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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4-103057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0 23:18: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来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根据以上规定,我县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但是,总的来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晚,节奏慢,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还不到位。前几年,我县国有企业少,私营企业廖廖无几,职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不多,国有企业也能较好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劳动争议。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制”、“重组”,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进入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用工逐步增多,经营管理者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制定了一些有损职工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职工法律知识欠缺,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往往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职工是敢怒不敢言。劳动监察部门也疏于查检,个别用人单位至今还有一些违规条款。

2、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年来宣传和执法检查,我县县属企业、机关单位的各种用工基本订立了劳动用工合同,建筑施工单位的部分用工也订立了用工合同,今年还在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但还有很大一部分的服务行业用工及建筑企业使用的本地农民用工和临时用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不明确,因此,工资纠纷时有发生,争议调处有较大难度。

3、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目前,我县已全面启动了“五大保险”,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较好,但工伤和生育保险仅有3个国有企业参保缴费,尚有1个国有企业和在县施工的全部建筑企业未参保。由于我县参保人数不多,缴费金额极少,基金积累严重不足,风险较大,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县上对企业参保也未作强制性要求,对此有所放松。

4、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执行难。在劳动用工领域,很多用工单位忽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自行其是,导致用工不报审、不登记、不备案,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不执行从业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开展的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多次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和检查整改,大部分用人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但也有个别单位或置之不理,或托人说情,劳动监察办案人员无统一着装,无执法标志,在执法监察中权威信不高,影响不深,监察处理难度大,到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处理还是空白。

5、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亟等待加强。我县属少数民族地区,单位编制少,人手少,县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合而为一,工作量加大,给劳动保障工作增加了难度。县级劳动监察大队仅有3名编制,目前还没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区乡劳动保障所有名无实,一无专门编制,二无专职人员,三无工作经费,现有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没经过专门的培训,业务素质还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加之部分领导重人事、轻劳动,使劳动、就业和监察执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6、劳动保障监察办公条件差,执法监察手段落后。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涉及全县各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且重点在基层,由于点多面宽,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要跑上近千公里路程,花相当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是劳动监察部门从来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没有交通工具和照相、摄影等专门的执法监察办案设施设备,很多取证工作无法开展,影相资料无法保存,办案条件只有一张办公桌和一台过时的电脑,办公条件差和执法监察条件相当差。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虽有机构设置,但无专职人员,更无工作经费,全部工作都由行政局兼职人员用原始的手工方法处理,很多工作力不从心。

二、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认真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进城务工农民为重点对象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合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广泛宣传、争议调处、监察处理等有效形式,普及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

2、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处理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执法人员严重的失职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纪的产生和发展。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是我们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力武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一定要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理直气壮的依法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同时要抓住典型,有的放失,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形象。

3、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是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因此,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首先抓好队伍建设。一是要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组织机构合理有力,运转高效。目前,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相近的职能越来越少,民族地区合二为一,编制少、人员少,工作重,有时容易顾此失彼,作为政府单列职能部门,会更加突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更能显示执法监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二是要努力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强化学习,加强监察执法工作业务技能的提高培训,加强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努力改进监察执法手段。当前已进入了科技、信息时代,现在落后的监察执法办案手段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监察执法办案手段势在必行。目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条件非常差,设备非常简陋,办案手段非常原始,诸多工作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为基层解决一些工作经费,配备一辆交通工具和比较先进一点的工作设备,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面临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并带有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体制不顺,是制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键

漠河县是全国少有的政企合一体制,劳动监察经费未纳入县财政由企业承担,特殊的环境制约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奇缺,三大瓶颈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隐入困境,严重影响着劳动监察工作的办事效率。

2、思想上的误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开展

监察难、难监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其原因是一部分地区领导对劳动监察存在误解,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但这部分领导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的政策个别要款与《劳动法》有抵触,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一部分招商部门不及时出检查证明,怕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这给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案件延误时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3、企业对劳动监察抵触情绪较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只抓生产和效益。个别领导不负责任,对国家法令,政策不闻不问。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非常大,存在短期行为,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4、监察缺少强制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2_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期过长,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只是一场空头官司。

5、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 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甚至有的劳动者是由老乡带出来,自己不知道给谁打工,连老板的姓名都不知道。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道怎么办。

