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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工作规范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4-67062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2 08:2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商所工作规范

内工商个字„2008‟15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商 工商所 工作规范 通知

抄送: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直属各单位 打字:王景春 校对:王景春 审核:苏忠胜 内蒙古工商局个体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5份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全面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规范化建设,促进工商所高效履责,实现职能到位,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区工商系统所有工商所(含综合所、专业所)。

一、机构设置规范

(一)工商所的设立和撤并

工商所的设立,应当根据经济区域、辖区大小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工商所的设立和撤并,必须由旗县(区)工商局(分局)提交报批申请,盟市工商局审核把关,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设立、撤销、合并工商所。

(二)内部机构设置

1、按照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推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工商所内设机构包括内务管理组、巡查执法组、综合督查组。人员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工商所可以分片、分区设置若干市场巡查执法组。

2、旗县(区)工商局(分局)可在工商所设立12315投诉站,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开展维权工作。

(三)人员配备

工商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根据监管任务和工商所人数可设1-2人。城区工商所原则上配备执法人员15人以上,城镇工商所配备执法人员10人以上,农村牧区工商所配备执法人员5人以上。每个旗县(区)工商局(分局)的工商所人员占本级局全体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1、所长的任职资格、程序、年限(1)资格

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具有领导能力和开拓精神,年富力强,有较强的指挥、管理、教育、协调能力。工商所长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学历不低于大专文化水平;新任工商所长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学历不低于大专文化水平。工商所副所长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学历不低于大专文化水平。

旗县(区)工商局(分局)领导一般应有工商所长工作经历。

(2)程序

工商所长的产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也可实行聘任制。要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职前要在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和辖区监管对象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满意率要超过参加测评人员总数的50%。同时,要组织有关测试和考核。

工商所副所长一般可由工商所所长选聘,也可由派出机关任命。

(3)任期

工商所所长和副所长任职期限为3年。任职期满,要重新参加竞争选拔或聘任。任职期间,派出机关每年要对工商所长、副所长进行实绩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免去职务。

2、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程序、轮岗(1)资格

具有胜任本岗位的政治业务素质,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的公务员。

(2)程序

实行所长与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对双向选择中落选的人员统一组织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过学习培训后,本人提出申请,由工商所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待岗学习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轮岗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特殊岗位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4年。轮岗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二、工作职责规范

(一)工商所职责

工商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其主要职责是:

1、受派出机关委托,办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和年度验照工作;

2、对辖区内由派出机关登记管理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权限范围内或依据派出机关委托,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3、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快速检测、信息公示;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责任制度和索证索票、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

4、依法对辖区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展销会、有奖销售及拍卖活动、经纪人经纪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5、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手续,并对其使用商标和商标印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买卖商标标识、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

6、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合同纠纷,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查处违法合同和合同欺诈行为;

7、对辖区内各类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8、依法对辖区内直销活动和传销、变相传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派出机关进行查处;

9、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受理辖区内消费者投诉,及时调查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0、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11、依据工作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完成上级工商机关和辖区党委、政府交办或有关部门需要配合的工作任务;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二)内部机构职责

1、内务管理组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受理、审核、发照和变更、注销等事项,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法率达100%;

(2)办理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年检、验照手续。企业年检率不低于应检户数的98%,个体工商户验照率不低于应验户数的95%;

(3)为辖区各类市场主体100%建立电子经济户口,按照A、B、C、D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纸质档案材料,归档率达100%。电子经济户口和工商所受理设立的市场主体档案,要准确反映、记录各类专项检查、年检验照、违法违章处罚等动态监管情况;

(4)指导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证手续;对辖区内发布的各类广告进行建档备案;指导辖区市场主体订立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推荐、考核“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5)负责本所内部财物管理和各项工作资料的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6)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2、巡查执法组职责

(1)检查辖区内市场主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办理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授权范围之外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应向派出机关报告、请示或移交;

(2)检查辖区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落实规范化管理情况,保证市场具有良好的经营秩序;

(3)依法检查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检查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

(4)查处辖区内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不规范行为;检查经济合同订立是否真实规范,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对辖区内各类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户外广告和虚假广告;

(5)依法对辖区内直销活动、商品拍卖会、各类展销会、有奖销售、经纪人经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有无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严厉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

(7)检查辖区内市场主体是否合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8)对辖区内新办企业进行回访,对本所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9)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辖区内各类消费者投诉登记率达100%,调处率达95%;

