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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相关问题初探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4-100252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17:35: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会保险稽核相关问题初探

社会保险稽核相关问题初探 :202_-09-11 【期刊编辑合作】社会保险稽核相关问题初探

【作 者】赵二良

【作者简介】赵二良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局

【摘 要 题】法制与管理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荫泽后世、功在千秋的的伟业,它关系到老百姓能否安居乐业、社会能否长治久安,具有充分体现社会制度优越性的社会属性。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历经十余年的改革发展已日臻完善,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目前许多地区征缴力度不足、支付管理薄弱,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严重失衡,前景不容乐观。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分别于1999年、202_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社会保险稽核行为的法律属性界定

1.从立法精神来看,社会保险稽核是一种依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法》的第3条明确了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然而《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可见,依《办法》规定看,似是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工作予以授权,但根据上位阶《条例》的行政法规立法精神,社会保险稽核是一项权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因此《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应理解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统一进行委托的一种委托行为。该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稽核行为是作为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保经办机构基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下设的稽核部门均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范围内的特定行政职能。其次,该委托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不由其本身承担,而是由委托行政机关对该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承担。此外,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稽核部门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属内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例如,依据法定或约定取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行政职权、管理手段,同时稽核部门依据委托约定负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当或不力行为对内承担相应责任等义务。

2.从业务实体来看,社会保险稽核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社会保险稽核是一项确保基金统筹积累、应收尽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对危害社保公共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发挥着预防或制止作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稽核通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其所行使的职权包括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及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等,均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然而该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相对人部分权利的行使,但并不直接发生相对人权利的被处分。可见,社会保险稽核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性、具体性、强制性、非处分性等法律特征,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行为。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稽核是一种依委托的具体行政强制行为。该法律属性的界定不仅对划分社会保险征缴各方的权责关系及实现弥足重要,而且对相关争议的处理机制及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尤为关键。

二、社会保险稽核的权责关系及实现

在行政关系体系中,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而权责关系又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核心内容。研究稽核的权责关系,首要问题应是对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明确界定。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应具有以自己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因此社会保险征缴稽核行为的行政主体应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而非经办机构或稽核部门。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则通常要求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应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次,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即受到行政管理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就具备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而不论该影响是直接还是间接。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稽核的行政行为中,被稽核单位是直接相对人勿庸置疑,而被保险人实质上也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方相对人,因为行政主体不仅直接管理和影响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部分保费,而且稽核行为的有力与否间接决定着被保险人的相关待遇能否得到切实维护。此外,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律救济权的重要法律监督途径。若将被保险人仅归为一般的利害关系人而排除在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之外,则会导致被保险人仅囿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樊篱之内,而对行政机关稽核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任何维权途径。

由以上社保稽核法律属性的界定及行政管理关系中主体与相对人的明确不难看出,该行政行为的权责关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被稽核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责实现角度来看,前者中行政主体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依法行使具体稽核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依法处罚;后者中行政主体除依法责令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外,对于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责令退还、行政处罚,甚至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这两种关系中,行政主体均负有依法开展稽核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否则无论是稽核过当还是稽核不力,两方相对人中任何一方均可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与社会保险稽核相关的争议处理机制

社会保险稽核行为除引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外,往往同时伴随着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例如,用人单位未按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导致职工养老金待遇严重偏低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的维权途径有两条:一是就行政主体稽核不力行为申请复查或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就用人单位未履行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法定义务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目前关于相关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瑕疵,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笔者想就以下几方面提出自己的拙见。

1.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存在的瑕疵及改革初探

202_年,劳动保障部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按规定核准、支付、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可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处理办法》对于申请复查的规定符合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限期复查改正的惯例,对行政诉讼等相关诉权的规定也合理合法无可厚非,但关于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机构设定却差强人意。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下设的稽核部门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并非法律、法规授权,而是一种依委托、有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次,即使如《处理办法》界定的由经办机构负责处理社会保险事务是一种授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指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所属的人民政府。因此,如果依照《处理办法》将复查的权限归于社保经办机构,将行政复议权限归于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有悖于执法权、监督权有效分离的法治精神,违背了“自己不得裁决自己案件”的公正性原则,而且容易引发申请人对复查、复议公正性的质疑,也会为复查、复议机关与原判机关协同舞弊提供温床。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稽核部门的行政执法过当或不力行为,相对人应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或监督经办机构进行复查;对于复查决定不服或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就稽核引发的行政争议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初探

