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汇报材料
202_年上半年,在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202_年度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为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上半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力度,确保**地区归集额较上年增长12%。
上半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96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916万元,增长20.3%,与本年度增长目标12%相比超额增长8.3%。
目标二:做好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市本级完成新开户单位260个,地区新增缴存职工4万人。
上半年,市本级完成新开户单位240个,完成本年度目标的92%;新增缴存职工76243人,已经超额完成全年目标190%。
目标三: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确保全年违约率不超过1‰。
上半年,通过催收、诉讼、强制执行等多种途径,共回收逾期贷款148.68万元,个贷违约率降至0.45‰。
目标四: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重点对未建、欠缴人数多、效益较好的单位进行检查,全年对20家单位进行宣传执法。
上半年,共对98家未建、欠缴人数多、效益较好的单位进行了宣传执法。
目标五:做好202_年行政执法的整改工作,并制定出相应措施。
上半年,按照郑依法行政指导组〔202_〕66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_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中心202_年度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目标六:做好市政府行政执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
上半年,我们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日讲评、周小结、月汇总活动,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执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的日常准备工作。
目标七:做好中心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年初,为了确保中心执法工作开好头、起好局,我们特邀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及市政府法制办业务处室领导对执法处全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更加明确,业务知识更加完善,执法文书更加规范。五月份,组织中心全体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在省人民会堂召开的全市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誓师动员大会,并认真组织中心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专题教育活动,全面培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牢固树立文明执法意识。全体执法人员签署整治工作承诺书,坚决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
目标八:做好监察执法处群众网上咨询回复工作,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上半年,回复群众网上咨询32起,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满意率100%,没有不满意的案例。
目标九:及时完成中心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每月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如本月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按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每季季初按时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行政执法目录,做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15日内上报备案。上半年,我中心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工作均受到了市政府的通报表彰。
目标十:撰写至少一篇理论调研文章,工作信息被中心简报采用8篇。
上半年,报送工作信息5篇。现正着手撰写住房公积金理论调研文章。
(二)上半年工作中主要做法。
回顾上半年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突出抓好理论学习。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要想工作干的好,就要用理论去指导。组织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中心朱主任在中心202_年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十二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讲话。朱主任讲:'要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必须靠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靠中心上下的整体合力,更要靠各职能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率先垂范和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朱主任强调:'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根本宗旨;坚持服务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必然要求。事事处处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诚信取信于职工,做到耐心、细心和热心,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以'公'为天职,以'仆'为己任。本着对党和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努力在服务群众和服务基层中体现宗旨、展现风貌、创造业绩。'朱主任的重要讲话,在更高的立意上、在更深的层次上,帮助中心干部深化了对实现新的发展目标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我们全体干部深受教育,也倍受鼓舞。通过学习,大家明确了目标,增强了信心。
其次,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郑政办明电〔202_〕8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大家辛勤的努力下,对未开户单位下达催建通知书16份,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82份,涉及职工15766人,催缴金额3652万余元,补缴公积金3313万元。另外,调查处理信访案件四起。一起是信访人河南省分公司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案,为信访人补缴公积金6500元;一起是另二起是网上投诉经积极调查协调,单位已为员工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办理及时、效果明显,我们的工作受到了市政府的表扬,职工群众深表感谢。
第三,强力回收逾期贷款。上半年,通过多种催收方式催收191人,共回收逾期贷款148.68万元。例如:杨红霞案件于202_年向,第四,积极配合企业改制。上半年,积极配合中心领导与我市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政策解答及群众信访稳定工作。从住房公积金发展趋势出发,从维护《条例》和法规的严肃性出发,从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出发,从中心在我市的形象出发,我们都作出了充分细致的准备,赢得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应有地位。
二、工作中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缴存和使用认识不清,一些单位负责人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增加负担,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有的职工误以为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减少自己的收入,从而存在着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我们认为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够、影响不大是主要原因。目前,许多企业和职工还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内容,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需要增加成本支出,因而缺乏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这种现象在非公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尤为突出,部分职工的维权意识也较为缺乏,工作难度比较大。
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目前住房公积金普及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加强行政执法,不仅可以保证公积金的高覆盖率、高归集量,充分发挥规模资金效应,还可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地位,加强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的正确认识,让单位和职工充分认识到《条例》是>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可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另外,几个新的开发区离单位路途相对较远,市内交通比较拥堵,还需解决回单位签到和误餐的问题。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打算
下半年,在做好监察执法处日常工作外,主要做好两项工作:
1、按照中心领导要求,积极配合归集处、信贷处做好郑东新区新入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四、几点意见建议
我们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使广大职工自觉地支持管理中心的执法工作。
1、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强力宣传,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以提高有关领导和全体职工的认识,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与自己的密切关系,深刻认识住房公积金非建不可,不建就是损害职工利益,从而促使职工由不了解到了解,由抵触到支持,甚至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自己的权益,缴交住房公积金。
