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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甲供材料实施办法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4-103917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7 17:26: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甲供材料实施办法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主材集中采购供应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

公司”)建设项目材料采购管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材料采购供应成本,确保工程材料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路桥公司及下属公司(含项目公司、管理处)负责或代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路桥公司建设项目材料采购物流服务工作由材料专业公司(即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路桥公司建设管理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主材集中采购供应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二类:

A类三大主要材料,即钢材(含光圆钢筋、带肋钢筋、线材、预

应力钢筋、钢绞线等)、水泥、沥青;

B类关键构件、部件及重要辅材:如桥梁支座、锚具、伸缩缝、钢护栏等;

第五条

对于A类材料,各项目公司(或管理处)在招标文件中纳入集中采购,由材料专业公司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B类材料,材料专业公司与项目公司(或管理处)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协商决定。同时,鼓励材料专业公司对承包人或其他单位通过市场化机制对集中采购供应范围以外的材料实施供应和服务。

第七条 A类材料的用量管理:

一、水泥:指桥梁、挡土墙、框架梁、水泥稳定基层与底基层、水泥混凝土面板及埋板、隧道、涵洞、粉喷桩、CFG桩等用水泥,水泥用量均按图纸和批准的施工配合比(且招标文件或相关规定限额内)计算的用量(粉喷桩为经试验后批准的水泥用量)。

二、钢材:桥梁、挡土墙、框架梁、涵洞、隧道等用钢材,按 图纸数量计。

三、沥青:按经批准的沥青混凝土的油石比计算石油沥青及改 性沥青用量。

上述图纸是指按照经监理下发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材料专业公司根据各施工单位(承包人提出并经项目建设单位核定后的数量供应。超出集中采购供应范围的水泥(包括损耗用量)、钢材、沥青等可由承包人按自行采购方式协议委托材料专业公司采购供应。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A类甲供材料的范围、价格组成、合同签订、支付等相关条款,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文件中载明、约定。用量计算、费用计列及价格调整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九条 材料专业公司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标或厂家直采直供等合法合规的方式,选择信誉好、质量优、实力强、服务良的主材及相关服务供应厂商。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直采直供单位的选定等按规定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材料专业公司应积极推行生产厂家的直采直供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条 A类甲供主材的合同管理,执行以下规定及其原则。

一、A类甲供主材的供应合同由施工单位(承包人、甲方)与材料专业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丙方)作为监督责任方在合同上签署并承担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合同应明确三方在集中采购供应合同履约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主要责任包括:材料专业公司(乙方)承担保供、保质、服务等责任;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采购计划申报、材料签收保管检验、及时计量结算等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支付货款;项目建设单位对集中采购供应进行监督管理,控制主材总量、支付货款等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的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均由施工单位(承包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向主材集中采购供应单位支付材料货款(包括承包人与集中采供单位协议自行采购的材料货款)。

三、材料专业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编制《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主材集中采购供应合同(范本)》报路桥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后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各项目建设单位执行。

四、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各方在30日内完成主材集中采购供应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A类甲供主材的价格管理,执行以下规定及其原则。

一、合同结算价格组成(以下称“到工地价’’):材料采购价格、税费及合理利润、增运费。

到工地价=材料采购价格+税费+合理利润+增运费≤材料信息 价。

二、供货均按月结算。供货结算期指按A类甲供主材到 场并签收的日期所对应的当月21日至次月20日。

三、材料信息价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服务中心主办并 定期出版的《广东交通造价》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信息价格(供货结算期当月对应的材料价格)。如集中采购材料到工地时,该材料的当期价格信息暂未发布,则按上一期材料价格预计算并支付材料预付款,承包人计量支付时按期信息价结算并作相应的价格结算增减调整。

四、在建项目《招标文件》主材价格管理、定价方式未明确 的(或项目所在地材料价格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实际市场价格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A类甲供主材款的支付管理,执行以下规定及 其原则。

一、A类甲供主材送达经施工单位(承包人)签收并

签署接收单据,经检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批次材料进场后,监理人或驻地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材料单据(发票)按月全额向材料专业公司支付预结算材料款。

二、供应材料货款结算金额以施工单位(承包人)签收的数

量,以及本实施办法确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结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向材料专业公司支付的材料款应从施

工单位(承包人)当期工程计量款中扣回(该扣回包括合同中设置的集中采购材料款(暂列佥额)或其他合同款项)。设置集中采购材料款(暂列金额)的建设项目,当该扣回暂列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从施工单位(承包人)计量的工程款中支付,待施工单位(承包人)下一期计量时从集中采购材料款(暂列金额)中抵扣或按自采材料从工程计量款中支付。

