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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办法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14-108127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7 17:5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奖惩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尊循“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奖惩原则,对于勇于担当、开拓进取、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违纪、不思进取、消极怠工的员工给予处罚,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处罚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惩罚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各单位员工。与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公司管理、生产经营方面提供重要决策,有重大创新成果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

(二)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立足岗位,无私奉献,辛勤工作,事迹突出的;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资金核算、控制、管理、使用等方面效果明显的;

(五)为促进企业和谐,在劳动、人事、劳资、劳保、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开拓车辆保险业务,办理车辆保险理赔,维护公司正当权益,增收节支成绩显著的;

(七)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尽职尽责,及时查处事故隐患,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八)有效改善外部经营环境,及时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为公司挽回、避免重大损失的;

(九)认真落实公司客运发展规划,圆满完成公司的客运收入任务,各项任务指标达到公司要求的;

(十)货运车辆运行质量和四项安全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年度收入、车辆保有量、投保率达到公司目标任务要求的;

(十一)在基础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和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十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受到县市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十三)年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

具体奖励的标准参照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经理办公会的相关决议执行。

第三章 惩罚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或警告。

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错误的;

2、对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

3、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的;

4、工作时间办理私事或网上娱乐活动的;

5、非因公务酒后上班影响工作的。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形象及服务质量的行为;

7、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外出的;

8、发现问题故意回避、不处理、不报告的。

第六条 员工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罚款(违纪金)。

1、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按《职工考勤及处理办法》执行。

2、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相关规定的,按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确定的标准予以扣罚;

3、不按会议、培训的要求,不执行请销假秩序无故不到或迟到的;

4、不按规定秩序办理业务,影响或阻碍其它业务办理的;

5、无正当理由违规、拖延办理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6、未经许可或不按规定擅自 或疏忽使用危险物品,造成人身及公共财物损失的;

7、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场所聚众赌博或玩牌的;

8、打架斗殴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

9、未经领导批准,随意出借公章,随意察看公司文件、客户档案、财物账目、技术资料,给公司带来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10、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丢失、损坏公司公共财物的。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职或降级。

1、由于工作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较(重)大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或领导安排,严重违纪劳动纪律的;

3、因工作散漫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4、由于不妥当行为有损公司名誉及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欺诈或利用职权间接获利的行为;

2、私设小金库、指使下属做假账的行为;

3、未经公司批准在外兼职的;

4、挪用公款或盗窃公司财务的;

5、伪造公章、执照等重要资料情节严重的;

6、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相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

8、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整改,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9、一年中连续旷工 天或累计旷工 天的。

第二篇:公司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准

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专利成果的产出,同时也为了减少因知识产权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人、设计人因职务发明申请及获得专利权的,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专利状态,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

奖励时间和方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科技部对半年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统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发明人、设计人进行奖励,本项奖金列入公司知识产权预算,从公司科研经费列支。

第四条

公司申请专利,取得受理通知书后,对发明人、设计人按以下级别进行奖励:发明专利奖励

1000

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各奖励

500

元。

第五条

公司取得专利证书后,分别再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专利

202_

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800

元。

第六条

第四、五条取得专利受理及授权的奖励流程:公司科技部对半年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统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发明人进行奖励,并通过公司

OA

系统请示承办半年专利奖励,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拟定奖励发放红头文并发布,科技部组织获得奖励的发明人、设计人确认奖金分配,连同红头文一并通过人力资源部安排在当月工资中统一扣税下发。

第七条

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获得收益后,可按以下原则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一)根据公司创新创业奖励的有关规定对创新创业成果效益进行奖励。

(二)在新产品中含有核心的发明专利时,除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奖励外,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提该产品毛利润的1%~3%额外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三)本条第(一)款的奖励由公司承担,第(二)款由各奖励部门承担。

第八条

公司获得专利权两年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的,应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

5%作为报酬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九条

通过无效他人专利或应用失效专利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根据带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奖励

500~5000

元。

第十条

通过专利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根据带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奖励

500~5000

元。

第十一条

第七、八、九、十条所述的奖励时间和方式:每年

月份,各事业部/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奖励,报送申请材料至公司科技部,由公司科技部组织审核或评审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奖励;申请材料包括:《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含签订的合同、开具的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奖金由各申请奖励的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前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如一项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第十四条

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办法所给予的任何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办法所给予的任何待遇;凡已从公司离职、退休的职工,不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五条

应申请知识产权而未申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知识产权条件者。

第十六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间接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科技部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并撤销由此取得的公司颁发的各种奖励和荣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科技部归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引用/支持性文件

IPJL

616-1

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拟制:

审核:

会签:——

批准:

第三篇:公司合同管理奖惩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奖惩办法

(一)规章概述

合同管理奖惩办法是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推进合同法制化管理、严肃合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奖惩的对象是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原则上以鼓励为主,处罚为辅。凡是合同管理工作未出差错的,均应获得奖励;而在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中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则要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范文网 www.teniu.cc)因此,要有这样一个规章,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做到有章可循。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规章的适用范围、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业绩的考核、奖惩标的的设定、奖惩的程序等。

(三)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是在起草该办法时,一定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四)范本

_____公司合同管理奖惩办法

年 月 日发布()法合奖字第 号

1.目的为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各级合同管理人员,包括法律顾问、专职和兼职合同管理员及部门领导。

3.考核

3.1考核方式:以签订合同数和合同标的额作为考核指标;

3.2考核组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室和财务部派人参加,组织考核小组,决定考核的有关问题;