6、管辖重叠

存在“够着的管不着,管着的够不着”现象。根据《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要规定,省负责本区内的中省直属企业,地区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县负责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形成了分散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对县城内的中、省、地属企业县级无权检查,而省地监察部门一年中来不了几次,甚至几年不来一次,使这部分企业成了劳动法律、法规检查的空白。而县域内的林业局有的归县管辖、有的归地区管辖、同样存在重复执法,交又执法。

二、目前劳动监察执法应采取的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准司法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大,“两个确保”任务繁重的今天,劳动监察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注重组织建设,理顺体制

抓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的机遇,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考虑一线工作人员的实际,加强一线监察员的配置。明确省、地、县的管辖权,各级监察管辖是按属地、按级别,或者授权管辖,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

2、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促进监察工作开展

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劳动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效果,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法院、公安、安全、招商、工会、妇联、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利用所有的宣传工具,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使他们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强经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相应取权

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解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

4、夯实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监察队伍,监察员的素质尤为重要,能否完成劳动监察任务,不仅取决于数量,更主要取决于质量,监察员要基本达到以下标准:

(1)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任何情况下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业务,掌握劳动监察工作涉及的叶项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2)要坚持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杜绝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重于生命的理念。一心为人民办事,为企业排忧,为劳动者解难。

(4)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文明执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根源上铲除不廉洁行为,切实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良好形象

浅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2_年-202_年)中提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这是对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是非常实际、非常基本的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突飞猛进,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成为劳动者,使用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造成了局部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恶化。越来越严重的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超时加班、不参加社会保险、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及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证经济快速、平稳、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大劳动保障工作力度。从今年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要在全国范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采取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本文针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其现状、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体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分别分析、论证,并提出改革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依法行政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形势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专项检查为推动,以日常巡视监察为基础,以劳动年审为保证,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为重点,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要进行“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近几年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总工会也多次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202_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实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用工事件的发生。通过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劳动关系问题,震慑了劳动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劳动关系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劳动关系质量改善。

总体来说,随着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拥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7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2万人。通过标准化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一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增长方式决定了实质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不平等的危害越来越严重。202_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9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9350万人,净增加1040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城镇登记失业人口830万人,此仅仅是城镇登记失业部分,加上隐形的和农村的,再加上每年递增的部分,数量非常庞大。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劳动力大量过剩,供大过于求,劳动力处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处于一种附合地位。同时,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披着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的上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带来新的压力。

二是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大的用人单位故意让劳动者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让劳动者享受国定规定的法定假日,小的用人单位连劳动合同都不签订、随意克扣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更有甚者非法用工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这些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202_年6月14日晚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了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童工的事件,非法砖窑在及其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强迫农民工进行高强度,超负荷的生产劳动,非法使用未成年的童工。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及到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三是建筑领域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令人堪忧。建筑领域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了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资拖欠时有发生。农民工自身意识淡薄,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打工,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四是劳动者对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202_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25万件,202_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9.9万件。202_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40.9万件。劳动者对侵犯自己合法问题的投诉举报的维权行为正在逐年递增。

二、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当前,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现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工作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软、硬件还缺乏坚实的基础,全国范围内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一)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对劳动者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劳动者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工作陷入被动。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管理松懈,没有设立投诉举报公开电话或者投诉、举报公开电话无人接。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招商引资软环境影响,消极执法,不敢碰硬。

(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方式的屡见不鲜。同一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同一部门依据同一法律,在两地发生处理的结果是两样的情况,一旦此类事件出现将会影响劳动监察整体威信。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此无端造成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不规范。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说情时,就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随意更改罚款数额,时有发生。另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善。存在特事特办情形,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到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时,如不统一着装、不配带统一标志、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及时制作检查记录或者笔录、对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及时归档,更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包庇袒护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问题依然存在。

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放松了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个别执法人员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利欲熏心,腐化堕落。

(五)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了只引进、不监督,查处更难的困难局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久治不愈,劳动关系矛盾冲突不断。

问题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领导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只追求政绩,不考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六)对用人单位管辖权的问题。一个中央级用人单位或者省属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其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在接到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到以上用人单位时,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未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之前,连进行调查都不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不能勒令制止。这个尴尬的执法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三、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因素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综合问题。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其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一)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根本因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基层地方政府的决策导向。不少地方领导仍认为经济发展是硬指标,劳动关系是没指标。经济落后地区面对层层下达的招商引资指标,为了达到要求,就采取名目繁多的地方保护主义手段。基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此产生不敢查的顾虑。