四、当集中供应材料总货款达到按图纸核定的总额时,超出 部分均列入施工单位(承包人)自采材料范围。如施工单位(承 包人)没有签订自采材料合同但签收使用了超过集采结算总额的 材料,仍计入施工单位(承包人)自采材料,在计量时从工程计 量款中扣除该款项,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集中采购供应单 位;如签订了自采材料合同则按自采合同结算,并由项目建设单 位从施工单位(承包人)工程计量款中扣出后直接支付给集中采 购供应单位。

五、集中采购供应的材料款预付款和材料结算款,以及承包 人通过集中采购供应商自行采购的材料款,承包人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预支付或支付,该委托无论在招标文件与集中采购供应合同中是否以条款明确约定,均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六、集中采购供应的材料款(含材料预付款)在施工单位(承 包人)的计量款中支付;设置了集中采购材料款(暂列金额)的建 设项目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工程计量款申支付);施工 单位(承包人)自采材料款(含材料预付款)在施工单位(承包 人)工程计量款中列支(扣回)。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承包人)加快办理工程 计量,并负责监督、办理施工单位(承包人)在工程计量款中及 时扣回材料预付款。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快计量并及时 审核计量资料。

八、材料专业公司应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向施工单位(承包人)出具增值税发票。

九、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包人)不向材料专业公司收取或扣留质量保证金,不对从建设项目材料预付款总额中支付已完成交货的材料款预结算支付要求提供担保等。

十、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调整集中采 购供应材料的结算和支付,向集中采购供应单位支付集中采购供 应材料的预结算款并结算材料款。自采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 施工单位(承包人)与集中采供单位签订自采材料合同(合同签 订之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并按集采结算方式结算、支付 自采材料款。

第十三条 材料专业公司应分项目、分品类建立供应台帐,并定期对计划供应量、实际供应量、货款结算等数据进行分析,确保采购供应及时,保质、保量、保廉、服务周到。

第十四条 材料专业公司应严把供货源头质量关,确保供应产品优质、服务优良。材料专业公司定期(季度、年度)编制“集中采购供应执行情况报告”,报相关建设项目单位和市路桥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主材集中采购供应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单 位、材料专业公司等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与领导人员履职尽责考核,对履职履责不力(或造成质量安全责任、较大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集中采购供应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 并监管好采购、供应、交验及结算等各环节,依法依规实施主材 集中采购供应。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包括主材集中采购供应 在内的主体责任,市路桥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的主材集采保供、合同签订率、货款回款率等指标纲入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工作重要

内容。市路桥公司人力资源、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将主材集采工作纳入“一岗双责”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市路桥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所属投资、建设项目在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后进行招标(或遴选)的,按本实施办法执 行。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完成招标(或遴选)工作或已在建的 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或按照本办法理顺、调整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本实施办法时应注意收集信息和相关意见,并及时报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篇: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镇)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实施储备。第三条 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禅城、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区的土地储备机构接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对符合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审批,通过征收、征用、收回、托管、调换使用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纳入到储备机构名下,在对上述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后,按计划移交给政府进行出让或划拨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为事业法人单位,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同时接受国土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计划、规划、建设、财政、房管、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应依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储备应有计划进行。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每年年底拟定好下一的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土地储备机构还应拟定近期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布。各区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需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储备:

(一)为实施城市(镇)规划而批准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市(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其他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征收程序,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

(二)征用程序,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

(三)收回、托管的一般程序:

1、申请收回或托管。城市规划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托管)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办理,其中:按规划要求需搬迁的企业自接到搬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储备机构办理;需进行旧区连片改造或实施公共配套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办理。政府需要收回的其它土地,则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实施收回或托管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物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3、征询意见。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和土地的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询规划设计要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意见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书。

4、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土地收回费用进行测算或委托评估。

5、方案报批。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回(托管)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或托管的具体方案,经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签订协议书。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托管)协议书〙。

7、权属变更。属收回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约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向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8、交付土地。属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土地移交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土地储备;属托管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托管协议书〙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处置。

(四)采用调换使用方式储备的:

土地使用权人基于规划、环保等原因向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调换使用土地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人就调换土地事宜达成调换协议,申请人持调换协议和有关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回或托管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回或托管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土地平面图;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托管)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回(托管)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回补偿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或土地托管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

(七)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补偿与被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的补偿标准:

(一)属于集体土地的,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补偿;

(二)属于收回国有土地的,标准如下:

