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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4-89380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1 17:16: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准入

第六条 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第七条 经营机构准入条件。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

(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

(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

(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

(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

客户准入

第九条

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虽没有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关系或未达最低日均存款余额要求的,但能在指定期限内为经营行带来一定存款或其他综合效益的,可先行准入。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资金进出较为频繁,在贷款行的货款归行率高;

第十条 采取房产或其他抵(质)押的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客户准入应遵循相应贷款产品制度规定。

第四章

存款积数计算

第十一条

经经营行或审批行审核同意,借款人可指定本人和关系人在贷款机构或所在一级支行的存款积数为该贷款客户的存贷挂钩存款积数,与经营行建立存贷挂钩关系。

借款人的关系人仅限于: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子女、借款人父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人企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存款积数计算范围:

(一)个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二)借款人计算期内通过经营行购买的基金、国债、理财产品;

(三)对贷款用于借款申请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小企业、承包企业经营的,在农行无用信的企业存款账户;

(四)在规定的存款积数计算期内,发生销户的,已销户账户的存款积数也可列为可用存款积数;

(五)应扣减质押、保证金、司法冻结、已享受其他优惠的存款账户的存款积数。

(六)经营行可根据营销需要适当扩大计算关键时点的存款积数。

第十三条 一个存款账户只能与一个借款客户建立存贷挂钩关系。根据客户需要,可以经原审批行审批将自己的存贷挂钩关系变更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第十四条 计算周期。存款积数的计算周期由经营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选择季、半年、年等为单位上推计算,自申请借款之日起上推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计算截止日。系统读取存款积数计算截止日为借款申请日的上月末日,人工计算存款积数截止日可为借款申请日。

第十六条 计算方法。

可用存款积数=活期账户可用存款积数+定期存款可用存款积数+其他可用积数。

日均存款余额=可用存款积数/存款积数计算周期的天数

积余可用存款积数=可用存款积数-已提取使用的存款积数。

1、新发生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积数计算

(1)活期存款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可用存款积数计算方法:

按期结息账户的可用存款积数=上N个计息周期存款积数+本期存款积数(至截止日机读存款积数)+上第N+1计息期存款积数×([上第N+1计息期天数-本期初至计算截止日] ÷上第N+1计息期天数)

N=计算周期(月)/计息周期(月)的整数-1 计息期存款积数=计息期已计付利息合计÷当期执行利率;(2)定期存款可用存款积数。

定期存款提前或延期支取日作为定期存款到期日计算。①计算截止日早于存款到期日:

可用存款积数=已存款天数(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存款金额 当已存天数(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计算周期天数,时按计算周期天数计算;

②计算截止日晚于存款到期日:

A、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计算周期天数

可用存款积数=(定期存款到期日-定期存款开户日)×存款金额 B、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计算周期天数

可用存款积数=(计算周期天数-[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到期日])×存款金额;(3)其他可用存款积数。

基金份额、国债、理财产品的积数计算,参考定期存款。

关键时点积数根据营销管理需要适当扩大倍数后作为其他可用存款积数。

2、发生第二笔及以后贷款

按以下方法计算“可用存款积数”

可用存款积数=积余存款积数+本期新增存款积数

本期新增存款积数=活期新增存款积数+定期新增存款积数+其他新增积数,其中:

①活期新增存款积数=借款计算截止日机读存款积数+(上N个季度已计付利息合计÷执行利率)-上次计算截止日机读存款积数。N值为贷款申请日与上次计算截止日相隔几个季度。

②定期新增存款积数=(计算截止日-上次计算截止日)×存款金额

若贷款申请日晚于定期存单到期日,则定新增存款积数=(定期存单到期日-上次计算截止日)×存款金额;

3、若客户借款申请日与最近一次借款申请日(计算截止日)间隔超过365天(1年)及以上没有发生贷款业务,则存款积数按“新发生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积数计算”。

4、其他规定。

(1)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一般情况下存款积数不退。(2)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的,存款积数一律不退回。

(3)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发生临时逾期的,经营单位应立即追回贷款且相应扣减5倍贷款逾期积数的存款积数

