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失业保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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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核心提示: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失业保险费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在怎样的情况下需要缴纳?需要缴纳多少?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当所提取的比例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所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失业保险费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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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
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体范围一般包括: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是否列入失业保险范围。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针对本地区情况各自制定的失业保险管理规定在主体范围上有些变化,例如:
上海市的国家机关也在缴费主体范围内,除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单位要参加失业保险需经市政府批准。
重庆市则明确国家机关也须为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缴纳失业保险,但是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因此在重庆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要缴纳失业保险。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4条、第60条; 2.《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第3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第4款;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3项;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2条; 9.《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10.《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2条;
1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例:
河南省开封市某学校自202_年起即拒缴职工失业保险金,至202_年底,累计拖欠失业保险金187,377.84元,滞纳金168,863.10元。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将该单位拒缴失业保险金一案依法进行处理,多次下达了催缴通知书,并上报河南省劳动厅。
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202_年9月6日,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校做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该校,要求该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员工失业保险金及相应滞纳金,但该学校仍然拒不履行法定缴费义务。
202_年3月,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被执行人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学校职工合法权益,金明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合意决定对被执行人开封市某学校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开封市某学校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强制扣划,将拖欠拒缴6年之久的重大社保案件执结完毕,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学校职工拍手称快。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后向新闻媒体公布了执行结果。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事业单位也要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不履行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行政处理;
不履行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决定的单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从单位账户扣划企业职工参保失业保险的应缴款项。本案中,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也有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但开封的这家学校长期拒缴失业保险费,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与处理一直置之不理,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逃避掉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操作提示:
1)缴纳失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其他基本社会保险一样,也是国家要在社会普遍推广、提高管理层次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守法缴纳相应费用对企业来说是最节约成本的选择。
2)失业保险从另一方面为企业离职失业人员在经济上与未来就业上提供了一定支持,无形中弱化了离职员工的对抗情绪,有利于企业管理,降低了企业与离职员工的争议发生率,降低了企业人力管理成本。因此,积极主动缴纳员工失业保险,有利于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也可以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提高员工工作热情。
第三篇:实习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实习生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该如何缴纳?
回答:
根据财税〔202_〕107号文“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规定,对实习生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实习生与公司存在雇用关系那么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如果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那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第四篇: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付款单位)(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脑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社会保险费缴纳
关于要求购买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的述求
尊敬的县领导:
我们是宁都县医院聘用的护士,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聆听300多名护士的心声,借着全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我们向您反映宁都县医院聘用护士遇到的问题,我们知道领导一定会本着分忧之心、仁爱之心倾听我们的意见,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给予我们希望,现反映情况如下:
我们这些宁都县医院聘用300多名护士中,有的是在宁都县医院工作了10多年的护士,其中大都是工作了5、6年的护士,我们每天面对的是站在生死边缘、饱受疾病折磨与摧残的人,每当看到他们那一个个痛苦而又无奈的表情,我们从黑夜忙到天亮,岁月憔悴了红颜,“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其实,治好一个病人,我们医生的功劳只占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要记在护士身上。” 然而我们这些工作至今的护士,宁都县医院一直没有为我们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也是在前几年才替我们缴纳,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义务之一,我们曾多次到宁都县医院领导反映要求为护士缴纳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我们解决后顾之忧,医院领导要么说医院没钱,要么就说你们可以辞职,要么就推脱正在解决,可是拖了4、5年了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百般无奈,面对这些高大上的医院领导,我们感到自己是那样的渺小与无能为力。我们不太懂得什么是奉献、什么是收获,我们只是把青春留在医院了,我们只想在平时生病时或迟暮之年时有所依有所靠,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县领导认真关心这些可怜的护士,不要让我们这些小女人再流泪了。
宁都县医院护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