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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4-34140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1:21:09 来源:网络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前、检修作业中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查。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把关。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检修施工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区域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移交给设备检修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

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作业证》的管理

7.1作业票填写人员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作业证》后,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作业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由检

修单位留存,一联由检修作业人员持有备查,检修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公司安全环保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证》对作业单位罚款200元;《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作业证》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证》的审批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主管工程师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则

9.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9.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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