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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81402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7 17:09: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

法学教学案例网

1月30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度全市法院的十大典型案例。入选的案例中有常州十余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案、“食药环”案、公交车上摔伤由谁买单、伪劣减肥药吃死人等大家普遍关心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对行政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对社会生活有示范效应,有利于统一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件的价值引导作用。

一、薛家杀人放火案

【案情】201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罗某、朱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车至薛家高某家实施盗窃作案。3月16日凌晨,两人潜入高家时被发现。为防罪行败露,朱某、罗某将高妻王某杀害。随后,两人对高某进行威逼,劫得现金人民币46000余元等。因害怕高某已经认出罗某,两人决定杀人灭口,用衣物勒死高某。为了毁灭犯罪痕迹,二人放火焚烧了现场,二楼北卧室内的高某3岁之孙当场被烧死。第二天,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将罗某、朱某抓获。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朱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这是我市十余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两被告人为谋财丧心病狂,将2位老人残忍杀害,更为甚者,灭绝人性将一个3岁的孩子活活烧死,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险性极大,也使得当地的百姓缺乏安全感。为严肃国家法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对其处以极刑,以昭示刑法的教育惩戒作用。

二、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赔偿280余万元

【案情】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储某经被告A公司同意,使用位于武进区湟里镇的被告A公司的场地及简易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其间,被告B公司明知储某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而允许储某使用B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公司名义,与被告C公司签订《废油处置合同》、与被告D公司签订《油渣、白土渣回收协议》。后储某分别从C公司、D公司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200吨和500吨,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A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审判】常州中院一审判决:

一、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0700元。向江苏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用359700元。

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储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案是常州中院审理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利益。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保护环境不仅仅是维护合法利益,更是维护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我们应当以司法手段来改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行政执法难、司法案件少、处置效果差”的现状,依法使环境污染者付出沉重的代值,保护和恢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

三、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300小时

【案情】2014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冯某将被害人练某被骗至金坛市开发区传销窝点。为迫使练某加入传销组织,郑某等人拿走练某手机、钱包,并采取反锁大门、轮流看管的方式不让练某离开。冯某于2014年5月23日下午起参与其中。期间,练某被迫通过向亲友借款,交出“入会费”人民币2800元,且在不同意加入传销组织呼救的情况下,被传销人员采用脚踹、按倒等手段实施殴打。2014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练某在被告人郑某、冯某陪同下外出,被公安人员解救。至此,被害人练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300余小时。

【审判】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冯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退赔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点评】君子爱财,取之以道。非法传销人员多以招工、做生意、处男女朋友等名义,以高薪、高回报、恋爱交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被上课洗脑后,受害人变成非法传销人员,诈骗亲朋钱财,进而迫使受害人从此走上一条“众叛亲离”的不归之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要求交“入会费”时,务必要提高警惕,在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四、非法买卖枪支案

【案情】2013年年初,被告人雷某通过论坛发现了香港一家卖气枪的店,自以为发现了生财之道。用了6个多月时间筹划枪支买卖,从寻找货源,购买临时手机号到香港看枪支,到将枪支快递到租用的储藏室,再到寻找客源,盗取他人QQ号,加入枪支爱好者QQ群,在QQ群内找到买方网友后,通过快递将枪支邮寄给买方,然后丢弃买枪时用过的手机卡,删除所有买卖信息。

【审判】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归案后,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雷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点评】枪支在我国一直是被严厉管制的,非法买卖枪支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这种行为已经对社会和他人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这起案件的背后值得让人深思的是我国网络及物流监管力度还不到位,这为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雷超案在网上交易后通过快递将枪支直接寄至购买人手中,整个过程呈无人监管状态,且因网络交易非实名制,也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增加难度。

五、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

【案情】2013年10月,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常州市泰固公司分四次支付时某建设工程款1085546元。因未能按期付款,时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进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依法查封泰固公司所有的海达牌HDJS880伺服机1台、HDJS658伺服机1台、注塑机1台。2014年4月2日,泰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在未经法院同意及向时某履行付款义务情况下,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3台机器作价102万元变卖给他人。

【审判】2014年9月28日,武进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董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点评】民商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财产被非法处置,不仅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被告人董某无视法律,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效引导公众树立知法、守法、敬法的法治思维。

