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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4-98356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1 23:35: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教人[1999]136号

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

一、思想政治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3、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团结协作,教风端正。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其它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不服从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校工作岗位1年以上,不能履行教师职责。

(3)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

(4)搞有偿家教,参与编写、销售、组织学生集体订购省教委规定教辅用书之外的其他各类复习资料、试题、习题册或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5)按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文件规定不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历资历方面要求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后,受聘1年以上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后,在小学岗位上按规定试用期满合格;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中学任教或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受聘4年(脱产进修1年以上的时间顺延,下同)以上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大专毕业10年以上,在高中任教,受聘4年以上中学二级教师;大专毕业后,在初中、小学任教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小学教研工作,受聘5年以上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受聘7年以上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大专专业证书》或到1986年底前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可申报评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但任现职年限应比具备合格学历的延长1年。

3、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取得过一次以上优秀。

4、从202_年起,应取得省教委统一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5、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校长(含副职),应完成校长岗位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备课认真,教案完整,教学经验比较丰富。须附上一学年学校验证的原始、完整教案,并从中自选2一3课时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以及结合本学科教学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一篇。

2、能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上学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并无旷工旷课现象)。兼任学校领导的教师,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3、贯彻教学大纲要求,独立掌握所教学科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申报当年学校组织的考评教学课或教学法演讲效果较好(须附学校教务部门验证的考评课教案或讲稿、听课考核组各人的记录和评价意见。听课考核组不少于3人,考评课的要求见省教委教科研[1995]6号文的规定)。

4、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善于根据中小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因工作需要,任现职以来未被安排班主任工作,但担任学校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或组织学生开展活动,进行活动课教学指导和社会实践取得优异成绩或年龄满50周岁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老师,任现职以来未担任班主任工作,但过去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经历(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未担任班主任的,须附学校的专题报告)。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或传授教育教学经验的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10节(须附学校验证的原始听课记录和有关证明)。

6、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的初中毕(结)业考试或高中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合格率,达到同类学校中上等或名列同年级第一名(省示范及重点中小学、市地级示范及重点中小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地、县区范围内比较,须附省、市地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证明材料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2)面向全体学生,转变差生,较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初中或高中3年(小学为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循环教学期间,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经教导主任、校长签字盖章的所任班级三年来学生成绩的原始记分表及本人的“转差”工作经验总结)。

(3)所培养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科技评奖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普通中小学市地级以上,音体美学科、职业中学县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须附获奖证书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4)原文化课教师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1年以上,教学效果受到学生普遍好评(须附学生的测评意见和学校的证明)。

(5)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关心学生,言传身教,深受学生爱戴,在建设班集体、培养良好班风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

(6)承担残疾少儿教育教学工作(含随班就读),关心爱护残疾学生,能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并有独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使残疾学生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矫正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表彰(须附学校和县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

(7)在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规,主动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成绩比较显著(须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市地级以上“教坛新星”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和教学课的教案)。

(9)担任学校领导,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改善办学条件、建设文明学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和表彰(须附全面介绍学校管理方面的经验材料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10)原是专职教师,现是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实体、企业的领办、创办人或是校办企业的技术业务骨干,为学校带来较大收益(须附县以上校办产业部门验证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所属企业年纯收入、上缴学校纯利润以及指导学生进行劳动实习教育的情况等及省校办产业服务中心的有关统计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且教研文章(包括教学CAI 课件或软件)在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须附交流论文,凡以报刊社、出版社以及学校名义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不予认可,下同)。

2、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课1次或观摩教学课2次以上,获得好评(须附示范、观摩教学课的教案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评价意见);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县直学校的教师在本校以上)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须附获奖证书)。

3、在县级以上刊物(不包括增刊,及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或社团等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子认可,下同)上发表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

4、受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材料(不包括教育部和省教委明令禁止的复习资料、试题、习题册等,下同)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5、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受到乡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推广。或所研究课题被县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进展。