调整后积余可用存款积数=积余可用存款积数-(贷款本金×贷款逾期天数×5)。

第五章 存贷积数应用

第十七条 存款积数可作为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准入参考条件,核定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参考依据;存款积数也可作其他担保方式的个人贷款进行综合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额度。

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金额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或收入能力,资金需求状况及还款能力、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额度确定的方法:根据借款人(挂钩关系人)在贷前可用积数内提取使用的积数、贷款天数(最小按90天计算,大于9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及一定的存贷比例来确定。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拟提取使用的积数)÷(贷款天数×存贷比例)。

存贷比例原则上按存款积数与贷款积数之比不低于1:1的比例掌握,对上推一年内计息存款积数在3600万以上的,可以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掌握;单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计算期内日均存款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4倍。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含),且不得超过存款积数计算周期的2倍。

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按照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产品制度办法执行,另应追加作为积数挂钩关系人的借款人企业工作人员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经营行应在权限内按存贷比例及担保类别合理分档执行差别化利率。

第二十二条 先贷后补积数贷款。首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六个月,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利率就高定价;再次贷款应根据实际存款积数确定,如若未达承诺应拒贷或适当降低额度,提高利率。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循环用款。对资金周转频繁,存款积数稳定性强,提供的保证能力充足的借款人,贷款行可以根据一年为计算周期的存款积数核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循环额度,扣减相应存款积数,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循环有效期和额度内可反复使用,每笔贷款的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循环额度到期日。

第六章 积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积数台账。客户部门应按户建立存贷积数台账,积数台账表作为贷款报批重要依据。

人工计算农行系统存款积数的,由会计部门提供原始数据,在原始材料上加盖名章和业务公章,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客户经理提取计算所需数据计算存款积数,登记《存贷积数台账》(格式见附件3),试算贷款额度、期限,贷款报批同时上传积数计算原始依据、计算表、台账等纸质或电子资料;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核积数计算范围及计算是否正确,适用的存贷比例、额度、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放款岗应复制留存积数台账表,复核确保台账记录连续完整有效。

使用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系统的,相关部门与人员要根据系统操作规定读取、调节、登记管理借款人及关系人的存款积数,试算并接受贷款额度、期限相关控制,扣减存款积数,及时登记贷款额度、期限等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积数监管。客户部门应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会计部门应该予以配合,发现存款积数异常波动或持续下降的,要检查发生原因,视情况提起风险预警。

对借款申请人弄虚作假虚增存款积数以套取贷款的,要列入信贷制裁名单,并停止发放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对提供存款积数原始数据不实的,违规增减存款积数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参数管理。各经营行应根据业务经营、同业竞争等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制定、调整存贷比例、差别化利率、贷款额度控制比例等执行标准,向二级分行个贷管理部门和审批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一、个人助业贷款对象

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其中合伙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公司主要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含),且借款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利益与决策行为上与借款人始终保持一致的企业股东。在贷款申请时,应追加一致行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二、保证贷款的最高额度

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需要突破上述保证贷款额度限制的,可按下列方式控制单户保证贷款的最高额度:

1、居住用房抵押贷款额度+信用担保机构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20%。

2、商业用房抵押贷款额度+信用担保机构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00%。

三、贷款额度核定

对于保证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应分别按照周转资金测算法及家庭资产负债比测算法进行测算,并根据孰低原则核定可贷额度。

1、周转资金测算法

客户经理应通过调查借款人上销售情况,测算其本销售计划,同时根据借款人年资金周转次数核定本贷款资金需求,可贷额度≤本年销售计划/上年资金周转次数×70%,并应与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相匹配。

对于借款人有存量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的,应相应调减贷款额度。

2、家庭资产负债比测算法

对于借款人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家庭资产的,可根据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比核定贷款额度。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比不超过60%;对于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且信用评分在495分(含)以上的借款人,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比最高不超过70%。

其中,接任人家庭资产负债比=(家庭负债+本笔贷款)÷(家庭资产+本笔贷款)。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个私业主、小企业主的信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以下简称《基本规程》)等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个人助业贷款坚持“择优、规范、效率、安全”的原则。择优指定位重点区域、优选客户;规范指坚持基本制度、鼓励创新;效率指优化业务流程、便捷服务;安全指依法规范操作、控制风险。