六、钓鱼网站诈骗百万案 【案情】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某、黄某、黄某杰、谢某等人假冒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的钓鱼网站,虚构电子密码器即将失效,需登录指定的工行网站进行升级的事实,通过短信群发的方式将虚假信息告知工行客户,诱骗客户登录钓鱼网站并主动在钓鱼网站上录入银行卡卡号、服务密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利用骗取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工行官方网站将客户的资金从其工行账户上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再雇人取款后分赃,诈骗作案10起,骗得被害人蒋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59631元。

【审判】武进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点评】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和新型化。此案警示大家:接到涉及处置银行卡等有关网银处置的短信后,一定要谨慎,切莫轻信,在进行相关的操作前,要对网站、信息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发现被骗后报警的同时要第一时间联系该银行卡开户行,进行冻结,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委托理财索赔案

【案情】2012年2月,刘某经常州某投资公司推介,同意投资黄金业务并向投资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20万元。双方签订黄金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委托投资公司全权托管资金账户;在委托交易时,客户最低承担交易风险是20万的10%,即2万元;交易期限为1年。1年后,投资公司声称账户资金全部亏损,仅返还刘某100余元。刘某认为投资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收益保底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在审理中,投资公司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公司托管账户,但是账户实际由刘某自行操作,且合同约定的风险为最低风险,最高风险却无约定,所以投资公司不应承担刘某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约定最小风险而不约定最大风险,不符合投资实践,也不符合委托理财的合同目的。同时,该条款为投资公司先行拟定,现双方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应作出不利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同时,投资公司主张双方未按合同履行,由刘某自行操作,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判决投资公司返还本金17万余元。

【点评】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案中,刘某投资黄金业务时,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过于草率、粗疏,而风险负担条款的含糊不清更是在承担责任时产生了争议。因此,投资人在委托投资理财时,应与理财公司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投资风险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将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八、贩卖建造师考试答案获刑

【案情】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推广,称能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过程中提供试题答案。后与欲在该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李某(另案处理)、徐某等人约定以每门考试人民币2500元左右的价格提供答案。被告人张某加入名为“战斗群”的QQ群向网名为“助手”的人购买试题答案。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进行之际,被告人张某将试题答案,通过网易“轻微博”、考生QQ号码等渠道向考生李某、徐某等人发布,用于考试作弊。共计收取考生人民币10007.6元。

【审理】新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绝密级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没收全部犯罪所得。【点评】按照《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及相关考务规定,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其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按照《关于对<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中“启用前”一词解释的通知》,“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开考30分钟后从QQ群里获取的考试试题应当属于国家秘密。这一案件的审理也为广大考生敲响了警钟,功夫花在平日,切勿动作弊心思。

九、公交车上摔伤 公交公司买单

【案情】2013年7月27日,奚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在公交车开动后踩到散落在车辆地面上的异物后摔倒受伤,后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常州市中医医院治疗。公交公司认为乘客自身乘坐公交车也负有注意义务,就本起事故公交公司不应负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奚某某以侵权之诉主张,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5130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奚某某刚刚上车,且双手提着东西,在车上行走过程中踩到散落在地面上的葡萄皮摔倒。由于葡萄皮较小,较难辨认,且奚某某双手负重。从一般乘车人的义务角度分析,难以预见当时其走动行为的致害后果,自然也就无法避免致害后果的发生。所以,踩到葡萄皮摔伤已经超出奚某某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奚某某自身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公交公司应当赔偿乘客奚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失。

【点评】公交车是普通公众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公交车上的侵权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因公交公司的过错导致乘车人受伤的侵权事故,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规范作用,公交公司应更加注重在公交车运营过程中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自身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

十、伪劣减肥药危害消费者

【案情】何某、舒某于2009年取得卫食健字(2003)0207号“千姿美”牌减肥胶囊的批文。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舒某在不具有生产保健食品的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未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减肥原料,加工成裸瓶的减肥胶囊提供给被告人何某,并由何某套用上述批文进行包装再向王某销售,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舒某、王某共计生产、销售未有产品合格证明的“绿S”减肥胶囊1819瓶,累计销售金额达202492.47元。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纤姿秀”、“绿S”减肥胶囊均为伪劣商品。2013年8月13日下午,钟楼区李某在服用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的“绿S”减肥胶囊后死亡,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死亡与服用含有氟西汀成分的“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有因果关系。

