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2021)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4-44862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5 02:28:51 来源:网络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2021年)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

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门(车间)、个人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进行作业的部门或个人50-2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2)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3000元,在禁烟区内的各单位辖区内,发现烟、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单位2OO元/个、堆,并由责任单位缴纳罚款,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禁烟区者罚300元/次;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30元/人、次,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罚款50元/人、次;

(5)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5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20元/次;

(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7)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50-500元/处;

(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

(9)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10)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12)凡私自到装置、泵房、罐区灌装汽油、石脑油等易燃液体或液化气、丙烯等液化气体者,扣罚100元/次;

(13)各种作业票、证等未经监护人、监火人、安全负责人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单位20元/次;

(14)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起;

(15)凡因设计、安装、检修、采购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停机、停产的,根据相关情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16)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30元/人、次;

(17)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人。

2、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含3O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OOO元)以上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单位扣罚10-15元/人。

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OO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单位15-30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扣罚100-200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ND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202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