第四条

个人助业贷款决策流程按照《基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个人助业贷款归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

小企业主是指所在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1 的小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主要指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

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条

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力,销售回笼好;

(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七)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符合法人信贷信用记录条件;

(八)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要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我行批准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后,须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

(九)借款人经营实体目前在我行无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

(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AA级(含)以上;采用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或商户联保的,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均 2 为AA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市场管理方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权利凭证质押贷款金额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其中:

(一)信用贷款额度仅给予信用等级在AAA级(含)以上的我行存量个人助业贷款客户,且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在经办行的单笔抵押类个人助业贷款最高审批额度的20%-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的各类信用类贷款余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信用类个人助业贷款仅可在上述公式中注明的经办行办理。

(二)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

1、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及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2、权利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来确定。

3、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担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担保方担保能力综合确定,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上不因追加保证而增加。

借款人可以申请个人助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

贷款期限。含信用、保证方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信用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关联抵押贷款的到期日;全额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最高额可循环贷款期限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各种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可以选择等本递减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个人助业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人本人、第三人(限自然人)或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名下的商品住房、别墅、自建房、排屋、商铺、写字楼、通用厂房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应权属清晰、易于转让和变现。

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要求房产所处环境条件较好;但以唯一住所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别墅、自建房、排屋、商铺或写字楼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写字楼抵押的,抵押物应位于城区或集镇中心的主要街道。

通用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以厂房抵押的,厂房应为砖混结构、预制结构或钢架结构,内部设施功能齐全,通用性较强,且已投入使用,禁止以简易结构的厂房作抵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2年,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处位臵应在城市规划区域、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已全部缴清地价款、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 4 书,对未按合同约定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臵用地不得办理抵押。

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一级分行可视情况确定商品住房(含别墅)、商铺、写字楼等是否办理保险手续。

抵押物为通用厂房的,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其他情况一级分行可视情况是否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物价值可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的方法确定。第十六条

质押物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保证担保额度,且保证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保证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不得接受借款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或同一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提供的保证担保。

自然人保证担保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第十八条

采用商户联保方式的,仅在总行确定的区域或经总行批准后开办,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由3-5个(含)自然人商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所有联保小组成员为任一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联保人仅可参加一个农行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须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各成员(及其配偶名下)自有净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均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联保小组整体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含),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四)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并为所有联保成员的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联保小组设臵保证金专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联保小组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第十九条

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担保服务机构;

(二)仅为个人助业贷款客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跨地市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跨省域(含直属分行所在地)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必须在1亿元以上;

(三)资金使用和财务结构合理,注册资本金主要留存银行或投资国债等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品种;

(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和个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有对借款人资信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且业务人员的数量要合理,以确保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

(五)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处臵的能力,有协助贷款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采用市场方保证担保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类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市场方提供法人保证担保的,要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场方须为市场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市场物业应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出租率要达到80%(含)以上,且市场经营正常、交易活跃;

2、市场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0 6 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市场在同一省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借款人必须是在市场内经营时间达2年以上、信誉度高、无拖欠市场管理费记录的商户。

(三)单一客户采用市场方保证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且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市场方保证担保贷款期限最长1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与市场方租赁协议的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市场担保方的管理。

(一)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市场管理方保证担保仅在总行确定的区域或经总行批准后办理。

(二)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的首次合作须由一级分行进行资格准入审批,以后的合作由一级分行根据授权管理规定执行。准入流程为:有权审批行下一级行调查,并由本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同意后出具正式调查报告;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报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可视具体情况并报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交由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签署准入审批意见。

(三)与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的合作协议的审查、签订须按法律审查和合同文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范围、期限、额度、合作事项(保证担保及其他合作事项)、保证金担保条款(包括交存的比例或金额、账户账号、下限、补缴)等内容,并明确约定贷款逾期的,农业银行有权从担保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贷款,不足偿还部 7 分仍由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担保方的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经办行应从担保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以偿还贷款,不足偿还部分仍要求担保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额度管理。