6、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以上。

8、能结合学科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到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须附情况介绍材料、学校及教研部门的证明)。

五、破格评审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规定

1、破格晋升的对象,是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或具备了规定的合格学历,不够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五年)。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要求评审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的教师。

2、破格晋升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应符合正常晋升的有关条件外,在任现职期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地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所任学科的会考或“中考”成绩,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三名。

(3)获得市地级及以上“教坛新星”称号(须附教学课的教案及获奖证书)。

(4)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市地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2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省二等奖或市地一等奖以上。

(5)获市、地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包括教学CAI课件或软件)2次(篇)以上。

(7)受聘参加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课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地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

第二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

京教人[202_]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育在教育教学中的辐射引领作用,保障特级教师的权利,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模范履行教师职责;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特级教师应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模范;

(三)特级教师应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讲授至少1次示范课、观摩课、大型学术讲座或评讲课,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特级教师应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著书立说,每两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者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材编写。市教委定期组织编选出版《北京市特级教师论文集》,供全市中小学教师学习和参考,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

(五)特级教师应根据本地区和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承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任务。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特级教师应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等工作任务,为本地区和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享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安排一次较高水平的全面体检;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特级教师优诊医疗事宜的通知》(京卫医字[1993]102号)的有关规定,保证50岁以上的特级教师享受优诊医疗;

(三)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特级教师经费保障。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体检、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此类经费根据政策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都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隔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共同下发评选通知。

(三)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基础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含)以上的教师;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五)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统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审定特级教师人选。

(六)对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审定的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颁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为特级教师留出相应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市教委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和交流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由区县教委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和动态。

(六)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由于工作需要,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中小学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中小学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特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系统的,不再享有特级教师的称号和待遇,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证书上交市教委。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个别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 外省市调入北京的特级教师的重新认定

(一)外省市评选的特级教师调入我市须经过市教委的重新认定,方可享受我市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市教委成立北京市特级教师认定专家组,负责重新认定各区县从外省市调入的特级教师,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外省市的特级教师正式调入我市,应在调入的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三)申请认定时,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报送下列材料:

1.区县教委关于重新认定调入的特级教师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正式请示;

2.学校对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3.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主要成果;

4.原特级教师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证书复印件,提供当年申报特级教师的申请材料副本)。

(四)市教委每年组织两次重新认定工作,分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县上报的拟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进行认定,经市教委重新认定后的特级教师方可享受北京市特级教师的待遇。

第七条 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个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21日起施行。1999年颁发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京教人[1999]002号),202_年颁布的《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京教人[202_]25号)即行废止。

注:下载自北京市教委人事处网站

第三篇:教育委员会工作计划

隆坊镇中心小学202_—202_学年 第二学期工作计划

回顾过去,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全镇教职工精诚团结、踏实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新的学期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县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和“省级教育强县”的关键之年。所以我们要继续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内涵发展为统领,有效巩固“双高双普”成果,促进课堂改革,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构建高效课堂。现将本学期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新学期,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黄陵县教育局202_年工作要点》及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办好人们满意教育”和“一切为了让更多的学生享受更适合、更好的教育”为宗旨,以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和“省级教育强县”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教学质量,强化课程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特色办学,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办学效能,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1、以安全稳定为前提,确保全镇教育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2、进一步转变教育教学观念,让课改的新理念切实地走进课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以学生的管理为目标,继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

4、加大各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力度,努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声望。

5、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校本研修,增强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走教师专业化之路,努力提高教师业务素养。

6、加强减负增效,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力度,落实素质教育工作,抓好学校的体育、艺术、卫生和各项活动,提高学校特色办学水平。