【审判】被告人何某、舒某、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舒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点评】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当下我国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受到利益诱惑,犯罪分子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危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此案警醒我们一些生产经营者莫要无视法律,昧心经营,否则必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希望相应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和惩处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民生权利。

第二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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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常州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全年共审执结案件94413件。市中院从中梳理出10件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发布。

1、中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受贿案 【案情】

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万余元。

【审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

申维辰并不是一上任就开始腐败,大部分是在他经过了过去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后,疏于自省,不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无视小恶累成大罪的道理,才走上了不归路。面对党中央的强力反腐,任何人都不要有什么侥幸心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才是正确的为官之道。

2、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贿案 【案情】

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7万余元。

【审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令政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令政策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

令政策落马前后,山西其他七名高官卷入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朝中有人也不灵。对高官落马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坚强决心。

3、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案情】

2010年至2014年,许某惠、许某仙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某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犯污染环境罪,二人被武进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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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但污染尚未清除。依照法律规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审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许某惠、许某仙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

1、许某惠、许某仙将洗桶场地内遗留的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

2、许某惠、许某仙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3、许某惠、许某仙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审判】

该案系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此案受到全国关心环保人士的密切关注,主流媒体多有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注重公众参与,收集和听取被污染地群众意见。在案件的审理程序、环境技术鉴定报告内容的采用、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执行方式上皆有创新。作为一次检察机关参与保护环境在司法实践上的最新探索,该案例具有典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4、张某某等非法获取他人微信信息案 【案情】

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杜某处购买的含有大量邮箱用户名及密码的数据,导入非法微信扫号软件后,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372组以及需短信验证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1900余组,并将上述数据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35元。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某、熊某某也用同样手段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909组并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20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审判】

新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决:

1、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三被告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

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常经济活动、社会交往等都很大程度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几名被告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处理或者传输的微信数据,并转卖给他人,可能对原使用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或被他人作为工具进行网络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需要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和泛滥。

5、陈某诈骗罪 【案情】

2015年9月30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中发布可以帮助他人通过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支付平台进行套取现金的消息,采用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让被害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百度糯米等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家指定的虚假商品后返现的方式,先后10次骗取张某、周某、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9846元。

【审判】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传播,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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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审判】

“蚂蚁花呗”是由支付宝推出的一种网购结算平台,能够用于网络赊账购物,用户开通蚂蚁花呗后,可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透支消费服务额度购物,确认收货后次月再还款,在其受到网民追捧的同时,有人却利用它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本案中,陈某用“蚂蚁花呗”套现的手段进行诈骗,相比较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诈骗,受害人范围要大的多,而且还具备很大的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性更大。

6、郑某与周某“校园贷”纠纷案 【案情】

2016年2月24日,南京某高校学生周某向社会人士郑某以“校园贷”名义借款。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周某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借款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郑某称,其向周某出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当场,周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借款月利率2%,到期未还支付违约金2000元一天。同时,周某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郑某借款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周某称,其经人介绍到郑某处借款2.5万元,实际收到现金1.5万元,剩余的1万元被郑某以保证金、中间费等名义抽走。当场,周某出具了2.5万元的借据和收条。同时,周某又应郑某的要求写了一张出借人处和收到人处均为空白的借据和收条,金额按照郑某的要求填写为借款的4倍即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如果周某不按时归还2.5万元,郑某方面会按10万元的借条来催要。

【审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结欠郑某借款3.5万元,该款项于庭审当天一次性付清,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各方无涉。

【审判】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贷平台的兴起,大学校园周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类校园贷,只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便捷的背后是各种隐藏的风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尤其容易深陷其中。在此,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

一、借贷有风险,贷款须谨慎。请选择正规合法机构办理相关贷款事宜。

二、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等有据可循的款项支付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维权的书面凭证。

