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办幼儿园申报标准及程序
**************民办幼儿园
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工作,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都匀经济开发区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申办程序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分申请筹设、筹建和正式设立三个阶段。
(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园长、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招生范围和对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的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个人材料(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所在辖区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单位或团体举办的须提供法人的批件或执照;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的单位,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证明。
4、设立幼儿园的可行性报告和发展规划。
5、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接到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作初步实地审查。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设的,作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办园。
(三)同意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须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复
3、民办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一)
4、消防合格证或合格意见书
5、卫生许可证
6、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7、机构代码证
8、举办者基本情况(学历、资格证、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9、拟办幼儿园资产情况:含验资证明及房屋产证及租用合同,办园场地证明文件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需提供有效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承租方需提供有效期10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10、章程
11、拟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12、拟任幼儿园园长登记表(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园长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
13、拟任幼儿园决策机构成员登记表(学历、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4、幼儿园拟聘任教师登记表(学历、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
15、幼儿园拟聘任财会人员登记表(学历、资格证复印件)
16、拟办幼儿园办学审批(相关部门意见)
17、幼儿园内部管理相关制度
18、园舍图片
(四)在收到举办者递交的申请设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评估小组按照《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民办幼儿园申办评估细则》进行实地评估,达到基本办园条件,作出同意筹设招生办园批复。
申办幼儿园举办者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在申请筹设的建设期间,不得擅自招生。
二、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举办者应对幼儿园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生活保障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办园启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办园周转资金不少于2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0万元,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园舍规模要求
1、园舍用房:(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创设绿化、美化、净化和适合儿童特点的活动环境;
(2)办园房屋须在三层楼房以下,房室设计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园舍场地平整无污染、通风较好,日照充足,通道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无噪音影响。
(3)幼儿园独立设置。幼儿园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有两个以上独立、畅通、安全的出入口,达到消防标准;水电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4)有办公室、活动室、睡房、盥洗室、幼儿厕所,厨房、卫生保健室、保安室;设施设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5)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乡镇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
(6)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小中大班设置齐全;班额: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额,在此标准上每班幼儿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2、不得租用以下房屋作为园舍:(1)简易建筑物;
(2)危房、旧厂房、旧民舍;
(3)其他不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场所。
(三)设施设备
1、活动室内配备有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设备和用品。有符合幼儿身高和国家安全标准的桌、椅、床(保证一人一床一椅);有适合幼儿身高并能自由取放的玩具柜、图书柜、水杯柜和毛巾柜、饮水设备。
2、配备有幼儿一人一巾一杯,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教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 教学设备和用具(黑板、钢琴或风琴、电子琴、录音机、CD机等)。
3、有安全的取暖和降温设备,能正常使用。
4、配备有室外大型玩具3件以上,摆放安全合理。
5、厨房通风好,并与教室、寝室分开,厨房设置符合卫生安全相关规定,避免产生的噪音、油烟和气味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房的影响。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食品留样柜等设备,有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空气排油烟等设施。
(四)教职工配备要求
民办幼儿园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具有相应学历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含精神病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具备幼师专业毕业,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设置要求:教师每班2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1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2人;保健医生1人;设专职财会人员1人,食堂工作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不少于1:80;值班保卫人员1人。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6~12个班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
1、园长
(1)园长应具有大专(含在读)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含教育类专业)毕业、有3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并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及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2)园领导班子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执行岗位责任制,年龄结构合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5 件精神。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六个班设园长1人,保教主任1人;六个班以上设园长1人,保教主任2人。
2、教师
(1)具有幼儿师范或相当于幼儿师范毕业(接受过专业培训)及其以上学历。
(2)热爱幼教工作,具有幼儿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
(3)具有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自制玩教具,写教学设计和教育工作总结、教育笔记等方面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技能技巧和应变能力。(5)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6)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
3、保育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具有一定的照顾幼儿生活的技能。
(3)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4、保健医生
(1)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定。
(2)日托幼儿200名以下,全托幼儿10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员1名,超过200名幼儿的应酌情增加。
5、炊事员
(1)受过专业训练,并有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2)个人身体健康,讲究卫生,持有健康证。(3)严格执行食品、饮食卫生要求。
(4)实行“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80名幼儿配备1人炊事员,100名以上的配备2人以上炊事员。
6、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具备中专学历或受过专业培训或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兼职或专职的1名。
