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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理论依据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4-24598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9:20:50 来源:网络

浅议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理论依据

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是一种权力,权力分广义的权力与狭义的权力。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是狭义的权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无论是公共权力,还是由此演变而来的阶级社会里君主的私人权力以及大多数较为复杂的社会其他权力,都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运行。权力委托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就必须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控制,使权力在合理的体制与运行机制中运行而不被滥用。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本质上就是受人民的委托,通过人大授权的形式行使司法权。

为保障司法权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而不被滥用,就有必要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而监督的直接形式就是:人民选举出人大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当前,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的权力监督(制约)体制是三权分立制度,通过分权制衡的原理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也确保司法的独立。所谓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分明,三者互相制衡以免滥用权力。我国目前并不施行三权分立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制度是建立在民主

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机关都是由各级人大选举任命产生,他们都需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代议制,即人民选举代表将权力赋予各级人大,人大将权力委托给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受人大委托在人大制定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职权。在我国人大制度下,各个部门虽然职能各不相同,但是总体目标是相同的。即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制订的法律框架下各司其职,按照党委要求及法律规定把各自工作做好。我国民主集中制基础下的人大制度既能体现人民民主,又能确保党和人民的意志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可以见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分权制不一样,并没有将国家权力进行分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本质符合“议行合一”的原则。在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将国家权力赋予给各级人大后,人大再通过制定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将权力授予给各个单位并对各个单位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检察院,都是在《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律规定下进行组织,在各级人大授权并经人大选举或者任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后开始运作。所以,从权力制衡理论的角度出发,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有其必要性。但是人大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也不能突破宪法与法律制定的框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督,既要履行监督权,也要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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