算表》,做好审计取证等其他未完成事项,并撰写审计报告,提交股室、局。
8、征求报告意见--项目负责人在审计报告确定后5日内完成征求意见,若被审计单位有疑问或意见,可适当延长。
9、提交法制复核--对于计划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临时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当日提交法制股进行复核。
10、出具审计报告、决定--对于计划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临时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复核后的3日内报请局签批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经局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局办公室),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对于其他非计划项目,可直接代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局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财政部门(送本局办公室),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11、整个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核项目档案并立卷。整理档案、立卷按照局法制股及本股室统一要求办理。
12、审计项目建立台账,审计人员每做一项工作都要及时完整填写台账。
12、项目负责人未执行上述规定形成的责任,按单位《行政责任追究制》进行处理,并接受单位的其他处理,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13、以上规定从202_年6月1日起执行。
202_年5月10日
第二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发改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
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编制设计文件。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啬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四、建设准备阶段
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通讯等工程;
3、通过设备、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订货;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主要是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存入银行专户等进行审计。新开工的项目还必须具备按施工顺序所需要的、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图纸,否则不能形式建设。
建设准备工作完成后,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按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五、建设实施阶段
1、新开工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建筑物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铁道、公路、水库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
2、基本建设投资额。基本建设计划使用的投资额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基本建设工作量,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规模的综合性指标。
3、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内容有:
(1)招收和培训人员。
(2)生产组织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
(4)生产物资的准备。
六、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3)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2、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整理技术资料。
(2)绘制竣工图纸。
(3)编制竣工决算。
(4)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和投产日期。
各建设项目视其重要程度,可对其中审批内容和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省发改委确定。
第三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还建的项目;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好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l、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l)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 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
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
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
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
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
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
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们、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l、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
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
应可能。
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瓜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合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干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作简要的阐述,其中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总体布置方案的倾向性意见、项目定址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和实施
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
程。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它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材料设备定货、土地征
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l)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
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l)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
(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
(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已订货,并已准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3、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按开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
(2)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开工报告转报本划委员会。
国内投资房地产项目办理程序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抄送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13号文规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对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步合并一步报批,按报送可研报告的要求报送文件及附件。
(三)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的文件及附件
l、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省建设厅审查意见;
3、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4、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5、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手续;
6、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7、银行贷款额度承诺函;
8、《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要求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的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O%及以上。
2、房地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建筑规模或总投资若超过原批准10%时,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报批时主要应附规划部11和省建设厅的审核意见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部分(含回迁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除百积部分),应单独按自筹基建项目报批,列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并照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项目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选择有资格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合并编制报批,经批准后,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或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的报批和审批等环节。
1、项目建议书的报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生产性项目,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计划部门审批;非生产性项目,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计划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由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报告,并经咨询评估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
3、超预算规模项目的审批。设计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建设总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编制初步设计。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内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才能报批;超过总投资10%以上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的报批。初步设计编妥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计划部门,经组织评审后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必须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总概算和设计内容进行编制。严禁超概算编制施工图和投资预算。凡超概算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一律不准作为财务拨款的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征地、五通一平、施工合同签约和设备订购。未经批准,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 续。
5、投资计划(或开工报告)的报批。申请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初步设计已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施工合同已经签约、五通一平已经完成等开工建设条件。确需安排开工的项目,只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列人预备项目计划。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计划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6、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 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决算、投资效 益、建设工期、档案资料移交使用等问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 目才能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 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按上述建设程序报批;投资额在500万元 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投资计划。
第五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1、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含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作简要的阐述,其中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总体布置方案的倾向性意见、项目定址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它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材料设备定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1)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已订货,并已准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3、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按开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
(2)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开工报告转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