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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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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集团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1)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1)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2)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3)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3)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3)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4)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5)第十章 附则……………………………………………………………………………………(5)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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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和员工;

2、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驻外机构;

3、总经理及公司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范围: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集团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目标、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4、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5、工程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6、单位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其他认定事项。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3、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检查。

3、专项审计。① 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②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③ 离任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其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务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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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地审计

财务审计部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

2、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3、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4、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8、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的项目投入资金、资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报告的审阅;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5、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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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4、出具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财务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总经理。

5、公司财务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整改、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6、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审计部提出,财务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公司财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署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

4、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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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依据集团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工作努力、业绩突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直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7、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第二篇: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适当的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

计监督;

6、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0、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11、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8、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构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机构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阶段

1、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必要时抄送董事会。

3、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5、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起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公司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相关公司及部门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

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及审计机构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篇: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1页

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集团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集团董事会下设立集团财务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集团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财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财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财务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集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财务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八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集团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集团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集团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集团审计工作计划;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三)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管理的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

(五)物资采购的审计;

(六)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集团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部经董事会批准,有权检查集团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集团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集团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集团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计划:财务审计部根据集团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财务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2、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财务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4、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5、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6、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财务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集团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7、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公示: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披露,是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揭露管理缺陷及舞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职工群众监督力度的有效方法。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集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承德创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控制度制定原则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遵循以下原则制定:

1、业务批准与执行相分工原则;

2、业务执行与记录相分工原则;

3、各种会计责任之间相分工原则;

4、资产的保管与账实核对相分工原则;

二、内控制度具体内容

(一)资金管理使用控制制度

1、各部门(子公司)全部资金由创元投资公司统一管理、调度。

2、各项资金使用要先由各部门(子公司)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由部门经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填写使用事由、数量,向财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务总监审核后财务部方可付款。工程款支付需提供招标手续、竣工决算书、监理报告、合同复印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手续,严格按合同 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3、各部门(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工程款、预付款等名义对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增加资金占用,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款项拨付。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挪用、挤占。各子公司之间、公司与外部单位的资金往来(不包含正常的工程款支付),由子公司经理会议研究后,报总公司经理或董事长审批,财务部依据相关审批手续安排支付程序。

4、财务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度分析。

(二)费用控制制度

1、各部门(子公司)于年初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编制费用预算,经创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董事会审批后予以执行。财务部负责每月向董事会汇报各部门(子公司)的费用支出情况。

2、各部门(子公司)在核销费用支出时,报销人必须按明细归类,严格执行一类一单,填写“费用报销单”和逐级审批的“费用核销审批单”到公司财务部核销,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或核销,如需预付款的,由相关部门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供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手续。

3、费用支出原始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 审核人员签字。“费用核销审批单”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支出事由,由部门经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先经主管会计对票据进行初步审核,再经财务总监签字认定,财务出纳对核销手续二次审核后方可付款,除规定现金付款以外的费用核销原则上使用公务卡。

4、重要、大额费用支出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大决策制度意见》中“对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由集体决策”的相关规定执行,创元投资有限公司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费用开支由总公司经理负责,5万元以上费用开支由总公司班子集体决策;各子公司1万元以下(含1万元)费用开支由子公司经理签字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开支由子公司班子集体决策。

(三)人员工资控制制度

各部门(子公司)人员工资由综合部统一考核,财务部集中发放。人员工资实行下开支,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统一发放在职职工上月工资。人员工资具体数额由综合部根据考勤情况及考核情况制定,于每月5日前报财务部,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综合部计算扣除金额,财务部负责缴纳。加班前履行各子公司经理审批手续,加班费报销时持加班审批表及加班费发放表,财务部统一报销。绩效考核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综合部依据绩效考核方案拿出初步意见报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财务部依据相关审批手续予以发放绩效工 资。

(四)差旅费控制制度

1、报销人在出差前先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履行费用核销审批流程。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按出差目的地详细填写,例如:出发时间,到达地点,返回时间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与报销单明细内容相符。

2、报销人必须及时核销差旅费,在返回后 7 日内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返程后长时间既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财务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借款。每月25日前发生的差旅费在当月25日前核销完毕,不得跨月,25日后发生的差旅费可下月核销。

3、综合部负责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好车辆使用登记记录,填写用车公里数,司机补助当月25日以书面形式上报财务部。司机补助标准按高新区党政办相关文件执行。

4、公司出差人员差旅费补助标准参照承德市财政局《承财行202_(75号)》文件《承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交通费、伙食补助按出差天数计算。伙食费本市境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本市境内每人每天补助50元,领取补助不得再报销用餐发票,出差目的地有人接待用餐的不得领取此补助;交通费按本市境外每人每天80元,本市境内每人每天40元,公司安排车辆出差的不得领取交通费补助;住宿费按照勤俭节俭原则实报实销,总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 人员住宿标准不得超过460元/间,总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住宿标准不得超过370元/间,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当天往返的除外)。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五)招待费控制制度