三、具体工作(一)德育工作

不断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拓宽工作思路,整合德育资源,创新德育模式。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于德育工作之中,认真落实抓好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荣辱观及核心价值观、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以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1、树立“德育为首”和“人人都是德育者”意识。在全校范围创设全员育人氛围,树立人人都是德育者的育人观念,把德育工作贯穿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做到课堂问题科任教师管,班级事情班主任管,遇到问题人人主动管,倾向性问题全校齐抓共管,使科科有德育,课课有德育。

2、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班主任管理水平。组织班主任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让班主任充分认识到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合理利用班主任例会时间,开展管理交流、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班主任的整体素质,彰显班级个性,体现班级特色。本学期,举办一次班主任工作论坛暨县级优秀班主任评选活动

3、抓好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开学初,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和爱校教育,让学生了解校园文化、历史变迁、特色风貌、办学成效,激发学生的爱校热情;充分利用学生大会、班会,从最基本、最简单、最容易忽视的细节入手,增强学生礼仪意识、节俭意识、卫生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阵地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及时纠正学生行为偏差,使学生真正将一日常规内化为自觉的行为习惯。本学期结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重点培养学生“不带零食进校园,不带废纸出教室,不留杂物在操场”等一些良好习惯,切实落实“三自”常规管理模式(即自我管理、自主教育、自主学习)

4、继续设立红领巾文明监督岗,红领巾值勤岗,规范学生放学路队及日常行为习惯。建立文明班级“流动红旗”评比制度,通过每日一评比,每周一颁奖,调动学生自觉遵守校纪班规,维护集体利益的积极性。开展雏星争章活动(学习之星、纪律之星、卫生之星、文明之星、助人之星,艺术之星),设立“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干部”、“文明小天使”“环保小卫士”、“学习小尖兵”、“四好少年”等多个奖励项目,让多数学生都有获奖的机会,让成功感激励学生积极上进,培养学生自信、自强、自立的良好品质。

5、以活动为载体,发挥少队部作用。德育处在一周内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要发挥少队部的重要作用,通过读书、征文、演讲、民族传统节日教育等有效形式,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感恩教育。深入开展每月德育主题活动。要继续开展好“手拉手地球村”、“亲子读书”等德育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红领巾》小记者站的作用。组织小记者们深入班级、深入学校、深入社会,让小记者站成为小记者们提升自我、展示才华的舞台,成为宣传班级活动、宣传学校教育、宣传社会文明的平台。使少队工作形成常规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少先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更多的队员参与到管理当中,引导队员在工作中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荣誉感、集体感。活动中要给更多学生的参与机会,培养学生的的责任感,主人翁意识和团队精神。

6、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的联系,形成共同抓好德育的合力,有效提高德育教育效果。在搞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上下功夫,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校联系卡、家访、家长开放日等形式和校讯通的优势,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努力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继续开展大家访活动,充分发挥校外辅导员、德育实践基地的作用,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特别要重视离异家庭、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的孩子及留守儿童等的教育和管理,让这些孩子也能享受到学校的关怀和温暖,让他们健康、阳光地成长。

7、发挥德育阵地作用。利用我校教育资源(以校史陈列室、地球村、古城墙等德育基地、“四二0”果蔬中心实践基地)让学生了解校园文化积淀、特色风貌、办学成效,对学生进行爱校教育,激发学生的爱校热情,并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8、认真开展“少年宫”活动,培养学生爱好和特长,使学生全面发展。少年宫是校外教育,它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主要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上学期已启动了各种兴趣特长班:体育、书法、绘画、剪纸、棋艺、文学、科学、音乐、计算机、鼓号、腰鼓等多个兴趣小组,有外聘辅导员、校内辅导员,有计划、有安排、有教案,收到一定效果。这一学期在上一学期基础上继续认真扎实开展各项训练活动,严格检查,强化过程指导。

9、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语室”的作用,安排老师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建立学生档案。每位班主任都是心理健康辅导老师,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要善于开导,(尤其单亲家庭、离异家庭、贫困家庭及留守儿童)抓住一些共性问题,利用班队会时间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课。定期出版心理健康黑板报。

