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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乡小区首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14-103056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0 23:15: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南水乡小区首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江南水乡小区首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各位业主:

江南水乡小区始建于二零零三年。占地面积17831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00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8栋1248套,建筑面积116941平方米。多层住宅26栋921套,建筑面积9317平方米。连排花园洋房7栋56套,建筑面积9260平方米。时至今日,各种建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及隐患。

一、是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的需要

几年来,小区高层外墙瓷砖时有脱落伤及无辜,外围生铁护栏严重腐蚀,危及人生安全,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电梯频繁停运出现问题,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社会稳定。部分业主多次向巴南区人民政府、花溪街道办事相关部门反映,表示强烈。

江南水乡小区很多业主都早出晚归,房屋租赁较多。不少业主对尚未危害自身利益的事项缺少参与热情,部分业主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涉及维修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更新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向业主征求意见多次受阻,难以达成共识。根本达不到“应当经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形成恶性循环,造成物业与业主之间矛盾剧增和激化(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二年六月物业与业主代表上门签字只有824人)。

二、严格按使用程序办理

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针对小区共有部分和共有设备出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业委会经广泛收集意见,针对业主反映强烈的几项焦点问题,确定首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预案。并在小区公示。

本公示完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程序申报。

在此期间,业委会对小区危及人身安全整改方案多次组织业主代表到花溪街道,巴南区房管局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相关申报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对此,业委会为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充分的论证、测算。并与驻渝广九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拓沃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多次协商,落实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电梯大修等改造方案。

三、业主参与监督管理

各位业主及使用人,江南水乡小区9年来首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关重大,业委会本着积极、负责、慎重、规范管理程序,严格区分公共部分及共有部分资金使用划分,专款专用、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由房管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为更好监督,业委会已在小区张贴“求贤”告示,本着个人自愿、无偿服务、热心公共事业,有一定专业技术,懂管理,有一定工作时间的人员。经本人自荐,业委会确认其身份,对本次小区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由张宗琪、郭玉祥、温兴林同志参与,与业委会共同实施全程监督。

首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由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共同验收,并予以公示。

四、启动紧急预案更新改造项目:

一、原物业共有部分:小区生铁防护围栏约1200米,费用560000元(见附件图片(1)、(2))。

二、小区共有部分监控系统报价约172501元(参照改造设备价格估算清单明细A、B监控整改方案)。

三、小区共有部分消防系统168885元(参加改造设备价格估算清单明细(1))。

四、小区专有部分更新改造:20部电梯大修沃克斯报价639196元(见明细表)。

以上报价预算共计1205582元

更新改造项目明细表集中在A区大门张贴。也可在业委会查阅。

报: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巴南区房管局物业科

巴南区红光社区居委会

江南水乡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_年8月20日

第二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特制定本流程。流程如下: 第一步、管理处每年末制订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表》(以下称《预算表》); 第二步、报送《预算表》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管员审核; 第三步、将审核通过后的《预算表》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四步、根据《预算表》招投标施工方;

第五步、根据招投标结果制订相关方案后向业主公示并收集相关业主签名; 第六步、根据相关业主签名结果与中标施工方签定相关合同;

第七步、编制《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首款)申请表》(以下称《首款备案表》)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划款(首款)申请表》(以下称《首款申请表》)并完成相关签名;

第八步、将《首款备案表》复印件和《首款申请表》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内容须含施工方名称、工程总价、开工时间、完工时间、质保时间等)交项目会计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

第九步、根据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给区住宅局/城建局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款;

第十步、工程施工验收完且首款到帐后,管理处以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原件、部分相关业主签名表复印件、《首款申请表》复印件、《首款备案表》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等资料为附件填写付款申请书结算,财务部审核时参考预《预算表》; 第十一步、编制《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尾款)申请表》(以下称《尾款备案表》)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划款(尾款)申请表》(以下称《尾款申请表》)并完成相关签名;

第十二步、将《尾款备案表》复印件和《尾款申请表》复印件交项目会计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