1、收回的土地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地上建筑物没有合法产权的,被收回的土地为划拨性质的,按该宗地原土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交纳土地的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被收回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按该宗地原出让用途的剩余使用年期的评估值进行补偿,若该宗地在出让时是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则应在补偿款中另外扣减当时的优惠额度;被收回土地为租赁使用的,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评估值进行补偿;被收回土地为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使用的,作退股或撤回授权处理;

2、收回的土地有地上建筑物且有合法产权的,土地补偿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已使用年期内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以对该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其残值的方法进行评估的评估值进行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涉及城市(镇)居民住宅、商铺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3、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不予补偿;闲置土地收回,按照处理闲置土地的有关法规及政策执行。

(三)采用调换使用方式的,应按照1:1面积调换的原则进行或按评估值等价原则进行调换;地上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其残值的方法进行计算。不等价部分的应作差额计算。

上述

(二)、(三)条涉及收回市(区)直属国有(集体)困难、特困企业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托管方式的。若被托管土地成功进入市场,被托管单位可获取土地交易额扣除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和土地开发、整理费用的金额;若因规划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改功增值部分,由托管单位与政府进行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储备机构制定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凡是交通、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需使用政府(储备)土地或使用地下空间的,属经营性质的,应依照有关的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用地者支付有偿使用费给土地储备机构,所得收入全额上缴政府财政;属公益性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需报请市(区)政府核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除地上建筑物;

(二)组织对地块进行平整,与有关部门协同完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地块所在片区重建的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开发是指对近期没有计划移交给政府安排使用的储备土地,安排作临时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临时使用的用途;

(二)根据临时使用用途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和完善提供使用的条件;

(三)将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临时出租,收取租金。土地临时出租收入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取并扣除所需费用后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第十六条 在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中,土地储备机构可凭有关储备土地批准文件或已生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直接到所在市(区)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及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必要时,经市(区)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所贷款项在土地出让后的收入中偿还或在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安排好本的土地储备资金,并设立专户储存,土地储备机构凭收回协议书、征地补偿协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整理计划,每年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专项用于储备土地整理、开发。

第二十条 在本没有列入土地储备计划,但政府急需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向所在市(区)政府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规划为商业、住宅、办公、金融服务区内现有的工业、仓储类用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办理,不允许产权人自行办理,确有必要的,应征求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属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向所在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回申请的,不得擅自转让。第二十三条 被列为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政府明确暂不实施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按照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有关部门未经政府同意的,不得批准其改建、扩建和租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佛府〔202_〕33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办法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办法》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类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健全与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评审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分为高级(含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含助理级与员级)等三个档次。初级职称的评审、认定由集团公司批准;中、高级职称评审、认定由集团公司组织评审后推荐上级职改部门审批。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审查与聘任。受聘者按本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晋升或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刻苦钻研,积极进取。

第五条 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以及破格晋升的一般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或认定员级职务。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见习期(一年)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员级职务。

在工作期间取得国民教育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申报员级职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员级职务。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或认定助理级职务。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一年)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任员级满二年;中专毕业,任员级满四年,经考核合格,可申报助理级职务。

(3)在工作期间取得国民教育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申报助理级职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助理级职务

(1)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员级资格以及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从事技术员工作满三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工作期间获得上级技术成果表彰或奖励。②本人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技术骨干③因参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取得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工作期间获得上级技术成果表彰或奖励。②本人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技术骨干③因参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五)申报初级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年者;(2)年龄满40周岁者。(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上级职改部门推荐申报或认定中级职务。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评审为中级职务。(2)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务并在岗四年以上,且获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的,可申报中级职务。(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中级职务。

(1)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务以及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并从事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在任职期间获得国家级四等奖、省部级三等奖、地(市)级二等奖的前五位者。

(2)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务以及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书,长期在野外一线从事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本人为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有过两项优良工程者。②因技术创新填补国家或同行业空白,荣获过国家发明专利的前三位者。

(八)申报晋升中级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免试职称外语:

(1)在任现职期间,有累计发表3万字以上的专业译文或由专家认定的3万字以上的专业译文或取得硕士学历、学位者;

(2)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的非外语专业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中专及以上学历者。(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或认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职以及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书,并从事中职工作四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职以及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书,并从事本职工作五年以上。(3)在工作期间取得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工龄满15年, 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书。

(4)大学专科毕业,本专业工龄满20年(含20年)或在工作期间取得国民教育大专学历,累计本专业工龄满25年(含25年),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书。(5)中专学校毕业,本专业工龄满28年(含28年)或在工作期间取得国民教育中专学历,累计本专业工龄满30年(含30年),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书。(6)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书,在任职期间获得国家或中国科协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质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以及国际科技博览会铜奖以上的前五位者。