(二)教学工作

本学期在教学上我们要围绕“教得有效、学得愉快、考得满意”为目标,狠抓教学管理工作。

1、教导处要认真落实课堂教学的管理,规范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要定期检查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分层施教、整体推进”是我校确立的课改目标,因此在教案中、课堂上、课后作业的设置上要真正体现这一课改思想。备课前要认真研读课标,通读教材,把握教材的深难度,做到既备教材,又备学生,既备教法,又备学法,力求备出实用性强、指导性强的精品案和特色案;课堂教学我们要务实高效,各教师不仅要重视三维教学目标的实现,更要重视每一个孩子的均衡发展。面对千差万别的求知者,要向每一个四十分钟要质量,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程度的问题;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不同层次的学习目标和要求,从而达到“因材施教”的效果;在课后,各教师也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不同层次的作业,各教师的作业布置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利于巩固所学知识,训练思维、培养能力。在布置作业时要精心筛选、精心设计,避免统一习题、统一内容、统一答案,批阅要认真、细致、规范,坚决杜绝误批漏判现象。在学生评价方式上,我们不仅关注智力评价,更关注日常评价和特长评价,坚持杜绝一刀切。

2、从晨读起抓质量,认真落实开学计划和作息时间,严禁私自调课行为,每天抓好教学工作的落实。

3、坚持教案审批制度和超周备案制度(上一学期有无按时批阅现象,全部均记录在案)

4、继续开展“一课多研”、“同课异构”活动,认真开展听评课活动,同科目每周听评一节课(不包括赛教课、公开课、观摩课)。

5、加强“国学经典诵读”活动,为4月下旬举行全县小学生“经典诵读大赛”做好准备。

6、继续实行学月检测制度(一月一查,及时反馈),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监考、统一阅卷)和不定期检查及学情分析制度(一月召开一次学情分析会)。

7、毕业班工作是本学期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之一。一要强化毕业班质量管理,学校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毕业年级工作会议,了解师生思想情况,明确毕业班的现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和研讨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在抓紧抓好教学质量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毕业升学问题,让学生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思想品德。

8、校本培训。教导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本培训计划》,按时、定期、有质量地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做到定地点、定时间(每周二下午为数学组教研时间;每周三下午为语文组教研时间;每周四下午为综合组教研时间)、定内容(业务学习、读书论坛、听课、评课、观摩专家课例及讲座、集体备课、校本培训、课题组活动等)、定人发言(全体教师轮流做主)。

9、加强课题研究和校本教材的开发,努力争取申报国家级课题。根据地域特点和文化底蕴研发校本教材,并印制成册。

10、加强教改成果的总结及推广。全体教师应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学习体会、反思案例、教学随笔、教学论文,为《基础教育简讯》、《黄陵教育》积极投稿。

(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品位。

1、继续优化各校校园的物质文化环境。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注重校园环境的教育性,保证师生在干净整洁、赏心悦目的环境里工作、学习。

2、积极营造“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氛围。

3、充分发挥各校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教学部室的功能,使学生从中汲取营养,接受鞭策,增强使命感,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4、开展好文体活动、学习活动、公益活动等,并通过多种活动来达到育人的目的

(四)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各校要特别重视安全工作,为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而努力。

1、构建安全责任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从教办到各校、各园、各处室责任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学生家长等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真正落实“课堂负责制、班主任负责制、后勤负责制、带班领导负责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2.认真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利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活动,上好安全教育课,开好安全主题班会,并组织师生进行防火、防震应急疏散演练等尊重生命的系列活动。要利用早会、班队会、国旗下讲话及每周星期

二、星期五晚点等时间上好“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火、防电、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防地质灾害”等公共安全教育课,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每季度对学校校舍安全、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等安全方面进行拉网式大排查,4.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会、排查、值班、报告等安全制度,制定并完善突发应急预案,实现安全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5、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季前是呼吸道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高发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各校各园要做好晨检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防蔓延。