2、在我们的催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单位人数多但缴存开户的人数少,使大多数员工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在今后的审查中还需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查新开户单位的缴交人数和缴交比例,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现象。例如
3、加强与法院沟通和协调,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与委托银行的沟通协调,避免因银行工作人员作账不及时而造成单位欠缴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_年11月17日
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2_]33号)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现就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推广使用,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新开户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缺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的,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补充登记有关信息;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代码证书失效(未年检或证书过期)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从202_年1月1日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对未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暂不受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单位设立情况,定期交换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对不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使用机构代码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准确的单位,将不作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不予受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申请。
五、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进行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0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存根)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汇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汇报
xx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状况和202_年工作情况以及202_年工作设想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一)中心基本情况
xx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定员13人,下设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产
管理科、住房公积金管理科3个科室,主要从事油田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住房专项资金管理业务,同时挂xxxx地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xx公司分中心牌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上隶属xx公司直属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上接受xxxx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和指导,作为被授权人每年与其签定授权书,按授权范围从事管理和开展业务。直接管理xx公司、xxxx公司分公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中油测井公司xxxx事业部、东方地球物探公司xxxx事业部和xxxx地区教育局xxxx教培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现状
目前,全油田共有住宅14910套(含xxxx矿区2135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xxxx公司住房情况一览表)。
(三)住房专项资金情况
住房专项资金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逐步积累起来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xxxx公司住房专项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目前这三项资金的累计余额:亿元。
1、住房公积金
1998年6月指挥部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截止202_年10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万元。职工购房等支取住房公积金万元。
2、住房维修基金
1999年指挥部完成成本价房改后,建立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截止202_年10月末,维修基金余额万元。用于住宅维修累计支出1293万元。
3、住房补贴
202_年2月油田开始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于202_年10月开始向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截止202_年10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累计发生额万元,已向职工实际发放万元,个人帐户余额万元。全油田有5784名职工领取了住房补贴,其中领取月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3416人。
二、202_年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健全
率实际完成100%,达到了考核指标100%的要求;
2、住房公积金归集及时率实际完成%,与考核指标≥ 90%比,提高了个百分点;
3、xxxx基地住房利用率实际完成100%,与考核指标≥ 95%比,提高了5个百分点;
4、可控管理费用1—9月份实际完成万元,完成考核指标万元的% ;
5、安全工作符合专项考核办法要求,实现了安全无事故;
6、资金安全符合专项考核标准要求。
三、202_年主要工作
202_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指挥部党委和指挥部的领导下,不断加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调研,规范油田住房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积极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努力提高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营水平,做了以下主要工作:
(一)分析总结房改经验,研究确定发展方向,不断推动油田住房分配货币化向纵深发展。
一是系统总结油田“十五”期间房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制订“十一五”发展计划,并根据油田发展规划、住房现状和职工住房需求,提出了油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
二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油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组织开展住房出售出租政策及房价体系调研论证,拟订了《xxxx公司深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改革、合理调整油田住房价格实施意见》,在不同层面征询意见,现已形成了意见草案,提交指挥部研究决策。
三是根据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解决职工遗属住房困难的意见》,拟订了本油田采取发放一次性住房困难补助办法解决职工遗属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经指挥部及油田公司共同研究通过,得到了全面落实,把集
团公司和xxxx公司对职工遗属的关心照顾及时送达住房困难的职工遗属。
四是组织开展油田外站待派住宅的清理和需求分析,制订外站待派住宅分配排队打分标准,开展抽样测评分析,拟订了《油田调售外站待派住房的实施意见》,提交指挥部研究决策。
五是根据油田现有房源和无房职工状况,结合“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在进行可行12全文查看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2_]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2_]8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_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1个百分点,由0.40%上调至0.5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60%上调至2.85%。
二、从202_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50%上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00%上调至4.20%。
三、从202_年4月6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府〔202_〕3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八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一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时间。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
(三)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和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账。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对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托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202_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