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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4-96531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7 18:33: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大理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州、县各级政府有关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推动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大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努力推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使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同级工会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促进形成培养劳模、选树劳模、表彰劳模、关心劳模的机制。

第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弘扬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精神,以辛勤的劳动、丰富的知识、精湛的技能和卓越的创造为全社会树立榜样,以先进的思想、高尚的品德、科学的态度和奉献的精神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和引领时代作用。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和表彰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设置分为祥云县劳动模范和祥云县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均属祥云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同一等级的荣誉称号。企业职工和农民授予祥云县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祥云县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 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活动,每三年一次。表彰人数及范围由祥云县总工会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需要及时予以表彰的先进人物,由县总工会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评选、推荐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的原则;(二)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四)坚持真实性、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五)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和创新求实精神,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在全县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爱岗敬业,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七)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八)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二条 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县总工会讨论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由乡、镇审查后报县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审定,再由县总工会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经上述程序通过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县政府确定人选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再作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者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意见。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不予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县总工会统一制作的《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州总工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存档。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审查批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符合晋职(含技术职称)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条件的,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在评选推荐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原则上从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推荐。

第十九条 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条 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短期疗养、休养。疗养、休养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等项开支由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配偶及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迁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并免交相关手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生活困难的县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关心和帮助,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对困难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救助。

第五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工会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原单位时,应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提职、离退休、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工会,主管部门工会再报县总工会。第二十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党内留党察看处分;(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取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县总工会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歧视、诽谤、打击报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祥云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工作,在全集团形成尊重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浓厚氛围,根据豫政办„„202_‟3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模范,是集团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三条

集团委托集团工会负责全集团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推

第四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一线,面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突出经济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职工作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第五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12号和平政

199

5(二)各基层单位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基层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提交集团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集团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提交集团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三章

第七条

集团劳动模范名额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集团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维护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集团劳动模范等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条集团劳动模范由集团党委、集团和集团工会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集团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需要表彰时,由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集团工会提出意见,报集团党委、集团审定。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表彰奖励费用在集团劳动竞赛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5000元;

(二)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4000元;

(三)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省行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称号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

(四)荣获市“五一劳动奖章”、集团劳动模范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现金202_元。

以上一次性奖励所需费用在集团劳动竞赛经费中列支。3000元;

第十四条 关心劳动模范身体健康,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行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体检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疗(休)养:

(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年安排1

5(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行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每两年安排一次为期

(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集团劳动模范当年安排一次为期12天的荣誉疗(休)养。第十六条 荣获集团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劳务工,按集团有关规定,可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第十七条 同一荣获两个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时,奖励和所享受待遇不重复,以其最高荣誉称号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时,执行上一级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资格的认定,由中平能化集团工会

天的疗(休)养;

天荣誉疗(休)养;15

资格认定根据劳动模范有效证件(文件、证书)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并建立劳动模范登记档案,记入个人档案。劳动模范认定的范围:

(一)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

(四)国家各部委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五)省总工会命名表彰的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六)河南省行业系统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七)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八)市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九)集团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七章 管

第二十条 集团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集团党委、集团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检查落实情况,指导和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日常工作以基层为主,如遇到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党政、群众团体及有关部门要注重劳动模范的培养和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党政部门和群众团体及新闻单位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四条集团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不能下岗;劳动模范在患大病、子女入学等方面有较大困难的,集团和基层单位要从帮扶资金中予以重点救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刁难、打击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待遇终结

第二十六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

(五)劳动模范系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连续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或欠缴工会经费者。凡涉及上述五种情况之一者,基层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工会,集团工会向集团党委和集团汇报,经集团党政研究后,上报命名表彰机关,按程序撤销其荣获的荣誉称号,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三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2]100号 【发布日期】1992-12-02 【生效日期】1992-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2日豫政〔1992〕100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第三条 第三条 劳动模范分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市(地)劳动模范;

(三)县(市)劳动模范。

第四条 第四条 劳动模范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坚持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勤俭创业,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发展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财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六)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七)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第五条 评选命名劳动模范,一般情况下,省每五年一次,市(地)每四年一次,县(市)每三年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对个别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随时命名。

第六条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产生,必须由基层群众评议,所在单位推荐,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按照审批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命名,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命名。

特殊情况下,可由所在单位提名,征求群众意见后,经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命名。

第七条 第七条 省劳动模范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市(地)劳动模范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命名;县(市)劳动模范由县(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八条 第八条 定期评选、命名劳动模范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人事、农经委(农委、农办)、计经委、劳动、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的情况,提出评选劳动模范的比例、数额等具体方案,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的资格审查,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三)组织筹备表彰大会。

第九条 第九条 对被命名为劳动模范的人员,由人民政府发布嘉奖令或奖励决定,召开会议予以表彰,同时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

第十条 第十条 劳动模范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应珍惜荣誉,保持先进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劳动模范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取消相应的待遇:

(一)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取消劳动模范称号,按命名劳动模范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市、县总工会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命名的国家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中的劳动模范;

(二)省、市、县农经委(农委、农办)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命名的农民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参与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等工作;

(二)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

(三)建立并管理劳动模范的档案。档案包括:登记表、先进事迹、情况变化(如工作性质变化、退休、死亡、取消荣誉称号、档案传递等);