(二)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是劳动保障违反行为的直接原因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观念淡薄、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差这三大要素,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的现实基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具体表现在:一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反弹,屡禁不止。在“劳动用工展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二是用人单位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这里既有用人单位受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用人单位受到不正当竞争挤压,造成价格扭曲的因素。三是劳动关系矛盾突出。一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餐饮服务和手工作坊等招用农民较为集中的行业,经多次整顿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

(三)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主要因素。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方面,执法权越放到下面,受地方保护主义势力、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影响也越大,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方面,缺乏事前监督机制。许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可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的,仅靠劳动执保障监察执法的事后监督,难以奏效,应加强事前防范,预防为主。部门联动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这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行九部门联动,在对下发动和增强行动效果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但在日常执法中,还没有形成联动制度。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法制方面,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少,影响了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非法使用童工、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多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少,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责限期改,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方面,执法力量弱与执法任务重的不相适应。全国2.2万人劳动保障监察人要对2700多万个用人单位、几万个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仅在去年,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执法,共责令用人单位为1626万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为791万名劳动者补发工资待遇等62亿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60万户,涉及劳动者近1亿人,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40.9万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0.8万件;督促18万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52亿元,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3.3亿元,还依法取缔非法职介7346户。

同时,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素质与执法能力要求不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熟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的协调和处理矛盾的能力。随着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增加,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知识构成要求越来越高。目前,一些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

四、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较为突出,但是整体趋势是好的,国家今年1月1日起又实施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正在逐步加以解决。结合我工作实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政绩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应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逐步改善劳动关系。首先,要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二是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劳动保障监察实绩考核制度,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错案追究制。三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首办负责制度。对出现重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招商引资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首办监察员要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负责一查到底。

(二)逐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手段。

尽快修订和完善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一是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会及有关部门的劳动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劳动保障行政责任追究制。二是增强劳动保障多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违反行为的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三是建立和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工资储备金制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做到事后查处违行为与事前预防违法行为并重,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监控劳动关系动态变化等。四是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可以采取的更加有力的强制措施等。

(三)理顺执法体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建立上下协调、统一的执法体制,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体制保障。一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系统部分垂直管理体制。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可在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先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市以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垂直领导。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加强国家和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力量。国家可考虑网络化管理,按照用人单位数量、分布状况进行网格划分,确保每个用人单位都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管理覆盖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管辖规定行使执法权,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和外部的行政监督,切实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局制度。目前我国只有黑龙江省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局,可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局制度,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四)建立公众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与制度,构建“三方执法”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工会的外部监督、用人单位的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方执法”体系。一是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兼职监察员试点工作,探索新型劳动管理体制,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二是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行用人单位年度审查报告书制度,实行用人单位用工审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劳动保障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和能力。

按照统一的名称、职能、装备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队伍管理,公布执法信息,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和正确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对建筑领域企业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工资储备金制度,实现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畅通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实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六)积极加强硬件建设,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要的工作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等。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大量的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的办案经费,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效率,尽快扭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被动局面

第二篇:关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关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有利于促进劳动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逐步完善和进一步健全劳动法制。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面临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并带有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

关键字:劳动监察、劳动者、合法权益、普遍性、劳动法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根据以上规定,上海市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但是,总的来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的误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开展

监察难、难监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其原因是一部分地区领导对劳动监察存在误解,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但这部分领导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的政策个别要款与《劳动法》有抵触,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一部分招商部门不及时出检查证明,怕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这给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案件延误时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2、企业对劳动监察抵触情绪较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只抓生产和效益。个别领导不负责任,对国家法令,政策不闻不问。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非常大,存在短期行为,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3、监察缺少强制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2_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期过长,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只是一场空头官司。

4、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

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甚至有的劳动者是由老乡

带出来,自己不知道给谁打工,连老板的姓名都不知道。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道怎么办。

二、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准司法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大,劳动监察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促进监察工作开展

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劳动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效果,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法院、公安、安全、招商、工会、妇联、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利用所有的宣传工具,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使他们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强调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相应职权

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解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