3.3考核程序:对全体符合条件的合同管理员进行总体评价,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其属于哪个档。

4.奖励

4.1凡是在1年内签订合同总数在_____件以上或者合同标的额在_____万元以上,未发生纠纷争议的,都可获得公司颁发的优秀合同管理员的荣誉称号,并增加两个月的平均奖金;

4.2凡是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在_____万元以下,未发生纠纷的,可增加1个月的平均奖金;

4.3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基础考核总评分为全优的,对主管的合同管理人员奖励奖励金_____元。

5.处罚

5.1凡是因经办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扣罚本人1个月的平均奖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经济赔偿的权利,并取消1年的评先资格。

5.2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不认真对待,导致该赢的未赢,该少赔的未少赔,参与处理的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取消评选资格。

6.程序

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奖惩程序是:由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发文奖励;给予处罚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发文通知本人及全公司。

7.附则

7.1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薪酬及奖惩办法

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薪酬及奖惩办法(试行)

为建立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增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薪酬

1、员工的薪酬结合岗位技术,管理等要素,与员工的贡献大小管理成效好坏,岗位责任,业务能力紧密结合。在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估基础上,分配向管理成效高,岗位责任重的员工倾斜,克服平均主义。

2、为合理确定工资等级水平,在参照本地区相关行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各层级人员工资如下:

部门经理

4000

电话费

客户经理

2600

电话费

会计

2400

电话费

出纳

2200

电话费

50(1)试用期员工按岗位工资的70%发放,如进步较快可提前转正。(2)以上工资标准属基本工资,不含基本保险。(3)同时可享受公司其他规定津贴、福利。

(4)工资标准可适当向外勤人员倾斜(如电话费、餐补)

二、业务促销奖励

1、经公司介绍贷款并负责收回的,按利息收入的1%---2%(催收人员70%,协助人员30%)给予提成奖励

2、本公司员工介绍并负责到期收回的贷款,按利息收入的3%---5%(介绍人70%,协助人员30%)给予提成奖励

3、年终按完成目标任务,按利润的5%---10%给予小贷部门奖励,由董事会制定分配计划,总经理负责实施兑现,分配后如有剩余,留待来年以丰补欠,或是发放特别贡献奖,或是冲销损失类贷款等

4、以上提成按单笔业务结束后兑现

三、处

财务会计人员违规操作及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处罚,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贷款损失的,扣发工资30%和奖金,并扣发全年业务提成,直至解聘。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发现贷款风险,采取挽救的措施不得力,造成贷款损失后,客观上不能作出充分说明理由的(指客户经理)。

(二)贷中审查不尽职,发现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误和法律漏洞,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三)主观因素为他人发放贷款,其保证、抵(质)押、利率低于其他贷款人条件的,同时有意虚编借款人信用、资产等情况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

(四)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未送达催收通知书和送达而未取得回执,致使诉讼时效过期,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五)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未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六)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民事判决调解的,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致使执行时效过期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七)贷后跟踪不到位,借款人经济状况变化不了解或借款人避债外逃较长时间不了解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八)由工作失误,导致贷款失去法律、诉讼证据的和规定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

四、附

(一)本办法修改权属董事会

(二)本办法由总经理负责分配实施

第五篇:公司职工奖惩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根本宗旨,贯彻有功则奖、有过则罚、赏罚分明的主导思想,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教育、督导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单位(本部)嘉奖、公司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由公司发文通报表彰后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将给予奖励:11、因个人工作表现优秀,或参加公司级以上的各项比赛获得名次,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2、发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奋不顾身抢救国家、公司财产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者;

4.在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者;

5.协助有关部门破获重大案件者;

6、其它公司认为应予奖励的行为。

第七条奖励的实施一般由受奖员工所在单位评选、推荐,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有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员工获得奖励记入本人档案。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考核奖励由各单位自行实施。

第三章惩处

第八条对员工的惩处分为: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处理。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可以并用。行政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行政处罚即时进行,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

处: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班中溜号、旷工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配,经劝告不改者;

3、工作时间吵架、打架或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因个人责任,造成国有财产和公司经济损失的;

5、弄虚作假,搬弄是非,制造事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任务或工作消极怠工者;

7、泄漏本单位重要工作及商业秘密,造成损失者;

8、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者。

第十条对员工进行惩处的同时,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者;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1、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

2、连续旷工超过7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3、消极怠工、擅离职守及班中睡觉、喝酒、赌博等情节严重的;

4、无理取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的;

5、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正常指挥,给经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6、弄虚作假,出具假疾病证明,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的;

7、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人身、设备、质量、安全等事故,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8、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年内再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

9、30天内,发生三次(含)以上违反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

10、同顾客或服务对象吵骂、打架,或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投诉三次以上、确有个人责任,情况属实的;

11、弄虚作假,夸大工作业绩,瞒报责任信息,给单位带来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公司认为应该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认定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1、因严重不负责任或工作消极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2、渎职、失职、滥用职权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对所在单位、所辖业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3、以权谋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第十三条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和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由基层单位提供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处理意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决定(开除处分的决定由员工代表大会或所在单位员工大会讨论做出)。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罚,由基层单位根据公司和单位相关规定做出决定,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惩处员工,必须从证实员工违纪之日算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受到惩处的员工,对惩处不服的,可按《航天万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暂行规定》,申请调解,或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留用期一般为一年,留用期满后,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意见报人力资源处,表现良好的重新核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受过行政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或处分执行完毕后,表现特别优异或做出突出贡献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撤消其处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附则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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