(四)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对劳动模范的待遇;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劳动模范创造学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五)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对歧视、压制、打击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外地区调入本地区的劳动模范,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爱护劳动模范,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减轻他们的社会负担,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的奖章、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设计、监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泰州市劳动模范。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并颁发奖章、证书。

第四条 列入劳动模范管理范围的各级劳动模范有:

(一)全国劳动模范;

(二)省劳动模范(含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办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

(三)市劳动模范(含市人民政府和省各厅、局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

(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江苏省立功奖章获得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其它经劳动模范工作主管部门明确属于劳动模范性质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五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

(二)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三)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严格按评选程序进行:

(一)在评选中,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被推荐为劳动模范的代表,由本单位评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核,报劳动模范评选机构审定。

(三)评选劳动模范应遵循按标准、讲贡献的原则,重视在第一线的工人、科教人员和农民中评选,并注意掌握各类人员和各行各业的比例。

第八条 1996年1月5日之后被评为劳动模范的,除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外,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企业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于1996年1月5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按国家和省原规定的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精神执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费比例提高15%,获得省劳动模范一次以上的(包括一次)退休费比例提高10%,获得市劳动模范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九条 在执行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同时,对由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实行“荣誉养老补助金”待遇。全国劳动模范,每月可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1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按工资渠道支付。享受“荣誉养老补助金”的劳动模范,退(离)休时填写《劳动模范荣誉养老补助金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报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工资开支渠道,分别由所属地方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批准办理。

第十条 凡被授予劳动模范的,每两年公费体检一次,体检和因病治疗及到外地疗养所需的各项费用由本单位凭据报销。劳动模范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以后的,在国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配偶在异地工作的,可优先照顾调到一地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户口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工龄满10年,其农村户口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15周岁以下),可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入本人所在地的城镇落户。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模评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人事局、劳动局和市委农工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机关事业、企业、农村的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同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本地区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意见,支持他们改革创新。要进一步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培训和学习。对劳动模范在提干、嘉奖、处分、调动、退休、去世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向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广大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压制、讥讽等打击劳动模范的不良现象,并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凡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评选劳动模范的审批程序,由原命名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第五篇: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1987]99号 【发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198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1日长府〔1987〕99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劳动模范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使用的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我市及中央、省驻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使用等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劳动模范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四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群众生产活动的带头人。劳动模范也是一个崇高的荣誉称号。评选劳动模范的根本标准应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四化建设有重大的贡献。要把锐意改革、勇于开拓、发明创造,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的人选为劳动模范。

第四条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民主评选的原则,按照条件,由群众充分讨论,反复酝酿,自下而上的评选产生。防止少数领导者个人圈定,不得弄虚作假或勉强凑数。

第五条 第五条 要注意劳动模范队伍的结构,保持劳动模范队伍的先进性。根据职工队伍构成的变化及四化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科研、文教、卫生,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青年职工劳模的比例。

第六条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命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区和县区以下单位,由县、区主管局签署,报县、区总工会审核,由县、区政府批准。区拟报市以上劳动模范的,要由县、区工会和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总工会,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批准。

二、市直属单位,由市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审核。

三、中央和省驻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本企业签署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批准。

第七条 第七条 要加强对劳模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使之成为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财富,成为激励广大职工奋发进取的动力。宣传劳模的事迹要实事求是。

第八条 第八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培养、教育是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热情支持劳模勇于改革,发明创造的精神,经常对他们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使之提高觉悟,增强干劲,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经常听取他们对企业管理、经济改革方面的意见,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学习上关心他们。对歧视、孤立、压制、打击劳模的人和事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要坚持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荣誉奖励可发给荣誉证书,物质奖励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第十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使其增强荣誉感,扩大社会影响。劳动模范荣誉职务,最多不要超过二职。有关单位邀请市级以上劳模传授先进经验时,应与市总工会协商,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本着既不脱离群众又适当照顾的原则,使社会荣誉与本人晋级、住房分配和集体福利待遇相挂钩。

劳动模范住房要优先照顾。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全国、省、市特等劳动模范参照副厂级或中层领导干部住房标准分配。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没有条件解决住房而本人住房又特别困难的,可由市总工会统一掌握,报请市有关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安排。

劳动模范治疗疾病要优先照顾。对市以上特等劳动模范需要看病、住院或疗养者,医院或疗养院凭劳动模范优诊证优先安排办理。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区、局工会每年要对劳模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患者及时帮助治疗。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退休待遇。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获得省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指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综合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获得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以及在抢救国家物资、人民生命财产或同阶级敌人斗争中功绩卓著和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获得省政府授予的某系统、某战线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连续二次获得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但是,无论加发何种比例、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劳动模范,应积极支持到有关学校、培训班培养深造,其待遇按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八个单位联合发出的〔1983〕40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逝世,由所在单位组织有意义的悼念活动,有关部门可送花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以上劳模由市总工会管理。县(区)级劳模由各县(区)工会负责。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全部劳模考核、管理,定期向党委或上级工会汇报,提出教育、培养和使用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及时掌握他们的重大变化,如提干、调动、晋级、退休、处分、死亡等,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设专人负责市以上劳模的管理,建立劳模档案,记载劳模自然情况、政治表现、荣誉历史、主要事迹、身体状况及变化情况。各产业工会要有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身体健康情况等。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取消劳模荣誉称号要慎重。需撤销荣誉称号时,要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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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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