(10)负责“经济户口”动态监管内容的录入;(11)对巡查中发现的或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合法率达100%;案件录入率达100%;

(12)完成有关专项整治和其他监管工作。

3、综合督查组职责

(1)对内务管理组各类登记、初审工作手续进行检查考核;

(2)对内务管理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建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负责本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核审工作,对行政处罚程序及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查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5)对工作人员出勤、着装、办事效率、工作质量以及日常学习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对检查考核中发现工商所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7)对工商所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8)负责所内工作人员之间、各组之间的工作协调,协调和派出局业务股室、其他工商所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基础设施规范

(一)办公用房规范

1、城区工商所:办公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左右,以楼房建筑为主,内设办证大厅、咨询服务窗口及会议室、文体综合活动室和库房、卫生间等。

2、城镇工商所:办公面积应达到250平方米左右,以楼房建筑为主,内设办证大厅、咨询服务窗口及会议室、文体综合活动室和库房、卫生间等;比较偏远的城镇工商所可根据实际,设立职工食堂和浴室。

3、农牧区工商所:办公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左右,以平房建筑为主,内设办证大厅、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及职工宿舍、食堂和浴室,办公室应与宿舍分离。

(二)办公设施规范

1、城区工商所:要配备电话机、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DVD和电子触摸屏,人均一台以上计算机。

2、城镇工商所:要配备电话机、传真机、电视机和DVD,人均一台计算机。

3、农牧区工商所:要配备电话机、传真机、电视机和DVD,执法人员人均一台计算机。

(三)执法装备规范

1、城区工商所:要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和食品快速检测箱及1-2辆执法办案汽车。

2、城镇工商所:要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和食品快速检测箱及至少一辆执法办案小汽车或皮卡汽车。

3、农牧区工商所:要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和食品快速检测箱及一辆适应辖区路况的执法办案车辆。

4、所有执法车辆都要在车身两侧喷涂字体统一规范、藏蓝颜色的“工商行政执法”标识。

(四)牌匾标志规范

1、工商所门头装饰要美观、庄重,尽量做到设置统一,可采用国家工商总局半月刊上“工商行政管理”字体,字体颜色为金黄色。

2、工商所各类牌匾制作要规范统一,办公用房、办公场所等区域的部门标志规范统一,标牌、制度、框表制作规范统一,红盾徽章使用规范统一,文字组合、标志标识色彩运用规范统一,登记、办案和综合办公的场所布置要规范统一。工商所的牌匾统一用镀铜金属制作为宜。高宽厚规格尺寸为190厘米×33厘米×3厘米。左边蒙文,右边汉字,字迹颜色为黑色,字体以仿宋体为宜。

3、工商所的办证大厅,在设计上要方便工作人员与办事人员面对面坐式交流和进行书写;工作受理台上要采用悬挂或摆放方式设置“咨询服务”、“登记发照”和“消费者投诉”等标志牌。

四、内务管理规范

(一)工作制度规范

除具体业务工作制度外,工商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执行上级工商局或自行建立完善下列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1、所长办公会和所务会议制度;

2、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3、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4、信访工作和日常值班制度;

5、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6、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7、执法监督(法制员)工作制度;

8、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制度;

9、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10、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二)政务公开规范

1、在办证大厅以醒目方式公示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证照的条件、程序、时限;公开查处案件的程序;公开工作纪律和人员联系方式。

2、公开设立工作人员照片、工号、岗位专栏;办公桌要摆放岗位公示牌,公示牌上要有工作人员的彩照、姓名、岗位职责以及廉政警句或格言。

3、设立意见箱、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

4、设立辖区监管示意图和人员分工一览表。

(三)环境设施规范

1、工商所正门应悬挂工商标志和工商所牌匾,同时悬挂12315投诉站等标牌;所内各对外窗口、各组办公室及内务用房,都应有醒目的指示标志。

2、办公区域或院落、楼道内要有 勤政廉洁方面的警句格言或装裱的书画作品,能够体现工商廉政文化氛围。

3、办公用品、器材装备、报刊书籍、衣服鞋帽等摆放有序;门窗、墙壁、桌面、柜台整洁干净;地面无积灰、纸屑、痰迹、烟头;院落平整清洁,厕所卫生,无积水,无污垢,无异味。

4、办公室内外和宿舍区及巷道、院落要因地制宜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四)文书档案规范