3、加强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监察队伍,监察员的素质尤为重要,能否完成劳动监察任务,不仅取决于数量,更主要取决于质量,监察员要基本达到以下标准:

(1)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任何情况下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业务,掌握劳动监察工作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2)要坚持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杜绝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重于生命的理念。一心为人民办事,为企业排忧,为劳动者解难。

(4)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文明执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根源上铲除不廉洁行为,切实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良好形象。

4、努力改进监察执法手段。

当前已进入了科技、信息时代,现在落后的监察执法办案手段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监察执法办案手段势在必行。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参考文献:《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上海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八章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第二章 第十一条《劳动标准与劳动监察》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三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征收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扩大我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采取以下措施来开展此项工作的:

主要做法

一、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我县用人单位自扫用工之日起,按照《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毕署人社通(202_)95号和《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我局监察大队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表》对其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核实签字后到社保局进行参保。目前在我局监察大队备案的用人单位共有334个,已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50000余人,已签订劳动合同50000余份。

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企业全员参保

我局通过和县工商局、县工能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搭建我县辖区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形成“同一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工作平台。以便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针对用人单位的

1类型,各施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将我县各类企业、尤其是高风险企业的全部员(包括农民工)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以确保企业职工在受到因工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

三、转变监察手段,强化监察效果

今年2月份,我局举办了对煤炭、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邮电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为期2天的劳动保障法律的培训,加强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从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活动对我县各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形式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从而从源头上掌握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改变了以往的那种被动式的监察。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劳动合同和签低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经常利用广大劳动者找工作的迫切心理,与其达成口头协议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以此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在劳动者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双方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有的用人单位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把合同文本发给劳动者手中,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工不规范,存在私招乱雇现象。

二、工资福利不到位,导致工人未参保

部分用工单位都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煤矿企业和建筑行业,工程层层转包、内部关系混乱。基本上是短期用工,根本就没有为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此外,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支付相应的报酬。有些劳动者因连续长时间的工作,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用人单位却不愿意赔偿,使劳动者陷入困境,生活无助。进一步恶化劳资关系。

三、职业健康管理不到位。

部分用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就发生职业病。

第四篇:劳动保障监察

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些思考

【摘要】劳动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劳动就该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则也需要有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两个相互联系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做好两者的和谐共赢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唯一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是针对这两个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职能,这种唯一性决定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改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就业歧视等均有存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民生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在市场经济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专门针对监督、敦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运而生。劳动保障监察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职能准则,较好地维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诸多劳动纠纷,在促进经济水平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由于劳动监察工作较之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地要晚,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鉴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以及正处于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劳动保障体系不能照搬国外方式,而是要通过实际工作获取经验,一步一步加以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进入经济发展转型期,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使得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非公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分层化。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等较为常见。在这些劳动纠纷事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均有待加强,只着眼于自身利益,总是根据主观想法来对一些行为来判断利弊,而不是很据法律依据合理合法解决,对已侵害对方利益的事实视而不见,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升级。如果不加以控制,及时处臵,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

