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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资料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4-101771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1 23:45: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资料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资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毕业证、原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执业印章。

注:

1、学历证书(含学历认证报告)、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增项专业的合格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申报材料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供申请表2份,材料复印件1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3份,材料复印件2份。

第二篇:四川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

所需材料:

1、《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1份(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但无条形码);

2、《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申请表才视为有效);

3、增项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4、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执业印章。

注意事项:

1、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后,逾期(即超过签发日期3年)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提交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公路、水利、铁路、民航、通信、港航专业需要申请表3份及其它复印件3份;

3、省内跨地区需企业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并签名盖章;

4、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至日期保持不变。

备注:

1、营业执照在四川省工商局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中央在蓉企业将申请材料交至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

2、市(州)、扩权市(县)所属企业申请材料交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如遇建造师管理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业务无法按时办理等情况,则办理时间顺延。中国建造师网:

四川建造师培训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电话:85533312

注册业务咨询电话:85222456;85439729;85451756

第三篇:一级建造师考试增项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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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增项注册流程

一级建造师考试增项注册流程,作为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的一个环节,许多考生对于一建考试有很多疑问,今日优路教育整理了建造师方面的内容,希望一级建造师报考时候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级建造师考试增项注册流程,详细步骤如下:

建造师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提交:

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2、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提交:

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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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一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3、一级建造师考试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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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一级建造师考试申请材料要求:

一建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一级建造师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5、一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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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提交: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审查

1、初始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2、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2_]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_]48号)的有关规定。

3、增项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4、重新注册标准:

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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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2_]101号)的有关规定。

6、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2_]101号)的有关规定。

7、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8、时限: 2个工作日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关于优路:优路教育品牌主要从事工程行业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包括: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二级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监理工程师等认证培训。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信息、免费资料、免费课程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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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申报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申报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有关单位、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员工:

根据省注册中心《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2_]37号)》和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2_]101号)》的要求,有关单位和已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员工要根据实际情形的变化,及时办理变更、增项、注销注册等手续。请具有企业资质的单位根据本企业资质的实际情况,对调出、调入公司的人员及时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

取得注册建造师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增项)的员工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同主专业同时申报初始注册。已进行初始注册后取得注册建造师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增项)的员工可申请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见附件1。

附:

1、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2_-3-2

附1:

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执注字[202_]37号

【执业注册】202_-2-26发布,阅读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2_]7号)文件要求,现就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人员范围

通过历年我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

二、注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jianzao.ljzc.net/)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各类注册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1)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证书原件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合格人员网上数据后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注册所需材料

(一)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聘用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聘用企业变更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

5、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名称企业所有本企业的二级建造师及二级临时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4、企业更名后与所有本企业的二级建造师及二级临时建造师重新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申请人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增项注册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增项专业逾期未注册的,需提供其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聘用企业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注册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注册材料包括:

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函;

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

3、初审合格人员每人一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四、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组织企业申报,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材料。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做好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工作。

(二)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三)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

(四)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级用户名、密码进入管理系统,看到本区域内上报人员及企业的各项信息,并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网上信息,确保上报合格人员信息准确、完整。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好申报人员及单位的注册相关问题,按属地管理负责将申报人员网上填错的信息打回,并将审查合格的人员书面材料存档。

五、其他

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册不收取注册费,收取印章费88元/人,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山东省建设厅注册中心二级建造师财务系统已经开发完毕,即日起市地受理的注册人员财务信息必须全部录入系统,请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阅读系统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系统要求进行申报。

附件:二级建造师各类注册具体申报流程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二级建造师各类注册具体申报流程

一、变更注册(分为本市内聘用企业变更、跨地市聘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姓名变更)

1、本市内聘用企业变更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新企业保存后点变更注册上报→登录新企业用户(如企业之前未在系统中存在,请注册企业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人员设臵新合同日期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聘用企业变更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注册证书变更页记录**年*月*日变更至*(企业),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聘用企业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2、跨地市聘用企业变更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新企业保存后点变更注册上报→登录新企业用户(如企业之前未在系统中存在,请注册企业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人员设臵新合同日期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原企业市级审核通过后,在聘用企业变更到外地市中选择人员点同意调出,留存一份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复印件→新企业市级在聘用企业变更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注册证书变更页记录**年*月*日变更至*(企业),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聘用企业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3、企业名称变更流程:登录企业用户→点企业更名(含临时),输入单位新名称,选择所有二级建造师人员(含临时),上报市级(上报前请确定企业里没有正在系统中办理其它业务的人员),打印申请表→市级在企业更名(含临时)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所有注册证书变更页记录**年*月*日变更至*(企业),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4、姓名变更→登录个人用户→点个人姓名变更,输入新姓名,保存上报→登录企业用户→点个人姓名变更,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个人姓名变更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证书生成中打印新注册证书,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姓名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增项注册

申报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增项注册,填写新增专业信息后保存上报→登录企业用户→点增项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增项注册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注册证书增项页记录增项专业内容及有效期(与印章有效期一致),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增项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三、注销注册

申报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注销注册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增项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变更、注销注册流程可参照以上流程。

附2: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2_]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制定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teniu.cc)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2_〕111号)规定,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建设部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3-3)报建设部备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附表5-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附表7-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表1-9)报建设部备案。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2_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2_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京11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级别是一级,首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2_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2_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2_.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2_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点击进入→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第五篇:四川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发布时间:202_/04/21

一、执业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员)执业企业变更汇总表》(必须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汇总表)1份;

2、《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变更注册申请表》(必须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申请表)1份;

3、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原件(国有未改制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4、原聘用企业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川建设人才网---服务大厅—表册下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5、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未担任在建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川建设人才网---服务大厅—表册下载----建造师(员)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6、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二、企业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员)企业名称变更汇总表》(必须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汇总表)1份;

2、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4、《二级建造师(员)企业名称变更汇总表》中列示的所有注册人员的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三、姓名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员)人员姓名变更汇总表》(必须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汇总表)1份;

2、《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变更注册申请表》(必须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申请表)1份;

3、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

4、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请将原件和申请材料分别按上述顺序摆放,申请材料一律不装订,并装入纸制档案袋。注意事项:

1、调出或调入企业所属地区为市(州)或扩权县的,需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章,由调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报;

2、调出企业为营业执照在四川省工商局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中央在蓉企业,调入所在地区为市(州)或扩权县的企业,由调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报。

3、申请变更业务人员,其印章遗失的,可用报纸代替,具体登报内容详见四川建设人才网-办事指南-遗失补办。备注:

1、营业执照在四川省工商局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中央在蓉企业将申请材料交至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

2、如遇建造师管理系统故障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业务无法按时办理等情况,办理时间顺延。

网上申报:www.teniu.cc 注册业务咨询电话: 028-85222456

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

发布时间:202_/04/21

一、《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汇总表》(必须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汇总表)1份;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必须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申请表)1份;

三、增项专业的《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逾期未注册(即超过签发日期3年)的,应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请将原件和申请材料分别按上述顺序摆放,申请材料一律不装订,并装入纸制档案袋。注意事项:

1、申请公路、水利专业的,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2份;

2、市(州)、扩权市(县)所属企业申请材料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审核章;且须提供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及《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审批汇总表》1份。备注:

1、营业执照在四川省工商局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中央在蓉企业将申请材料交至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

2、如遇建造师管理系统故障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业务无法按时办理等情况,则办理时间顺延。

网上申报:www.teniu.cc 注册业务咨询电话: 028-8522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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