1、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最高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 N *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N为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8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2、市场方担保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担保额度要占用对市场方的统一授信额度,同时不得超过《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核定的担保额度。

(五)担保方应按不低于担保金额10%的比例存入保证金,出现不足时要及时补缴。未经贷款行同意,担保方不得使用保证金。

贷款行应在“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其设臵保证金专户,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担保方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六)实行动态管理。

1、同一担保方所担保的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时,应停止受理该担保方担保的贷款;不良率下降达到标准需恢复合作的,应由二级分行或以上行批准后方可继续受理业务。

2、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资产质量挂钩,对于上一年合作项下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低于1%的担保方,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

(七)经办行应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市场方定期进行检查核保;对发生以实物资产臵换现金性资产等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能力的,要终止与其合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下列担保方式发放个人助业贷款:

(一)异地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经总行批准的区域除外)。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担保物与贷款行不在同一地级市行政管辖区。

(二)以法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总行批准的情况除外)。

(三)产权式酒店抵押担保。

(四)以未成年人财产担保。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担保(总行规定的特定区域除外)。

(六)未经总行批准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以组合方式担保的,各担保人应承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为满足个人优质客户的助业资金需求,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所提供的担保,确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在合同有效期和最高额度内,简化用款审批程序,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单笔贷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可用贷款额度=已核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已用贷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保证方式可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应在额 9 度有效期内,贷款最迟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需办理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额度有效期。第二十八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应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需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方式和非自助方式申请用款和还款,自助方式在符合总行规定条件后方可开办。

第三十条

非自助方式

(一)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可以向一级支行(或直管支行)有权审批人转授一定额度的用款审批权限。

(二)借款人申请用款时,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提供《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和贷款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声明。

(三)经办机构审批权限内的单笔用款流程为:客户部门负责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无发生合同约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冻结、调减和终止额度等事项,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我行CMS系统,检查客户在全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用款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助方式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和柜台等交易渠道理自助方式循环贷款的额度审批、签约及单笔用款操作流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和贷新还旧。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终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须结清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内的所有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应按谨慎性原则将额度内所有贷款的风险分类归为同一级次。

第三十五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对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维持原额度。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我行CMS系统,检查客户在全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经营行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冻结、调减、终止部分或全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偿还能力;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三)抵押物价值或变现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可能影响银行债权的;

(四)《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贷款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借款人资信状况好转,还款来源充足,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解冻、恢复部分或全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的额度调整、额度冻结和解冻、额度终止、贷后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规定和系统操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调查岗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住所证明(可选择户口簿、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特种行业的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企业合伙人还须提供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合伙协议中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小企业主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如公司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还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所承包(或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还款能力证明,近3个月的银行对帐单、完税凭证、个人有效分红证明、租金收入证明、有效资产证明、购销合同等之一或若干,生产型经营实体还应以电费单(水费单)等作为还款能力的辅助性依据;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贷款使用计划、或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用途证明或声明。

(六)担保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住所证明、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以及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必须已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同意担保的 12 书面证明;

2、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有效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以第三方自然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同时提供房地产所有人和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以法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同时提供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以出租物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银行处臵房产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3、以质押方式担保的,提供权利凭证(包括同城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权利凭证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字。

第三十九条 贷款调查。

(一)受理借款申请后,调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方式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及时调查,确保借款人所提供资料完整。调查人员要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谈话笔录》。调查人员应通过现场查看、与相关人员座谈等方式,多渠道收集有关申请人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全面了解申请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等情况,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大额贷款(由一级分行确定),需2名及以上人员共同调查,并由双人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核实;但对单笔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按大额贷款政策执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合规合法性调查

(1)核实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合法有效性(可通过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申请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承包租赁协议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有无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变更等情况;承包或承租经营的,还需调查承包(或承租)企业经营的合法性;申请人从事本行业经营是否2年以上,可通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认定,也可由客户经理通过调查核实认定,但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填写的《业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中的电话号码(包括住宅电话、营业场所电话和移动电话等)是否真实有效;

(4)通过人民银行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CMS)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自然人保证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是否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对于小企业主申请贷款的,通过人民银行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CMS)查询经营实体的信用记录。对信用记录不符合我行信贷条件或经营实体当前与我行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中止业务调查程序;