1、工商所应将本所各项工作资料、监管执法情况按时准确录入微机,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2、分类设立收文登记簿和发文登记簿,上级下发的文件及有关单位来文,由内勤统一签收、登记、保管(包括网上流转的公文);正式文件填写文件处理单,做到当天来文当天登记,并报所长批办,办结后归档留存;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要做好保密工作;借阅文件须经所长同意,填写借阅登记后方可借阅。

3、工商所上报旗县(区)工商局(分局)及有关单位的材料、报表、考勤等,应由所长签字、内勤留底后,按时准确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登记簿的填写,要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封面装订统一规范。

4、公章、空白营业执照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使用,用印必须经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5、建立信访接待制度。设立来信和来访登记簿,接待信访须在当日详细填写来信来访登记处理单,由所长批办,安排调查处理。属于一般反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可由内勤登记后直接交管片人员处理,处理完毕要及时反馈结果,并归档留存相关材料。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类档案必须分门别类设置卷宗,按规定顺序排列,折叠整齐规范;档案柜内摆放合理有序,便于查找;各类报表应按季度装订(市场整规报表应按月装订),年终汇总成册;其它文件、材料和各类专项整治资料的装订,应在规定时间装订完毕。

(五)财务管理规范

1、工商所各项收入、支出以及各种票证均由旗县局或分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自购票据和转让、截留、坐支、挪用现金,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2、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规费收缴和罚没财物管理规定,各项收入及时入账。

3、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凡购买和收领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及时登记(包括货名、分类、购买时间、价格、使用人等),每半年盘点上报旗县(区)工商局(分局)。

(六)着装制度规范

1、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着装上岗,帽徽、肩章、领花、领带以及胸卡(牌)佩戴齐全,外出执法应戴大檐帽。

2、要保持制服整洁,规范着装。男性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

3、着工商制服各地原则上要按照规定换装时间执行。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11月15日着春秋装;6月16日至8月31日着夏装;11月16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着冬装。东西部温差较大的地区,根据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迟换装时间,但必须做到以旗县(区)工商局为单位统一换装。

五、监管执法规范

(一)经济户口建立规范

1、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资料健全,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微机,动态监管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做到数据全面、信息准确。

2、工商所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分别建立台帐,档案资料做到每户一档,按照合理分类、科学编号装入档案盒,做到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查阅方便。

(二)监管执法工作规范

1、建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对辖区内经营户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规范到位,检查信息登记及时、准确。

2、对辖区内市场主体依据其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信用不良经营户按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3、按权限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经济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发现辖区内大要案件线索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4、完善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按规定时限及时登记办理,办结率达95%以上。

5、积极开展打假维权活动。按要求建立“12315”基层维权组织,完善维权网络和工作机制。

6、市场整顿工作规范

(1)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严厉打击和取缔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2)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明显,辖区内流通领域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户要分别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实现台帐、表册等内部管理资料齐全规范;

(3)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到及时、有力查处;

(4)广告监管到位,严厉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5)对市场主体的经济合同订立、履行进行日常监管,防止合同欺诈行为发生;

(6)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7、市场巡查工作规范

(1)工商所要建立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完善巡查组织、明确巡查内容、规范巡查程序;

(2)巡查执法组应依托经济户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巡查、专项巡查,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是否合法,检查经营者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3)市场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规范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并将市场巡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录入经济户口。对巡查工作情况要按月进行分类考评汇总,并及时反馈到旗县区工商局相关股室。

8、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管理

(1)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应向经营地工商所报告,辖区工商所应暂时收缴其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辖区工商所要及时缴销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并由登记发照机关予以注销。

(三)工商所工作模式规范

根据我区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农牧区相对较为分散的特点,为有效推进监管执法重点由城市向城郊结合部和农牧区延伸,监管力量和装备由城镇工商所向农牧区工商所延伸,同时按照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监管到位、服务到位的需求,选择部分管辖地域较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较少且分散、工作任务量大的农牧区工商所,在保持工商所机构、办公地点、人员、岗位不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广和规范“流动工商”办公模式。“流动工商”办公模式的形式是:按照“两个延伸”的要求,一些地广人稀、监管服务工作量相对较少的边远农村牧区工商所,结合实际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利用设备功能齐全的执法车辆,在偏远农牧区进行定期巡回,流动开展证照办理、消费维权、市场巡查、监管执法和引导服务等工作,实现流动工商执法和流动工商服务。