近几年来,企业通过不断地“升级”、“转型”,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各类产业经济的发展,用工量逐步增多。不少单位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些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为,制定了一些有损劳动者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由于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法律知识欠缺,遇到不合法条款也浑然不知。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者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能忍则忍,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罚款条款众多,即使非常仔细,也会被一些霸王条款约束,莫名其妙被扣除工资而鲜有奖金到手,但职工往往也只是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勉强承受利益被侵害,这为今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很多企业为减少生产成本投机取巧,在录用职工的时候不提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此来逃避缴纳保险;作为劳动者,很多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觉得签订合同就如同手脚被绑定失去自由,是一种无形中的约束,无法随时辞职走人。然而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往往最后都会因为一开始没有签订合同,吃了哑巴亏。为规范用工,各级劳动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但仍有一些小企业不够重视,用人情况混乱,用工不明。在接受职工投诉中,有很大部分人员正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由于缺乏工资约定依据,职工工资无法明确,给劳动部门的劳资调解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式的书面证明,是体现劳动关系最直观的依据。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签订的认识,是一项长久的工作,是规范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在市局领导指示下,劳动部门通过免费开展法律法规事务培训班,召集各企业主和人事主管加以培训,加深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更是走上街头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尽最大可能把《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到位。各基层劳动部门每年开展“双推”工作,把劳动合同签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不仅每年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还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宣传、督促、指正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合同的意识,规范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还是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积极主动,再配合部门不定期检查,建立起良好的氛围。就全市来说,大大小小的企业有上万家,涉及职工数更是几十万、上百万,要落实好政策,也需要做好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的配臵。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劳动监察建设,壮大劳动监察队伍,才能更好的保证监察、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部门的不懈努力以及政府大力宣传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有条不紊的展开,如今的劳动用工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了解到的因未签订合同导致纠纷难处理的真实现状,对合同签订的必要性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切实提高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在日常的群众接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老板拖欠工资而来投诉的。这些老板往往是经营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又或者是个体商户,用工制度不规范,自身也对建立良好劳动关系没有足够的重视,结果导致劳资双方纠纷频发。在诸多涉及劳动纠纷问题中,因企业倒闭及老板逃逸引起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政府部门十分重视的。在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下,有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减产倒闭,劳资矛盾严重,尤其是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潜在风险。经济的不景气,导致许多企业业务量减少,职工工资难以为继。特别是一些鞋厂,由于早期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在一大批办厂潮流过后,面对如今行业整顿、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企业饱和等问题,维持经营已经出现了相当多的困难,因此导致大部分的拖欠工资现象出现在鞋厂之中。

以今年七月份发生的一起企业倒闭欠薪为例。七月底,镇劳动部门接到职工投诉,本镇某村一鞋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尚欠职工工资130多万,涉及人数170多人,发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未能按时结清工资。由于金额巨大,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成立专门处臵小组,召集管理区、法院、公安等部门商讨处理办法。经过调查,此企业经营不规范,可收回货款已经没有,老板自己也已经没有钱款支付。政府劳动部门一向重视企业欠薪问题,一方面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及时告知资金筹集情况,另一方面迅速启动相关程序,集中各方面力量,快速处理。根据这种情况,劳动部门迅速介入,政府为保障职工生计,一边以垫资的方式先行发放部分生活费,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一边通过联系法院查封厂房、冻结剩余设备及部分半成品、拍卖房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来支付所欠工资,尽快速度解决好职工工资问题。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坚决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此次案件能快速解决得益于市镇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各部门相互之间积极配合。

在案件处臵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是规范劳资关系,这一点触及到目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其实际的执法权力却与它们差距很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它们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在近年工资拖欠案件偶发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罚,未能有效的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威慑和遏制,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欠薪、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造成劳动者利益被侵害。就上述例子而言,对于企业负责人无视要求支付所欠薪资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仍我行我素,作为劳动保障不能无法采取更强而有力的措施,最终需要移交派出所及申请法院的介入,其中还涉及到能否立案的问题,这让处臵效率大打折扣。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立法者如何高瞻远瞩也不能穷尽未来社会状态的多变。要加强立法,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根据不断变化的劳动用工环境,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作为执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做出适当的流程调整,这样才能更契合实际地将整个劳动关系规范起来,改善劳动环境。

乘着改革的东风,我市经济发展迅速,以民营企业为代表一大批经济体迅速崛起,成为浙江东部地区一颗闪耀的星星。其中以水泵机电制造行业以及各类鞋业最为出名,产品销售遍及国内外。宽阔的市场需要巨大的劳动力投入,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投身之中。做好劳动保障符合当前时代要求,是一项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作为一名刚刚加入劳动保障监察的新人,深感这份工作所承载的社会责任,这是对自身的一次挑战,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回馈。“理论都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告诫着我们臵身实际工作的重要性。理论是对经验的总结,是前进的动力支持;实践是对理论的检验,是永不落后的工作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将是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能够投身之中,任重而道远。

第五篇: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年检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的规定,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什么?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中按下列程序进行:(1)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2)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3)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4)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三、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回到顶部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回到顶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哪些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回到顶部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回到顶部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七、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八、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期限要求? 回到顶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时间要求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九、什么童工?什么是未成年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回到顶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十、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1)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7)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8)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9)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方式?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举报专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日常检查。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制定的规划,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3)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的活动。

(4)检查。又称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回到顶部

(1)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2)性质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目的不同。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

(4)启动的条件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5)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

(6)权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调解权和仲裁权。

(7)法律后果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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