6.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卫科要严把“入门关”,继续实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来客来访的各项登记工作,杜绝在上课期间无关人员进出校门的现象。

(五)财务、后勤工作

1、财务要实行一期一查一公开制度。学期末由工会牵头,组织班子部分成员、教师代表对各校帐务实行认真审查,并在全镇教职工大会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布。

2、实行学校负责同志原则上购物不经手、决策不操作的采购工作制度,各校有关的采购工作由总务处办理,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3、坚持后勤为教学服务原则,认真改善条件,努力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积极利用现有资源搞好学校服务工作,增强学校自我“造血”功能。

4、要进一步加强对“两免一补”政策贯彻落实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兑现及各种相关表册的完善与整理工作。

5、为保证每一位住宿生的营养搭配,我们要继续配合上级认真实施“蛋奶工程”,确保每一名住宿生每天都能喝到一袋牛奶、吃到一颗鸡蛋,两天吃到一根火腿。

6、加强学生寝室管理。教师要全员参与寝室文化的建设与学生管理,把寄宿学生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落实到各人头上,做到层层签订责任书,所有管理人员一定要兼管好寄宿生的食宿。同时加强24小时值班,实行寄宿生每晚就寝点名、夜查制度。

(六)工会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民主治校作用,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让工会组织参政议政。同时工会还要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工会活动,丰富教师的文娱生活。

总之,本学期我们将立足实际,努力搞好各项工作,使我镇的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

隆坊镇教育工作委员会

借章 202_-2-2

第四篇: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闽教[202_]中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

成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教育局),福州一中、师大附中,福州铁路分局教育处:

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是学校重要的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建立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我委结合近年全省普通中学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重视和认真执行《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要向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和全体师生公布,并组织宣传学习;要结合贯彻实施,对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改进工作。各市(地)也可根据本办法再制订实施细则。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中教处。

附件: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普通中学

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基教司

省委宣传部

省政府办公厅,省普教室,省会考办,各市教育(教师进修学校)学院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从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第二条 本《办法》按学校(含私立学校)办学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生(含工读学校)可参加各地组织的升学考试,由高级中等学校择优录取。

初、高中新生的入学录取登记表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第四条 凡符合有关规定应入学或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本市、县(含市、区,下同)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小学毕业生按时进入初中,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的二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非本市、县(区)户籍的学生中,其家长系烈士或属于地质、矿井、外海、支边人员等,在原户籍所在地学习确实有困难者,由家长工作单位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入指定的中学学习,取得正式学籍。毕业时准予报名参加所在地的中学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外国中学生来我省接受基础教育按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执行。

在大陆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学就读的有关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公安部的教外港(1991)5号文的有关规定通知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要求办理。

第六条 因家长调动工作或举家迁移,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而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初、高中新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转出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全部考试材料送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经审核,按规定统筹安排在转入地区学校的初一或高一就学。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其入学条件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符合招生规定的,注册后由教务主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学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学籍卡片(见附件一),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九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代号(编号见附件二);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局(教委)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三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K”字;初中学生的学号应在前冠“C”字。留级生、复学生、转学生、借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私立中学学校代号也由市、县(区)教育局(教委)确定。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各校重新编排学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生名册(见附件三)和每学期初学生增减登记表(见附件四),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应留存一份存档备查。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等第和学业成绩两个方面。操行等第,按国家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对不同年级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学业成绩要按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十条 学生的操行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后,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优缺点,以鼓励为主,写出操行评语。学生学年操行评语要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

艺术、技能课,包括美术、音乐、艺术欣赏、劳动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使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可以依据课内外作业、周(日)记、笔记、总结、口头提问、实验操作、朗读、背诵、书面短测等综合评定。