国务院1993年发布实施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等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鉴于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引发的争议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且劳动保障部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将“保险”仅定义为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一些地方文件已将其归为行政法律关系范畴,规定通过行政法律渠道处理。例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明确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未按时足额缴费所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前者笼统地将社会保险纠纷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明显欠妥。因为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缴是一种法定的、具有赋税性质的行政强制征收行为,将其作为一般劳动争议处理不仅因仲裁时效过短而难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也易引发用人单位运用时效逃避法定缴费义务等问题;而通过稽核、复查、行政复议等行政法律渠道处理该类争议,不仅在程序上更便捷有效,而且充分体现出社保稽核是一种公权利的行使,依据国际惯例和法理精神不宜设定时效制度、不受申诉时限的影响。因此,将未按时足额缴费产生的争议归为行政法律处理范畴,不仅还基金征缴的行政性以本来面目,更是社保基金管理的一项长足进步。

但另一方面,后者将未按时足额缴费所引发的争议均排除在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之外也不免有失偏颇。首先,未按时足额缴费本身产生的争议,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来看仍是一种劳动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将其归为行政法律处理范畴,只是从行政主体与被保险人的权责关系出发,为劳动者提供了另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其次,由未按时足额缴费引发的其他争议,从性质上看大都是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自然也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以工伤保险为例,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相关工伤待遇。可见,虽然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稽核不力的表现,但根据权力和义务时间上的对应性,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自然不应享受由社保基金承担工伤待遇的权利。那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得不到实现所引发的劳动争议,自然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然而稽核部门的成立在许多方面与监察部门存在权力的重叠,尽管从政府角度来看,后者是以稽核的形式履行行政部门委托的法定职责,前者是以监察的形式维护劳动者权益,但两部门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管理方面拥有相同的执法权力、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执法措施,这有悖于法理学中权限设定的相关精神。一方面两者同时行使有重叠的执法权,势必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另一方面两者随意解释、削减或弱化自己的行政职权,也易引发相互推诿、行政执法均不力等一系列问题。鉴于两者权限划分涉及因素众多,需统筹考虑、深入探讨,在此不便赘述。

3.由社会保险争议分析所引发的对于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委托职权的再思考 由以上两方面争议处理的分析很容易引发我们对一些特殊现象的思考,那就是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过程中,有时行政部门的错误行为未必侵害两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为其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这种情况虽不易引发任何行政争议或劳动争议,但却会造成社保基金的大量流失。例如,行政审批部门为用人单位大批待岗人员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不仅使用人单位节省大笔社会保险费和待岗生活费,也让退休人员提前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免予继续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保费。再如,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出现工伤后,行政审批部门建议其尽快补缴工伤保险费,而后违规于办妥补缴手续后作出工伤认定,从而使大量工伤保险待遇由基金支付。诸如此类的行政审批错误,虽然不会引发任何行政争议或劳动争议,但却为社保基金的流失打开了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黑洞。因此,我们应该切实关注、重新审视行政行为内部监督的现状,从社保基金收支实务出发,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稽核部门的成立是建立和完善与社保基金相关的审批监督制度的良好契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委托或授权稽核部门对相关的行政审批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监督。将目前阻碍重重、步履维艰的事后监督转变为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弥补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的真空,有效制止蠹蚀基金行为的发生。否则过分拘泥于行政组织的形式法定原则,惮于授权稽核部门更多的行政职能,可能会不合时宜地使改革陷入束手束脚的沼泽地。

四、建议构建完善的行政强制体系,增强行政行为的威慑力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虽已发展10余年,但毕竟收支周期过短、基金储备薄弱,加之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制度和措施亟待完善;尤其在《条例》和《办法》出台前,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无任何切实可行的政策指导和规范,导致经办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相关信息流于形式上的备案、疏于实质性的审查,从而导致了社保基金远未“应收尽收”,潜在的亏空危机已日益突显。以养老金为例,随着我国城镇居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基本养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长,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模式将变成实质意义上的现收现付制,以致最终入不敷出。据统计,截至202_年6月,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6亿元,致使个人账户的资金因弥补社会统筹账户不足已成为事实上的空账。另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高达2万亿元以上。由于近几年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注资逐年增加,202_年已高达474亿元,未来若以这种填补方式持续下去,国家财政压力将难以承受,可见问题之严重决非危言耸听。因此笔者认为,把好基金的征缴关,加大社保稽核的强制力度已迫在眉睫,而构建完善的行政强制体系是增强行政行为威慑力的第一要务。

1.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事件或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顺利作出所实施的临时性、强制性的实力行为。在社保稽核中,除现有的强制检查制度外,还应增设强制保全制度。如,对于可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予以扣押;对于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予以固定封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冻结行政相对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账户,以防转移资产、逃避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执行;查封或扣押相对人的财物,确保其给付义务的履行等。