对实行“流动工商”办公模式的工商所,旗县工商局应在保障流动执法车辆的基础上,有计划配备笔记本电脑及无线上网卡、打印机、数码照像机、食品检测箱等适应移动办公所需的现代化办公设备,保障“流动工商”办公要求。同时,还要统一配备“巡查执法包”,内装工商所印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文本、登记注册文书、市场巡查记录、执法办案文书以及工商法律法规资料等。

六、队伍建设规范

(一)所领导班子建设

1、工商所所长、副所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年龄要求,旗县(区)工商局(分局)对工商所领导班子要按年度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

2、有3名以上(包括3名)正式党员的工商所要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所长担任,原则上不分设。

3、工商所党支部按规定开展党建工作,每个年度应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二)思想政治建设

1、工商所要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和时间要具体安排并坚持落实,有记录和资料可查。

2、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所领导之间、所领导与职工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要开展谈心交流和传帮带活动。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形成上下风气正、干部精神状态好的局面,全所干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商文化建设

基层工商所要结合实际开展具有特色、内容丰富、参与广泛的文化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注重人文关怀,着力营造安心基层、乐于奉献、和谐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氛围。

(四)工作行为建设

1、有安排、有计划开展业务知识和文化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工商所45岁以下在职人员要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2、工商所工作人员能熟练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监管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规案件,能起草本职岗位各类应用文书和法律文书。

3、在职人员中98%以上(工商所长、副所长全部)能熟练运用电脑进行执法监管和日常办公。工商所人员通过自学、代培和上级机关培训等形式,全面加强计算机操作技能学习,提升基层所“数字化”工作水平。

4、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规范,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承诺等制度落实好,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5、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无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

6、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必须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规范,文明执法;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不徇私情;高效服务,勤政为民。

七、考核工作规范

(一)工商所工作考核原则

基层工商所工作考核实行城区所、城镇所、农牧区所分类考核制度,遵循 “精简、务实、效能”原则,对工商所注册登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内务管理和创新工作等内容,按照“四查一审”考核机制,分别进行有重点的绩效考核。

(二)工商所分类考核规范

1、城区工商所:按照“四查一审”要求,实行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即对全所的整体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由上级局目标考核部门进行综合稽查;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市场监管、无照经营治理等重点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案质量进行执法检查;对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的各类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工商所结合辖区实际开展的创新工作进行考核。

2、城镇工商所:实行“重点工作+行政执法检查”的考核办法。即对工商所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市场监管、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无照经营治理等长期性重点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对法定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情况、对各项依法行政制度规范执行情况、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农牧区工商所:实行“基本职能+特色工作”的考核办法。基本职能主要包括经济户口、市场巡查、执法办案、消费维权四项工作。特色工作就是发挥职能优势,结合辖区实际,开展有地区特色的创新性监管及服务工作。

工商所分类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盟市工商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工商所工作规范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辽工商发„2009‟9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工商所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3日印发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工商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工商所的工作行为,促进工商所全面履行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工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工商行政管理所建制的分局,以下统称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县级市、区、市局直属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各项工作由所派出的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设立、变更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名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所派出工商局的委托,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

第五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定人的原则。

第六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工作规范,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县级工商局对所属工商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职责和事权

第七条 工商所原则上承担登记、监督管理、执法维权等职责。工商所应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由县级工商局委托监管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规范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四)依法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负责合同、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受委托或依职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违法广告行为;

(七)依法负责查处、取缔传销活动。

(八)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九)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商所事权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依职权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核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年检工作;

(二)承担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承担辖区内农资安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六)承担管辖范围内高危行业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

(七)承担辖区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解答消费者咨询,指导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

(八)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工作,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资源,积极采取措施,服务经济发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工作;

(九)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商所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所派出工商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所应当受委托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级工商局依据工商所职责和事权安排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对工商所的事权进行具体划分、分类委托,报上一级工商局备案。

第三章 岗位及职责

第十二条 工商所原则上设所长、副所长、法制员、内勤管理员、登记管理员、执法巡查员等主要岗位。

第十三条 所长职责

(一)负责工商所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审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签署以 上级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的意见;

(五)负责建立和落实各项制度;

(六)负责固定资产和核拨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检查和德、能、勤、绩定期考核;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工作,所长离岗期间,履行所长职责;

(二)协助所长组织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三)协助所长做好工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法制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查办案件的初审和以本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不当和不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三)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进行登记备案、填报有关法制工作的统计报表;