7、保卫人员
应配备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1名。
(五)员工待遇
教职工待遇以及各项合法权益有保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幼儿园管理与监督
1、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必须经社会事务管理局登记和审批,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注销、停办等,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3、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广告需经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
4、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管理和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以及安全、卫生、消防的检查。
5、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6、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核准并对家长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7、民办幼儿园要重视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8、民办幼儿园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定整改措施,并在限期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社会事务管理局将责令其停办。
9、民办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016年8月15日
主题词:民办幼儿园
申报程序
管理办法
2016年8月15日
印发
共印5份 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第二篇: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
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
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
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
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
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
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
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
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
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
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
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
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
第三篇: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_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几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者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内政发)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民力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认真落实«幼几园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金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高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几的年龄特点, 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民办一类幼儿园规模一般为6至15个班, 民办二类幼儿园3至5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造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十条:民办幼几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民办幼儿园园舍实行公证制度。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园舍独立设置,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三层。(四)、房屋建筑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使用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民办一类寄宿制幼儿园要单设卧室,活动吗望面率、不低于54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卧室合用,其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1.2平方米, 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六)、民办一类幼儿园卫生间每班一问,其面积不1低于12平方米, 内设墫式便器4个,小便權 4个,有流动水, ,水龙头不少于5个。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并能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民办二类幼儿园卫生间可两班合用, 其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全园共用,其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卫生间安全、适用,满足幼儿需求。
(七)、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民办一类幼儿园适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民办二类幼儿国不低于8平方米。
(八)、民办一类幼儿园应设有音体活动室(多功能室.),其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人辅助用房。
(九)、厨房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及食品储藏库房,布局合理,流程规范,配备必要的食品消毒、储藏和加工的设备。
(十)、会外活动场地应布局合理,安全、平坦,其生均面积民办一类幼儿园不低于1.5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不低于1.2平方米。
(十一)、室外绿化面积民办一类幼儿园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不低于1.5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二)、室内室外设计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三)、有适合幼儿适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消毒柜: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设备,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坐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独立睡眠室,并保证每人一床。
(十四)、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民办一类幼儿园人均不低于5册,民办二类幼儿园人均不低于3册,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五)、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的户外运动器械。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均1件(多功能大型联合体育器械可1件),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六)、有满足教师使用的学前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有教育活动的音、电教及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幼儿园教育事业、身体健康:
遭守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适用普過话。(一)、园长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学前教育专业、取得驾驶资格证书,有五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或同类学校学前教育
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配备两名教师, 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有幼儿教师学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保证幼儿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聘任的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旗县级以
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民办二类幼儿园每两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按照1:180(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保健员,民办二类幼儿园配备专兼职保健员。聘任的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盟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举办者及管理体制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具备基本的幼儿园教育理念,有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精神,具备办园的财务投资能力。
(二)、民办幼儿园要具备法人资格、管理体制健全,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制定完善的议事决策章程;明确幼儿园园长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民办幼儿园园长;要求品德高尚、具有丰富的幼教工作经验,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幼儿师范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平60周岁。