2.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针对不履行法律直接规定或由行政行为确立的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强迫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履行义务、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职能。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稽核部门依委托无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使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也只有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常也是诉诸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这种体制不仅严重削弱行政行为的强制力度,而且在程序上过于繁冗靡费,造成人力、财力的不必要浪费;加之时间上的拖沓,也会不可避免地为行政相对人规避或弱化其法律责任、阻碍或抗拒强制执行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斡旋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应赋予稽核部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权力。如,在银行设立账户的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稽核部门可依授权或委托通知开户银行强制划拨;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时,稽核部门可依授权或委托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强制拍买等。

3.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罚制度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手段,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包括两类:执行行政罚和执行刑事罚。目前我国的执行罚往往表现为征收滞纳金、加处罚款等科以新的金钱给予义务的形式,而尚无执行刑事罚的相关规定。在社保稽核中,对于违法行政相对人均有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等规定,但实务中除征收滞纳金制度在一定范围试行以外,加收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行为根本未有效实施,这也是社保基金管理不力、社保稽核缺乏威慑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社保稽核强制制度的完善应借鉴税务稽查的成功经验,重点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罚制度,使社保稽核力度更大、威慑力更强,从而有效惩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稽核的设立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关系到社会保险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同时,能否真正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社保稽核设立伊始,相关制度尚不完善,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第二篇: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文 章

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j.Co m来源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 4月1日起施行。文 章

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j.Co m来源

第三篇: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总结

****县社会保险稽核

工作总结

今年,我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紧紧围绕上级稽核主管部门及本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坚持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依据,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和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为目标,以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为手段,不断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的稽核监督力度,为我县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现将我县稽核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开展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为了做实社会保险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缴费单位少报、漏报,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半年,我们按照以实际稽核促社会保险年审和基数核定的工作思路,重点开展了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在实地稽核工作中,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程序和稽核工作“六不准”要求,重点对参保单位的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应付工资账册、职工人数和个人收入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为社会保险年检工作和核定度缴费基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保险年审和基数核定工作情况。

****年

在社会保险年审和基数核定工作中,我们以书面稽核为手段,以实地稽核数据为依据,对全市所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逐一进行了年审和缴费基数核定。为确保年审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真实、准确,我们对每个单位上报的资料都与实际稽核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对申报缴费基数与实地稽核数据不符的,要求申报单位认真查找原因。确因职工离职、退休、在外地参保、不符合参保条件等原因,造成职工人数和工资与实地稽核数据不符的,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外地参保证明、身份证等资料。通过这些措施,有效的企业少报漏缴,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截止到****月****日,共年审单位****户,受理申

****户;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

****人;核定失业保险缴费人报缴费基数单位人;核定医疗保险缴费人数数****人;核定工伤保险缴费人数****人;核定生育****人。查出****户企业为****名职

****人少报基数****万元少保险缴费人数工进行书面稽核少报人数缴养老保险费****万元;****户企业为****名职工

*****人少报基数****万元少进行书面稽核少报人数

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户企业为****名职工

****人少报基数****万元少缴进行书面稽核少报人数失业保险费****万元;

(三)开展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工作

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加强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今年初,我们对全县家定点医疗机构和

****

****家定点药店从医疗保险宣传、医疗保险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考核,通过深入的稽核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外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因病不能前来年审的****名退休人员进行了实地稽核并对不参加年检的暂停发养老金。

二、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加大稽核工作力度 我局在人员严重紧缺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地配备了稽核监察人员,建立健全了相关的稽核监察工作制度。稽核监察工作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职能,履行调查、检查、评估、报告和建议职能,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县域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厂矿企业等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实地稽核检查。为了做实社会保险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缴费单位少报、漏报,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今年,重点对参保单位的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应付工资账册、职工人数和个人收入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共稽核

****家企业,****人。稽核科在4至5月份开展了对离退休人员的年审认证,对前来审验的退休人员登记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核对照片。

根据稽核管理工作的需要,****年我们在稽核工作结束后,将稽核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初步完成了稽核业务数据库建设。数据库主要反映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情况、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实地稽核情况、实地稽核与申报核定对比情况等,上缴费与本基数核定对比情况等有关信息。目的是要做到连续、时时、准确反映稽查对象的各项信息,实现稽查一户,清楚一户、跟踪一户的目标。

三、存在问题

第四篇:社会保险稽核方案

202_周口市社会保险费

稽 核 方 案

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的稽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障机构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市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为稽核范围。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按照企业行业类别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业,一年抽取量100家左右。根据以前稽核经验,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财务审计由具有审计资格的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安排1-2人业务骨干,负责稽核过程中事务所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被审企业名单、参保基数等数据的传递,审计中个性问题的处理与汇报,审计结论的反馈,审计资料的催送等工作。

四、稽核方式

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的审计地点:周口市大庆路与育新街路口商务局办公楼三楼、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过程为封闭方式,由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所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就地审计:由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交通、食宿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稽核程序及步骤