商务接待参照《承德市高新区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承高党政办发【202_】1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商务接待费用核销履行费用核销审批流程,填写“费用报销单”,严格一餐一单,可汇总签批。招待餐、工作餐、会议餐标准,在高新区机关公务接待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2、各公司招待用餐实行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商务接待费用,过期不予办理。

3、综合部负责招待用品采购,并做好领用登记,存档备查。

4、各公司招待费额度按年初预算执行,严禁超额支出,年终列入考核目标。

(六)会议费控制制度

会议费参照《承德高新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承高财发【202_】10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会议召开由综合部负责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范围较大的会议召集需由董事会批准。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 等,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室租金、线路使用费等。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参照《承德高新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暂定定额标准3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3、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宾馆盖章)、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六)培训费控制制度

培训费参照《承德高新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承高财发【202_】10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由综合部负责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各公司培训费要纳入预算,财务部对各公司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公司培训费不超过公务经费的5%,特殊情况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3、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参照《承德高新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超过37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 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部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

4、培训费报销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职工借款控制制度

1、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由各子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审批单,明确经办人及用途,财务总监审签后,财务部人员审核借款审批单无误后方可借款。借款金额不可超过1万元。

2、所借公款要按财务规定及时报帐,一般不得跨月,特殊情况需跨月的要向总公司主要领导说明,财务人员定期催促借款人还款或核销。

3、未经批准不得核销与借款内容不相符的票据。报销凭证应由出纳对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避免差错。

(八)办公用品采购控制制度

1、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大宗专用办公用品采购执行招投标程序,由综合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执行资金使用制度和费用核销制度,核销时财务人员审核《采购验收单》无误后方可入帐。

2、需要预付款的,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履行预付款审批流程。

3、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九)收入、应收账款控制制度

1、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各公司取得收入要及时将款项及相关合同资料上缴财务部,不得拖延、挪用。各公司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开具。

2、各公司对应收款项加强催收,如不能及时回款,要有欠款方说明,填写“延期付款审批单”,履行审批流程,财务人员方可开据发票。

3、财务部要定期(一个月)向经办部门核对应收款项,经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财务部,注明延期理由及预计回款日期,以便财务部向主要领导汇报公司运营情况。

(十)预决算控制制度

财务部根据各公司制定的经董事会通过的年初预算计划及综合部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费用按月汇总,总量控制,收入预算分解到月,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进度,年终总量考核,与部门效益挂钩。

(十一)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1、现金内控制度

(1)现金的收付由公司专职出纳负责,严禁出纳以外的人员接触现金,以免责任不清。(2)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

(3)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以3-5天的零星开支为限额,具体数额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行。财务总监或主管会计组织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财务总监或主管会计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4)公司必须用保险柜保管现金。

(5)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起点,超过起点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或通过公务卡转账支付,财务人员审核发票、费用核销审批单和消费小票后,方可将报销款项转入报销人公务卡中。

(6)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

2、银行存款内控制度

(1)银行预留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2)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

(3)出纳应及时根据当日资金业务编制资金日报表。(4)遵守国家规定的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开空头支票。

(5)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 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作废原始票据存档备查。

(6)及时与银行对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7)出纳不得签发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

(十二)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仪器等。

1、各公司固定资产由综合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登记,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各公司的协调、监督、帐务处理。根据公司的性质,固定资产管理遵守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各项固定资产由公司综合部采用标签式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帐,各部门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人即是责任人。综合部应及时将固定资产报废及损坏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再到财务部门核销出帐,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2、会计入账原则:耐用年数在两年以下、不具生产性、金额低于5000元者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为加强管理,对于金额5000元以下,耐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由综合部按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建立购买、使 用、备案登记制度。

3、房屋、车辆及办公设备由综合部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经理或使用人为责任人。

4、综合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标签式或卡片管理,对入帐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资产状况(增减、转移)发生变化时要由相关部门及人员逐级审批,并报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在公司各部门(或使用人)之间相互转移时,由移出部门填写申请,综合部填写“固定资产变动审批单”经子公司经理、综合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综合部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台帐,固定资产转移而不填转移单,造成资产损失的,由原移出部门使用人原价赔偿。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由综合部制定合同,履行固定资产变动审批流程。

5、各公司新申购固定资产严格执行公司采购审批流程,固定资产采购需填写“采购审批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采购。购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由综合部填写“采购验收单”,报销人员附发票后面用于报账,凡验收不合格或无验收单的固定资产,财务不予报销。

6、固定资产的减损包括正常和非正常的损坏、遗失。由使用部门(人)填写“固定资产变动审批单”,综合部填写处理报告,经逐级审批后,连同赔偿款或变价收入报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 原价赔偿。

7、固定资产需作抵押或解押时,由子公司经理向综合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再办理抵押及解押手续,报财务部备案。