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实行考试。考试成绩一般使用百分制也可实行等级制。各市(地)、县、学校必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普通高中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初中各学科结业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进行,考试科目主要为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七科。高中一、二年级分别进行地理、生物、历史、物理、化学、思想政治全省会考;高中三年级由学校自行组织语文、数学、英语毕业考试;高中计算机学科参加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高中劳动技术课以《识图与制图》为高中会考考查项目。

学生的学业考核应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科书规定的要求,按各科基本要求命题,不出偏题、怪题。

第十三条 根据考查、考试的结果和平时的学习状况综合评定学年学业成绩(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作为升级、跳级、留级和毕业(结业)、肄业的主要依据。平时考查、期末考试的评定权重可由市(地)县或学校视情况拟定。学年成绩,应根据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并以第二学期的学习成绩为主评定。两个学期成绩平均不及格,但第二学期成绩及格且有明显进步,学年成绩则可评为及格或良;第二学期成绩不及格而且明显表明其实际知识水平已下降到不及格的程度,学年成绩可评为不及格。学生的学期和学年成绩均应及时并只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十四条 学年第一学期成绩不及格和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非毕业班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前举行重考。学生重考成绩应填入“成绩册”和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科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按不及格处理(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六条 初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一学年升一级。高中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升级:

1、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查、考试,在德、智、体、美等几方面符合要求,各科学年成绩全部及格(体育批准免修者可不计体育成绩);

2、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经重考后全部及格;

3、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经重考后,仍有一门或两门学科(不同时含语文、数学、体育中的两门)不及格。

高中学生属于下列情况的应予留级:

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科,经重考后,仍有三科或语文、数学、体育(除批准免修者外)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高中的留级率必须严格控制,限于办学条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初、高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跳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跳级。

第十八条 省级达标学校的优秀高中学生可以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提前参加毕业会考,成绩合格的可提前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第五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医疗费发票等)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见附件十一)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批,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初、高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患急病重病确需休学治疗的,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疾病检验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有关材料,经校行政会议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方可休学。初

三、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该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入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发给的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才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都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情况特殊的,经编级测验后,由校长批准,编入适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未成年学生,可在工读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学籍原则上由原学校保留;经收容教养所(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院)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学校不得拒收。

第六章 转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须转学,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有以下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见附件十)一式四份;

(3)转学证明书(见附件五);

(4)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

(5)学籍卡片和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持有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转出学校属于何类达标学校;

(7)学生就读期间留级、休学证明(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8)义务教育登记卡。

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必须的材料后,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学校,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转学手续的办理。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入名额每个教学班一般限定2名(从招生编班时算起,三年的累计数)。转入学校因该年级转学名额已满,难以再容纳学生时,应及时报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该学校不得拒收。

第二十六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半个月内办理;初、高中毕业班第二学期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生。

由外省引进人员子女、军转干部子女转学,各市、地可制定具体办法,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一级达标中学高中学生转学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确因须从其它中学转入省一级达标中学,由学校举办编级测验,条件符合的,按学校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才可转入。

转入免于参加全省高中会考的省一级达标中学的高中学生,从转入年级起高中会考成绩按转入学校的会考办法评定,所评定的成绩与省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一般中学接受转学生不举行编级测验。

第二十八条 非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业余高中、职业中学、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不能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学。

私立普通中学的学生原则上亦不能转入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学,特殊情况需要转入的,须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 借 读

第二十九条 借读生指到非户籍地(外县)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借读生的人数。每班生额数不得超过50人。

借读生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生;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和管理。第三十条 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部队的子女;

2、在国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的子女。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可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1、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条件者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2、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及其他严重的传染疾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

3、高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回校复学的学生;

4、高中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经学校通知后在二周内仍不办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

5、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相应肄业证明书(附各学期成绩和评语)。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初中或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符合要求,按照省教委颁发的课程计划,学完初中或高中阶段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初中学生参加学校各学科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及格,准予毕业。

