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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4-90771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2 17:29: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申报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

202_年3月

一、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202_年3月3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汇总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于202_年4月1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单位对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申报的项目类型。发展示范项目(A类)主要面向西部地区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支持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的活动,主要面向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支持社会救助和社工服务活动,主要面向基金会和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经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主要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联合具有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申报。

三、申报单位在项目网站下载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填写,网址:www.teniu.cc

第二篇:202_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附件

3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2_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_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于202_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

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类项目确有必要的,可以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服务成本。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

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2_)”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项目办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篇:202_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完整资料

附件1:

202_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目录

(一)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

(二)养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居家为基础、机构为支撑,面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医,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开展送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受灾群众救助。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自然灾害较多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群众、低收入家庭和贫困人群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第四篇: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根据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财政部、民政部确定的其他示范项目。

(六)项目评审、招投标、宣传、评估、研讨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当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预算安排、上项目进展等情况,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规程、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申报相关项目。

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直接向民政部提出申请。

地方性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单列市民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后,统一汇总报送民政部。

第七条 申报项目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安排以及当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等。

(二)经本级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民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负责对各地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程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中央财政对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保证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财政部、民政部应当不定期地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202_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4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目的通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引导和团结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

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

主要培训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内容。

必修课程: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2.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

3.社会组织登记制度;

4.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5.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

6.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7.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8.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选修课程:1.社会组织财税制度;

2.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3.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4.社会组织资金及筹资管理;

5.社会工作方法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运用;

6.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7.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8.宏观经济形势;

9.社会组织有关专项工作;

10.其他课程。

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3天(不含报到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选修课程。

四、项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二)每期培训需提前告知项目办,项目办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三)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五)支付标准: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

(六)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七)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有关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视工作需要,可在培训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联系人:何慧卿,电话:010-85120076)申请办理培训证书。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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