第十三步、根据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给区住宅局/城建局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尾款; 第十四步、尾款到帐后,管理处以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原件、部分相关业主签名表复印件、《尾款备案表》复印件、《尾款申请表》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等资料为附件填写付款申请书结余款; 第十五步、每完成一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物业管理处须收集维修方案原件和投标单位报价单原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处理事宜业主大会决议证明原件、相关业主签名表原件、《单项工程施工结算合同书》原件、《工程验收证明书》原件、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首款备案表》复印件、《首款申请表》复印件、《尾款备案表》复印件、《尾款申请表》复印件、《备用金核销表》等资料归档备查。另以备用金形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先备用金帐户须有余额,然后管理处以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原件、部分相关业主签名表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等资料为附件填写付款申请书结款,财务部审核时参考预《预算表》;

特别强调:一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只能有一个施工方,财务部只与报送区住宅局/城建局申请表上的一致的施工方结算,财务部不与其他参与单位或个人单独结算,财务部不预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款项。

如因紧急情况确须修订《预算表》,可修订《预算表》。但是必须在预算表审核、备案及招投标和征得相关业主签名后方可签定施工合同及施工,即须通过相同的流程。

已向区住宅局/城建局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在本流程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项目在本流程公布之日起参照执行。深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提出维修计划,征得“两个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

当物业需要维修时,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费预算及分摊方案等,在物业小区内公示至少5日并拍照。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填写《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及《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征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再次在物业小区内将签名情况连同《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公示3日并拍照。

签名业主无异议的,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业主对签名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再次征求相关业主意见补齐手续后,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

当物业需要维修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业主的报告或检查发现提出维修计划、经费预算及分摊方案等,在物业小区内公示至少5日,填写《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及《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征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再次在物业小区内将签名情况公示3日。签名业主无异议的,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业主对签名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再次征求相关业主意见补齐手续后,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已填写完毕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一式四份,盖公章)、《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一式四份,盖公章)、维修计划、施工单位工程报价单或经费预算书、照片(包括现场公示及维修的情况,打印或将照片粘贴在A4纸上),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组织维修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修工作,在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修工作,在备案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四、专户银行打单

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已备案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需提供电子版),维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向专户银行申请打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批量扣款单”。

五、开取支票和划拨资金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批量扣款单”、已备案的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维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取支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开出支票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支票,并到专户银行的指定主办机构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备注: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情况,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在物业小区内进行公示,办理相关使用手续,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意保护好业主的隐私,防止业主资料外泄,公示分摊明细表时,应隐去业主的身份证号码。

第四篇: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

一、提出使用方案

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一)使用方案应有业委会盖章或相关业主签字;

(二)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

(三)使用方案应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2/3业主表决同意。

二、申请预支手续

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方案(含使用方案公示的影像材料);

(三)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施工合同。

三、审核申请材料

资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的申请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

四、划转预支费用

市财政部门于收到资金中心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五、拨付费用余额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资金中心核实,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有业委会盖章或相关业主签字,并提供公示影像材料);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三)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四)工程项目审价报告。(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万5千元的项目必须提供)

备注:

一、维修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流程重新申报。

二、资金中心核实使用方案和相关业主签字表决同意材料

第一步,向业委会或在使用方案上签字的业主,核实使用方案。第二步,随机抽查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核实表决同意材料。随机抽查业主的人数如下:

(一)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100名以下的,随机抽查5至8名;

(二)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100至200名的,随机抽查8至12名;

(三)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200至500名的,随机抽查12至16名;

(四)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500至800名的,随机抽查16至20名;

(五)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800名以上的,随机抽查20至24名。

第五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须筹方案(范文模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须筹方案

1.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受业主委托,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2.制定方案并业主确认:申请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确认通过改造方案。申请单位将《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业主若有异议的,向管理中心投诉。

3.现场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4.申请列支: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

5.使用款首次拨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拨付工程款(工程预算金额的70%)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使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划转至施工单位。6.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8.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将《分摊清册》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若业主无异议,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工程尾款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将工程尾款拨付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投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的规定,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

(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划拨申请及有关业主账户余额等情况,符合规定的预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70%;

(三)使用方案公式贴出满7天,开始填签字表;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其中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工程决算,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

(二)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 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同意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业主委员会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其结余部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代交或承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是指:

(一)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三)整幢楼外檐面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四)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六)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的20%的;

(八)更换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缴纳维修资金的,该维修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帐户。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电梯更新资金或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该资金仍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智能设施设备的维修,或者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本细则实施前的住宅小区已缴纳过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该专项资金作为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本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细则实施前按规定应交纳或已交纳的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统筹用于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具体使用和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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