高中学生参加毕业会考,全部及格;或重考后全部及格,准予毕业。

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经教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填造毕业生花名册(见附件六),按学校隶属关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发放。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方可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毕业证书编号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对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见附件七),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只能补发一次。

第三十四条 初、高中学生学完最后一学年(即毕业年级),但不符合毕业标准的,均作为修业期满处理,由学校发给初中或高中结业证明书(见附件八)载入学籍卡片,填造结业学生名册(见附件九),永久保存,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查。结业生要求报考高一级学校的,应予同意。初中结业生可于一年之后的第一个暑假回原校重考(只限一次),重考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收回结业证明改发补考当年的毕业证书。高中结业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初、高中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退学者,可由学校发给相应肄业证明书,并在证明书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时,班主任应负责对他们作出鉴定。毕业(结业)鉴定应该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适当地指出他们的缺点和努力方向。班主任对学生毕业鉴定时,要征求有关教师和团队组织、班委会的意见,同时应该征求本人意见。学校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毕业(结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后载入学籍卡,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标准,对德、智、体、美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载入学籍卡片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原则上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可发给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部门提出,政教处或教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张榜公布。

第四十条 对高中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取消学籍。

义务教育年龄阶段学生的处分,一般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有关教师或政教处等有关部门提出,经政教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须经校长批准;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应经过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只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包括劳动技术课)、实验和参加班会、校会、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都要实行考勤。有正当理由不参加者,必须请假或经过批准,未经请假或超假者(有特殊原因可准补假),均以无故旷课论。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家访,与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取得联系,加强教育。无故旷课累计超过十节至二十节的(在这个幅度内,可根据学校的不同条件,由学校作出具体规定。下同)教务处或政教处要进行个别批评教育,初中学生应向学生户籍地乡(镇)政府报告;经教育仍不改正,继续旷课累计超过二十节到二周(每周以三十五节计算)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经动员不返校累计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者,视错误的情节,可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的,经及时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或严重违犯国家法纪,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可予取消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政教处(教务处)审查,属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校长批准撤销;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撤销。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销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但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予毕业;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只发结业证明书;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均应记入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秋起执行。此前的有关中学学籍管理的规定如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由省教委中教处负责。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五篇:密云县教育委员会

密云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创建学习型学校先进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社区教育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密云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习型密云建设的工作意见》(〔202_〕15号)文件精神,实现《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习型学校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制定的总体目标,县教委决定自11月日开始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验收,并认定密云县创建学习型学校先进单位。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密云县创建学习型学校先进单位评估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密云县创建学习型学校先进单位评估办法

为了正确引导学习型学校创建工作健康发展,总结巩固创建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向纵深推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切实抓出成效,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创建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李钟勤 主任

副组长:郭生民(副主任)杨华利(副主任)王树生(副主任)

2.成立评估工作办公室:

主任:郭生民(副主任兼任)

副主任:于兆旺(科长)杨亚清(科长)邢朝利(科长)成员: 冯振开 古德贵 赵晓亮 周广月 李广辉

二、指标体系

执行《北京市创建学习型学校先进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三、评估方式

1.听取汇报,2.组织座谈会,3.查阅资料,4.实地考察

四、评估程序

1.听取申请评估学校校长的创建工作自评报告,要求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PPT演示稿不要求。

2.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查阅创建工作档案资料。

3.组织被抽测的教师、学生参加问卷调查。教师10名,学生10名。

4.随机确定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师、学生代表分别召开座谈会。

校级干部(正职或副职)2人,中层干部(正职或副职)2——3人,教师5——8人,学生10人。

5.实地考察。

6.评估工作办公室成员综合评估意见,由副主任向参评单位反馈意见。

五、结果处理

评估认定结果待评估工作全部结束后公布。

六、时间安排

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

七、附件

1.《北京市创建学习型学校单位评估问卷题目设计》

2.《北京市创建学习型学校先进单位评估座谈会内容》

密云县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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