(十)符合下列前五项条件中的三项者(第六项为必备条件)可不受学历、资质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1)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获奖项目的前两名;

(2)在国家和省部级的重大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其研究、设计工作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3)担任大、中型企业主要领导,使企业扭亏增盈,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且进入省级先进企业行列。

(4)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认为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

(5)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国家出版社公开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专著;(6)任现职期间工作成绩卓著,聘任期满考核或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者。(十一)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免试职称外语。(1)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2)公开刊物上累计发表5万字以上的译文或有5万字以上的译著;(3)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4)男满53周岁,女,满50周岁;(5)获得博士学位;

第六条 凡申报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需提供相同等级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以考代评系列人员考试报名时需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

(一)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认定或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免试人员均须填写《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随申报材料上报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技术责任和其它原因犯有错误,正在接受审查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正在服刑人员,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不满一年的,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中职连续5年或初级职务连续4年考核有一次以上(含一次)被评定为不称职者;

(四)任中职或初级职务期间近两年请病假、事假累计满半年以上或无故旷工经组织耐心说服教育仍不归者。

(五)长期在编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职工作任务者;

(六)申报人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九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一)申报人提供假造学历证件或获奖证书者;

(二)申报人在提供的评审材料中,剽窃他人论著或成果者;

(三)在评审期间发现申报人有其它问题不宜评审的。

第三章 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任职资格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或认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的任职基本年限、业绩、学历以及外语求、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和设岗情况,认真审查,提出推荐名单。

(二)推荐对象确定后,由拟推荐对象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单位提交能够充分体现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与学术水平以及其它与评审有关的必备材料。

第十一条 报送评审材料内容:

(一)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需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考核登记表(均应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标准表)。

(2)学历证、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聘书及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代表性论文三篇(按主次程度在封面标注序号)或著作一部,个人技术工作总结及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材料(除各类证书原件)均一式三份,分装入袋,材料袋封面需贴报送材料目录表,三份资料合装于一个大档案袋,外贴报送材料总目录表。

(二)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各类函授、自考学历初次认定职务)(1)同第十一条(一)第1、2项。

(2)任现职以来代表性论文2篇,个人技术工作总结。

(3)以上材料均各需一份,材料袋外贴报送目录表。

(三)大、中专学生转正定级

(1)大中专学生转正定级表、资格认定表各一式二份。(2)员工履历表、专业技术职务初聘表、个人工作总结、转正申请、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各类表格内容的填写

(1)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毕业时间、原资格取得时间等必须确切、不得虚报。

(2)毕业院校及专业必须与最高学历证书相符,不能只笼统地填“工程”、“机械”等类别名称。

(3)对于各类表格中需填写的学习、工作经历、完成的技术工作、任务、取得的成果或工作业绩、发明创造以及个人述职、小结等等,均需按顺序如实认真填写,不得过于简单、甚至空缺,并应按任现职前与后,分别填写。

(4)著作、论文(含申报论文)均需如实登记,并著明合著或独著以及是否发表。

(5)基层单位填写考核意见时,应从思想、技术、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方面客观真实地做出评价,切勿使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考核结果应严肃公正,签字、盖章要负责任,严格把关。

(三)所报的技术论文、著作、工作总结、转正申请均来源于实际,具有一定的内容与深度,符合相应的水平与要求,切忌抄袭或敷衍了事,此类材料(包括各类证书复印件)均须用A4纸打印、复印,所报论文应写清内容提要,附上封面,写清论文主次标号、论文题目、单位、姓名、时间等内容,已发表的论文应附原刊物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拟推荐对象填写的评审表,考核登记表以及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和材料,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查和核实,并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报送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认定材料无论高、中、初级,还是转正定级的,均必须于当年8月底前随函上报集团公司职改办,逾期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借调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推荐上报,借入单位应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以协助原单位搞好申报、推荐工作;当年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人员,一律由调入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集团公司于每年九月份组织召开初级评审和中、高级推荐两次会议对集团公司范围内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由13名以上委员组成(含道路、桥梁、机械、工民建四个专业组),委员在集团公司中、高级工程师内选拔产生,其中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评审会首先由职改办对当年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简要地作以说明,并学习相关评审文件。

(三)评委分组审阅申报材料,首先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学历、专业工龄等六个单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1)工作业绩:指在技术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实绩;

(2)专业水平:指对所从事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经验的掌握程度;(3)论文(著作)总结:指所申报的著作、论著、论文、报告和工作总结的技术含量和水平。(4)外语水平: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或A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5)学历:指受基础、专业教育的多少和层次高低的标志。(6)专业工龄:指累计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

