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需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计算办法
需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计算办法:
2016年7-9月养老保险预缴费基数:2408元 2016年7-9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906元
每月个人应补缴金额=(2906-2408)*0.08=39.84元 2016年7-9月共应补缴个人部分=39.84*3=119.52元
第二篇: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出细则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出细则
职介、人才存档人员本月起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个人委托存档补缴测算表发布,相关人员可据此算出应补缴的费用。
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昨天还公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明确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除了已领取待遇人员外,其他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均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多年来,受自身经济状况等约束,一些在职介、人才中心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按政策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个人无法补缴,导致这一群体退休后可能面临缴费年限不足或年限短,领取养老金水平较低,这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历史遗留问题。
自市人保局上月公布了补缴办法后,引起很多人的关注。目前,各区县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各家职介、人才机构已经在陆续接受补缴申请。不过,工作人员接待最多的还是大量咨询。如何补缴、补多少钱是个人存档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具体缴费基数可根据自身情况有三个档次供存档人员选择,分别是:补缴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缴费基数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各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记者看到,如补缴1997年1月至12月的,5%可计入个人账户;而2005年4月至12月的计入比例为11%。
此外还规定,在以下四个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RB156
海淀补缴申请流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本区补缴时间为每月1-15日
托收办理时间:每月1-13日,13-15日下午只能收支票或现金
补缴本年的,拿号在柜台就可以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原、复印件(复印件可以提供首页,既员工明细那页和盖章那一页)
2、员工补缴期间的工资表
3、表四,表五各两份
注:如果该员工已经离职,要先增加,办完补缴手续后,待托收成功后才能办理减少
补缴跨年的,1998年7月以后要到六楼审批,需要提交材料:
1、补缴养老保险费确认表 4份
2、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原、复印件 2份(如果是整本的话必须提交整本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复印件 2份
4、被补缴人户口本原、复印件(复印件含首页、本人页)
5、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
现在审批直接可以拿到审批单,带着审批单,还有退回来的合同复印件,工资复印件到一楼柜台办理补缴,同样填表四,表五
补缴跨年,1992.10-1998.6需要到六楼审批,需提交材料:
1、补缴养老保险费确认表 4份
2、本人档案
3、补缴其间原始工资凭证(复印件2份)
4、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
5、被补缴人户口本原、复印件(复印件含首页、本人页)
6、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
这个档的补缴本人没有办理过,具体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不太清楚
一、计算方法
1.补缴金额: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的欠缴指数×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2.个人帐户金
个人帐户金=补缴时上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的欠缴指数×11%×补缴系数。
3.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
个人缴纳部分=补缴时上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的欠缴指数×个人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4.计算个人帐户金和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公式中的应补不得早于1 996年。
5.补缴金额累计计算。
二、欠缴指数
欠缴指数=当年欠缴基数总额÷当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需要补缴的,先用职工应补的实发工资除以当年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欠缴指数,然后进行补缴。
三、补缴系数
补缴系数起点为 1.1,补缴的时间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第三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终版)
(记者 乔学府)10月10日我省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办法明确了应参保未参保,参保中断后未接续等四类人员的 补缴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和规范城镇企业职工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补缴养老保险范围是: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 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凡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 缴费年限认定具体执行细则为:一是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 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二是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三是城镇企业的原固定 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年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 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四是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 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 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基数和比例为: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 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缴保费为105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 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全额 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据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有关人员介绍,我市应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重点在集体企业,特别是劳动服务公司中存在,具体数字目前无法统计。补缴养老保险费政 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从现在起截止到2009年年底,此外,在该办法执行前,已按本地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企业和个人,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改。
2009-10-15 0:46:57来源:大同晚报
[山西]大同市养老保险补缴有新规
大同晚报 2009-06-11
9日从劳动部门获悉,为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解决养老保险费补缴、缴费年限衔接等实际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大同市新近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
对于未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大同市城镇户籍,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可以从1998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全省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条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即行作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在参保前曾经在企业参加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 办药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时起按规定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其中,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曾在企业参保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不同时间内形成的多个个人账户应转移合并,由最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接续,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同一时间内形成的多个个人账户,除保留其个人所选择的个人账户外,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入所保留的个人账 户储存额中,企业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且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允许先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限期偿还。
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的企业,允许先缴纳职工个人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补清。资产未变现的,可先予“挂账”处理。(龙中华)
[山西]大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申报
大同晚报
2009-02-23
【本文摘要】 从即日起到3月30日前,在大同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所有企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及窗口零星参保人员,都要进行2009年的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记者18日从大同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从即日起到3月30日前,在全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所有企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及窗口零星参保人员,都要进行2009年的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范围。包括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人员、农民工、劳务工等都将作为参保人员一并申报缴费。已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在申报时须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山西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缴费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只需如实申报上月职工本人全部工 资收入。缴费单位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必须将申报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待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实缴费基 数并予补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企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在申报代理人员缴费基数时,将严格审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规就业的人员不适用优惠费率有关规定。
山西:大同市出台缴纳养老保险新政策
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我市出台缴纳养老保险新政策
(记者 赫文芳)近日,我市出台《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作了新规定,这是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的。
新出台的《处理意见》对未参加过保险的60周岁以下的男性和55周岁以下的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参保补缴方式,凡有补缴愿望的,可从1998年 7月1日起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条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即行废止)。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前曾经在企业参加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段,也可按照本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处理意见》还将 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也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目前尚未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
此外,《处理意见》还对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的企业也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有困难的,可先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本息一次性补清,单位应缴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限期偿还。已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 的企业,允许其先缴纳职工个人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补清;资产未变现的,可限予“挂账”处理;对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则实行“退一补一”政策。
第四篇: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所属村(居)委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参保时间 年 月 日补缴方式□一次性补缴 □中断补缴补缴总额 元 元 元性 别出生日期补缴 年至 年 年至 年 年至 年补缴标准 元/年 元/年 元/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参保人员应按时将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由银行按规定进行划扣。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村(居)委会申报意见: 申请人: 年 月 日(签章)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签章)复核人: 年 月 日(签章)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本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五篇: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
填 表 说 明
1、申请补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参保单位一致的,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应当按规定一并补缴。
2、申请补缴时还应当提供与参保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原始材料:劳动合同或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另需提供离开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处理原始凭证。
3、补缴时间早于1998年1月1日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
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②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④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2)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4、费用征缴途径如下:
(1)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补缴费用通过申请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由申请单位代收,应补缴费用与办理补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2)与原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的,补缴费用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途径办理。
5、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