三、加强自身法律学习,遇到问题可以向有社会经验的辅导员求助,或者选修相关法律课程。

7、全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

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市房产信息中心、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牟私利,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万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以每条两三毛钱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邻居章某。后来,上述信息又被章某以0.8元至1元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元至1.5元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而李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法以4元至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人,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

钟楼法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章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以上四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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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此,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被告人殷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有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责任,而他竟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8、共同饮酒后致死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16年4月1日,杨某接受某机械商行的指派至王某处检修机器,当晚七点左右王某邀请其朋友孙某某和贾某同杨某共四人在一小饭店吃晚饭,期间杨某饮用了白酒。晚饭后,四人又至KTV唱歌娱乐,期间杨某又饮用了啤酒。四人玩至凌晨左右结束并一起下楼,王某至服务台买单,此时发现杨某不见,便四周找寻。找寻未果后遂要求服务人员查看当日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杨某从KTV后门走出去,三人于是在后门沿河找寻但始终未能找到杨某。4月7日12时左右,有群众报案称在附近某河中发现一具尸体,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尸体经家属及朋友辨认系杨某。杨某尸体经法医进行尸检,未发现尸体表面有外伤,未发现心血内有毒物,心血内酒精含量为121.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审判】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醉酒后失足而致死亡,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确定杨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三被告在与杨某饮酒、醉酒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劝诫、护送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王某作为召集人,应较其他共同饮酒的被告承担更多的责任,确定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孙某某和贾某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审判】

如今,因共同饮酒产生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其中混杂着道德和法律的是非判断。生活中,饮酒在所难免,但是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义务:

一、明知其中一人已经饮酒过多的情形下,共同饮酒的人应当劝阻或者谢绝与其饮酒;

二、对已经喝醉酒的人,要将其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家人手中,同时告知其家人醉酒的程度,免得耽误最佳救治时机;

三、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

9、“积分兑现金”--伪基站电信诈骗案 【案情】

2015年7月初,被告人柯某、王某经事先预谋,购置笔记本电脑、上网卡、手机及手机卡等作案工具,通过QQ群雇佣刘某为其实施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的行为。2015年8月3日至9日间,王某某、郑某在刘某的安排下,驾驶轿车先后在溧阳市区、金坛区城区范围内,利用伪基站屏蔽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正常基站发出的信号,冒用中国建设建行95533客服中心名义,强行向周围的移动公司用户手机推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帐户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的诈骗短信,造成26698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被告人柯某、王某通过后台程序获得被害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密码等资料后,通过消费网站骗得被害人钱财共计33900元。

【审判】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某、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移动公司用户被骗导致财物损失,还导致2万多名移动公司用户通信暂时中断,其行为同时符合了诈骗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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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金坛法院向十余名被害人统一发还了被骗款。

【点析】

随着通信、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危害日趋凸显。电信诈骗犯罪针对不确定对象,袭击对象覆盖社会的各个阶层,受害人即使“足不出户”也可能上当受骗。打击电信诈骗需各部门联合行动,在刑事上予以严惩,同时也需要老百姓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陌生电话、短信;不要轻易点击信息中的链接;不要按陌生电话、短信要求转账汇款;不要安装不了解的软件。

10、儿童福利院申请徐某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

徐某某原系某寺庙出家人,徐小某出生后被遗弃至某寺庙,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先交由徐某某的亲戚代养,后又送回某寺庙抚养,由徐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因为徐小某需要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与徐小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4年9月25日,徐小某被送至儿童福利院,该寺庙支付徐小某一年的费用共计19480元。2015年9月25日至今,徐小某的各项费用均由儿童福利院承担。徐小某被送至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某未探望过徐小某,亦未支付过徐小某的相关费用。

【审判】

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小某生父母不详,被收养后先后由被申请人徐某某的亲戚、该寺庙内人员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共同照顾,且徐小某患有脑裂畸形疾病。2014年9月25日,由该寺庙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现并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小某的能力。申请人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小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据此,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徐某某对徐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徐小某的监护人。

【审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未成年人无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出撤销监护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来源: http: www.teniu.cc kx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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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6年减刑、假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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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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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1日下午,淮安中院举行2017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十大典型案例”。