综合评审六个单项指标完全满足基本条件的申报人进入表决程序。

(四)各小组分别对所评审的申报人进行简单评述,确定满足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名单,由参会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委民主推选记票员和唱票员各一名,监票员两名,当场计票。表决结果符合下列条件时方有效。

(1)到会评委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收回票不能多于发出票,票面不得有涂改痕迹;

(3)评审对象得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并经确认有效后,职改办在评审表的评审结果栏内逐人填写评审结果或推荐意见,并经评委会主任审阅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按有关权限审批或上报。评审未通过的,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平等、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进行评审;

(三)不唯学历和资历、重工作现实表现和实绩;

(四)评委会实民主集中制,每位评委都有充分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评审中如对申报人及材料有不清楚的内容和问题,评委可向申报人所在单位提出质疑,要求对其疑点做出确切的答复。经证实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理。

(五)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二系三代亲属关系时,应自觉在该申报人的评审过程中回避。

第四章 评委会和职改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与评审有关的所有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委会评审的全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允许随意将评审中的情况泄露给其他人员和申报者本人。

第十九条 评委会表决的资料,包括记录、表决票以及通过名单等均由职改部门归档保管,除评委和上级职改主管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条 职改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和规定,精通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要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主要以集团公司工程系列为主而制订,其它系列(包括以考代评系列)评审,应执行相关系列规定,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始立于1958年,至今已过50个春秋,1993年率先改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建设部核定的行业甲级建筑设计院,也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理事单位之一。

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配套完善,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国家级专家、高级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注册规划师、市政工程师、景观设计师、室内工程师等各类工程设计技术人员三百多人,可承接国内外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市政设计、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及室内设计。

多年来,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全面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建设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与设计规范,加强技术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提供优质服务,勇于开拓创新,致力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运用,并自行开发了佳友设计软件,树立了高品质的企业形象,公司已全面实施TQC全面质量管理,并且为适应国际化的管理标准,已于202_年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致力于全面提升整个设计每个环节的服务质量,打造更加优秀的设计作品。

招聘: 建筑学2人, 土木工程2人.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立田路建筑设计大厦

联系人:钟灵

电话:0757-22600161

Email:sadi@21cn.com

第五篇:佛山市绿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绿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PC(聚碳酸酯)系列板材的企业,公司位于经济富裕、工业发达的珠三角城市——佛山市。本公司引进全套意大利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年生产能力达30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主要产品有美诺阳光牌PC耐力板、阳光板,颗粒板,PC薄板,PC采光罩。PC耐力板广泛应用于商业建筑的内外装饰,现代城市楼市楼房的幕墙;电话亭,广告路牌,灯箱广告展示展览的布置;高档室内装饰材料;建筑、广告、农业温室种植、阳光花房.公司生产的PC阳光板广泛应用于公用,民用建筑的采光顶棚,高速公路隔音,现代花房采光材料,另用于广告底板材料,浴室门等,具有良好的抗冲击性,隔音,采光,防紫外线,阻燃;生产和产品质量全面导入CIS和ISO9001体系,经国家化学建材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各项指标均为优良。

阳光板特点:

1、绿色环保:采用绿色环保材料,防止紫外线,无辐射、无污染。

2、透光性:透光率达80%。

3、重量轻:PC阳光板重量是相同厚度玻璃的1/15 左右。

4、抗冲击:阳光板的冲击强度是玻璃的80倍。

5、阻燃性:据国家GB8624-97测试属阻燃B1级,无火滴,无毒气。

6、隔音性:PC阳光板隔音效果明显,在国际上是高速公路隔音屏障的首选材料。

7、节能:PC阳光板比玻璃更有效地阻隔热能传输,用于有冷暧设备的建筑,能明显降低能耗。

8、耐候性:PC阳光板具有出色的耐候性,在-40摄氏度至+120摄氏度范围内保持各项物理性能指标稳定。

阳光板的用途:

1、工业、民用及公共建筑的采光屋顶,室内装饰及共用设施;

2、体育馆及娱乐设施;

3、农业温室及养殖大棚、阳光花房;

4、广告灯箱、标志牌及焦点广告;

5、现代城市火车站、汽车站、地铁、高速公路及空港等候厅顶棚。

常规颜色:乳白、透明、湖蓝、草绿、宝蓝、茶色等。

常规尺寸:2100mmX 6000mm。

厚度:4mm/6mm/8mm/10mm/12mm/14mm/16mm/18mm。特殊规格、颜色可另行订做,价可另议!

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价格随着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而变化。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甲供材料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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