(四)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咨询、受理、审查、发照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验照、年检工作;

(三)负责登记数据录入、整理,登记统计工作;

(四)负责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登记工作。第十七条 执法巡查员职责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

(二)负责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对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案件数据、巡查数据的录入工作;

(六)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和维权工作;

(七)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巡查工作。第十八条 内勤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承担文字综合、统计工作;

(二)负责受理申诉、举报和信访、咨询工作;

(三)负责规费和罚没款的收缴工作,(四)负责印章管理、经费申领、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考勤登记等内务管理工作;

(六)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岗位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所长工作标准

(一)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质量,全所工作目标完成率达到100%;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合理划分网格监管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监管工作到位;

(四)辖区内无重大和安全责任事故;

(五)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六)述职述廉工作在“满意”以上;

(七)全所人员公务员考核在称职以上。第二十条 副所长工作标准。

(一)分管工作工作目标完成率达到100%;

(二)制定巡查计划,组织日常监管巡查,巡查覆盖面达到100%;

(三)组织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软件使用;

(四)及时向所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工作总结。第二十一条 法制管理员工作标准。

(一)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初审率达到100%;

(二)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登记备案率达到100%,法制工作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

(四)各类执法文书规范,保管完好。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员工作标准

(一)登记工作规范,一次告知率达到100%;

(二)登记数据录入率达到100%,录入准确率达到100%;

(三)受理登记及相关事项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四)按时限完成登记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 执法巡查员工作标准。

(一)日常巡查到位,巡查覆盖面达到100%;

(二)执法办案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巡查数据录入率达到100%,案件数据录入率达到100%;

(四)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办结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内勤管理员标准。

(一)文件收发、传阅、存档工作及时,文件保存完好率达到100%;

(二)各类档案保存完好率达到100%

(三)严格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使用无差错;

(四)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结缴规费和罚没款无差错,票据正确使用率达到100%,款物登记率达到100%;

(五)申诉、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六)对全所工作人员考勤率达到100%。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建设

(一)合理配备工商所党员干部,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工商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工商所10人以上,其中党员5名以上的党支部,应当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二)党建工作规范,工商所党支部要按照规定开展党建工

作,每个应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组织生活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三)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建设

(一)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干部、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流,促进和谐,增强凝聚力;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实际开展具有特色、内容丰富、参与广泛的工商文化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注重人文关怀,着力营造安心基层、乐于奉献、和谐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氛围,全所干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第二十七条 业务能力建设

(一)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落实每周三下午学习日制度,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除专项培训外,充分利用网络业务系统进行自主学习,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

(二)结合实践,提高工作能力,工商所定期组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使工作人员从实践中积累经验,能熟练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监管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信息化知识的学习和应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软件使用方法,人人会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廉政建设

(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执法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警示示范教育,培养基层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政的理念;

(三)建立廉政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

(三)全面落实所长向所在街道、乡镇和管理相对人代表述职述廉制度,积极推进“民主评议基层所站活动”;

(四)因地制宜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工商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刻苦学习,精通业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二)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端庄、待人礼貌、服务规范、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工商所所长原则上实行竞聘上岗。选配工商所所长,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坚持政治合格、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商所所长实行岗位交流制度,工商所所长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原则上应当交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实行跨区域交流。

第三十二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总数占县级工商局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原则上城区工商所不少于12人、郊区工商所不少于10人、农村工商所不少于8人。每个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15人以上。

第三十三条 工商所逐步实行所长与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双向选择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三十四条 工商所干部队伍逐步实现知识化、年轻化。

第六章 监管工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 工商所内设综合服务组、监管巡查组和12315申诉举报工作站;建立以辖区监管责任制为核心、以信用分类为基础、以网格化为支撑、以动态监管巡查为方式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机制。

第三十六条 依托计算机业务系统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根据行政区划和监管执法力量,把管辖区域按网格划分若干监管责任区;相邻两个以上监管责任区的执法巡查员组成监管巡查组,采取动态监管巡查的方式对监管责任区内的企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管辖区域监管执法责任制,工商所所长是管辖区域监管执法第一责任人;每名执法巡查员是每个监管责任