(5)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2、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调查

(1)实地调查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实体近年来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并通过观察客户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臵、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经营能力、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等;

(2)客户经理通过查看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完税凭证或购销合同等)分析其现金流状况,测算借款人年销售收入,14 并根据借款人年资金周转次数判断其借款金额是否合理,同时根据周边市场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综合分析是否具备盈利能力;对于生产型企业,客户经理还应依据经营企业电费单(水费单)判断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如难以取得客户银行对帐单或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可以根据借款人既往的经营能力对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评价,借款人既往经营能力的评价主要是依据其家庭有效资产,并以此作为分析其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借款人为企业股东的,如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有效资产无法达到上述比例要求,可按股权占比折算其所拥有的经营实体有效资产。有效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实物资产,即未经抵押的房地产、交通工具;二是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日均存款;三是其他流动资产,包括起息日在三个月之前存期半年以上的凭证式国债、持有期已在半年以上的记账式国债、合法保险机构出具的保本型人寿保单/保本型投资保单中已支付保费的当前现值或保单现金价值或退保净值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托管机构出具的股票、基金明细清单显示的市值。

(3)通过对借款申请人经营收入、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分析,综合判断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否真实、稳定,收入水平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担保情况调查

(1)以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应核实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担保的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并按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和确认各项资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商户联保方式的,调查核实联保小组成员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等;以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保证担保的,核实担保方的担保意愿是否真实,合作协议是否有效;15(2)以房地产抵押方式担保的,应调查抵押房产的土地性质并实地考察抵押房地产基本现状,包括其品质、年限、地理位臵和市场均价等情况,综合判断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实地核实抵押物与有效权属证件、申请表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如评估报告中没有抵押物影像资料的,应实地拍摄必要的影像资料(例如房屋外观、内部建筑结构等)作为调查资料之一;以法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同时核实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出租物抵押的,承租方是否签署了银行处臵房产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采取评估公司评估方式的,需审核评估公司是否为按规定进行准入的中介机构,审核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客户经理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采用内部评估方式的,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以权利凭证质押的,应核实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和质押物价值,调查质押权利凭证是否存在冻结、止付或挂失,其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

(4)确定抵(质)押率

4、信用等级评定

按照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调查人员要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并明确是否同意办理贷款、贷款金额(或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款方式、抵(质)押物价值和抵(质)押率等。

(三)调查人员整理好全套资料后,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并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客户资料扫描上传 16 至CMS。

(四)调查不同意的,经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确认后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四十条 贷款审查。审查岗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主要从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还应注重对客户非财务信息和担保情况的审查。

(一)基本要素审查

1、申请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3、相关资料的要素填写是否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

1、申请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2、申请人是否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是否具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为合伙人的,还应同时审查合伙协议;申请人为小企业主的,还应同时审查经营实体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承包租赁企业还应同时审查承包租赁协议,该企业是否符合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3、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保证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实体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三)信贷政策审查

1、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和用款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相关政策规定,利率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和综合收益情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复测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和自然人保证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审查调查岗的信用评分是否正确,并提出明确的复测意见;

2、分析申请人的职业背景、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

3、分析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合作协议是否已到期,是否已超过合作协议的担保额度,保证金是否足额,不良率是否超过规定。

(五)经审查认为信贷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可要求调查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材料退回调查部门或下级行,并做好登记。

(六)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或审查部门)要根据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担保等情况,分析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和第二还款来源是否足值有效,就是否同意贷款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或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款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并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MS。

一级分行要求撰写审查报告的,应撰写审查报告。

(七)需提交合议会或贷审会审议的(由一级分行确定审议范围),按规定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贷款审批。

(一)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和审查意见或审议情况进行审批,并通过CMS直接下达批复。对审批同意的贷款要明确贷款金额(或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款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二)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签订合同。经营行或营业网点取得同意办理贷款业务的批复后,客户经理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对于申请个人助业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的,与客户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信用贷款须单独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并在合同其他事项中增加“借款人归还编号为 合同项下借款前,应全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归还编号为 合同项下借款”条款(合同编号为与信用贷款相关联的抵押贷款合同号)。采用商户联保方式的,在签订借款合同基础上,还应与联保小组成员签订联保协议(该协议可由分行制定制式合同在本行内使用)。一级分行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一)借款合同填制后,交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查岗)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查岗)审查后,将借款合同交有权签字人签章,(二)签订合同