一、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三罪并罚获刑八年半 【案情】

花某某在担任盱眙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3年12月以虚列项目支出的手段贪污扶贫专项资金20万元; 2007年至2014年间,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0.02万元,并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花某某为徇私情,滥用职权,致使其妹婿戴某以石顶山项目建设为由骗领财政补助资金85.25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审理】

2016年6月23日,淮安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判处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点评】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职务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是我国深入推进“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环节,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淮安中院坚决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强化证据裁判规则,确保职务犯罪审判工作质量。本案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法院认真审查事实、证据,并组织核证,公正裁量刑罚,形成阅卷摘录13万字,审理报告7.4万余字,判决书近4万字,充分说理,分析回应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一直不认罪的花某某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二、翔宇大道上飙车 触犯刑法受处罚 【案情】

2016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在微信群内提议于当晚进行加速测试,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响应。当晚22时2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七人驾驶各自车辆集合后,在规定限速60 km/h的城市干道翔宇大道上,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七人驾驶车辆超速追逐竞驶,并快速超越道路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其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三人未悬挂汽车牌照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闯红灯,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各自所驾驶车辆的车速峰值最低为125km/h,最高达到147 km/h。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

【审理】

2016年9月8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孙某某、曹某某等7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

【点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的“飙车”,是一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就是考虑到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本案中,七名被告人为了满足个人爱好,寻求心理刺激,炫耀车技,俨然将城市公共道路当成了私人的竞技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实施互相追逐、超越其他车辆、严重超速、任意闯红灯等一系列危险行为,给其他驾驶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恐慌,也给该道路的公共交通安全制造了危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不仅用法律手段惩罚了相关当事人,而且给社会敲响警钟。该案是江苏首例以追逐竞驶追究危险驾驶罪的案例,收到省内外多家媒体关注,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

三、人身保护令 撑起保护伞 【案情】

陈某(女)与赵某(男)于1977年登记结婚,陈某称在家庭生活过程中,曾遭受过丈夫撕扯头发、打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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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光等家暴行为,甚至有一次被赵某殴打晕倒,后被邻居发现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赵某因对陈某不满,于2015年12月向清浦法院起诉离婚。陈某考虑到近40年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赵某扬言“不好就打”、“忍不住就打”,欲用家暴达到离婚目的。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与赵某谈心,向其释明实施家暴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陈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日上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颁发了新法实施后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点评】

3月4日,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在答记者问时提及该案例,表示“看到之后非常有感触”。随后,中央1套、13套以及江苏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预防和制止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当事人在遭受家暴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网络结成同伙 绑架他人被判徒刑 【案情】

被告人吴某、徐某、董某、王亚某、王东某、单某出于“干大事”挣钱的目的,通过网络相互结识。后六名被告人经预谋分工,于2015年7月9日将被害人张某劫持至淮安市清浦区某废弃农宅内予以控制,向其索要钱财,后张某打电话联系其朋友为其筹集赎金。当日12时许,六人取走张某朋友按指定地点放置的人民币200万元,随后驾车逃至安徽省天长市,并进行了分赃。

【审理】

2016年4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徐某、董某、王亚某、王东某、单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吴成君等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点评】

网络对于人们的交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为那些企图实施犯罪的人所利用。一些人在网络上发布所谓的“一起发财”的信息,实际上是为了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等不法行为,引诱、寻找共同作案的帮手。本案中,原本在不同地区、互不相识的六名被告人通过网络而结识,沆瀣一气,绑架他人,图谋获取不义之财,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金融危机 上海新城项目资金链断裂 放水养鱼 标的额最大案件圆满执结 【案情】

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某弃企避债,其开发建设的上海新城项目和新城国际项目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拨付,债权人纷纷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自2008年开始陆续进入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案件达68件,总标的8.3亿元。

【执行】

2016年11月29日淮安中院将该批量案件的最后一件执行案件执结完毕。为最大化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淮安两级法院加强与浙江地区法院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债权人会议、异地协调等方式,确定了“通盘执行、统一处置”的执行方案,促使该系列案件全部顺利执结。

【点评】

该案是近年来淮安中院标的额最大的执行案件,也是金融危机引发的涉企执行案件中的影响最大的一个。中院执行局立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协调各方利益,保持足够定力,既采取相应措施,保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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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广大债权人权利得以实现,又慎重处置,减少了处置不当带来的财产受损,使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六、螺蛳虽小 影响环保大问题 当庭宣判 惩治与教育并重 【案情】

