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生产经营场地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及用途:
乙方同意将坐落在民和县川口镇米拉湾行政村,面积为11253.52
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甲方用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乙方应于2018年5月
1日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法:1、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每年壹拾玖万贰仟元。2、自开始计付租金之日起,甲方必须于每年5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下年度租金,3、以上款项甲方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租金时,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场地。
2、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服从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
4、甲方须按期向乙方交纳租金,并缴纳各项税费、支付水电费等费用。
(二)乙方义务:
1、乙方须保证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并享有处分该场地的权利。
2、乙方在交付场地给甲方使用时,应保证本场地在出租使用时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及符合本协议的使用目的要求。
3、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继续出租该场地,在相同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该场地的权利,经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在协议期内,如果甲方将该场地的租约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协议对第三方继续有效。
2、乙方转让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2、如因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或乙方原因导致影响甲方对该场地使用的其他情况,乙方负责解决该纠纷,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乙方交付的场地除不可抗力事件外未能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1、2、3项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其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4、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日期把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从逾期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其应付总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
5、如甲方拖欠应付乙方租金超过30日,乙方按每日1‰计收甲方应交而未交款的滞纳金;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拖欠月租金超过3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6、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如甲方提前退租,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余下租赁期内其应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提前收回场地,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甲方支付余下租赁期内甲方应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转让条款:未经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免责条款: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协议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协议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协议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协议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对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协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其他约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