8、对房屋及建筑物在建过程中要监督建造质量,竣工后由创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时组织验收,综合部登记固定资产并及时将验收手续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9、在会计决算前,由综合部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查明资产实物状况。对意外灾害或人为因素损失应认真进行核对、盘点及损失程度的评估,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索赔,同时履行财务核销手续。

(十三)工程外包、合同管理等内控制度

由创元建设开发公司经理会制定,报董事会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将依据审批后的内控制度进行资金收付。

第五篇:集团内部审计构想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构想

作为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尤为重要,内部审计在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内部审计定位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因此,审计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以监督促管理,以服务增效益,即监督是手段,具有过程性,服务是目的,具有结果性。

内部审计定位:“管理+效益”。内部审计目标应以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为目标,实现从差错纠弊向管理效益审计的综合目标转变。内审职能要从监督导向型向咨询服务导向型转变。

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集团最高审计权力机构,负责审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签发审计决定和

审计整改意见、审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受理审计申诉和复议等。集团设立审计部,具体负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1.集团设立审计部,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由总裁及总裁委托的集团领导具体分管。

2.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部每年应保证审计人员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5.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三、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1.审计部负责向集团总裁及分管领导报送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统计报表等资料,及时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2.审计部应积极宣传贯彻集团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3.审计部根据集团总裁和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对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或经授权审计的参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或经授权审计的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企业形象、品牌宣传和产品广告投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集团任免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六)对集团任免的财务负责人岗位变动和工作交接,进行异动监交;

(七)完成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配合集团相关部门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表、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和报表附注;

(二)银行账户对账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产和存货盘点资料;

(三)内部管理制度、相关重要会议记录、奖金提取与分配资料、年终分红资料;

(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集团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贪占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总裁同意可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审计部可以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集团财经制度行为的意见;对遵守、维护集团制度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7.审计部可以向集团有关部门通报或抄送相关审计结果。审计中发现的涉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移送集团监事会处理。

五、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部每年初根据集团总体工作目标和部门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审计项目,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部负责人事先通知,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和报表附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或证明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章认可。

5.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否则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负责人。

6.审计部负责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对违反集团财经制度的行为,依照集团有关规定应

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集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意见。

7.审计部按期将正式审计报告,上报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审批,对于拟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报告报集团总裁审定,对于仅作出审计整改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区别情况分别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8.审计部对已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意见的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

9.审计部完成项目审计计划后,审计人员应按审计项目分类归集整理审计文件,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存储。

六、内部审计违规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责令改正,经集团总裁批准,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财经制度的行为,审计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以下处理和处罚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财务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挪用的集团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规所得;

(四)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处以通报批评、罚款。

3.审计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审批程序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报审计部。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提出申诉和复议,申诉和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5.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集团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内部审计发展策略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是抓好内部审计的前提条件。

集团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专项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等,其他重要的管理制度,如合同管理、招标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福利费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工程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制度,审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而且在审计过程中,要不断提出优化管理的建议,贯彻“制度第一”理念。

2.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绩效的重要因素。作为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而且要有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职业素质是内部审计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职业技能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而敬业精神主要表现为对审计业务的创新和理解。

3.内部审计必须坚持“质量与效率并举、监督与服务并重”,为集团提供价值增值型审计服务。

通常,内部审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

(一)协助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二)评价和改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三)评价和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减少错痹和舞弊现象

(四)评价和改善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优化管理制度和流程

(五)参与公司治理的构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4.内部审计应根据集团发展战略,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审计创新,满足集团管理需要。

审计创新不仅包括业务的创新,也包括技术手段的创新。审计创新一方面具有转移和分散审计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审计风险。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只有不断的进行审计创新,才能在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发挥其职能作用。

5.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只有坚持全面审计,才能对集团各公司各环节实行审计监督,确保集团经营整体受控。而突出审计重点,抓好典型审计案例,如私设账外资金、招标违规围标串标、虚报经营业绩和业务费用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侵犯公司资产和严重损失浪费等,做到违法必究必严,以儆效尤。

6.内部审计发展应加强六个审计意识,即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提高六种能力,即监督执行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发现及解决问题能力、价值创造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崇尚“忠诚为企、尚法求真、公正廉洁、独立创新”的审计精神。

八、内部审计工作体验

1.集团经营管理应做好“决策精准、制度规范、目标管理、专业监管、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工作,其中内部审计应为集团提供专业化监管服务,为集团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内部审计,一流的内部审计需要一流的专业人士,有为才有位,审计人员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标杆和榜样,做到“勤于审计、敢于审计、善于审计、忠于审计”。

3.内部审计应注重事前防范、加强事中控制、严格事后监督,实行全过程有效审计。

4.内部审计以内部控制测评为基础,以财务经营审计为根本,以专项审计为关键,突出价值增值审计服务理念,重点抓好典型审计案例,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性尤为重要。

5.内部审计应更加注重职业判断经验和职业道德,忠诚比能力更重要、经验比理论更重要。

6.集团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有力支持、审计监督服务工作尽职尽责到位、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三位一体,能激活内部审计活力,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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