区的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工商所要按照登记、监管(巡查)、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工作规范和流程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使每名工作人员都清楚每项工作完成的途径、方法、时限和标准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十九条 工商所要建立应对紧急、突发、重大事件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工商所实行工作人员工作日考勤制度,所长和内勤管理员负责工作人员工作日考勤工作,记录考勤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工商所要按照适应工作需要,符合基层实际,既规范完备,又便于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开办事、廉政、学习、会议、信访、安全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十二条 工商所每周要召开一次所务会,每月末要召开一次月例会。

(一)所务会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 2.工作人员汇报一周工作,所长讲评;

3.安排本周监管巡查任务,有专项整治任务时,根据上级部署,由所长布臵重点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并明确巡查记录要记载的事项;

4.安排其他工作。

(二)月例会主要内容

1.组长负责对监管执法情况,包括录入业务系统的管理情况进行汇报、评价;

2.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3.所长负责检查各项工作记录,对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讲评;

4.讨论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或制定改进方案;

5.总结本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第四十三条 工商所实现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工商所所长负责根据各岗位职责,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到每名工作人员,并按照工作质量、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四条 工商所内外墙颜色、外部标识、标志牌、服务大厅、图板、工作生活场所布局、政务公开形式符合规范,所容所貌整洁、美观。

第四十五条 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取暖设施,有满足工作需要运行正常的执法车辆,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和通讯工具,至少每两人一台计算机。

第四十六条 全面推行办公自动化和市场主体登记、信用分类监管、执法办案的联网应用工作,每个工商所有1-2名信息化

业务骨干。

第四十七条 建立公用经费使用台账,经费使用合理。

第九章 考核及奖惩

第四十八条 县级工商局依据本工作规范,制定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指导工商所定期组织实施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市工商局应当建立综合和单项的奖惩制度,对执行本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工商所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奖;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危害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辽宁省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局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以信用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原则,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实施巡查监管。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岗位责任人,依据规定的职责和工商所的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

工商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AB岗制度。

第四条 上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工商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认领,并为其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认领时应落实到相应的巡查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

第五条 责任区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建立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

(二)负责市场主体开业登记注册前的现场调查核实,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初审;

(三)对辖区内无照经营实施监管;

(四)依法对辖区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五)片区监管的其它事项(包括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专项检查、消费维权、紧急情况应对等)。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市场主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 巡查人员进入市场主体巡查时,应按规定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监督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等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

(四)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五)已经注(吊)销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市场主体,是否仍然从事经营活动;

(六)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七)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八)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许可证件及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九)分期出资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出资;

(十)使用的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检验或个体工商户验照;

(十二)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十三)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八条 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第三章 实施巡查 第九条 巡查监督方式包括:

(一)定期检查。对新设立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进行回访,6个月内进行经营情况检查。

(二)日常巡查。对辖区市场主体按照上级要求的频次开展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专项整治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检查;

(四)专门检查。接到申诉举报或有关单位通报后开展检查;

(五)案后回查。对因严重违法被立案查处结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其是否有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追源检查。巡查人员检查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根据索证索票提供的证据追查源头;

以上六种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第十条

巡查监督前的准备:

(一)通过监管业务信息系统了解掌握辖区经济户口信息,掌握企业有无警示信息、限制事项,是否属重点或风险行业,是否在重点监管区域内,企业信用分类(A、B、C、D)监管类别等情况;

(二)携带监督巡查所需的证件、文书和检查工具。主要包括:巡查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巡查记录》、接受检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纸、扣押物品文书、照相机等。

第十一条 巡查监督的步骤:

(一)现场查看。按巡查内容的要求,核查市场主体有无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二)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把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巡查记录》中,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应当盖章(签名)确认,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按规定予以登记保存;

(三)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向市场主体当面提出改正要求,并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在《巡查记录》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办案程序办理;

(四)现场制发非处罚类行政文书。当场纠正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发出非处罚类的行政文书,同时,巡查人员要留存一份备案。

巡查监督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参照《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流程图》(附件一),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巡查监管后的处理:

(一)录入信息系统。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录入到安徽工商综合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和网格化监管系统;

(二)报请审核。检查情况录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按照报审的权限和规定,把需要报审的《巡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工商所领导审核;

(三)审核。工商所长签署审核意见;需报上级领导审核的,按规定报审;

(四)办理。经办人按领导审核意见进行办理;

(五)资料归档。检查资料应在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存入市场主体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巡查监管频次。按照信用分类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要求,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予以扶持,巡查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实行预警机制,巡查周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机制,巡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D级企业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及时跟踪巡查,直至确认其退出市场为止。