1、借款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多份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3、借款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与贷款审批的内容应一致;

4、面签合同。申请人和抵押人(含共有人)、出质人、保证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时客户经理必须在场,客户经理应通过审核 19 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核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确保签字人即为申请人,且所签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5、对于多页合同以及添加的附页,应当加盖骑缝章、由自然人在骑缝处签字。

第四十三条 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抵质押登记人员(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亲自办理以下事宜:

(一)抵押方式担保的要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人寿保险单等权利凭证质押的应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止付和交接手续;

(三)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的,明确抵押期间贷款行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四)抵质押登记人员应按押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移交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抵押物保险单及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人寿保险单等权利凭证,分别按有价单证入库和现金入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发放前,应进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担保的,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额度是否符合规定;商户联保的,是否按照规定存入保证金;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核实放款账户等。

(二)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在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后,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CMS)中准确录入借款凭证信息,按照借款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个人借款凭证》 20 和《放款通知书》,并将合同、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提交会计运营部门办理账务处理。借款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2、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借款凭证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的金额。

会计运营部门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单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三)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的发放

合同生效后,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借款人可通过非自助方式和自助方式申请用款。

1、非自助方式。(1)CMS系统登记。

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办妥质物止付手续后,客户经理在CMS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和循环额度管理信息。

(2)申请用款

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提供《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和贷款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声明。

(3)单笔用款

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无发生冻结、调减和终止额度等事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用款进行审批。

(4)发放贷款

客户经理根据《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 21 合同用款申请书》,在信贷管理系统(CMS)中准确录入借款凭证信息,按照借款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作《个人借款凭证》,提交会计运营部门发放贷款。

2、自助方式。

(1)最高额可循环自助贷款系统签约。合同生效后,客户经理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和《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交给会计营运部门。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根据《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的内容逐项输入合约要素,提交后系统自动进行合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即为客户建立合约,打印记账凭证,由客户签字确认,并打印回单给客户。

(2)借款人在电子渠道申请自助用款,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经系统确认后自助办理放款。借款人还可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单笔用款。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填写《自助循环贷款用款申请单》后,交银行柜员要求办理放款手续。会计运营部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签约借记卡、合约号和密码为其办理放款手续,并打印记账凭证,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并打印回单给客户。

借款人通过自助渠道可以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包括部分提前还款和全部提前还款。借款人也可直接到营业网点通过柜员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第四十五条 贷后管理。

个人助业贷款的贷后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

一级分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

1、检查频率

22(1)对一次性还本的贷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2)对分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

2、检查方式和内容

客户经理应按照个贷基本规程规定进行实地贷后检查。

3、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应结合借款人的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了解客户风险状况;若发现风险信号应立即进行跟踪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化解风险。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

(1)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3)卷入经济纠纷;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4、客户经理按照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后,在CMS中录入检查信息。对于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担保物变现能力明显下降影响偿还能力等情况,经有权人同意,可冻结、调减、终止部分或全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

(三)档案管理

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档案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系统,平时只使用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实行集中保管。

(四)信用贷款管理

经办行应建立信用贷款管理台帐,逐笔记录信用贷款相关信息,以及与该笔信用贷款相关联的抵押贷款信息。如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发生提前还款、违约等情况的,客户经理要及时登记台帐,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本规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十六条 还款计划变更。

(一)提前还款

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信用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抵押类贷款的,应先结清该笔信用贷款。

(二)贷款展期

个人助业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1年期以下的个人助业贷款,借款人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需要展期的,须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须结清全部利息,并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条件,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展期手续:

1、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经营行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含共有人)或出质人应在《借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2、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贷款展期的原因和还款来源等情况视同新发放贷款进行调查,按新发放贷款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贷款展期不得降低原担保标准。