2016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胡某某、周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金某某、杨某、黄某、沈某某、洪某、闫某某等人明知洪泽湖处于封湖禁渔期且全年全湖禁捕螺蛳,仍采取快艇拖网的方式至洪泽湖水域捕捞螺蛳。经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证实,螺蛳属于水产品。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罗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罚款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述十八名被告人各自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在洪泽湖禁捕期内非法捕捞螺蛳,仍予以收购,后其在洪泽湖码头收购王某某等十八人非法捕捞的螺蛳共计13000余斤,总价人民币11730元,其中已支付9600元,未支付2130元。

【审理】

12月8日,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在洪泽湖区组织了公开庭审活动并当庭宣判,对19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点评】

洪泽湖是淮安市重要的水源地,螺蛳是洪泽湖重要的底栖生物,是洪泽湖水生动物食物链的重要环节之一,能改善湖水水质、缓解水体富营养化,抑制蓝藻爆发。被告人使用拖网捕捞螺蛳,破坏湖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影响水草萌发和生长,危害洪泽湖湖底生态环境。法院将庭审活动带到湖边,并邀请生态专家出庭,从“小物种,大生态”的角度向湖区渔民现场阐述湖区水产品对湖区生态的重要性,向湖区人民宣传了环保知识。该案受到了央视《法治天下》栏目等多家媒体的关注。

七、“刘老庄八十二壮士”走上荧屏 农村电影公益发行受法律保护 【案情】

陈某与华娱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陈某挂靠在华娱公司名下拍摄电影《刘老庄八十二壮士》,电影全部投入资金由陈某负责。之后,陈某授权华娱公司与被告中影发行分公司签订发行协议,约定中影发行分公司负责该片包括农村市场在内的发行,之后,该影片在广电总局数字平台上进行公益发行和商业发行。因欠付公益版权费,原告陈某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

2016年10月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苏华娱动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某电影《刘老庄八十二壮士》人民币251499.07元。

【点评】

该案涉及到与院线商业发行截然不同的我国农村电影公益发行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此,淮安中院多次专程前往国家广电总局、版权局、江苏省版权局进行调查咨询,并对国家广电总局数字平台上各项数据进行反复核实。陈某作为电影《刘老庄八十二壮士》的总投资人,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文件,其对于影片《刘老庄八十二壮士》在农村市场放映的发行收益享有权益。因华娱公司未能足额给付陈某农村发行收益,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电影产业发展提供助力保障。

八、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合力化解社会矛盾 【案情】

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因铁路平交道口管理需要,于2009年前以本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对道口实施安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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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管,此后又根据上级要求实施用工改革,由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通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劳动岗位实施劳务派遣。2016年,因铁路道口由平交改为立交,无需雇用劳动者进行安全监管,因而与近千人解除了劳动关系,25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他劳动者等待该批案件处理结果,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审理】

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基本得到保障,在部分诉讼请求因远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不可能得到支持。两级法院稳妥审理,经过与省经信委道口办、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在审结的25件案件中,有22件调解结案。

【点评】

从审判实践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劳动者限于主客观因素,不了解诉讼程序、乱提诉讼请求的现象很多。在该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不仅妥善解决了该批量案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效化解了相关矛盾,相关劳动者未再提起诉讼。

九、冒充他人来入职 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情】

刘某用其堂哥“刘某某”的名义和身份信息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也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以“刘某某”的名义申请工伤,淮阴区人社局也为“刘某某”认定了工伤,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淮阴区社保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淮阴区社保处拒绝支付,刘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

2016年4月1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然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否充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因此,刘某要求淮阴区社保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指出,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社会保险类行政案件直接影响保险基金稳定和民生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在此类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地考虑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稳定,正确地引导就业者必须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为对痴呆老父亲尽孝 “五子女争父案”引关注 【案情】