对食品、农资经营者巡查周期不超过15天;对易燃易爆、网吧、共公娱乐场所等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按照上级规定加大巡查频次;对一般项目的经营主体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范分类处置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首次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一般采取行政劝导措施,当场予以教育或警示,督促其改正,并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照或变更登记:

(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农资生产经营等重点行业的;

(二)所从事经营项目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所从事经营项目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的;

(六)擅自改变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第十六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应从速从快依法立案查处:

(一)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农资生产经营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等重点行业的无照经营;

(三)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的;

(六)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等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主体类型明确且有证据证明的,分别按《公司法》、《个人独资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立案查处;主体类型不明确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查处。查处附件二所列的无照经营行为,除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外,还应按对应法律法规定性或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应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向上级报告,由企业监督管理股依照《庐江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抄告相关部门;已经立案的,移送其他部门查处:

(一)无证无照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无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无照经营证券业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四)无证无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五)无证无照从事个体诊所,由卫生主管部门查处;

(六)无照经营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其他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检查人员应依法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发现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及时书面函告有关职能部门。需向上级或当地政府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三)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且情况紧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停业的紧急措施,并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申诉举报情况实施检查的,应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将办理结果反馈实名申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发现处置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五章 信息录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建立监管巡查机读档案。

对录入的监管信息要准确、真实、及时、有效。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监管,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方面,按照县局《网格化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实施阶段性督查和综合督查考核,并执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申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巡查周期未发现无照经营行为等其它未履行监管法定职责或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庐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会同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谈如何规范工商所执法

谈如何规范工商所执法

随着工商体制和监管模式的改革,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责越来越多,执法权限越来越大,其监管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笔者在工商所工作四年,累计查办各类案件200余件,回顾所办案件发现了很多问题:

一、立案审批不及时。除工商所办案权限内的案件可直接由所长批准外,其他案件必须由县局分管领导批准,而工商所距县城60公里,所内人员基本是周一上班,周末回城,发现案件找领导批准立案不方便。而很多案件的调查取证又具有时效性,及时查处有利于整个案件,这样就造成了先查案,后立案,在程序上违法。

二、案件核审、处罚审批人为滞后。案件调查取证后,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此时应进入案件核审、行政处罚审批阶段。而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办案机构往往在此时就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应受到的相应处罚,随后便直接收缴罚款。在此过程中,以工商所名义进行处罚的案件可及时进行案件核审及行政处罚审批(由所长和所内法制员负责完成);而以工商局名义进行处罚的案件,因未及时进行审批,只好在结案后补批。

三、罚款的收缴方式不严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几年来笔者经办案件,几乎全是直接收缴罚款,这是极不规范的。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所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和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败诉的发生,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知法、用法水平。要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学习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特别是和我们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熟记法规条款及其适用范围,达到熟练准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执法,严格执法。

二、充实工商所执法人员,壮大执法队伍。要把业务精通、法制观念强的执法人员充实到工商所,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基层执法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执法需要。随时发现案件,及时查处案件。做到执法队伍拉得出,案子查得准。

三、增加法制审核人员,提高案件核审效率。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把法律意识强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可采取法制人员定期下乡到基层所实地审核案件的方法,方便工商所案件核审,及时查找案件中的不足和错误,做到及时纠正,防止错案的发生,从而提高工商所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审批。开发研制一整套网上办案软件,在基层所发现案源后,首先由所长批准,然后再按照审批权限从网上找分管领导批准立案,找法制机构进行案件核审,找分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罚审批。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工商所办案审批不便问题,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基层执法。

五、进一步完善办案文书,提升案件质量。统一制作《直接缴纳罚款申请书》,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解决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便问题,确保执法机构直接收缴罚款的合法性。

第五篇:工商所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工商所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所农资市场监管行为,充分履行农资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系统内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商所在县工商局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所应将农资作为重要商品纳入网格化监管,做到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AB岗制度。

工商所应当设臵辖区农资经营分布图、监管人员责任分工示意图。工商所应当与辖区农资经营者签订农资商品诚信经营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三条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局委托,依法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对农资经营者开展验照和年检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农资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三)指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农资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县局委托,依法查处辖区内农资经营违法行为;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农资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四条 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亮照经营;

(二)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等执照核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是否依法进行年检或验照。

第五条 依法检查农资商品质量:

(一)检查农资商品标签,看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是否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否标明商品主要成分和含量及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有中文标识、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及说明;