(四)、民办幼儿园要从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出发,明确办园理念,办园目标,吗、办园规范,办园方式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民办幼儿园要立足实际建立幼儿学籍和保教管理制度,并且为每一位幼儿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二、园舍设施配备标准
(六)、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建筑做园舍,符合国家的园舍建筑安全标准,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区、危险区和噪音区。
(七)、租借园舍及场所举办幼儿园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建园舍计划及必须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八)、民办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活动场所和绿化环境能满足日常办园需求。活动空间:
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单设的卧室和幼儿单人床,全日制幼儿班的卧室允许育活动室合并设置,但使用面积不得少于90平方米,有全园公用的音体游艺室,其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具备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陆地活动面积人均2平方米以上,有30米的直跑道。户外活动要配备相应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饲养角和种植园地等。院内绿化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玩具配备:
户外大型玩具(滑梯、转椅、攀登架、平衡木、蹊跷板等至少各一套)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每园1套,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每园要配备2套。
室内大型(或中型)玩具每班1套,不同种类的桌面玩具人均5件(套)
(九)、幼儿园应单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公共用房和厨房,并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和家长接待等必要的活动场所。
(十)、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桌椅、玩具柜、毛巾架、饮水设施、水杯柜、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幼儿图书和乐器等,确保每名幼儿一张床、一套床上用品。
(十一)、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要经常保持干净整洁,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教具、玩具、活动室、厕所、盥洗室、厨房等要定期进行消毒。
三、教职工配备与建设
(十二)、民办幼儿园园长、副院长应具备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的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办法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
(十三)、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幼儿数量配备相应数量教师'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幼儿, 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专职教师和幼儿比不超过1: 15。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名保育员。
(十四)、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幼儿园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师。营养师(配餐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营养保育职业培训,取得自治区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要按照1: 50(厨师与幼儿比例)配备厨师,厨师中至少有1人接受烹饪专业训练。
(十五)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卫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并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若配备接送幼儿的校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幼儿园工作者要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有健康合格证。慢性传染病、有传染病史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十七)、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培训园长、副院长和教师等相关人员。
四、其他保障条件及要求
(十八)、民办幼儿园在园舍、设备等按标准配齐后,办园启动资金城镇不低于30万元,农村牧区不低于10万元。每年从幼儿园的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按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保教、设备购置、维护等。
(十九)、幼儿园要合理设置幼儿园规模和严格控制幼儿班级人数。具体要求:幼儿园最小规模不得少于6个班,最大规模不得超过15个班。超过15个班,必须分园,实行分部管理。按年龄编班:小班(3-4周岁)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周岁)每班不超过20人。寄宿制幼儿园按以上每班减少10人。
(二十)、民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突出办园特色,严禁“小学化”倾向,为幼儿创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二十一)、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包括民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我市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中山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市教育局和镇区教办备案。
一、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表一)。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表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②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表三)。
(4)变更园长,需提交原园长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及《民办幼儿园拟任园长履历表》(表四)。
二、变更手续
1、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民办幼儿园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如变更举办者的需出具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分别出具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如不能出具的,必须有书面说明材料。
3、教育局收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后,根据幼儿园当年年检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评议的,评议时间不算在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附:样板及表格下载
(1)ⅹⅹ幼儿园移交协议书.doc(2)关于ⅹⅹ幼儿园变更的申请.doc(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doc(4)民办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doc(5)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doc
第五篇: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程序
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学区提交如下材料:
材料1:办园申请报告1份,交原件。
内容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材料2:举办者资质证明3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内容包括: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简历1份,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
材料3: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1份,交原件。
内容包括: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材料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1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内容包括:属购置或自建园舍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材料5: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1份,交原件。
内容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材料6:拟任园长、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每人5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材料7:提供“五证”: 内容包括: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交复印件,验原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4、《食品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核发)和卫
生保健合格意见,交复印件,验原件。
5、注册资金、风险担保金验资证明,交原件。
第二步、学区在接受正式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对准予批准的,学区校长签署《学区关于民办幼儿园正式审批的请示报告》;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步、学区填写《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审批表》,连同申办者的材料卷宗(原件学区已审核无误退回只留复印件)及《学区关于民办幼儿园正式审批的请示报告》报送县教育局普教股。
第四步、县教育局普教股和安全办依据学区报送的卷宗材料联合进行实地验收,分别填写《民办幼儿园审批现场核查笔录》,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
第五步、县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