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及被告徐某戊系亲兄弟姐妹,五人之父徐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症,无法分辨亲人,且卧床不起。徐某某原随次子徐某甲生活,2016年2月份,徐某某被长子徐某戊接至家中共同生活。后,原、被告因父亲徐某某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四原告以五子女应轮流赡养父亲徐某某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经淮阴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6年2月6日起,徐某某由被告徐某戊、原告徐某甲轮流赡养,其工资亦由徐某戊、徐某甲轮流保管,每家四个月。徐某某的生活费用,先从其工资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月负责赡养的人自行承担;

二、徐某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凭票据),由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戊各承担二分之一。

【点评】

不同于老人起诉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该赡养纠纷是四子女面对痴呆的老父,起诉其他兄弟,要求对老父轮流赡养,以尽自己赡养义务的纠纷。“五子女争父案”也引起了社会上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今日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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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经济与法》、《法治天下》栏目及《人民法院报》等媒体进行了报道。本案四原告不具备赡养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如果简单地裁定驳回起诉,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院花费了数月时间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多方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http: www.teniu.cc kx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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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十大典型案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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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5371件,审执结91388件,同比分别增长11.7%和9.1%。当天通报的10个案例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案件涉及安哥拉绑架、以收取劳务报酬方式受贿、电信诈骗、噪声污染致损、政府信息公开等,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等特点。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1、黄振兴等13人在安哥拉绑架案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振兴等13人通过劳务、商务、因私等方式至安哥拉共和国(下称安哥拉)滞留务工期间,相互结伙或伙同陈裕兵(在逃)、余小刚(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持枪、强行抓、绑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绑架肖某、田某多人,并向被害人亲友、员工勒索巨额赎金,共作案8起,涉案总价值1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683426元。其中参与最多的5起,最少的1起,涉案金额从49万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

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对黄振兴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一审宣判后,夏凯、顾昌峰、汪贤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作为发生于安哥拉境内,中国公民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有组织绑架犯罪系列案之一,系公安部“5.11”专案,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案的准确定罪量刑,对其后进行的中安二次联合打击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有效维护了在国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龚礼以收取劳务报酬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1996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龚礼在担任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负责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负责市政府安置房建设等职务便利,为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亿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2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4万元。其中,为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竞买、开发南通市通棉二厂地块,在信息披露、资质审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于2010年初和2012年初,先后两次在该公司总经理施某的办公室收受人民币各50万元。

2013年8月19日,龚礼主动到南通市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还了全部受贿赃款。0根据龚礼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立功等情节,南通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龚礼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点评】龚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请托人承诺给予的巨额好处费,双方约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领取,因该“劳动报酬”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应认定为受贿款项。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本案的判决,对于当前反腐工作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

3、徐昭文、蔡进顺等6人跨境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徐昭文等6人先后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由“阿水”和“阿明”(均为绰号)组建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实行封闭式管理,分为平台组、电话一线组、二线组、三线组、取款组。该团伙通过向大陆地区的固定电话发送医保卡有异常的电话录音,并冒充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接打电话,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300余万元,其中启东的王女士单笔被骗数额就高达159万元。

启东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徐昭文等6名被告五年零六个月至八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人员,通过电话语音提醒领取法院传票、银行卡涉及洗钱、社保卡异常等方式,使得被害人陷入恐慌,诱使被害人进行转账骗取钱财。本案电信诈骗行为具有很强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通过该案的审理,有效打击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维护社会诚信,提升群众反骗和防骗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4、沈林凤、鲁如海等6人贩卖死因不明的山羊案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起,被告人鲁如海等4人分别从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等地的山羊养殖户和屠宰户、商贩等处以每只1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死因不明的羊只,并将整只死羊和部分处理过的羊肉,通过长途客车运到浙江,以1-1.2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沈林凤、梅财良夫妇。沈林凤夫妇对死羊进行加工后,以2.5-4.25元/公斤的价格销往浙江省桐乡市乌镇农贸市场及部分饭店,供他人食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鲁如海4人共销售给沈某夫妇死因不明的整羊共计3536只计7022.5公斤、死后屠宰的羊肉729.5公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1917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林凤、鲁如海等6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其中3人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6.4万元至13.7万元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沈林凤等6人将死因不明的山羊加工处理后,销往浙江的农贸市场和饭店,给当地百姓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隐患。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有效维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

