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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郎社区计生协会章程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4-81773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30 12:09: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陆郎社区计生协会章程

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划生育

协会章程(草案)

总则

第一条 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会承认《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动员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教育。

第二条 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第三条 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

第四条 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职工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和指导计生协会组织广大居民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广大居民服务。

第五条 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接受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做好本社区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关爱女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协助所在街道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第七条 根据广大居民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广大居民大力弘扬新型社会主义生育文化,走健康、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之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积极帮助困难居民特别是独生子女贫困家庭,解决她们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三)向广大居民尤其是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南京市婚育服务卡,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

(四)向广大居民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引)产;

(五)反映居民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与民主监督职能,维护居民尤其是女性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承认并遵守《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计生协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应书面通知计生协,并交回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计生协工作报告,了解计生协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计生协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计生协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例义务

1、遵守计生协《章程》;

2、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3、致力于实现计生协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4、参加计生协活动;

5、反映居民诉求;

6、计生协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计生协《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计生协发展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计生协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会员总数和计生协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第十五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的要求,选举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召开理事会;

2、研究计生协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计生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3、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4、调查了解联合会工作情况,为改进计生协工作提出建议;

5、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任期和任职。

第二十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领导计生协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计生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计生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计生协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计生协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计生协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受会长委托,领导、督促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的办事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副会长工作提供服务,负责落实上级机构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调和组织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二)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

(三)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拨付的经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江宁街道陆郎社区计生协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宁街道陆郎社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一心社区计生协会章程

一心社区计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一心社区计生协会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计生协会的指导下,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计生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社区计生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的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方面信息和服务。

第五条

计生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积极宣传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技知识;

(三)全心全意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搞好协会的自身建设。

第三章

第六条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志愿参加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的本校职工,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职工,须经基层协会小组同意,本协会审批,可成为本协会成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发生严重违反计生政策、法规的行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篇:计生协会章程

村委(社区)会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二)

(三)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和推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成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住所:办公室设在村委内办公。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案;

依法维护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男女平等;

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健康信息和服务;

(四)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好带头作用;

(五)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

(六)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愿;

(三)在 村委会计划生育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不论性别、职业、民族、组织、地域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 村委会计划生

育协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利机

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协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理事会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出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九)推选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恨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常务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副

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政政素质好;

(二)在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业务领域内有

较高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年龄不超过

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为 村

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签署有关决定;

(三)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员行使以上职权。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村委会管辖的机构、实体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事业。

第三十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严格的管

理制度,统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换届更换法人

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修改的章

程,须在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村委会计划

生育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经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计生协会章程[范文模版]

杨梅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章程

第一条:杨梅村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社区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接到计划生育协会领导。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目标是:

1、协助渌口镇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2、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现实男女平等;

3、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 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5、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1、发动全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2、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观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义务、权利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个人会员,经协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申请,被批准后方可退会,退会的会员两年后可以从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设会长一名。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要根据工作需求,广泛发挥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居民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份子为会员。

第五篇:计生协会章程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乡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在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

第二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全乡人民的总体利益与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

第三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乡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与各地计划生育协会在工作上具有指导关系。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各地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它们从当地实际出发所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以其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全国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等科学知识,启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组织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推动举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八条 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总结交流开展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更广泛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乡会员代表大会。

全乡会员代表大会由乡计划生育协会和各村计划生育协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的全乡性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

(三)修改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四)选举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全乡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乡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乡理事会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可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乡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缺额或重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全乡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乡会员代表大会和全乡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下设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社会发展、财务专业小组,聘请有关志愿者组成,组长由常务理事担任。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中的问题,提出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的建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乡理事会;

(二)审核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和专业小组提出的重要建议;

(四)聘任乡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四条 甘肃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全乡计划生育协会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有关活动、表彰及奖励、对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有执行计划生育协会全乡会员代表大会、全乡理事会决议,承担计划生育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乡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为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七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从当地计划生育的实际和广大群众的需要出发,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创造性的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依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各机关单位、行政村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以群众会员为主体。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有效地开展适合群众需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技术骨干、致富能手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的积极分子为主体。应有专人负责协会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建立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经常地、富有成效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

第六章 会 员

第二十三条 凡中国公民,拥护计划生育,可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由所在基层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彰与奖励、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宣传和实行计划生育,做好协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支持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士,由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县委、县政府资助;

(二)乡内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按政府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甘加乡计划生育协会建立经费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计划生育协会全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陆郎社区计生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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