(二)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合格证,看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是否真实,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是否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三)检查产品批号,看是否伪造生产日期、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是否失效、变质。

(四)对涉嫌假劣农资或群众举报的假劣农资商品,提请市场规范管理局进行质量检测。

第六条 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一)检查农资广告和其它宣传资料(包括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二)检查农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农资经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情况:

(一)进货查验。

1、进货查验总的要求是:

(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主体资格等项证明材料(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

①营业执照;

②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登记证;

④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只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①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

②进口商检证明。

(3)销售凭证

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①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②有销售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③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

④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

⑤数量。

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商品,可由总部对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索验、保管,可由总部统一出具已索取相关票证的销售、配送商品票据。但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农资商品,仍应当按照上述种类索取相关票证并妥善保管备查。

2、具体的分类要求是:农资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再次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种商品,只需索取销售凭证。所需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如下:

(1)肥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只限国产肥料);肥料登记证或肥料备案登记证(部份肥料国家规定免予登记,名单详见附件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肥料),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肥料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肥料);购进进口肥料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

(2)农药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只限国产农药);农药(临时)登记证;经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备案的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农药);产品质量标

准;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农药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农药);购进进口农药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

(3)种子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供货商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但应提供委托受托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代销协议和以委托者名义开具的出售凭证,并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购销合同。

(4)农机具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检验合格证。

(5)农膜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证明其具备专营资格的有关文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检验合格证。

农资经营者对所索取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应当每年核对一次,并按供货商及商品进行分类,妥善保管备查;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等相关证明,经营者应当保存至不再从该供货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进货止;产品的资质质量证明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同种商品持续进货并销售的,应当持续保存;销售商品的票据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

(二)进销货台帐。农资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对象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销售凭证。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四)退换货。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资经营者承担因自身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引起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损失赔偿等产品质量责任。

(五)不合格商品退市。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规范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根据上级要求,农资经营推行“帐票合一”,即进货票证、销售凭证与进销货台帐合二为一,按要求分月整理、按月装订、集中存放、统一保管。进、销货情况以查验完整的进货票证和销售凭证为准,免于再行登记进销货台帐。

第三章 实施巡查

第十条 巡查监督主要是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的检查以及申诉举报的专门检查等。实施监督检查应包括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以及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销售的商品、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参照《农资商品巡查监管流程图》(附表),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向所长报告并依法查处,记录查处情况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范分类处臵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第十四条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资格问题的处理:

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营业执照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农资的,属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情节较重的,按下列方式处臵:

(一)主体类型明确且有证据证明的,分别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立案查处;

(二)主体类型不明确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查处;

(三)经营的农药属危险化学品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对农资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1、标签或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属于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应按《种子法》查处;属于肥料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要求的,应按《产品质量法》或《标准化法》查处。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应按《种子法》查处。假种子是指: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肥料、农药质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产品质量法》查处。其中:销售过期农药且不能证明已失效的,提请市场规范管理局进行质量检测。

4、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查处。

(二)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的农资,应依法及时追查该农资来源和流向,对未售出的农资,依法采取扣留或封存等强制性措施,已售出的责令经营者追回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问题的处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改正;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查处;

(二)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按《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商标法》查处;

(四)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五)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不履行本规范第八条责任和义务的,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六)农资经营者拒绝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农资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问题的处理:

初次发现经营者没有履行自律义务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

(一)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未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应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改正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所管辖或本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农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农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辖区内发生制售假劣农资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农资质量事件时,工商所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处臵,并完整记录处臵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一)对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农资消费者的举报或《12315申投诉转办单》转办举报,安排人员前往实地调查。查明举报属实初步构成案件并在查处权限内的,依据案件查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作出当场处罚或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发现处臵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五章 信息录入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按照县局《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农资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以及监管动态信息等及时准确录入网格化监管软件,并作为重要监管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辖区内农资经营者应逐户建立重点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收录以下内容:

(一)农资经营主体台帐;

(二)巡查记录;

(三)责令改正、行政警示等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抄送的材料;

(六)其他管理文件或材料。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农资市场监管,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方面,按照县局《网格化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实施阶段性督查和综合督查考核,并执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处理有关农资问题的投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农资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臵的;

(五)其他未履行农资监管法定职责、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的。

其中对部分凭感观难以发现的问题农资或违规行为,以监管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发现为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县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会同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商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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