5、龚某酒驾身亡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龚某与王某、孙某为电大同学。2013年10月6日,龚某驾车参加王某的婚礼宴席,席间与孙某同桌饮酒。饭后,龚某驾驶汽车与孙某一同前往歌厅唱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龚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龚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龚某父母遂起诉王某、孙某,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孙某承担侵权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未参加中午吃饭,对于孙某醉酒后驾车外出亦不知情,无证据证明王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孙某与龚某同桌饮酒后外出,未能及时提醒并劝阻龚某,存在过错。遂判决孙某承担20%责任,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该判决。

【法官点评】聚餐饮酒是我国传统的交往习俗,但这一风俗因驾车这一现代生活方式的普及而悄然改变。对于共同饮酒者,同桌人具有一定的提醒和注意义务,特别是驾车赴宴的宾客,宴请者及同桌对其酒后驾驶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和劝诫。本案中,孙某与龚某同桌饮酒后,对龚某酒后驾车未尽提醒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本案的意义在于倡导公民文明聚餐,还应当提醒、劝阻同桌人不能酒后驾驶。

6、英大保险南通公司诉银联公司、桑某、第三人天顺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第三人天顺公司与英大保险南通公司签订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将货物投保于保险公司。2011年6月1日,天顺公司委托桑某运输该货物,桑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权登记在银联公司名下,运输许可证以银联公司名义办理。途中桑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英大保险南通公司依约向天顺公司赔偿15万元。后英大保险南通公司向银联公司、桑某追偿,要求桑某承担赔偿责任,银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英大保险南通公司诉讼请求。英大保险南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英大保险南通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桑某与银联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英大保险南通公司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车辆挂靠经营是指车主出资购卖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挂靠实质上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行为。由于个体车主在购买车辆后无运输资格,目前车辆挂靠经营方式在我国普遍存在。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的非法挂靠行为,更好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发生交通事故的,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促进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规范有序管理。

7、黄某诉海安经济开发总公司、阳光嘉园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9年4月,黄某与海安经济开发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阳光嘉园分公司缴购买阳光嘉园的新房。2011年4月,黄某对新房装修后入住。不久,设置在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声,对该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生活造成影响,黄某等住户多次找开发总公司和供电公司反映,开发总公司书面申请供电公司解决问题,期间,开发商对变压器进行降噪处理,但未能解决。此后一年多,黄某出现失眠头痛现象。2012年8月22日,黄某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司法鉴定,黄某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黄某诉请法院判令开发总公司和阳光嘉园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1037.54元。

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开发商未能举证,故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遂判令开发总公司和阳光嘉园分公司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开发总公司和阳光嘉园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当前,我国正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已影响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纠纷呈较快增长趋势,因环境生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亟需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对污染者苛以无过错责任、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举证义务倒置,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符合侵权法的补偿原则。对于促进企业认真履行环保义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更新设备、改进技术,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亦具有重要意义。

8、江苏茧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江苏茧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获得“久久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过程中发现南通市百味食品有限公司将“黄金米”作为商标销售大米,遂以其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百味食品公司2010年起在大米产品上使用“黄金米”商标,该品牌大米先后荣获中国优质稻米博览交易会金奖等荣誉。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对该公司“黄金米”有机大米进行过相关报道。但因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冲突,“黄金米”商标虽经百味食品公司几次申请均未获准注册。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茧缘丝绸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为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导致混淆”为前提。本案中,综合两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知名度及文字字数、字形、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区别,认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该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及企业间的公平有序竞争,亦为知名品牌的创建、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9、周某诉崇川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周某向崇川区发改委申请公开“南通市崇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使用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太平路295号房屋之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所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14年3月,被告崇川区发改委作出答复,以“周某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写”为由要求周某补充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后周某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崇川区发改委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而变相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的描述,明确指向其所要申请的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本案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得随意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符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典范意义。

10、顾某“限制出境”执行案

【基本案情】2006年3月21日,南通中院对陈某、陈某某诉顾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顾某给付赔偿金65582元,诉讼费3352元。因顾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启东市人民法院依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但尚有余款60678元没有给付。由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执行。2014年8月25日,获悉被执行人顾某准备出境,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同年11月4日,顾某自动履行义务,该案执结。

【法官点评】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拒不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4年,南通两级法院将1514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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