3、贷款展期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行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4、客户经理填制借款凭证并签章后,送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展期后的贷款根据期限归属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三)其他还款计划的变更。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改变还款计划,但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不得改为一次性还本方式。第四十七条 到期处理。

(一)到期收回

1、对一次性还本方式的贷款,客户经理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日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行应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2、借款人归还抵押贷款前,必须还清与该笔抵押贷款关联的信用贷款。借款人到期未归还信用类个人贷款的,客户经理可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其他合同到期,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经营行应将抵(质)押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和解付手续。

(二)逾期催收

贷款逾期后,客户经理要及时进行催收;对逾期超过2个月或60天的贷款,客户经理要进行实地催收,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字后收回回执。确实无法找到借款人及担保人本人的,采用亲属签收、留存挂号信回执、公告等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催收,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登记贷款催收登记簿。

(三)提前收回

1、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行应提前收回贷款,依法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以虚假证件和资料取得贷款的;(2)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资金的;(3)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4)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质)押物,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抵押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无法恢复,或保证担保能力下降,并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25(6)企业发生破产、生产经营恶化等情况;(7)影响贷款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2、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应提前收回贷款的,须经营行行长或有权审批人同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还款手续。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大型商场或专业市场实际一直从事合法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符合办法规定的营业执照的商户,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可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本规程执行:

(一)从事经营活动2年以上,从业经验丰富,效益良好、信誉度较高;

(二)由商场或市场管理方提供商户承租商铺的合同,或其他证明商户在市场内经营时间超过2年的证明材料;

(三)以全额抵(质)押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可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个人助业贷款属于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基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 26 营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操作流程》(农银发[202_]28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政策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政策

一、小企业贷款

(一)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是指依据客户所提供的有效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直接进行客户授信和办理各类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融资业务的信贷产品。

1、主要满足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

2、服务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

3、单户授信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规模5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8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客户。

4、申请人条件:

(一)须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

(二)生产经营合规合法,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三)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产品特点

(一)业务办理快:打破以往的办理流程,客户的评级、授信和用信同时审批,手续简便、审批迅速。

(二)担保方式多: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灵活多样。

(三)贷款额度高: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0万元,充分满足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需求。

5、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客户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及农业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业务审批。农业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

(三)合同签订。农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文本、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凭证,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等手续。

(四)贷款发放。

(二)智动贷(小企业自助可循环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为客户核定一个可撤销的贷款额度,在此额度内客户可以通过营业柜台、网上银行、银企通平台等渠道自主、循环使用贷款的人民币贷款产品。

1、主要满足小企业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流动资金需要。

2、服务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同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

3、特点:

(一)贷款额度一次核定、循环使用。

(二)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小企业客户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在客户终端实现自助式提款、还款。

(三)随借随还,节省融资费用。

4、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客户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及农业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业务审批。农业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

(三)合同签订。农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文本、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凭证,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等手续。

(四)贷款帐户设置。

(五)贷款使用。

二、个人贷款

(一)随薪贷:指农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向资信良好的个人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个人稳定的薪资收入作为还款保障的、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1、贷款对象:为以稳定的薪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个人优质客户,主要包括:

(一)优质行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

(二)其他以稳定的薪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优质个人客户。

2、贷款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贷款行所在地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收入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3、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用途,包括购买自用车、房屋装修、大额消费品、旅游、教育等各项消费支出。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短为3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自然人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农行申请一次性或循环使用的消费或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1、贷款对象: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住房、商住两用房作抵押物的个人客户。

2、贷款条件同个人薪资保障贷款。

3、贷款用途:可用于消费或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三)个人助业贷款

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1、适应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

2、贷款条件:除上述我行个人贷款申请人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销售回笼好;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3、贷款额度: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4、贷款期限:含信用、保证方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全额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

借款人担保人收入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

兹有借款人同志,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自年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职务。该同志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

兹有担保人同志,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自年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职务。该同志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特此证明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3、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4、联系电话:

5、邮政编码: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

借款人担保人收入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海原县支行:

兹有借款人同志,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自年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职务。该同志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

兹有担保人同志,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自年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职务。该同志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特此证明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单位全称:

2、法定地址:

3、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4、联系电话:

5、邮政编码: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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