签订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

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须载明审计的内容、须提供的数据、审计的时间、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等要求。同时确定被审企业名单,稽核工作具体人员、稽核文书及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下达《稽核通知书》:具体时间安排在202_年5月底前。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下达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计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审计(送达或就地审计)。对拒绝提供资料或审计的单位,依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惩治措施。时间安排在6月份。

实施审计:

3、本公司依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计划工作时间为202_年6、7月份。

提出审计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审计报告,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被审计对象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稽核处理处罚: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对被审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六、稽核的内容

(一)工资支付情况

1、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组成及财务记账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3、延长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情况;

4、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有书面记录;

5、拖欠劳动者工资、清欠补发办法及补发情况。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情况。

七、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标准优惠40%收费。

八、稽核审计人员纪律

在稽核中,参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业务质量控制准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审计工作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执业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做到:执业谨慎、严格,对企业礼貌热情,对结果慎重、客观。绝对不容许任何人有以审谋私、吃拿卡要等有损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形象的事情发生。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验材料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验材料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验材料

浅谈我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成效与对策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四个一批”得力措施,加大稽核力度,深入企、事业单位核查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等基础数据,积极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企业职工应保尽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强化稽核检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措施和实时任务。

一、我县社保稽核工作成效

为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社保基金内涵式增长,针对部分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我县社保行政部门自**年起,每年确定5-10月份为“社保稽核突击活动月”,抽调专班成立稽核小组,采取“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的“三集中”方式,实行“自查一批、检查一批、稽核一批、强制一批”的“四个一批”得力措施,对列入稽核计划的用人单位进行社保全面稽核,收到理想效果。

**,我县通过全面稽核,查出**少报、漏报参保人数 1363 人,实际缴费840万元,应补缴社会保险费231 万元。通过对少报、漏报的企、事业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强化征缴,漏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已全部督促补缴到位,稽核面达39%,占全年稽核任务的170%。

目前,**年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已全面启动,按照稽核计划,拟稽核单位在去年被列为常规稽核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重点应核单位,在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对其实行现场监督,由基金监督股实施实地稽核检查,提出稽核监督检查意见后,再行核定。目前,社保申报核定运行情况效果很好。

二、我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全面准确掌握情况,科学制定稽核计划。计划是增强工作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的有力保证。为保证稽核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结合实际,我县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稽核计划。稽核单位在选定的过程中,我们遵循“每年稽核面不低于30%,3年内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对所有的稽核对象进行了筛选和对比,根据行业特点、单位性质、企业规模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特别突出强调的是,计划中必须明确稽核目标,确定稽核范围、内容、、环节和被稽核单位,确定稽核组成员及稽核时间。

(二)严格遵守稽核程序,维护正常稽核秩序。程序是使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始终严格遵循稽核程序,即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环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每次均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做好笔录,笔录由当次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严格要求其注明拒签原因;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严格按照稽核办法,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切实提升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履职风险,确保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全面采集稽核资料,规范完备稽核档案。稽核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必须狠下功夫。资料搜集要紧跟稽核目标、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为确保资料齐全完备,我们的稽核成员在稽核过程中严格要求用人单位对用人数量、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会计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账册等情况和资料做到准确无误,提醒其违背的相应法律后果;并对稽查对象的参保、缴费等情况的调查、询问详细记录在册。稽核工作结束后,及时按稽核的流程分别将同属一个稽核对象的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或告知书、参保单位缴费工资稽核审定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等。不仅全面反映和真实记录了工作开展情况,而且完善了相关档案,规避了履职风险,并为今后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有力根据。

(四)定期通报稽核情况,及时公开稽核结果。稽核情况的定期通报和稽核检查结果的公示是稽核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通报和公示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通过稽核情况的定期通报和稽核结果的公示,及时掌握了稽核进展情况和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有效的宣传了社保相关知识、维护了参保人员权益、提高了用人单位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性。

三、加强社保稽核工作的对策

我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自启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稽核工作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部分企、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参保政策了解不够;存在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并从申报核定张开网络,将社会保险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由事后变为事中。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保缴费。坚持“以稽核促扩面、以扩面强稽核”的原则,以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和社保稽核工作为契机,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参保单位和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保政策宣传,强化参保单位和企业职工参保积极性,不断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参与率。

(二)加强部门协作,促进社会保险稽核的正常开展。继续坚持缴费基数申报前企业张榜公示和职工监督,加强与地税部门配合,开展工资总额核对、社会保险费稽核检查和清欠历年欠费;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劳动监察大队重点对职工投诉较多和参保情况异常的企业进行动态监察稽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应保尽保”。及时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参保企业少(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等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稽核方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经办机构的特点,坚持把内控稽核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强化业务流程控制和监督,确保业务经办工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坚持日常稽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申报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三结合”方针,加大基金征缴工作力度。)

社会保险稽核相关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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